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成人久久777777-国产农村妇女毛片精品久久-精品少妇人妻AV一区二区-少妇人妻精品一区二区三区-无码人妻精品一区二区

消防安全規定制度

時間:2025-05-20 16:06:06 晶敏 好文 我要投稿
  • 相關推薦

消防安全規定制度(通用34篇)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我們該怎么擬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消防安全規定制度(通用34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消防安全規定制度(通用34篇)

  消防安全規定制度 1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社會福利機構應當依法建立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職責。

  社會福利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負總責。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社會福利機構應當確定一名消防安全工作專業人員為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落實年度消防工作計劃和消防安全制度,組織開展防火巡查和檢查、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等職責。

  社會福利機構應當明確消防工作管理部門,配備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建立志愿消防隊,具體實施消防安全工作。

  二、開展防火檢查。社會福利機構應當每月至少組織各部門負責人開展一次防火檢查,做好檢查記錄,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情況;

  (二)每日防火巡查是否落實,是否發現并及時消除隱患;

  (三)護理人員、保安、電工、廚師等員工是否掌握防火滅火常識和疏散逃生技能;

  (四)起居室、療養室、病房、活動室、廚房等重點部位防火工作落實情況;

  (五)消防設施設備運行和維護保養情況;

  (六)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和管理情況;

  (七)電氣線路、用電設備和燃氣管道、液化氣瓶、灶具定期檢查情況,電氣線路是否采取穿管等保護措施;

  (八)廚房灶臺、油煙罩和煙道清理情況;

  (九)火災隱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實情況。

  對發現的消防安全問題,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三、落實每日防火巡查。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安排專人進行每日防火巡查,養老機構還應當組織夜間防火巡查,且不應少于兩次,做好巡查記錄,重點巡查以下內容:

  (一)有無玩火、違規吸煙和違章動用明火現象,使用蚊香、蠟燭、煤爐時是否落實防護措施;

  (二)有無違規用電,使用電熱毯、電磁爐、熱得快等大功率電熱器具;

  (三)消防設施設備是否正常工作,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器材是否被遮擋、損壞;

  (四)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應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是否完好;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值守人員是否在崗在位;

  (六)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

  對巡查中發現的問題要當場處理,不能處理的要及時上報,落實整改和防范措施。

  四、配備消防設施器材。社會福利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對不需要設置自動消防系統的建筑,應當加強物防、技防措施,在服務對象住宿和主要活動場所安裝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和簡易噴淋裝置,配備應急照明和滅火器。

  五、加強消防設施管理。社會福利機構應當依照規定對建筑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確保完好有效。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維護保養,每月出具維保記錄,每年至少全面檢測一次。

  六、嚴格消防控制室管理。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工作人員應當持有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實行每日24小時專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兩人,在值班時間嚴禁脫崗、擅離職守。

  自動消防設施的各種聯動控制設備應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火災自動報警、自動噴水滅火、防排煙系統應當設在自動狀態,消防水泵、防排煙風機、防火卷簾等消防用電設備的配電柜啟動開關應當處于自動位置(通電狀態)。

  消防控制室應當在明顯位置張貼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和值班應急處置程序。值班人員接到火災警報后,應當立即以最快方式確認;確認火災后,立即確認聯動控制開關處于自動狀態,同時撥打“119”報警,并立即啟動單位應急疏散和滅火預案。

  七、設置消防安全標識。社會福利機構應當針對特殊服務對象特點,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重要場所、重點部位的`顯著位置設置消防安全警示、提示標識,在消防設施、器材上設置醒目的標識,并標明操作使用方法。

  八、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對所有員工每半年至少開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員工新上崗、轉崗前應當經過崗前消防安全培訓。所有員工應當了解本崗位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會報火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組織疏散逃生。

  社會福利機構應當結合服務對象的身體、心理健康狀況,有針對性地開展防火常識和逃生自救教育。

  九、制定預案并開展消防演練。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制定本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明確每班次、各崗位人員負責報警、疏散、撲救初起火災的職責,并每半年至少演練一次。

  社會福利機構應當結合單位實際,對特殊服務對象制定專門疏散預案,明確負責疏散的工作人員及其職責,并配備輪椅、擔架等疏散工具,定期組織演練并及時修改完善預案。除組織有自理能力的服務對象有序疏散外,對無自理能力或者行動不便的服務對象,原則上應當安排在建筑較低層和便于疏散的地點,并逐一明確疏散救護人員。

  十、禁止行為。

  (一)嚴禁使用未經消防行政許可或者備案的建筑、場所;

  (二)嚴禁采用夾芯材料燃燒性能低于A級的彩鋼板搭建有人居住或者活動的建筑;

  (三)嚴禁私拉亂接電線,超負荷用電;

  (四)嚴禁在起居室、療養室、病房內吸煙、使用明火;

  (五)嚴禁在起居室內使用電熱毯、電爐、熱得快等大功率電器設備;

  (六)嚴禁鎖閉安全出口,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消防車通道;

  (七)嚴禁在活動室、療養室、病房的外窗設置影響疏散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鐵柵欄;

  (八)嚴禁違規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

  (九)嚴禁埋壓、圈占消火栓,擅自停用、關閉消防設施設備。

  消防安全規定制度 2

  第一章 組織管理

  第四條 商店的上級主管部門對商店的消防安全工作,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商店必須建立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商店的法人代表或行政第一把手要對本店的消防工作負責,可有一名主要領導分管安全工作。營業部、班(柜)組應設防火負責人,崗位設消防安全員。推行安全目標管理,實行逐級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第五條 大中型商店要配置一定力量負責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五百人以上的單位要配備專職防火干部,五百人以下的可配備兼職防火人員

  第六條 商店必須建立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義務消防組織,分工明確,定期開展活動和演練。

  第七條 承包經營的商店(場),在承包合同中必須明確安全責任,并保證安全。在承包期間必須遵守本規定和有關消防安全法規。按照有關規定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設備、器材。

  第八條 商店防火負責人職責:

  (一)組織干部職工認真學習、貫徹執行消防法規和有關規定,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組織制定各項防火安全制度,劃分防火責任區域,指定區域防火負責人,抓好防火安全責任制和落實各項安全制度;

  (三)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安全業務技術知識的培訓,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和滅火技能;

  (四)制定本單位滅火應急方案,組織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演練,以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五)定期分析、研究消防安全工作,開展防火安全檢查,解決存在的問題,整改事故隱患;

  (六)組織撲救火災,協助公安消防部門查清發生火災的原因,嚴肅處理;

  (七)定期總結本店(場)的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第九條 營業部、班(柜)組防火負責人職責:

  (一)負責本責任區內的防火安全工作,認真執行有關消防安全法規、制度,組織學習防火文件、材料,落實崗位消防責任制;

  (二)定期檢查,養護消防設備、器材;

  (三)隨時檢查各項防火安全制度的執行情況,及時糾正違章現象,發現火險隱患及時采取防范措施,并向領導匯報;

  (四)發現火災,應即組織撲救。

  第十條 崗位消防安全員職責:

  (一)認真學習、執行有關消防法規、制度;

  (二)掌握基本消防知識,積極參加消防訓練,主動清查事故隱患;

  (三)熟練掌握本單位裝備的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發現火災,立即進行撲救。

  第二章 火源管理

  第十一條 嚴禁在柜臺、堆貨場所、倉庫內吸煙和使用明火。

  第十二條 經營化學品、煙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商品的商店,嚴禁安裝火爐和使用明火。經營一般商品的商店(場)內確需安裝火爐或使用明火時,必須經商店防火負責人批準,指定專人管理,落實防火措施,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火爐實行專人管理,周圍一米范圍內不得堆放可燃物,爐門前應設灰檔,熾熱灰燼必須用水澆滅后倒在指定的安全地點,不準用汽油等易燃液體引火,不準靠近火爐烘烤衣物;

  (二)火爐煙筒安裝要嚴密,并與商品、柜臺、貨架、電線及可燃屋檐、門窗、頂棚等保持一定的距離,或用不燃材料隔開;

  (三)確需進行電氣焊作業時,必須指定專人監護,清除周圍十米范圍內的可燃物,備足消防器材并采取防止火花飛濺的保護措施,作業結束后要認真檢查現場,防止留下火種;

  (四)使用蠟燭、油燈照明時,要放置安全地點,做到人離火滅。

  第十三條 商店附屬的倉庫和堆貨區,應按《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和商業部發布的《商業倉庫消防安全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使用鍋爐、爐灶、火炕、火墻、液化氣等,需經單位防火負責人同意,安裝、使用必須符合安全規定,并指定專人管理。

  第十五條 設有辦公室、休息室、業務洽談室的零售商店(場)要加強對煙頭、煙灰、火柴桿的管理,堅持做到“吸煙三不落地”。

  第十六條 商店設有的電工房、木工房、廣告室和服裝、食品加工車間、修理部等,要根據其特點制定相應的消防安全制度,明確防火負責人,落實防火安全措施。

  第三章 電源管理

  第十七條 商店用電必須符合安全規定,由正式電工安裝、維修。不準亂拉亂接電線,不準超負荷用電,不準使用不合格的電料及保險裝置。生產、營業性用電線路必須與照明用電線路分開,下班時必須切斷生產、營業性用電電源。

  第十八條 商店要經常開展安全檢查。對電線、電器設備等每年至少要全面徹底檢查一次,發現電線老化、破損、絕緣不良等不安全情況,要及時維修更換。

  第十九條 經營各種電器的柜組,要制定安全測試方法,測試所用電源必須是生產性或營業性電源,不得是照明性電源,測試完后要及時切斷電源。

  第二十條 嚴禁在柜臺內、附屬倉庫、堆貨場地,安裝使用電爐、電熱杯、電飯鍋、電熨斗等電熱器具。

  第二十一條 消防用電必須設專用線路,不得同其他線路相聯,并經常檢測,隨時保持安全暢通。

  第四章 建筑及場所管理

  第二十二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商店及原店裝修,必須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竣工后,需經上級主管部門和當地公安消防監督部門檢查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條 商店要制定值班制度并嚴格執行,尤其要加強非營業時間的值班、巡邏制度,不能出現空檔。按其規模和有關規定配備責任心強、能處理應急情況的值班人員,建立值班檔案。值班巡邏人員要配備必要的防身器具,必須嚴守崗位,不得脫崗、漏班;班與班之間要辦理交接手續。單位領導要帶班、查班。

  第二十四條 商店經營油漆、農藥、汽油、酒精等化學品時,按有關規定執行。經營煙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商品時,要懂得商品特性和滅火辦法,必須分柜出售,遠離其他商品柜臺,并備有滅火器材,嚴密監視,確保安全。

  第二十五條 商店每天停止營業后,必須對營業場所進行徹底清查、打掃,清除包裝等易燃品,關閉好門窗處理好火源、電源,辦妥交接手續后,有關人員方可離開。

  第二十六條 不準在堆貨場所停放、修理汽車,不準在非正式油庫存放汽油、煤油、柴油,不準存放液化氣罐。

  第二十七條 包裝物料要有專人管理,堆放在指定地點,及時清理、打掃、處理。嚴禁在樓梯、通道處堆放商品和雜物。

  第五章 消防設備、器材管理

  第二十八條 商店要根據有關規定配齊、配足消防設備、器材。消防給水應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壓力不足的要設增壓泵。

  第二十九條 大中型商店和設在地下建筑內的商店,應按國家有關技術規范、標準安裝自動報警,自動滅火裝置。

  第三十條 消防設備、器材應設專人管理,定期檢查、維修,保證完好有效。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嚴禁堆放物品,以保證暢通。

  第三十一條 配備消防器材要與附近商品性質相一致。消防器材要放在明顯和取用方便的地點,嚴禁挪作它用,其周圍不準堆放物品。

  第六章 火災撲救與獎懲

  第三十二條 商店及附屬倉庫一旦發生火災,要立即組織撲救,同時向公安消防部門報警,并報告上級主管部門。

  第三十三條 對發生的火災事故,要按照“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的原則,認真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對事故責任者和單位領導嚴肅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要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本規定,經上級主管部門或公安消防部門令其改正,拖延不改或拒絕執行的視情節按有關規定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五條 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或在撲救火災中有功人員,應給予表彰、獎勵。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商業主管部門可依照本規定對所屬商店(場)進行監督檢查,也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由商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商業部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二日發布的《商業基層商店消防安全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消防安全規定制度 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廣大師生員工人身、財產和公共財產安全,保障學校教學、科研、生產、生活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學校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學校發展的總體規劃,使消防安全工作與學校的發展相適應。

  第三條 學校消防工作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校長領導下的逐級防火責任制。校長為學校防火安全責任人,各部門主要行政領導為本單位防火安全責任人。

  第四條 學校設立由校領導和各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安全工作領導小組,主管安全副院長擔任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安全工作領導小組下設防火安全辦公室。各部門成立防火工作領導小組或指定專人負責防火安全工作。

  第五條 學校任何單位、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制止違反消防安全法規和規定的行為、預防火災、報告火警和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第六條 學校將消防安全教育納入法制安全教育規劃,普及消防安全知識,增強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

  第七條 學校所屬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有關消防法規和本規定。

  第二章 火災預防

  第八條 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將對學校教學、科研、生產、生活有重大影響和具有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人身重大傷亡或財產重大損失的場所或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第九條 生產、儲存、運輸或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部門,必須到公安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審批手續,必須落實相應的通風、防火、防爆、報警等消防安全措施,必須建立健全危險品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并到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備案。

  危險品庫房的選址和建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并經當地公安消防機關批準。危險品庫房必須按有關要求配備相應的防爆、消防設施和器材。

  非特定場所,嚴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第十條 學校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工程,必須報經公安消防機關審核批準后方可施工。新建工程必須按照消防安全要求設置公共消防設施。工程竣工后,必須通過公安消防機關的驗收方可投入使用。有關驗收合格證明(復印件)報送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備案。

