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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立案標準
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是指行為人盜取或者用其他方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以下是CN人才小編搜集并整理的有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1.侵犯的客體是公民個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其危害性在于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威脅到公民個人財產安全以及社會的管理秩序、經濟秩序甚至公共安全。
2.客觀方面表現行為人以竊取、收買等方法大肆收集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情節嚴重”是指多次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獲取多人的個人信息;造成惡意適用、篡改公民個人個人信息的惡果;因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致使公民個人遭受經濟損失或公民個人正常生活受到嚴重干擾;非法獲取信息用于謀利數額大的,等等。
3.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單位可以構成本罪。
4.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實踐中,一些公司、個人往往出于謀利目的。
劃清本罪與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界限。兩罪在買賣、泄露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活動中密切關聯,其危害性和主觀罪過都有相同之處。其區別主要在于犯罪主體和客觀行為表現不同。
法條鏈接
《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盜竊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
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竊取財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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