  第十一條 在學校公共場所進行室內裝飾、裝修,施工單位事前應到公安消防機關辦理建筑物內部裝飾裝修防火審批手續。施工中必須嚴格執行消防安全技術標準,嚴禁使用易燃材料。工程竣工后,必須通過公安消防機關的驗收方可投入使用。有關驗收合格證明(復印件)報送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備案。

  第十二條 具有火災危險性的場所禁止使用明火。確需動用明火時,必須采取嚴密的防火措施,切實保證安全。

  第十三條 舉辦大型集會、焰火(篝火)晚會等活動,主辦部門應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落實消防安全措施,并于舉辦日的三天前報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第十四條 加強用電、用氣管理。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和線路、管道的設計、敷設,必須選用質量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的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技術規定,必須指定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施工。任何單位、個人不準違章用電、用氣,不準私自接線、變更管道、換表和隨意拆卸控制裝置;出現用電、用氣故障要及時向學校有關部門報修。

  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嚴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第三章 消防組織

  第十五條 學校成立防火委員會及各級消防組織,通過加強消防組織建設,增強預防和撲救火災的能力。

  第十六條 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在消防工作方面的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工作規劃,確定學校消防安全重點部門。

  (二)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

  (三)根據校園防火安全工作的特點,制定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計劃。

  (四)組織防火安全檢查,就改進和加強學校消防安全工作提出意見。

  (五)根據學校消防安全工作需要,對消防設施、器材、標志的配備、更換、維修等做出規劃,提出專項經費預算。

  (六)依照學校的有關規定,對校園內發生的火災事故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七條 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既是學校防火委員會的辦事機構,也是學校消防安全工作的職能部門。防火安全辦公室接受當地公安消防機關的指導和監督,其職責是: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本規定及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的要求,擬定消防安全工作計劃,制定消防安全工作措施,并組織實施。

  (二)對學校各部門的消防安全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向有火災、火險隱患的單位發出《火災、火險隱患整改通知書》,并檢查落實整改情況。

  (三)對學校消防設施、器材、標志的設置、配備、更換、維修提出意見,定期對消防設施、器材、標志等進行檢查、維修,保證消防設施、器材完好、有效。

  (四)建立和規范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檔案,特別是消防安全重點部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檔案。

  (五)開展多種形式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識。

  (六)建立學校義務消防隊,指導義務消防隊的工作,組織義務消防隊員進行消防業務培訓和實戰演練。

  (七)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八)組織或協助上級主管部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

  (九)配合公安消防部門對校園內發生的火災事故進行調查,按照有關規定就調查結果提出處理意見。

  (十)定期向學校分管領導匯報防火安全工作情況,重大問題及時報告。

  第十八條 各部門防火領導小組職責:

  (一)制定本部門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二)確定本部門及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落實防火安全責任制。

  (三)針對本部門特點對所屬人員進行防火安全教育,普及防火安全常識。

  (四)按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進行檢驗、維修,保證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五)經常進行防火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本部門不能解決的問題,應及時報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

  (六)支持、配合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履行消防安全檢查、監督職責,認真、及時整改本單位存在的消防安全隱患,并將整改情況向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報告。

  (七)發生火災及時報警并組織撲救,協助疏散人員物品,保護火災現場。

  (八)協助有關部門查明火災事故原因,認真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九條 學校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防火領導小組除應當履行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建立防火檔案,設置防火標志,嚴格防火重點部位的安全管理。

  (二)與學校防火委員會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

  (三)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四)建立義務消防隊,組織義務消防員學習消防知識,接受消防技能訓練,參加滅火演練,了解和掌握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發生火災時的處置方法,能夠迅速撲滅初期火災或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火情。

  (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四章 火災撲救

  第二十條 任何人發現火災,都應立即撥打119火警電話和校園"110"電話報警。任何單位、個人必須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嚴禁謊報火警。

  第二十一條 失火部門要迅速組織力量撲滅火災,疏散人員,保護現場,搶救傷員和財物,并派人接應和引導消防車輛。

  第五章 消防設施、器材的管理

  第二十二條 學校將公共消防設施、器材、裝備的配置和維護資金列入消防安全預算,專款專用。

  第二十三條 校內承包單位和經濟實體所需配備的滅火器材,由該單位出資,并按照防火安全辦公室的要求統一配備、更換、維修。

  第二十四條 消防設施、器材的配備、使用、更換,必須符合防火部位物品的性質,必須符合消防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二十五條 消防器材應放在消防箱內,置于通風、干燥、便于取用的位置,并設有明顯的.指示標志。

  第二十六條 消防器材要定期保養、檢修、更換;要建立健全消防設施、器材檔案,及時記錄消防設施、器材的配備、使用、更換、檢修等情況。

  第二十七條 各部門配備的滅火器材,由部門防火領導小組指定專人管理;各教學樓、辦公樓、學生宿舍樓配備的滅火設施、器材,分別由各樓管理部門指定專人管理。

  第二十八條 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損壞或擅自移動、拆卸、挪用消防設施、消防器材和消防標志,不得埋壓、圈占消防水源,不準占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特殊情況須報經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批準后方可變動。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九條 學校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貢獻或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

  (一)防火組織健全并積極開展工作,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得到有效落實,消防設施、器材保管完好,防火安全宣傳教育普及,及時發現和消除火險隱患,消防安全工作成績突出的。

  (二)及時組織撲滅火災或積極支援其他單位、居民撲滅火災,避免了重大損失,表現突出的。

  (三)及時發現和消除重大火險、火災隱患,制止犯罪分子的破壞活動,避免火災事故發生的。

  (四)積極參與撲滅火災,搶救傷員和公共財產,表現突出的。

  第三十條 違反消防安全規定,有下列問題之一的單位或個人,視情節輕重、造成的后果及應承擔的責任,給予相應的處分、處罰。

  (一)施工人員不按防火設計進行施工,引發火險、火災的。

  (二)防火工作負責人不認真履行職責,未落實有關規章制度,教育管理不力,未及時整改火險隱患,致使發生火險、火災的。

  (三)值班人員失職或擅離職守,責任區發生火險、火災的。

  (四)違反消防安全制度和有關操作規程,引發火災的。

  (五)擅自動用、損壞消防設施、消防器材的。

  (六)其他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導致火災事故者。

  第三十一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條款者,追究直接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各部門可根據本規定,結合本部門的工作特點和業務性質,制定消防安全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由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消防安全規定制度 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運輸船舶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船舶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切民用鋼質運輸船舶(以下簡稱船舶)以及與船舶消防有關的個人和單位。

  運輸船舶,是指從事客、貨運輸的機動船、駁船和拖帶駁船的推、拖輪。

  第四條本規定由船舶及航運單位貫徹實施,交通港航公安機關和港務監督部門負責監督。

  第二章船舶火災預防

  第五條船舶設計、建造要符合有關國際公約和我國船舶建造規范的消防規定,并經船舶檢驗部門審核、檢驗。

  船舶建造部門必須按批準的消防設計施工。凡需變更設計的,須經審核部門同意。

  第六條船舶探火、報警及固定滅火系統必須保證完好適用。

  船舶的消防器材要在指定位置存放,確定專人負責維護、保養。

  船舶要按規定配備消防員裝備品。

  第七條船舶機艙操作要嚴格執行各項安全規定,供油系統必須完好,高溫管系不得裸露,及時清除可燃雜物。

  第八條船舶自用的危險物品要集中存放于專門的物料間。氧氣和乙炔氣瓶要分開存放,保持安全距離。

  第九條船舶載運化學危險物品必須執行《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和交通部門關于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有關規定。

  船舶裝卸《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中的爆炸品(第1類)、壓縮、液化或加壓溶解氣體(第2類)、閃點低于61℃的易燃液體(第3類)、易燃固體(第4·1類)、易自燃物質(第4·2類)、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第4·3類)、氧化物質(第5·1類)、有機過氧化物(第5·2類),須接受港口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消防監護。

  第十條油船要嚴格執行有關安全規定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并符合以下規定:

  (一)要有防止靜電產生、積聚和放電的措施;

  (二)避雷裝置完好,接地電阻要在規定的范圍內;

  (三)貨油艙呼吸閥、阻火器要保持正常技術完好狀態;

  (四)惰性氣體裝置要保護完好。

  第十一條客船防火要符合以下規定:

  (一)要制定發生火災時疏散旅客的應急方案,并定期演練;

  (二)不得搭載易燃易爆危險貨物(《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及有關規定允許和港務監督部門批準的除外);

  (三)嚴禁旅客攜帶和在行李中夾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四)要實行防火值班巡視制度,并加強對旅客的防火宣傳教育;

  (五)旅客用過的臥具經檢查后,確認無火種方可放入臥具間。

  第十二條客滾船防火要執行客船防火的有關規定,并要符合以下規定:

  (一)嚴禁上船車輛在燃油箱外夾帶燃料;

  (二)嚴禁裝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毒害品的車輛上船;

  (三)上船車輛要保護良好車況,燃油箱不滲漏,制動有效;

  (四)車輛上船后要采取綁、扎等固定措施;

  (五)航行中汽車艙實行封閉管理,無關人員不得進入,艙內禁止吸煙。

  第十三條船舶裝運易自燃貨物,在航行途中要定時檢測艙內溫度,發現異常及時采取措施。不得裝運已發生自燃的貨物。

  第十四條船舶進廠修理必須執行交通部、公安部、中船總公司制定的《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規定》。

  第十五條船舶嚴禁隨意使用電熱器具。必須使用的,需經消防監督機構或船舶所屬單位批準,并在指定處所、有專人看管的情況下使用。

  船舶不得隨意接拉電源線。

  第十六條船舶明火作業要執行國家標準《海洋營運船舶明火作業安全技術要求》和有關安全操作規程,并符合以下規定:

  (一)船舶明火作業實行審批制度。

  船舶在港口停泊時明火作業由港務監督部門審批,向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備案;

  明火作業審批人員應具備防火防爆專業知識。審批前,審批人員要對作業現場進行檢查,確認落實各項安全措施,符合安全作業條件,方可批準作業;

  (二)明火作業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三)船方不得擅自擴大明火作業范圍,超過作業時限;

  (四)明火作業完畢,作業人員要清理檢查現場,不得留有火種。

  第十七條船舶應在貨(油)艙、機艙等禁煙處所設立明顯禁煙標志,并制定火源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船員必須經過消防業務知識和基本技能培訓并取得港務監督部門頒發的《船舶消防》培訓證書。

  第十九條船舶所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本單位防火負責人,實行逐級防火責任制。防火負責人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政府和有關部門頒發的消防法令和規章制度;

  (二)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制度,組織實施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三)對船員職工進行消防安全知識教育和培訓;

  (四)組織防火安全檢查,負責整改火險隱患,改善消防安全條件;

  (五)領導專職或義務消防組織;

  (六)組織制定重點船舶、重點部位的滅火方案,督促檢查演練情況;

  (七)負責消防安全獎懲事宜。

  第二十條船長為船舶防火責任人,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消防法規和各其消防管理規定;

  (二)落實船舶崗位防火責任制;

  (三)認真執行各項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四)對船員進行消防知識教育;

  (五)進行防火安全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六)領導專、兼職防火員;

  (七)制定船舶滅火應急方案,定期組織演練并認真作好記載;

  (八)帶領船員撲救火災,保護火災現場,協助調查火災原因。

  第二十一條大型油船、旅游船、客滾船、航行國際航線客船等船舶,應設立一至三名專職或兼職防火員。防火員在船舶防火負責人領導下做好本船防火安全工作。

  第二十二條預防船舶火災是船員和乘船旅客應盡的義務。船員和旅客應負責所在崗位和艙室的防火安全。對違反消防安全的行為有權勸阻、制止和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章船舶火災撲救

  第二十三條任何人發現船舶火情,必須立即報警,并迅速進行撲救。

  第二十四條船舶要制定消防應急部署和滅火預案,并定期演練。

  第二十五條船舶在航行中發生火災,船長負責組織全體船員施救,并及時向就近的港務監督部門和上級部門報告,保持通訊暢通。

  第二十六條船員在火災警報發出后,應按應急部署在二分鐘內到達指定位置;機艙應確保警報發出后五分鐘內啟動消防泵。

  第二十七條船長在組織指揮撲救火災中要采取正確、有效的施救措施,避免不必要的人身傷亡。在火情不明時,不得盲目打開起火處所的門、窗或艙蓋。

  第二十八條客船發生火災,應首先疏散旅客,保證旅客生命安全。

  第二十九條船舶在港口靠泊或錨泊時發生火災,要及時向公安消防隊或港務監督部門報警。在消防隊未到達前應積極自救。

  船舶火災由港務監督部門負責總體指揮,公安消防隊負責滅火指揮。公安消防隊到達火場后,船方應提供船舶及火場情況,并積極協助滅火。

  第三十條船舶要配合公安消防監督機構調查火災原因,保護火災現場,反映真實情況。

  第四章獎勵和懲罰

  第三十一條在船舶消防工作中,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船舶和個人,應給予表彰、獎勵:

  (一)認真執行本規定和消防規章制度,積極整改火險隱患成績顯著,一年內未發生火災、爆炸事故的;

  (二)能及時發現和消除重大火險隱患,避免火災、爆炸事故發生的;

  (三)在危急時刻,防止了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或發生火災后能及時報警、撲救,減少損失的;

  (四)在撲救火災中,能積極搶救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成績顯著的;

  (五)能及時提供和反映情況,對查明起火原因有貢獻的;

  (六)在消防安全設施、技術裝備上有重大革新和發明創造,成效顯著的。

  第三十二條消防獎勵經費從安全獎勵基金中開支。

  第三十三條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船舶和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和港務監督部門依法給予處罰,本單位或上級部門要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

  (一)擅離職守或失職、違章作業造成火災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過失引起火災,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故意隱匿災情或提供假情況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安裝、使用電熱器具、亂接亂拉電線、電插頭及插座的;

  (四)在禁煙場所違章吸煙的;違章進行明火作業的;明火作業審批不當的;

  (五)指使或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尚未造成后果的;特殊工種無證上崗的;

  (六)不按規定配備滅火器材,藥劑過期不及時更換,使用未經船舶檢驗部門或消防監督機構認可的消防產品的;

  (七)擅自改動船舶消防設施或有意損壞消防器材的;

  (八)防火負責人不履行職責,日常防火管理不嚴,不按要求進行消防演習的;

  (九)重大火險隱患,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逾期仍不加整改的;

  (十)未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允許擅自清理火災現場的。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航運單位可根據本規定,結合實際制訂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自一九xx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七八年五月十二日交通部發布試行的《船舶安全防火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消防安全規定制度 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館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嚴格執行消防責任制。成立消防安全委員會,館法人代表任主任,主管安全保衛工作的館領導任常務副主任,成員由各部、室負責人組成。各部門負責人同時為本部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各部門要確定2人為消防安全員。

  二、 成立由安全保衛部成員及各部門消防安全員組成的義務消防隊,由安全保衛部負責制定義務消防隊的.工作計劃,定期組織訓練、學習。

  三、各部門消防責任人、消防安全員,在消防安全委員會領導下,在安全保衛部具體指導下開展消防安全工作。

  四、各部門消防責任人必須認真執行消防法規和館有關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本部門工作計劃,認真檢查本部門消防工作落實情況,及時總結,防止發生任何事故。在本部門內經常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制訂和完善適合本部門實際的消防制度,組織消防檢查,消除火險隱患,管理本部門內消防器材。

  五、重大節日或館重大活動,消防安全委員會要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全面細致的消防安全檢查,做好檢查記錄。

  六、消防檢查應根據不同部門和季節有所側重,檢查范圍為:

  (一)各部門領導對消防工作的重視程度和消防組織的落實情況,及職工對消防安全的認識程度;

  (二)用電、用火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及貯存、使用過程中的消防情況;

  (三)消防設施的維護情況;

  (四)各項消防制度是否健全和消防制度的執行情況;

  (五)對曾經提出過的整改問題的落實情況。

  七、各級消防負責人,對檢查時發現的火險隱患,要做到:確定隱患性質、制定解決措施、明確責任人、限定解決時間。對重大隱患,要及時向主管領導匯報,在未解決前必須采取臨時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八、安全保衛部應按安全檢查制度,不定期對全館各部位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對檢查出的各類隱患,及時填寫整改通知書,提出整改意見,限期落實整改,并將檢查情況報主管領導。

  九、各部室使用大功率電器、臨時用火、用電須由主管領導簽批臨時動火用電許可證(見附1.),并由安全保衛部備案。未經批準,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使用。

  十、消防器材由安全保衛部統一配備,各使用部門要指定專人保管,定期檢查。發現損壞,應及時報安全保衛部。安全保衛部負責定期做消防知識培訓。部門員工要熟悉本部門區域內消防設施的位置及熟練掌握使用方法。

  十一、消防器材必須放在明顯、易取之處,消防栓應有明顯的標志,不得兼作他用。嚴禁埋、壓、圈占消防器材和消防栓。

  十二、消防通道要保持暢通,因特殊情況需堵塞的,須經主管館領導批準,報安全保衛部,采取臨時補救措施,方可進行。

  十三、本館職工如發現火情,要立即采取撲救措施,通知安全保衛部,情況嚴重要及時撥打火警電話119。安全保衛部要立即組織人員采取有效措施積極撲救初起火災、疏散人員、保護文物,并做好現場保護。

  十四、發生火災事故,安全保衛部要會同有關部門認真追查處理。做到三不放過:沒有查出火因不放過;責任者沒有受到處理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改進措施不放過。

  火災查處結果要上報館領導及有關部門,對事故責任人和撲救火災事故有功人員,由安全保衛部提出獎懲意見,并立案存檔。

  十五、本制度適用范圍:

  (一)本館全體工作人員;

  (二)駐館的外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三)來館臨時工作的單位和個人。

  十六、接待部門有責任和義務向被接待單位和個人傳達本制度,并監督實施;安全保衛部負責監督檢查本館各部門及來館外單位執行本制度的情況。

  消防安全規定制度 6

  為加強工業園區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各類火災事故的發生,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制定本規定。使用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下統稱消防法規),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第一條、為了加強倉庫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倉庫免受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倉庫消防安全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倉庫消防安全由本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

  第三條、倉庫應當確定一名主要領導人為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危化品及易燃物品倉庫的負責人應當經相關安全培訓持證上崗。

  第四條、倉庫防火負責人負有下列職責:

  一、組織學習貫徹消防法規,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組織制定電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邏等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三、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業務培訓和考核,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

  四、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五、領導義務消防隊組織和專職、兼職消防人員,制定滅火應急方案,組織撲救火災;

  六、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第五條、各類倉庫都應當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業務培訓,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六條、倉庫保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第七條、對倉庫新職工應當進行倉儲業務和消防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八條、倉庫嚴格執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帶班人員應當認真檢查,督促落實。

  第九條、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后,不準在庫區、庫房內停放和修理。

  第十條、庫區內不得搭建臨時建筑和構筑物。因裝卸作業確需搭建時,必須經單位防火負責人批準,裝卸作業結束后立即拆除。

  第十一條、庫房內固定的吊裝設備需要維修時,應當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經防火負責人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十二條、裝卸作業結束后,應當對庫區、庫房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離人。

  第十三條、倉庫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規范的規定。

  第十四條、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離不得小于零點五米。

  第十五條、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護。

  第十六條、庫區的每個庫房應當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

  第十七條、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第十八條、倉庫電器設備的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對提升、碼垛等機械設備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置防護罩。

  第十九條、倉庫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防雷設計安裝規范的規定,設置防雷裝置,并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第二十條、倉庫的電器設備,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電工應當嚴格遵守各項電器操作規程。

  第二十一條、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志。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的人員,必須登記,并交出攜帶的火種。

  第二十二條、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庫房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證,經園區消防管理負責人批準,并采取嚴格的安全措施。動火證應當注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護人、批準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第二十三條、庫房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

  第二十四條、庫區以及周圍五十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第二十五條、倉庫內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二十六條、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

  第二十七條、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修、保養、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占、埋壓和挪用。

  第二十八條、對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經常進行檢查,保持完整好用。地處寒區的倉庫,寒冷季節要采取防凍措施。

  第二十九條、庫區的消防車道和倉庫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等消防通道,嚴禁堆放物品。

  消防安全規定制度 7

  1、各校要成立學校消防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建立學校義務消防隊。在人員變動時,及時調整,保證組織健全。

  2、認真組織師生學習、宣傳《消防法》,要利用校廣播站、黑板報、宣傳櫥窗、班隊活動等途徑經常對師生進行消防法規,消防安全知識教育,教育師生掌握正確使用電氣、液化氣等知識,教育學生不玩火,以及安全逃生的辦法。

  3、每月召開一次工作例會,討論、檢查、布置、總結本校消防安全工作。

  4、定期組織義務消防員學習政治、業務,熟練掌握、使用消防器材。

  5、在學校擴建、裝修時,同時考慮消防安全:對消防重點部位,要配足消防器材,定期組織檢查,保證完好。

  6、時時刻刻保持高度警惕,組織消防安全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確保安全,一旦發生火災,及時報警,并組織滅火搶救。

  7、消防要害部位管理制度:

  (1)學校確定將檔案室、保管室、圖書館、閱覽室、儀器室、電腦室、語音室、體育器材室、食堂、多媒體教室列為消防重點要害部位。部門負責人為本部門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

  (2)消防要害部位要設立禁火標志,嚴禁在消防要害部位吸煙,一旦發現,要立即制止。

  (3)根據有關規定,學校配備的消防器材、滅火機,要放在明顯的`地方。義務消防員要學習、掌握一般的消防知識,會正確使用滅火機,會報警。經常檢查滅火機,健全保養制度,如發現過期,要及時更換藥劑。

  (4)學校要經常檢查電器、電線的使用情況,不準亂拉臨時電線,經常宣傳安全用電知識。

  (5)電腦室管理人員、各辦公室內教師在啟動電腦、空調、電熱臺板等設備時,先檢查線路、插頭的安全情況,使用結束時,要切斷電源。

  (6)儀器保管員不準在儀器室里做演示實驗,易燃劇毒物品堅持嚴格審批專人領用,多余回收。

  (7)圖書室、體育器械庫房的保管員打開門窗時,要保持室內有人,人離開時,隨時關好門窗。嚴禁火種入內。

  (8)班主任要把消防安全工作納入班務工作計劃,積極配合學校開展消防安全知識教育,教育學生不要玩打火機,不玩煙花炮竹等易燃易爆物品。

  8、學校要定期組織消防安全演練。

  9、對學校消防安全工作做出貢獻者,報請學校給予獎勵。對因工作失職造成經濟損失者,報請學校給予行政處罰。

  消防安全規定制度 8

  總 則

  1、為了預防火災,減少或避免火災危害,保護師生員工人身、財產和公共財產安全,維護校園穩定,保障教學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公安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2、處室、年段班級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下統稱消防法規),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堅持專門機關與群眾相結合的原則,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保障消防安全。

  3、消防工作由學校領導,校長(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和各處室主任、年段長、班主任為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4、各部門應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消防安全

  1、學校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學校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二)將消防工作與學校的教學活動統籌安排,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三)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四)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五)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六)根據消防法規的規定建立義務消防隊;

  (七)組織制定符合學校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2、學校分管安全保衛工作的領導是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對學校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和組織落實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制訂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其落實;

  (三)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五)組織實施對學校消防設施、滅火器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六)組織管理義務消防隊;

  (七)在師生員工中組織消防組織、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4、教工住宅區應當在管理范圍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

  5、舉辦集會、晚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應當在方案中明確消防安全責任。

  6、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并服從學校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

  7、對建筑物進行局部改建、擴建和裝修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

  消防安全規定制度 9

  一、學校成立消防安全管理機構,校長是消防安全責任人,主管副校長是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擬訂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的檢查、監督和隱患整改工作。

  二、學校治保會是消防管理職能部門,治保會成員和學校電工是兼職消防管理員,分工負責各功能樓的防火巡查、檢查,安全疏散設施和消防器材的管理。每月至少進行一次檢查,并填寫《安全檢查記錄表》,發現問題,必須及時報修。

  三、治保會要建立消防器材檔案資料,記明配置類型、數量、設置位置、檢查維修人員、更換藥劑的時間等有關情況。并定期對滅火器進行維護保養和維修檢查。

  四、學生處應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組織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掌握用電常識、滅火常識和報警;制定學生宿舍應急疏散預案,使學生明確疏散逃生路線等常識。

  五、辦公室負責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用火、用電安全管理;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火災隱患整改等工作。

  六、化學實驗室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對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存儲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七、一旦發生火災時,應當立即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務必做到及時報警,迅速撲救火災,及時疏散人員。

  八、學校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內部檢查、考核、評比內容。對在消防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者違反單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為,依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紀律處分。

  消防安全規定制度 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學校消防安全工作,進一步貫徹落實“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師生員工人身安全,保護學校公共財產和群眾財產的安全,保障學校正常的教學、科研、生產和工作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公安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全校師生員工以及其他到學校活動或工作的人員,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學校消防工作堅持“誰主管、誰負責”、“誰使用、誰投入”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分級管理責任制。學校和各處室要逐步加大對消防安全工作的投入。

  第四條消防安全是教學、科研、生產等各項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各處室要把消防安全工作與教學、科研、生產、工作同時計劃,同時預算,同時布置,同時檢查,同時總結,同時評比。

  第五條各處室和個人都有維護學校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參加滅火的義務。

  第二章組織領導

  第六條校長是學校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主管安全保衛工作的校領導為學校消防安全工作負責人。

  第七條學校成立消防安全領導小組,組長由校長擔任,副組長由主管安全保衛工作的校領導擔任;成員由各處室分管保衛工作的領導組成。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保衛處,辦公室主任由保衛處長擔任。

  第八條保衛處消防崗位人員,為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專職人員,具體負責學校日常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九條各處室成立相應的消防安全領導小組,組長由本單位分管安全工作的領導擔任。

  第三章各處室職責

  第十條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是機關和各處室行政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各處室主要領導為消防工作第一責任人。各處室應明確一名副職為消防責任人,確定一名科級領導具體負責消防工作。

  第十一條各處室要制定相關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第十二條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確定各部門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建立一支不少于8人的義務消防組織,學生班、車間、班組設2—3名義務消防安全員。

  第十三條要經常對職工、學生進行消防宣傳教育,提高教工、學生的消防安全意識,達到"四懂"、"四會"(四懂:懂火災的危險性,懂預防措施,懂撲救方法,懂逃生知識。四會:會使用消防器材,會處理險肇事故,會報警,會組織逃生)。

  第十四條經常組織本單位的防火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火險隱患。對消防和保衛部門提出的消防工作整改意見,認真組織落實。

  第十五條對所轄重要部位配置相應種類、數量的消防器材,設置消防標志,并定期組織檢查、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器材完好有效。

  第十六條禁止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堆放物資,保證本單位的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第十七條協助消防、保衛部門處理火警事故,調查火災原因。

  第十八條積極完成消防、保衛部門交辦的其他有關消防工作任務。

  第四章學校保衛處職責

  第十九條學校保衛處是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負責學校日常消防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制定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二十一條對各處室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發現火險隱患,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并督促落實。

  第二十二條負責學校教學樓消防安全監控室的值班工作,發現險情及時處置,負責消防安全監控室設施的使用、維護和管理。

  第二十三條幫助各處室對義務消防組織和消防安全員進行消防培訓,組織消防演練。

  第二十四條建立防火檔案,明確學校防火的重點部位,建立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二十五條負責學校消防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協助公安機構調查火災、火警事故。

  第五章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六條各處室或學校,對符合下列情況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獎勵:

  (一)對消防工作認真負責,及時發現、消除火險隱患,避免了可能發生的火災事故的;

  (二)發現放火行為,及時制止或者檢舉報告的;

  (三)積極撲救火災,做出較大貢獻的;

  (四)對消防工作提出可行性改進意見的.;

  (五)在消防工作方面取得其他突出成績的。

  第二十七條凡有下列情況的單位或個人,視情節輕重,由本單位或學校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工作不負責,擅離職守或違章作業造成火災事故的;

  (二)故意破壞消防器材、設施的;

  (三)對防火安全檢查中發現的隱患或問題,經指出不按要求整改,而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其他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九條此規定由校保衛處負責解釋。

  消防安全規定制度 11

  1、違章亂拉臨時線路并靠近易燃或可燃物,絕緣性能低短路造成火災。

  2、違章使用電熱器具,如:電爐、電熱器、造成電路超負荷引起火災。

  3、焚燒信件等雜物,失去控制或遺留火種,引燃周圍可燃物造成火災。

  4、在床上燃點蠟燭,不慎引燃周圍可燃物造成火災。

  5、臥床吸煙或將煙頭、火柴梗未熄滅亂扔,引燃周圍可燃物釀成火災。

  6、違章使用各種灶具,引燃周圍可燃物釀成火災。

  7、實驗課實驗中違反實驗操作規程,導致電氣設備或線路超負荷,造成火災。

  8、電氣設備老化,超負荷用電造成火災。

  9、建筑物或設備接地不良,雷擊引起火災。

  消防安全規定制度 12

  第一條、為了加強倉庫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身、產品、設備免受火災危害,保衛公司財產安全,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的《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以及有關消防安全規定,結合公司倉庫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各單位倉庫必須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接受公司安全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條、各單位倉庫貯存著大量產品,是防火重點單位,必須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要把消防安全工作擺到首位,與各項工作同計劃、同布置、同檢查、同落實、同總結。

  第四條、各單位部門負責人對所屬倉庫的消防安全工作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倉庫解決不了的火險隱患,及時反映到公司,切實加以整改。如對已經發現的火險隱患熟視無睹,對防火工作指揮不當,造成火災事故,應當追究主管單位領導的責任。

  第五條、各單位倉庫都要建立安全小組,倉庫負責人為安全小組負責人,并確定一名保管員負責日常防火安全工作,并保持相對穩定。

  一、倉庫防火負責人職責:

  1、貫徹執行上級有關防火安全的規定和文件,組織落實各項消防安全制度。

  2、組織定期檢查防火安全實施執行情況。

  3、劃分防火責任區,指定區域防火負責人,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落實防范措施。

  4、對職工進行防火安全宣傳,對新職工、臨時工要做好上崗位前的防火安全教育。

  二、保管員職責:

  1、負責本倉庫防火安全工作,認真執行有關防火安全制度、規定。對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應及時排除,解決有困難的,應向領導匯報,提出改進意見。

  2、學習防火知識、文件,檢查崗位防火責任制和操作規程執行情況。

  3、發現違章行為應及時制止;發現火災隱患,應采取防范措施,并向領導匯報。

  4、每日檢查庫房安全措施,下班時做到關閉門窗,做好火、電源管理,清除廢紙等易燃物,做好交接班。

  5、發現火警時,要及時撲救,并立即報警。

  第六條、各單位倉庫對火源要嚴加管理。倉庫區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職工、外來人員和車輛入庫,必須收留火種,禁止帶入庫區。

  第七條、庫區若確需動用明火,必須經防火負責人或有關主管部門批準,落實安全措施,指定專人監護現場,作業結束要認真檢查,不得留有火種。大風天不準明火作業。

  第八條、產品入庫應認真檢查是否留有火種,特別對外來物品,更要嚴格檢查,如有可疑應另外存放,進行觀察。

  第九條、倉庫電線和電器設備必須按照設計規范由正式電工安裝、維修。不準亂拉臨時電線,不準超負荷作業,不準用不合格的保險裝置。

  第十條、庫房照明燈頭應裝在通道上方,堆碼商品必須與燈頭保持50公分以上距離。工作完畢,切斷電源。

  第十一條、庫房內不準使用碘鎢燈、日光燈、60瓦以上的燈泡、電熨斗、電爐子、電烙鐵、電鐘、交流收音機、電視機等電器設備。

  第十二條、每個庫房應單獨安裝分閘,開關箱應設在庫外,并安裝防雨防潮等保護設施。

  第十三條、物品應根據不同性質,分庫、分區、分類、分垛儲存。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100平方米,垛與垛之間不小于1米,垛與墻之間不小于0.5米,垛與梁、柱間距不小于0.3米,儲存物品與散熱器、供暖管道的距離不小于0.3米,庫房內主要通道寬度不應小于2米。

  第十四條、氧氣、液化氣、乙炔等易燃和易爆物品,不準露天存放,應存放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的庫房,不準將性質相互抵觸、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

  第十五條、不準在庫區內停放、修理機動車輛。鏟車進入庫房,必須有防止濺出火花的安全裝置,不準在庫區內存放汽油、柴油。

  第十六條、庫區和庫房內應經常保持清潔,對散落的包裝紙、雜物等應及時清除,妥善處理。

  第十七條、各種消防器材應定點、定人、定期檢查、維修,嚴禁挪用。消防設備周圍,嚴禁堆放其它物品。

  第十八條、倉庫必須實行分級負責的安全檢查制度,部門每月、倉庫負責人每周、保管員每日檢查一次。檢查的.重點是火源、電源、消防設施、生產設備等要害部位的防火措施、安全制度的執行情況。

  第十九條、倉庫檢查出來的火險隱患,必須做出詳細登記,建立檔案,逐條研究,限期整改。一時難以解決的問題,要及時上報,同時采取安全措施,保證安全。

  第二十條、倉庫一旦發生火災,應立即組織人員奮力搶救,同時迅速報警,指定專人保護現場。

  第二十一條、發生火災事故應立即用電話、電報報告上級部門,同時主動配合公安部門查清原因,查清肇事人和責任人,寫出書面報告。對有意隱瞞火災事故不報者,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第二十二條、發生火災事故,必須按照“四不放過”(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得不到處理不放過,事故教訓不吸取不放過,防范措施不落實不放過)的原則,嚴肅處理。

  第二十三條、對防止和避免重大火災事故發生,以及在撲救火災中奮勇保護公司財產的有功人員,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四條、對違反有關倉庫防火安全制度造成事故的責任人,應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經濟制裁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消防安全規定制度 1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學校的消防管理,預防和杜絕火災事故,保障師生員工生命財產和學校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教育部公安部《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和浙江省社會單位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標準(試行),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各學院(部)、各部門均須依照本規定執行,實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做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消防安全組織和職責

  第三條 學校成立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綜治委),原消防安全委員會工作內容納入綜治委工作范疇,消防安全工作由綜治委辦公室履行職責。綜治委是學校消防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門,代表學校監督檢查學校各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并行使獎勵和處罰的職權。

  第四條 學校法定代表人是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學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教育部公安部《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中第八條的消防安全職責。

  第五條 分管學校安全的校領導是學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協助學校法定代表人負責消防安全工作,履行教育部、公安部《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中第九條的消防安全職責。

  其他校領導在分管工作范圍內對消防工作負有領導、監督、檢查、教育和管理職責。

  第六條 學校設立綜治委辦公室(設在保衛處),配備專職消防管理人員,負責學校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擬訂學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年度經費預算,擬訂學校消防安全責任制、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報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批準后實施;

  (二)監督檢查校內各單位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三)監督檢查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的使用與管理,以及消防基礎設施的運轉,定期組織檢驗、檢測和維修;

  (四)確定學校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并監督指導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儲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審批校內各單位動用明火作業;

  (六)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組織消防演練,普及消防知識,提高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撲救初起火災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對義務消防隊等消防組織進行消防知識和滅火技能培訓;

  (八)推進消防安全技術防范工作,做好技術防范人員上崗培訓工作;

  (九)受理學校各單位新建、擴建、改建及裝飾裝修工程和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行政許可或者備案手續的校內備案審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申報;

  (十)建立健全學校消防工作檔案及消防安全隱患臺賬;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報有關信息數據;

  (十二)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學校的消防安全檢查、消防驗收和調查處理火災事故,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火災事故處理及善后工作。

  第七條 各學院(部)、各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負責,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并落實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二)建立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考核、獎懲制度,層層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三)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及演練;

  (四)定期進行防火檢查,做好檢查記錄,及時排查和消除火災隱患;

  (五)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和檢查本單位的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確保完好有效;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

  (六)新建、擴建、改建及裝飾裝修工程報學校綜治委辦公室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審批;

  (七)按照規定的程序與措施處置火災事故;

  (八)學校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條 學校下列單位(部位)是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

  (一)學生宿舍、食堂餐廳、教學樓、校醫院、體育場館、學生活動中心、超市、接待中心以及其他文體活動、公共娛樂等人員密集場所;

  (二)學校網絡、通信、廣播電臺等單位;

  (三)圖書館、展覽館、檔案室等場所;

  (四)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物品的實驗、儲存、使用部位;

  (五)實驗室、計算機房、電化教學中心和承擔國家重點科研項目或配備有先進精密儀器設備的部位,監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六)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以及有人員居住的臨時性建筑;

  (七)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部位)。

  重點單位和重點部位的主管部門,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九條 在校內舉辦文藝、體育、集會、招生和就業咨詢等大型活動和展覽,主辦單位應確定專人負責消防安全工作,明確并落實消防安全職責和措施,保證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齊全、完好有效,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消防車通道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組織演練,并經學校綜治委辦公室對活動現場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依法應報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審批的,經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舉辦。

  第十條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每年組織檢測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道暢通。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裝修、裝飾等活動,必須嚴格執行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并依法辦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或者備案手續。學校各項工程的消防設施的招標和驗收,應有學校綜治委辦公室人員參加。

  施工單位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學校綜治委辦公室的監督、檢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關圖紙、資料、文件等應報學校檔案室和綜治委辦公室備案。

  第十二條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場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學生宿舍。利用地下空間開設公共活動場所,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報學校綜治委辦公室備案。

  生產、經營、儲存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學生宿舍等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的,應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學生宿舍、教室和會堂等人員密集場所,禁止違規使用大功率電器,在門窗、陽臺等部位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因“物防”等特殊原因需要設置的,必須按學校有關規定審批。

  第十三條 外來務工人員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內用人單位負責。校內出租房屋的,應當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明確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四條 學校消防控制室配備專職值班人員,持證上崗。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條 購買、儲存、使用和銷毀易燃易爆等危險品,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管理、規范操作,并制定應急處置預案和防范措施。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人員,上崗前必須進行培訓,持證上崗。

  第十六條 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確需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單位和人員應向學校綜治委辦公室申辦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管人,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必須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第十七條 發生火災時,應及時報警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迅速撲救初起火災,及時疏散人員。學校應在火災事故發生后兩小時內向省教育廳報告。火災撲滅后,事故單位應保護現場并接受事故調查,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未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第四章 消防安全檢查和整改

  第十八條 學校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檢查;各學院(部)、各部門每月至少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校內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由責任部門每日進行防火巡查,其他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檢查、巡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及培訓情況;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責任制落實情況;

  (三)消防安全工作檔案建立健全情況;

  (四)防火檢查、巡查落實及記錄情況;

  (五)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六)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防火安全情況。

  (七)火災隱患和隱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實情況;

  (八)消防車通道、消防設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況;

  (九)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十)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制定和組織消防演練情況;

  (十一)其他需要檢查、巡查的內容。

  校醫院、學生宿舍、公共教室、實驗室等應加強夜間防火巡查。

  第十九條 學校消防安全檢查應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或者相關人員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發現火災隱患應及時填發《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

  各學院(部)、各部門防火檢查應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防火巡查人員應及時糾正消防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隱患,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立即報警、通知人員疏散、及時撲救。

  防火巡查應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主管人員應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條 對檢查、巡查發現的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檢查、巡查人員應責成有關單位人員改正并督促落實。

  (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閉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六)未經批準,在人員密集場所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七)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態,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八)違章進入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等場所的;

  (九)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十)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十一)對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后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違反規定及改正的情況要記錄在案并存檔備查。

  第二十一條 對不能及時消除的火災隱患,隱患單位應及時向學校及相關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主管領導報告,提出整改方案,確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人員,并落實整改資金。

  火災隱患尚未消除的,隱患單位應當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對于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將危險部位停止使用或停業整改。

  第二十二條 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學校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整改。對于涉及城市規劃布局等學校無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學校應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第二十三條 火災隱患整改完畢,整改單位應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相應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主管領導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第二十四條 學校將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納入學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國家消防工作方針、政策,消防法律、法規;

  (二)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火災預防知識和措施;

  (三)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的方法。

  第二十五條 各學院(部)、各部門應對本單位師生員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滅火知識,掌握報警、撲救初起火災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開展學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識的模擬演練,每學年至少組織一次學生消防演練;

  (二)根據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和培訓內容;

  (三)對每屆新生進行不低于4學時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四)對進入實驗室的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規程培訓;

  (五) 每學年至少舉辦一次消防安全專題講座。各學院(部)、各部門組織對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可結合學校開展的消防安全教育活動進行,學校在校園網絡、校內報刊等開設消防安全教育欄目。

  第二十六條 各學院(部)、各部門應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對員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

  第二十七條 下列人員應接受消防安全培訓:

  (一)學校及各學院(部)、各部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專職消防管理人員、學生宿舍管理人員;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四)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培訓的人員。

  第六章 應急疏散預案和演練

  第二十八條 學校、各學院(部)、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要制定相應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為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員、裝備等保障。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組織機構:火場指揮部、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

  (二)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

  (三)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四)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確的內容。

  第二十九條 實驗室應有針對性地制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并將應急處置預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學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種類、性質、數量、危險性和應對措施及處置藥品的名稱、產地和儲備等內容報學校綜治委辦公室備案。

  第三十條 校內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應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消防演練,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

  消防演練設置明顯標識并事先告知演練范圍內的人員,避免意外事故發生。

  第七章 消防經費

  第三十一條 學校將消防經費納入學校年度經費預算,保證消防經費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三十二條 學校日常消防經費用于校內滅火器材的配置、維修、更新,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備用設施、材料,以及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等,保證學校消防工作正常開展。

  第三十三條 學校安排專項經費,用于解決火災隱患,維修、檢測、改造消防專用給水管網、消防專用供水系統、滅火系統、自動報警系統、防排煙系統、消防通訊系統、消防監控系統等消防設施。

  第三十四條 消防經費使用堅持專款專用、統籌兼顧、保證重點、勤儉節約的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消防經費。

  第八章 獎 懲

  第三十五條 學校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校內評估考核內容,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六條 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違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損壞、破壞消防器材、設施等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學校責令其限期整改,并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理。

  前款涉及民事損失、損害的,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或者發生重特大火災的,除依據消防法的規定進行處罰外,取消單位和個人當年評優資格,并按照有關規定對有關主管人員和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林學院關于印發消防安全工作管理規定的通知》(浙林院〔20xx〕80號)同時廢止。獨立學院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由學校綜治委辦公室負責解

  消防安全規定制度 14

  為了加強工業園區的消防管理,保障公共設施及人員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消防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一、本規定由物業管理處和工業園區所有人員共同遵照執行。

  二、工業園區的防火工作,依據“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原則,實行綜合治理,并接受市公安消防局的領導和監督。

  三、工業園區的防火管理實行分工負責制,由產權單位組織管理,物業管理處具體負責,由消防部門監督實施。

  四、物業管理處的防火工作職責:

  1、宣傳消防法律、法規和防火安全知識,對客戶進行經常性的防火安全教育;

  2、制訂防火管理制度,并監督保障實施;

  3、定期組織開展防火自查,及時掌握轄區物業的防火情況,協調有關方面采取相應保障措施;

  4、保證公共區域疏散通道的暢通;

  5、定期對轄區公共消防設施、器材進行檢查和維修、保養,使其處理良好備用狀態;

  6、正常情況下消防設施的停水停電不得過夜,特殊原因需要過夜的,必須經有關人員同意,并及時通知所有人員加強防范;

  7、領導義務消防組織,進行撲救初期火災和安全疏散演練;

  8、嚴禁載有危險品的車輛進入本區域或停放;

  9、組織人員補救初期火災,對情況嚴重難以撲滅的,應及時打“119”電話求救,并協助維持火場秩序,配合事故處理。

  五、工業園區經營人員的消防職責和義務:

  1、遵守電器安全使用規定,嚴禁亂拉臨時電氣線路,嚴禁超負荷使用電器;

  2、不得隨意堆放、晾曬易燃物,嚴禁亂扔煙頭,嚴禁將帶有火種的雜物或其它易燃物倒入垃圾桶,嚴禁在垃圾桶內燒垃圾;

  3、室內不得存放超過0.5公斤的汽油、酒精、香蕉水等易燃品;

  4、嚴禁占用、堵塞任何消防通道、樓梯走道、天臺出品或其他疏散口,嚴禁在樓道、天臺進行噴油漆的危險作業;

  5、嚴禁損壞、盜用消防設施、器材,挪用消防設施及消防水源;

  6、嚴禁封閉或損壞安全疏散標識、事故照明設施及消防標志;

  7、遇強雷天氣,盡量關閉所有電器,拔掉電源插座,以免燒壞電器或發生火災;

  8、發生火災時,應及時告知物業管理處或撥打119,并關閉電閘,迅速離開現場。使用樓梯走廊逃生遇煙霧濃密時,應盡量貼近地面爬行,并以濕毛巾遮蓋在面部,免受煙霧熏暈;

  9、學習消防常識,掌握簡易的滅火方法,發生火警及時報警,積極撲救;

  10、發現他人違章用火、用電、用電焊、氣焊或有損壞消防設施、器材的行為,應及時勸阻、制止或向物業管理處報告;

  11、所有人員必須服從消防機關和物業管理處有關消防方面的`管理、監督,不得刁難、辱罵或以暴力、威脅手段妨礙消防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縱火者,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物業管理處或房屋產權單位需要改變的用途時,其防火安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規要求,并經市消防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方可使用。

  七、在執行滅火救災任務中受傷、致殘或犧牲的人員其醫療、撫恤待遇及其養傷期間的生活費用,由發生火警的肇事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八、公共娛樂場所按《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九、凡違反本規定的,物業管理處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報請消防主管部門進行處理。

  消防安全規定制度 15

  1、加強全校師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按《消防法》的要求,做到人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加強對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學校應將消防知識納入教學內容,認真貫徹執行。要做到人人都知道火警報警電話119,人人熟知消防自防自救常識和安全逃生技能。

  2、保障校內的各種滅火設施的'良好。做到定期檢查、維護、保證設備完好率達到x%,并做好檢查記錄,責任人:韓開洪。

  3、教學樓、辦公樓、學生宿舍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明顯、應急照明完好。

  4、學生聚集場所不得用耐火等級低的材料裝修。

  5、易燃、易爆的危險實驗用品、做到專門存放、專人負責保管,在室內必須有滅火器等。

  6、圖書館、實驗室、機房等場所嚴禁吸煙及使用明火,下班后工作人員要及時關好門窗,確保安全。

  8、加強用電安全檢查,電工必須經常對校內的用電線路、器材等進行檢查,如發現安全隱患,要及時進行整改、維護、確保安全。

  11、發現火警,應及時撥“119”報警;現場工作人員應立即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單位必須立即組織力量撲救火災(不組織學生撲救)。

  12、對因無視防火安全規定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要從重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消防安全規定制度 16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1、每年以創辦消防知識宣傳欄、開展知識競賽等多種形式,提高全體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

  2、定期組織員工學習消防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門應針對崗位特點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4、對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和使用人員應進行實地演示和培訓。

  5、對新員工進行崗前消防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6、因工作需要員工換崗前必須進行再教育培訓。

  7、消控中心等特殊崗位要進行專業培訓,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二)防火巡查、檢查制度

  1、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巡查檢查制度。

  2、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每日對公司進行防火巡查。每月對單位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并復查追蹤改善。

  3、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檢查人員應填寫防火檢查記錄,并按照規定,要求有關人員在記錄上簽名。

  4、檢查部門應將檢查情況及時通知受檢部門,各部門負責人應每日消防安全檢查情況通知,若發現本單位存在火災隱患,應及時整改。

  5、對檢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未按規定時間及時整改的,根據獎懲制度給予處罰。

  (三)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

  1、單位應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嚴禁占用疏散通道,嚴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2、應按規范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

  3、應保持防火門、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態,并定期組織檢查、測試、維護和保養。

  4、嚴禁在營業或工作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

  5、嚴禁在營業或工作期間將安全疏散指示標志關閉、遮擋或覆蓋。

  (四)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1、熟悉并掌握各類消防設施的使用性能,保證撲救火災過程中操作有序、準確迅速。

  2、做好消防值班記錄和交接班記錄,處理消防報警電話。

  3、按時交接班,做好值班記錄、設備情況、事故處理等情況的交接手續。無交接班手續,值班人員不得擅自離崗。

  4、發現設備故障時,應及時報告,并通知有關部門及時修復。

  5、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內線電話,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員禁止進入值班室。

  6、上班時間不準在消控中心抽煙、睡覺、看書報等,離崗應做好交接班手續。

  7、發現火災時,迅速按滅火作戰預案緊急處理,并撥打119電話通知公安消防部門并報告部門主管。

  (五)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1、消防設施日常使用管理由專職管理員負責,專職管理員每日檢查消防設施的使用狀況,保持設施整潔、衛生、完好。

  2、消防設施及消防設備的技術性能的維修保養和定期技術檢測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設專職管理員每日按時檢查了解消防設備的運行情況。查看運行記錄,聽取值班人員意見,發現異常及時安排維修,使設備保持完好的技術狀態。

  3、消防設施和消防設備定期測試:

  (1)煙、溫感報警系統的測試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保安部參加,每個煙、溫感探頭至少每年輪測一次。

  (2)消防水泵、噴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試開泵一次,檢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壓送風、防排煙系統每半年檢測一次。

  (4)室內消火栓、噴淋泄水測試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設備的測試,根據不同情況決定測試時間。

  4、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間定期兩次對滅火器進行普查換藥。

  (2)派專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證處于完好狀態。

  (3)對消防器材應經常檢查,發現丟失、損壞應立即補充并上報領導。

  (4)各部門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門管理,并指定專人負責。

  (六)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1、各部門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檢查中,應對所發現的火災隱患進行逐項登記,并將隱患情況書面下發各部門限期整改,同時要做好隱患整改情況記錄。

  3、在火災隱患未消除前,各部門應當落實防范措施,確保隱患整改期間的消防安全,對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應當提出解決方案,及時向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并由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當地政府報告。

  4、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并寫出隱患整改的復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七)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1、用電安全管理:

  (1)嚴禁隨意拉設電線,嚴禁超負荷用電。

  (2)電氣線路、設備安裝應由持證電工負責。

  (3)各部門下班后,該關閉的電源應予以關閉。

  (4)禁止私用電熱棒、電爐等大功率電器。

  2、用火安全管理:

  (1)嚴格執行動火審批制度,確需動火作業時,作業單位應按規定向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申請“動火許可證”。

  (2)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點附近5米區域范圍內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或作適當的安全隔離,并向保衛部借取適當種類、數量的滅火器材隨時備用,結束作業后應即時歸還,若有動用應如實報告。

  (3)如在作業點就地動火施工,應按規定向作業點所在單位經理級(含)以上主管人員申請,申請部門需派人現場監督并不定時派人巡查。離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動火作業必須保證有一人在下方專職負責隨時撲滅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4)未辦理“動火許可證”擅自動火作業者,本單位人員予以記小過二次處分,嚴重的予以開除。

  (八)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有專用的'庫房,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設施,倉管人員必須由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的人員擔任。

  2、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分類、分項儲存。化學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應分庫存放。

  3、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入庫前應經檢驗部門檢驗,出入庫應進行登記。

  4、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與垛之間不小于一米,垛與墻間距不小于零點五米,垛與梁、柱的間距不小于零點五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于二米。

  5、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存取應按安全操作規程執行,倉庫工作人員應堅守崗位,非工作人員不得隨意入內。

  6、易燃易爆場所應根據消防規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設施的維護保養工作。

  (九)義務消防隊組織管理制度

  1、義務消防員應在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領導下開展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各項技術考核應達到規定的指標。

  2、要結合對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維護檢查,有計劃地對每個義務消防員進行輪訓,使每個人都具有實際操作技能。

  3、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

  4、每年舉行一次防火、滅火知識考核,考核優秀給予表彰。

  5、不斷總結經驗,提高防火滅火自救能力。

  (十)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制度

  1、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2、組織全員學習和熟悉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3、每次組織預案演練前應精心開會部署,明確分工。

  4、應按制定的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

  5、演練結束后應召開講評會,認真總結預案演練的情況,發現不足之處應及時修改和完善預案。

  (十一)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制度

  1、應按規定正確安裝、使用電器設備,相關人員必須經必要的培訓,獲得相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證書方可操作。各類設備均需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效合格證明并經維修部確認后方可投入使用。電氣設備應由持證人員定期進行檢查(至少每月一次)。

  2、防雷、防靜電設施定期檢查、檢測,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每年至少檢測一次并記錄。

  3、電器設備負荷應嚴格按照標準執行,接頭牢固,絕緣良好,保險裝置合格、正常并具備良好的接地,接地電阻應嚴格按照電氣施工要求測試。

  4、各類線路均應以套管加以隔絕,特殊情況下,亦應使用絕緣良好的鉛皮或膠皮電纜線。各類電氣設備及線路均應定期檢修,隨時排除因絕緣損壞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隱患。

  5、未經批準,嚴禁擅自加長電線。各部門應積極配合安全小組、維修部人員檢查加長電線是否僅供緊急使用、外殼是否完好、是否有維修部人員檢測后投入使用。

  6、電器設備、開關箱線路附近按照本單位標準劃定黃色區域,嚴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檢查、排除隱患。

  7、設備用畢應切斷電源。未經試驗正式通電的設備,安裝、維修人員離開現場時應切斷電源。

  8、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門外,工作場所內嚴禁使用明火。

  9、使用明火的部門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規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離人、人離火滅。

  10、場所內嚴禁吸煙并張貼禁煙標識,每一位員工均有義務提醒其他人員共同遵守公共場所禁煙的規定。

  (十二)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制度

  一、單位結合實際對消防安全工作每年一次或二次進行考評,根據考評成績實施獎勵和處罰。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據情況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

  1、認真履行消防安全崗位職責,嚴格落實消防安全制度,為消防安全做出突出成績者;

  2、發現重大火災隱患及時報告者;

  3、發現初起火災及時報警和滅火,避免重大損失者;

  4、在火災情況中判斷正確,處置果斷,撲救事跡突出者;

  5、積極參加消防宣傳培訓,在消防業務理論比賽中取得優異成績者;

  6、在消防工作中有其它優異成績和突出表現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據情況給予罰款:

  1、不履行消防安全崗位職責,不落實消防安全制度,對消防安全工作造成影響者;

  2、在生產、經營、辦公室等區域內吸煙或遺留煙頭者;

  3、擅自使用和遮擋生產、經營、辦公等區域內的消防設施、設備、消防器材和消防疏散指示標志者;

  4、占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在通道內擺放物品者;

  5、不會使用滅火器材滅火和不會報火警者;

  6、無故不參加消防培訓。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據情況予以罰款,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1、未經許可擅自施工裝修造成火災隱患者;

  2、違章使用電氣設備和私拉亂接電線者;

  3、未經允許動用電氣焊及明火施工者;

  4、違規使用或出售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者;

  5、損壞消防設施、消防器材、消防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者(不包括賠償金);

  6、裝修使用易燃材料和不按規定進行阻燃處理者;

  7、違規安裝使用不合格電氣產品者;

  8、不遵守消防法規引起火災或造成重大火災隱患者(不包括火災造成的損失賠償);

  9、其它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

  消防安全規定制度 17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確保消防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特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消防安全例會應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

  二、參加人員:消防安全委員會(領導組織)全體成員。

  三、會議主要的內容應以研究、部署、落實本市兩會福音堂的消防安全工作計劃和措施為主。如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應隨時組織召開專題性會議。

  四、消防安全例會應由消防安全責任人主持,有關人員參加,并形成會議紀要或決議下發有關部門并存檔。

  五、會議議程主要有聽取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有關消防情況的通報,研究分析本單位消防安全形勢,對有關重點、難點問題提出解決辦法,布置消防安全下一階段的工作。

  六、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召開的專題會議紀要或決議,應報送當地公安消防部門,并提出針對性解決方案和具體落實措施。

  七、本單位如發生火災事故,事故發生后應召開專門會議,分析、查找事故原因,總結事故教訓,制定整改措施,進一步落實消防安全管理責任,防止事故再次發生。

  消防安全規定制度 18

  一、消防安全管理應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做到消防工作層層有人抓,處處有人負責管理。

  二、建立消防安全例會制度,定期召開消防安全例會,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研究、部署、落實本單位(場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計劃和措施。

  三、建立防火巡查和防火檢查制度,確定巡查和檢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

  四、利用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與培訓。

  五、建立疏散設施管理制度。明確消防安全疏散設施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明確定期維護、檢查的要求,確保安全疏散設施的`完好、有效、通暢。

  六、建立消防設施管理制度。明確消防設施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明確消防設施的檢查內容和管理要求,明確消防設施定期維護保養的要求。

  七、建立火災隱患整改制度。明確火災隱患整改責任部門、責任人、整改的期限、整改合格標準和所需經費來源。

  八、建立用火、用電、動火安全管理制度。明確用火、用電、動火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用火、用電、動火的審批范圍、程序和要求以及操作人員的崗位資格及其職責要求等內容。

  九、建立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使用、管理制度,明確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

  十、建立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管理制度,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明確消防安全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

  十一、建立消防檔案管理制度。明確消防檔案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明確消防檔案的制作、使用、更新及銷毀的要求。

  十二、制定有針對性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開展消防演練。

  十三、制定火災處置程序。明確火災發生后立即啟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疏散建筑內所有人員,實施初期火災撲救,并報火警。明確保護火災現場,接受火災事故調查,總結事故教訓,改善消防安全管理的工作程序及要求。

  消防安全規定制度 19

  一、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學校應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確定本單位和所屬各部門、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建立義務消防隊,并正常開展消防管理活動。

  二、校內基建項目的設計建造應按國家規定辦理消防設計審批手續,建筑竣工后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對消防工程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校舍建筑構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校舍室內裝修、裝飾應當盡量使用不燃、難燃材料或經阻燃處理。學生集中學習、活動、生活的場所禁止使用易燃材料進行裝修、裝飾。

  四、學校舉辦集體活動具有火災危險的,應當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落實消防安全措施;火災危險性較大的大型集體活動須報公安消防機構審批。

  五、按照國家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

  七、在設有倉庫的建筑物內,不得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八、嚴格遵守《學校用火管理制度》、《學校電氣線路、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學校焊、割動火審批制度》。

  九、學校儲存、運輸、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的規定。

  十、電腦房、演播室、易燃易爆危險品庫、圖書館、檔案室以及其他火災危險性較大的場所,應列為學校防火重點部位,應設置防火標志,落實防火責任人,建立防火巡查制度,對有關工作人員進行消防安全培訓,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實行嚴格管理。

  十一、發現火警,應及時撥“119”報警;現場工作人員應立即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單位必須立即組織力量撲救火災(原則上不組織學生撲救)。

  十二、經常組織消防安全檢查,發現火險隱患及時整改,并詳細記錄,存檔備查。

  十三、加強對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學校應將消防知識納入教學內容,認真貫徹執行《中小學消防知識教育工作實施方案》。

  消防安全規定制度 2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條例》、《河北省消防設施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高層建筑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和已投入使用的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高層建筑,是指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所明確的高層民用建筑,包括10層及10層以上的居住建筑及建筑高度超過24米的2層及2層以上的公共建筑。國家相關標準調整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立足自防自救的原則,以高層建筑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業主、使用人等為責任主體,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四條高層建筑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負責;未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單位的,由全體業主共同負責。高層建筑專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業主各自負責。

  高層建筑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時,業主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當事人在訂立的合同中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經營的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合同的約定,在其使用、經營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五條高層建筑投入使用后,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應明確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對高層建筑實施統一的消防安全管理,并將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每年報轄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公安派出所備案。

  第二章職責和義務

  第六條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本行政區域內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高層建筑消防工作責任制,協調解決高層建筑消防安全重大問題。對高層建筑比較集中的地區,應當根據高層建筑滅火救援工作需要,為本行政區域公安消防隊、政府專職消防隊配備登高消防車等特種裝備器材。

  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定期組織開展高層建筑消防安全檢查和宣傳教育,督促整改火災隱患;督促和指導高層建筑業主、使用人按規定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確定消防安全管理單位,組織本轄區內未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單位的高層建筑業主、使用人進行自我管理,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對相關工作予以協助。

  第八條市、縣(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公安派出所要加強對高層建筑的消防安全監管,督促高層建筑物業服務企業和消防安全管理單位加強消防安全管理,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對未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單位的高層建筑業主、使用人落實消防安全責任情況加強監督和檢查。

  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高層建筑,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安全監管。屬于非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高層建筑,由公安派出所進行消防安全監管。

  第九條市、縣(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將涉及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的避難場所統一納入規劃管理。在實施規劃審批時,應當確保留足防火間距、消防車通道、避難場所等消防施救場地。

  第十條市、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高層建筑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督促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落實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責任,有針對性地開展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檢查;按照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抽查建筑外保溫、外墻裝飾材料質量。

  第十一條市、縣(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在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中應審查高層建筑消防驗收合格或者備案手續;監督和指導物業服務企業落實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安全責任,并將其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納入行業管理、信用評價、先進評比等內容。

  第十二條市、縣(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高層建筑戶外廣告牌、店招店牌和相應景觀照明設施設置的監督管理工作,確保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三條市、縣(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對高層建筑內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公共娛樂場所,不得核發相關經營許可證件,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同一高層建筑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業主、使用人的,業主、使用人應當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確定統一的消防安全管理單位負責消防安全工作,并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公安派出所備案。

  業主、使用人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簽訂書面合同或者責任書,對消防安全管理事項、雙方權利義務、消防設施和器材維護保養、火災隱患整改費用落實、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

  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發生變更時,業主、使用人應當協助變更后的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查驗消防設施、器材和共用部位消防安全,辦理相關承接管理手續。

  第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在管理區域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每日進行防火巡查,每月至少開展一次全面防火檢查,并填寫巡查、檢查記錄;

  (二)在每層醒目位置設置火災危險性、安全逃生路線、安全出口位置、消防設施器材使用方法等標識和警示標語,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三)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方案,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四)與具有相關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簽訂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協議,定期進行消防設施、器材維護保養,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設施全面檢測;

  (五)督促、指導業主、使用人做好消防工作,對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予以勸阻、制止,對發現的專有部分或者使用部分火災隱患及時要求整改。對勸阻、制止無效以及拒不整改火災隱患的,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

  (六)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利用廣播、視頻、公告欄、廣告牌、閉路電視、社區網絡等途徑宣傳消防安全知識和技能;

  (七)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并妥善保管消防檔案資料;

  (八)其他依法應當履行或約定履行的消防安全職責。

  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應當定期向業主、使用人通報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業主、使用人應當配合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六條業主、使用人有權對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合同或者責任書情況進行監督,查閱消防檔案資料,了解掌握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以及消防設施、器材維護保養等情況。對未按照消防安全管理合同或者責任書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的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有權依法予以更換,并追究其相應的責任。

  第十七條高層建筑共用消防設施的檢測、維修、更新、改造及共用部位火災隱患整改的費用,在建筑保修期內由建設單位承擔;保修期滿后,納入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開支范圍;沒有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由業主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各自專有部分建筑面積所占比例承擔。

  第十八條高層居住建筑的業主、使用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義務:

  (一)嚴格遵守電氣安全使用規定,不得超負荷用電,嚴禁使用不合格電器產品以及與線路負荷不相匹配的保險或者漏電保護裝置;

  (二)嚴格遵守燃氣安全使用規定,嚴禁私自拆卸改裝設備和用具;

  (三)嚴格執行易燃易爆危險品管理規定,不得存放汽油、酒精等易燃危險品;

  (四)保持樓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不得鎖閉、堆放物品、存放車輛或者設置其他障礙物;

  (五)自覺維護消防設施、器材,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

  (六)學習和掌握消防常識,主動參加滅火逃生演練,及時報告火警,積極撲救初起火災;

  (七)發現違章用火、用電或者損壞消防設施、器材等行為,及時報告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或向96119舉報投訴;

  (八)其他依法應當履行或者約定履行的義務。

  第三章施工現場管理

  第十九條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施工單位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依法將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消防安全責任和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消防安全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火災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二十條監理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實施監理,并記錄備查。對施工現場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改正;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停施工并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改正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公安派出所,或者向96119舉報投訴。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確定消防安全負責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組建志愿消防隊伍,落實消防安全管理責任。

  第二十二條施工人員進場前,現場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應對施工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施工現場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演練。

  第二十四條高層建筑的外保溫材料應當按照《民用建筑外保溫系統及外墻裝飾防火暫行規定》(公通字〔20xx〕46號)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執行。

  高層建筑施工現場外腳手架、支模架的架體應當采用不燃材料搭設,外腳手架的安全防護網應當采用阻燃型防護網。

  第二十五條宿舍、辦公用房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等級應為a級,當采用金屬夾芯板材時,其芯材的燃燒性能等級應為a級。宿舍、辦公用房不應與廚房操作間、鍋爐房、變配電房等組合建造;會議室、娛樂室等人員密集房間應設置在臨時用房的首層。

  第二十六條施工現場消防車通道應當保持暢通,施工現場出入口設置應滿足消防車通行的.要求,宜布置在不同方向,且不宜少于2個;只能設置1個出入口的,應在施工現場內設置滿足消防車通行的環形通道。

  第二十七條施工現場的重點防火部位或區域,應當設置防火警示標識。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應當遠離明火作業區、人員密集區和建筑物相對集中區。

  第二十八條在建工程作業場所的臨時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應當保持暢通,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建造,并應設置明顯的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

  第二十九條在用高層建筑進行擴建、改建施工時,必須明確劃分施工區和非施工區。施工區不得營業、使用和居住;非施工區繼續營業、使用和居住時,應在施工區和非施工區之間采用不開設門、窗、洞口的耐火極限不低于2小時的不燃燒體隔墻進行防火分隔。

  第三十條施工現場應設置臨時消防給水系統、滅火器等臨時消防設施。監理單位應督促施工單位對已失效、損壞或丟失的消防設施、器材及時更換、修復或補充。

  室內臨時消防給水系統應與結構層同步建設,管徑、水壓、水量應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結構施工完畢的每層樓梯處應設置消防水槍、水帶,且每處不應少于2套。

  第三十一條施工作業前,現場施工管理人員應向作業人員進行防火安全技術交底。防火安全技術交底包括以下內容:

  (一)施工過程中可能發生火災的部位或環節;

  (二)施工過程中應采取的防火措施及配備的臨時消防設施;

  (三)初起火災的撲救方法及注意事項;

  (四)逃生方法及路線。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編制施工現場防火技術方案,并根據現場情況變化及時完善。防火技術方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施工現場重大火災危險源辨識;

  (二)施工現場防火技術措施;

  (三)臨時消防設施、疏散設施的配置;

  (四)臨時消防設施和消防警示標識布置圖。

  第三十三條施工現場用火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動火作業前施工人員應向施工單位申請辦理動火許可證;

  (二)動火操作人員應具有相應資格;

  (三)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熱等動火作業前,施工單位應配備滅火器材,清理可燃雜物,并進行現場監護;

  (四)嚴禁直接在裸露的可燃材料上進行動火作業,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嚴禁動用明火。

  第四章在用高層建筑管理

  第三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高層建筑的消防安全設計。

  高層建筑的業主、使用人進行局部改造或內部裝修前,應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應當與業主、使用人、施工單位約定消防安全責任和義務,明確禁止的行為和注意事項。

  第三十五條高層建筑總平面布局應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要求,消防車通道、消防救援場地、消防車取水口和水泵接合器等應當設置明顯標識。

  不得設置占用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面或者影響消防撲救、遮擋排煙窗(口)的架空管線、廣告牌、建(構)筑物和其他設施、設備。

  第三十六條疏散通道、樓梯、出口等疏散設施應保持暢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鎖閉或者安裝柵欄門、卷簾門、設置儲藏間、堆放雜物、停放自行車等影響人員疏散的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避難層(間)。

  第三十七條常閉式防火門的閉門器、順序器應當保持完好有效,防火門應處于常閉狀態;常開式防火門應能在火災發生時自行關閉并反饋信號。

  第三十八條進行焊接、切割等明火作業時,應經消防安全管理人批準,辦理動火許可證,落實防護措施。作業完畢后,作業人員應當對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

  第三十九條電氣線路、電器設備、配電箱安裝與維修應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及管理規定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業主、使用人應當定期對用電情況進行檢查,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技術服務企業對電氣線路及設備進行安全技術檢測。

  第四十條高層建筑內不得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

  高層建筑使用燃氣應采用管道供氣。嚴禁在高層建筑內使用瓶裝液化氣。

  第四十一條倡導高層建筑業主、使用人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滅火器、自救呼吸器、逃生梯和逃生緩降器等滅火逃生器材,并放置在醒目、便于操作的部位。

  高層建筑的首層顯著位置應當設置消防平面圖,標明建筑基本情況以及安全出口、疏散樓梯、消防電梯、消防設施的位置等內容。高層建筑的賓館客房內應當設置應急疏散路線圖,配備手電筒、自救呼吸器等逃生器材及其使用說明。

  第四十二條高層建筑內廚房的排煙管道應當定期進行檢查、清洗,賓館、餐飲場所廚房的排煙管道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檢查、清洗和養護。

  季節性使用的高層建筑要在每年暑期結束后對排煙管道進行檢查、清洗和養護,并在投入使用前再次進行檢查。

  第四十三條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應當及時消除建筑消防設施存在的問題和故障,需要廠家或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維修的,應當立即委托維修。廠家或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接到維修委托后,應在24小時內組織人員進場維修,并在約定時限內修復。

  因故障、維修等原因,需要暫時停用系統的,應當經消防安全責任人書面批準,并報轄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系統故障、停用期間,應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消防安全。

  第四十四條消防控制室應當設定專人負責,落實每日24小時雙人值班制度,且持證上崗。值班人員必須掌握應急操作程序,并能熟練操作控制室設備。

  第四十五條消防控制室應配備以下物品:

  (一)消防泵房、配電裝置房、排煙(送風)機房等重要設備房間的鑰匙,確保緊急情況下能迅即開啟;

  (二)用于巡查、確認火災所需的照明、通訊、視頻等器材;

  (三)撲救初起火災的頭盔、服裝、簡易防毒面具、破拆和便攜式滅火器材;

  (四)其他需要配備的物品。

  第四十六條消防控制室應當制定張貼以下工作制度:

  (一)消防控制室值班員職責;

  (二)消防控制室值班管理制度;

  (三)消防控制室管理及應急程序;

  (四)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五)其他有關制度。

  第四十七條嚴禁在高層建筑內部和周邊禁放區域燃放煙花爆竹。發現違規燃放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可向公安機關舉報投訴。

  第四十八條火災發生后,物業服務企業、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業主、使用人應當立即組織人員疏散,撲救初起火災,并協助做好滅火救援工作。

  高層建筑應明確疏散引導員,負責在火災等緊急情況下組織、引導人員安全疏散。

  第五章獎懲

  第四十九條對于消防安全管理規范、成績突出的高層建筑物業服務企業、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業主和使用人,政府及有關部門在年終評先評優中應予以表彰獎勵。

  第五十條高層建筑物業服務企業、消防安全管理單位違反本規定,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嚴重影響消防安全,或者未及時組織整改火災隱患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其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者給予警告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高層建筑施工、監理單位違反本規定,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嚴重影響消防安全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或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有關部門和單位在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中未履行法定職責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規定所稱業主,是指高層建筑房屋及其附屬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的所有權人;本規定所稱使用人,是指以承包、承租或受委托經營等方式實際使用高層建筑房屋及其附屬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的單位及個人。

  本規定所稱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是指高層建筑交付使用后,業主、使用人自行確定的管理高層建筑的組織。

  本規定所稱在用高層建筑,是指已經入住或者投入使用、營業的高層建筑。

  第五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消防安全規定制度 21

  1、成立消防安全領導小組,負責日常防火宣傳,管理和維護本單位所屬的滅火器材,檢查火險隱患和組織整改工作,切實加強消防工作的領導。

  2、加強全體師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提高師生的防火意識的遵守消防法規的自學性,明確“預防和撲救火災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每個單位和個人都必須依法做好防火工作。

  3、利用黑板報、墻報、廣播、班會課廣泛宣傳消防法和防火安全知識。

  4、制定消防管理制度,制定突發安全疏散方案,并定期組織疏散演練。

  5、建立全員防火安全責任制度,全體教師都應當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識,會撥火警電話、會使用滅火器材、會組織學生疏散,每位老師都要熟悉各班、各功能室的學生的'疏散線路。使每個教師都必須做到“三懂三會”即:懂本校火災的危險性;懂預防措施;懂撲救方法。會處理險肇事故;會撲滅初起火災;會報警。

  6、每條安全通道裝上標志牌,每人每個部室配置滅火器,保證消防設施、設備完好、有效。

  7、消防設施、器材不得挪作他用,嚴防損壞、丟失。

  8、樓梯、走道和安全出口等部位要保持暢通無阻,不得擅自封閉,不得堆放物品,每天值日教師把檢查樓梯、通道、安全出口等工作作為值日重點工作之一。

  9、不得將帶有火種的雜物丟入垃圾桶,嚴禁在校內燒廢紙雜物。

  10、各場所要做好通風排氣工作,有利于降溫、防爆。

  11、每學期做好兩次消防設施檢查工作,做到及時維修、及時保養。

  消防安全規定制度 22

  為確保本公司生產、經營消防安全,特制定本辦法:

  一、成立消防安全領導小組:

  (1)安全領導小組成員由公司領導、車間主任組成;

  領導小組長:xxx(公司董事長)

  領導小組成員:xxx(綜合辦公室主任)、xxx(技術研發部經理)、xxx(車間主任)、xxx(工程部經理)、xxx(財務總監)

  (2)消防安全領導小組下設消防安全管理管理辦公室:各單位設專職或兼職安全員,由消防安全管理辦公室履行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和監督職責;安全管理辦公室主任:xxx(綜合辦公室主任);安全管理辦公室成員:xxx(技術研發部經理)、xxx(車間主任)、xxx(工程部經理)、xxx(財務總監)

  二、消防安全辦公室職責:

  (1)建立安全管理機構,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類應急預案,并不斷提高和完善;

  (2)定期組織(半年一次)公司內部工作人員進行消防安全基礎知識進行學習,樹立廠區內工作人員安全第一的意識。

  (3)定期對初起火災處置對策和人員疏散、自我逃生等知識進行學習、培訓和演練(每年一次)。確保一旦發生突發性、災害性事故時,能做到快速反應、及時處置,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災害損失;

  (4)定期(每月一次)對廠區內的消防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監督和檢查,對不安全因素和安全隱患提出限期整改意見和建議,并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實;

  (5)定期(每周一次)對消防安全管理重中之重的生產車間進行消防檢查,確保車間內的消防器材齊全、有效,產品和原材料堆放整齊,杜絕火種;

  (6)要求各崗位安全員(每天一次)對室內照明、電器設備、電子儀器的.安裝、使用、維護進行消防安全監督和檢查;

  三、廠區內安全消防管理條例:

  (1)生產車間內不準使用明火、不準吸煙,不準燃放鞭炮,如有違反堅決制止,并給予一次性罰款100元;

  (2)廠區內(除員工食堂外)任何人不準使用明火取暖、做飯,必要時,須事先向消防安全管理辦公室提出申請,經批準并制定了預防火災安全措施后方可使用;

  (3)廠區內任何部門和個人均不得私自拉線用電,必要時,須事先向消防安全管理辦公室提出申請,得到批準后方可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進行安裝和使用;

  四、建立火災、消防預案,并依據預案每年進行一次消防演習。

  五、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消防安全規定制度 23

  一、為貫徹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針對餐廳的環境特點,特制定本規定。

  二、職工餐廳的'消防安全責任人為餐廳負責人,負責餐廳消防工作的督促檢查和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教育。

  三、餐廳內不得私接亂拉電源、電線,如確實需要,需報總公司批準,由機電課辦理,用后及時拆除。

  四、餐廳內要留有足夠的通道,并保持暢通,不得堵塞。

  五、對操作間內易燃氣罐、管路、接頭、閥門必須經常檢查,防止泄漏。發現泄漏時先關閉閥門,切斷電源并及時通風,嚴禁出現明火和啟動電源開關。

  六、使用機械設備不得過載運行。

  七、保證電源電路處干燥,防止因受潮而短路。

  八、當日工作結束前,應檢查操作間內所有閥門、開關、電源是否斷開,爐灶是否有明火,確認安全無誤后方可離開。

  九、煙道要每半年清掃一次。

  十、熟練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消防器材要定點放置,定期檢查,保證完好有效,隨時可用。

  十一、發現火災險情要積極撲救,并立即向企管部報告。

  消防安全規定制度 24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游客、工作人員生命、財產安全和旅游景區文物、建筑等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旅游景區的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

  二、旅游景區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總體規劃,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與消防安全管理人,使消防工作與景區建設相適應。

  三、旅游景區應當根據景區建設的`需要,成立安全防火委員會,建立專職或義務消防隊,并在景區門口設立防火檢查站,提示游客不準攜帶火種進入景區。

  四、旅游景區新建、改建、擴建建筑工程時,應將建筑工程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報送公安消防機構審核,審核合格后方可施工。

  五、經審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設計需要變更的,應報原審核單位的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核準后方可變更。

  六、建筑工程竣工時,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七、旅游景區的建筑工程室內裝修、裝飾應當根據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使用不燃、難燃材料。

  八、旅游景區應當經常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教育,提高消防安全意識。景區工作人員和景區講解員在講解時要隨時提示游客嚴格遵守《消防法》,不準攜帶火種進入景區,更不準在景區內用明火野炊。

  九、旅游景區應當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十、旅游景區應當定期組織防火檢查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記錄,對發現的和公安消防機構提出的火災隱患及時消除。

  十一、旅游景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十二、旅游景區應當保障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挪用、拆除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十三、在禁止煙火的地域,旅游景區應當設置“禁止煙火”的標志牌,對游客的吸煙、使用明火行為加以制止。

  十四、發生火災后,應當立即利用現有消防設施、器材,組織專職或義務消防隊隊員進行撲救,并及時撥打“119”火警電話報警。

  十五、在公安消防隊趕到火場撲救火災時,旅游景區應當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為火災的撲救工作提供便利條件。

  消防安全規定制度 25

  為貫徹落實“以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切實搞好我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我局消防安全工作由主管局長統一領導。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局法人、各科室主要負責人、各住戶戶主分別為防火責任人。

  2、我局職工、家屬人人有責做好防火安全工作。發現火災應及時向單位領導及消防部門報警,并積極參加撲救。

  3、我局院內嚴禁以任何理由燃放煙花鞭炮(春節應在指定地點燃放),違者予以罰款,一次兩百,以此累計。

  4、嚴禁在辦公室和要害、重點防火部位及宿舍陽臺上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

  5、嚴禁在我局院內倉庫、檔案室吸煙、用火。其周邊安全距離內和院內住宅陽臺上禁止燃燒垃圾點火。

  6、煙頭不準亂丟,室內廢紙、木屑等易燃物要及時清理并妥善處理。

  7、各住戶生活用火,應做到人離氣關、封火、封灶;嚴禁液化氣灶和煤灶在一個房間內同時使用。

  8、嚴禁私自使用電爐、電熱壺和亂接電源,凡院內電器設備、線路維修,必須報局辦公室,安排持證電工作業。

  9、愛護消防器材。消防栓、水帶、滅火器等器材供滅火專用,嚴禁擅自挪動;消防通道嚴禁停車、堆放物品。

  10、違反上述規定的`,局辦公室可分別給予沒收物資、通報批評和罰款處理;造成損失或損失嚴重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直至追究刑事責任。對在消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給予表揚或獎勵。

  消防安全規定制度 2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門店消防工作,落實“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工作方針,依據《西安市防火安全工作管理規定》以及國家和西安市關于消防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結合門店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二條貫徹落實企業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責任制,企業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代表公司與上級管理部門簽訂年度《防火安全責任書》,門店主管領導負責組織實施工作。

  第三條門店安全委員會(簡稱“安委會”)負責防火安全的組織領導工作,安全管理辦公室(簡稱“安全辦”)負責防火安全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三章管理職責

  第四條安全辦關于防火安全方面的職責:

  一、負責門店防火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不斷提高全體員工遵紀守法意識和防火安全的自覺性,落實公司防火安全責任制。

  二、貫徹執行國家和西安市關于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規,制訂門店防火安全制度并監督檢查制度落實情況,對各事業部和管理部室防火安全情況進行日常性巡視檢查,發現問題及時采取糾正和預防措施,減少或避免火災事故,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每月定期、節假日以及重大政治活動期間,對各事業部和管理部室防火安全情況進行巡視檢查,同時加大重點防火部位的巡視檢查頻度。發現問題應及時采取糾正和預防措施,對暫時難以消除的火災隱患,應報公司主管領導并采取應急措施,對隨時有可能發生火災危險的部位或設施,有權責令有關部門和人員立即改正或者停止使用,確保門店的防火安全。

  四、負責建立和修訂門店防火檔案,以實現對防火安全責任的追溯。

  五、配合消防管理機關和地區安委會組織到公司進行的監督檢查和驗收工作或其他活動,對消防機關指出的'隱患和提出的改進建議,應在規定時間內采取糾正和預防措施,并將結果報告消防機關。

  六、負責門店生產經營區域內防火安全責任事故的處理,或協助消防管理機關對門店生產經營區域內防火安全責任事故的處理。

  七、參與門店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中有關消防安全方面的設計方案審定工作和最終驗收工作,并對施工過程的情況負有監督責任。

  八、負責門店出租房屋、出租場地的《安全協議書》的簽訂工作。

  九、負責對新到門店工作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防火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十、負責定期對門店的防火物資、消防器材進行維護保養、檢查、更換和增補工作。

  十一、安全值班和巡邏人員應堅守崗位,不得脫崗,并掌握防火和滅火基本知識。

  十二、負責《臨時動火證》的審批和檢查工作。

  十三、安全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記錄,并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簽字,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并向安全辦及公司主管領導報告。

  消防安全規定制度 27

  1、認證貫徹落實“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方針,在消防工作的指導思想上要把預防火災始終放在首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患于未然。

  2、必須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組織和各種規章制度,積極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充分發動群眾,嚴格依法管理,科學管理,有效保障油庫安全。

  3、加強油庫人員消防安全教育訓練,對新入庫的員工嚴格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熟練掌握各崗位應懂得的.消防安全知識,提高其消防管理水平。增強識別火災隱患能力,熟悉本崗位滅火器材的正確操作和維護。

  4、建立油庫的專職消防隊伍,制定滅火作戰方案,對本油庫的重點保護不為,進行實地演習,要加強滅火戰術、技術訓練,不斷提高業務素質和滅火戰斗能力。

  5、對油庫的要害部位和重要崗位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和建立消防安全檢查制度,即“日常性檢查、季節檢查、節假日檢查、專業性檢查”。時刻保持高戒備。

  6、制定油庫消防器材、設備、設施分布圖,實行掛牌定員,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沒有消防主管人員的批準,任何人不得挪用、占用消防器材和設備。

  7、油庫全體員工對油庫的消防安全有義不容辭的責任和義務,熟悉油庫消防知識、消防預案、報警信號、消防區域的劃分及庫區道路、水源情況。發生險情和火災時要發揚“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革命精神,勇敢撲救。

  8、對違規指揮、違章操作、消防安全意識淡薄人員嚴肅處理,造成嚴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機關部門處理。

  消防安全規定制度 28

  為了更好地落實《消防法》,防止火災危害,保護財產和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一、建立防火安全責任制。

  每學年初食堂責任人與各承包點責任人簽定消防安全責任書,明確責任,落實到人。

  二、使用液化氣安全管理規定

  1.凡配有液化氣灶具的承包點從業人員,必須掌握液化氣灶具正確使用方法后方可上崗操作。任何人員在使用過程中不得違返操作規程,以免意外事故發生。

  2.液化氣灶具點燃后操作人員不得離開,避免液化氣意外、泄漏。

  3.對液化氣灶具、鋼瓶、膠皮管、減壓閥等部件,應做到每餐開飯前徹底檢查一次,發現漏氣等現象應立即停止使用,及時進行維修。

  4.嚴禁隨意傾倒液化氣鋼瓶中的殘液。

  5.對配備的滅火器要妥善保管,防止丟失、損壞。滅火器應放在拿取方便的.位置。

  三、用電安全管理規定

  1.任何人不得私接電路,不得私自改動、遷移各種供電設施。

  2.不準盜電使用,不得在公用供電線路用電或繞過電表用電。

  3.未經允許不得私自使用大計量電器。

  4.嚴禁偽裝或啟動電表鉛封。

  四、凡違反本制度

  處以100-1000元罰款。

  消防安全規定制度 29

  嚴格遵守天津市有關消防方面的法令、法規,按照《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84號令,貫徹以“以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方針,結合施工中的實際情況,加強領導,組織落實,建立逐級防火責任制,確保施工安全。

  1、開工前必須辦理“消防安全許可證”方可開工,成立消防領導小組,配備專職消防安全員。

  2、對易燃易爆物品指定專人、按其性質設置專用庫房分類存放。對其使用要按規定執行,并制定防火措施。

  3、布置消防設施,配足滅火器材。開工前根據施工總平面圖、建筑高度及施工方法等按照有效半徑25米的規定,布置消火栓和工程用消防豎管。消防器材設備應有專人負責管理,定期檢查維修,保持完整好用。冬季應對消防栓、滅火器等采取防凍措施。

  4、在庫房、木工加工房及各生活區均勻布置消防器材消防栓,并布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消防器材設備附近,不得堆放其它物品。

  5、臨時工棚及施工設施之間的防火距離不應小于6m,易燃物不應堆放在防火間距之內,堆放在防火距離之內的'物件,應不妨礙消防車輛的通行。

  6、施工現場內建立嚴禁吸煙的制度,發現違章吸煙者從嚴處罰。為確保禁煙,在現場指定場所設置吸煙室,室內有存放煙頭、煙灰的水桶和必要的消防器材。

  7、堅持現場用火審批制度,現場內未經允許不得生明火,電氣焊作業必須由培訓合格的專業技術人員操作,并申請動火證,工作時要隨身攜帶滅火器材,加強防火檢查,禁止違章。對于明火作業每天巡查,一查是否有“焊工操作證”與“動火證”;二查“動火證”與用火地點、時間、看火人、作業對象是否相符;三查有無滅火用具;四查油漆操作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8、施工現場設置臨時消防車道,確保臨時消防車道暢通。

  9、在不同的施工階段,防火工作應有不同的側重點:

  ①、結構施工時,要注意電焊作業和現場照明設備,加強看火,特別是高層焊接時火星一落數層,應注意電焊下方的防火措施。

  ②、裝修施工時,要注意電氣線路短路引起的火災,對電氣設備和線路要嚴格檢查,還要注意在施工后期收尾時,個別電氣線路變更或其他變更項目,需要用電氣焊時的防火措施,在易燃材料較多處施工時,要設防火隔板,控制火花飛濺。還要注意油漆和一些揮發易燃易爆氣體的涂料作業,做好通風,嚴禁明火;同時,還應注意在這種場所施工時工具碰撞打火或靜電起火。

  10、新工人進場要進行防火教育,重點區域設消防人員,施工現場值勤人員晝夜值班,搞好“四防”工作。

  11、把消防安全工作提高到政治影響的高度上去考慮,現場杜絕任何可能出現的安全隱患。

  消防安全規定制度 30

  1. 寺院須嚴格執行國家治安、消防安全條例,制訂治安、消防安全保護措施,建立崗位責任制,并接受公安、消防部門的指導。

  2.寺院法定代表人為寺院安全消防第一責任人,負責本制度的實施及工作的分配等職責。

  3. 制定并落實安全消防責任制和防火、滅火方案,以及火災發生時保護人員疏散等安全措施。

  4. 配備安全消防器材,落實定期維護、保養措施,改善防火條件,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5. 重點寺院、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須成立專職的消防隊伍或群眾義務消防隊,組織對僧眾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和防滅火訓練。

  6. 組織火災自救,保護火災現場,協助火災原因調查。

  7. 成立寺院安全消防領導小組,由寺院負責人(住持或監院)任組長,全面負責消防安全工作,定期組織安全檢查,整改、消除隱患,確保寺院安全工作的落實。

  8. 滅火器具按照消防工作的有關法規配置,滅火器定時檢查,按時更換滅火器內的藥物,保持有效狀態。寺院內防火專用器具應有序擺放,嚴禁挪作他用。

  9.寺院電線布設,電線一律使用安全套管,定期對寺院內防火安全進行檢查,及時消除隱患,確保消防通道的暢通。

  10. 定期檢查寺院各殿堂內的`消防安全設備,發現情況須及時處理,重點寺院及重點文物須責任到人,24小時巡查,確保寺院安全。

  11. 寺院采購以的香、燭、鞭炮及金泊等要分開存放,嚴禁混存,炮、燭要放置避曬的位置,避免高熱、熔點自然之下引起火災。

  12. 寺院僧眾及清真寺常住人員應加強防火安全知識的學習,定期開展消防演練。自覺接受消防安全部門的指導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確保寺院安寧及僧眾安全。

  13.重點寺院須在聯防、治保、派出所(公安局)等機關的指導下,成立保安室,并專人值班,做好寺院財產及僧人的安全保衛工作。維護好寺院的秩序,對偷竊、打架、起哄鬧事等各類違法亂紀事件,應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

  消防安全規定制度 31

  一、管理組織

  1、超市消防工作以貫徹“預防為主,消防結合”的方針,根據商場的特殊性,實行由店總經理到各班崗位的逐級防火責任制原則:即“誰主管、誰負責,誰在崗,誰負責”。

  2、商場成立以店總經理為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的消防安全領導小組,各部門負責人為安全領導小組成員,負責商場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商場防損部設立消防督查組,協助消防第一責任人開展消防管理工作,主管商場消防安全,落實消防安全管理防火規章制度,并與各部門負責人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

  4、各部門負責人負責本部門范圍內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貫徹落實《消防管理制度》及各種防火規章制度。督促本部門員工加強消防知識的學習,發現隱患問題及時整改,配合、協助防火督察組開展管理工作。

  5、商場內所有員工必須遵照執行《消防管理制度》,自覺維護商場消防安全,保護商場消防設施,報告火警,無條件參加滅火工作的義務。

  二、防火監督制度

  1、商場在營業時間,必須確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暢通無阻,嚴禁將安全出口門上鎖,通道堵塞。嚴禁任何人任何時間在商場內吸煙。

  2、安全出口通道、樓梯口應設置符合消防法規要求的.應急燈光照和應急疏散指示燈。

  3、按消防法規配置足夠滅火器材、設施、設備及報警電話,不得擅自損壞、挪用消防設施;不得圈占、埋壓、堵塞消火栓;不得在消防器材上放置、裝貼、懸掛任何與消防無關的物品;不得亂用消防專用電源、消防水,噴淋頭下50厘米內不準堆放物品。防火卷簾門下面嚴禁堆放任何物品。

  4、消防控制中心必須保持24小時有人值班,值班人員必須由專人操作監控設施、設備,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值班室。當報警時,當值人員立即派人前往查看原因,確認火情后,立即通過廣播和警鈴疏散人員,通知單位領導和義務消防隊員,并啟動相應滅火設備。

  5、配送中心倉庫管理人員,負責倉庫的防火安全,遵守《倉庫防火管理規定》,生鮮處加強液化氣灶、氣房的管理,嚴格遵守《液化氣灶管理規定》,操作人員嚴格遵守操作規程,不準違規操作。

  6、消防安全領導小組,每月不得少于次對商場的消防安全進行大檢查,防火督察組每周不得少于一次組織本部門和相關部門的消防安全檢查,檢查時必須有部門負責人親自帶隊,參加檢查時按照《消防安全檢查規定》進行。

  7、各部門必須遵照安全用電管理規定,嚴禁超負荷使用電器,需要更改或增設線路時,需由工程部正式電工操作,不得私自亂接、亂拉電線。使用大功率電器時,工作人員不得擅自離開,營業時間結束后工作人員關閉所有必須關閉的電源。

  8、專柜裝修必須按照《專柜裝修管理規定》執行,嚴禁在商場營業時動火作業,如必須動火時,須通知防火督察組,填寫臨時動火申請單,按照臨時動火申請單,按照《臨時動火管理規定》,落實安全防范措施方可動火。

  9、商場出售氣體打火機、摩絲、甲烷等商品時,只準少量存放,最多進貨量不得超出兩天的售量,并且集中專人保管。禁止出售煙花、爆竹、香蕉水等易燃、易爆物品及各類有毒物品。

  10、防火督察組負責商場防火宣傳,收集有關的消防信息,制定宣傳計劃,布置宣傳內容。

  11、商場內所有員工必須接受消防知識的培訓、教育,參加滅火技能訓練,遵守《消防安全培訓管理規定》。

  12、商場必須成立義務消防隊,防損部所有的防損員為義務消防隊員,其余各部門的消防骨干為義務消防隊員,義務消防隊必須參加消防知識的學習,接受防火技能訓練,防火督察組負責義務消防的培訓、教育工作。

  13、消防安全領導小組,每年不得少于一次組織所有員工參加消防學習,防火督察組負責制定消防演習方案,即《火災應急方案》、《人員疏散計劃》等,要求全員動員,責任到人。

  消防安全規定制度 32

  社會各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符合本單位特點的各種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通常應當包括以下一些制度和內容。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基本內容包括:

  (1)要充分利用壁報、黑板報、有線廣播、標語、安全標志牌、舉辦培訓班等方式方法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普及教育;

  (2)對新進入單位的職工(包括季節工、臨時工、外包工等)通常要進行單位、科室(車間)和班組三級消防安全知識教育,經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崗,對特殊工種還應當進行專門的消防安全培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3)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應當制度化,單位每月可以確定1-2天作為消防安全活動日,分析消防安全情況,學習有關規定和消防安全知識,分析和整改火災隱患;

  (4)義務消防隊應當在年初、年中或開業、使用前進行必要的消防演習活動,每年對全體職工進行一次消防安全知識考核;

  (5)應當向外來人員宣傳消防安全知識和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應當主動同鄰近單位和當地居民組織搞好消防安全聯防工作;

  (6)發生火災后,應當適時組織召開火災現場會,進行現場的消防安全教育等。

  (二)防火巡查、檢查制度

  基本內容包括:

  (1)實行逐級防火責任制,通常應當規定單位領導每月檢查、部門領導每周檢查、班組領導每日巡查、崗位職工每日自查;

  (2)檢查之前應當預先編制相應的防火檢查表,規定檢查內容要點、檢查依據和檢查合格標準;

  (3)檢查結果應當有記錄,對于查出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整改等。

  (三)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

  基本內容包括:

  (1)、單位必須按規定配備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

  (2)按規定配備防火門和其他應急疏散設施;

  (3)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必須保障暢通,不得堵塞;

  (4)應急照明燈和疏散指示標志必須按規定進行檢修,保證完整、好用;

  (5)常閉式防火門不得處于開啟狀態,閉門器必須完整。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基本內容包括:

  (1)消防(控制室)應當配備專門操作人員,并實行時值班制度;

  (2)消防系統的操作維護人員在上崗前應經過專門培訓,熟練掌握系統的工作原理和操作規程、常見故障排除方法,并持證上崗;

  (3)控制室操作人員值班時,必須堅守崗位,密切注意各設備的動態;

  (4)消防控制室操作維護人員對本建筑物內的各種消防設備進行監視和應用,作好日常的技術管理;

  (5)作好各種情況記錄,及時提供有關信息,給單位領導當好參謀,協助有關領導做好防火、滅火工作;(6)根據當地消防工作的需要,完成上級領導和消防機構布置的工作任務,接受消防機構的檢查。

  (五)消防設施和器材管理制度

  基本內容包括:

  (1)消防設施和器材不得隨意挪作他用;

  (2)消防設施和器材應當定期進行檢測,發現損壞應當及時維修或更換;

  (3)滅火藥劑失效以后應當及時更換新藥劑;

  (4)消火栓不得埋壓,道路應當暢通無阻;

  (5)消防器材的配置種類、數量及配置地點,應當由專人負責,配置地點應當有明顯標志等。

  (六)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基本內容包括:

  (1)認真研究本單位存在的火災隱患,根據本單位實際,制定出一整套切實可行的整改方案;

  (2)按要求對存在的火災隱患進行徹底整改,對整改內容不清楚的,應及時向消防機構匯報;(3)對歷史遺留的火災隱患,無法按時整改的,應及時向當地政府和消防機構匯報,并拿出切實可行的防范措施,防止發生火災事故;(4)實行責任制,落實“四定”,整改完畢后,應及時向消防機構送達整改回執。

  (七)用火、用電管理制度

  基本內容包括:

  (1)確定廠區內的用火管理區域范圍;

  (2)對于儲存或處理可燃氣體、液體、粉塵的設備,動火檢修前應當進行清洗、置換等安全處理;

  (3)規定火爐取暖場所和吸煙場所的具體防火要求;

  (4)劃分動火作業級別,規定動火作業審批權限和手續,實行“四不動火”制度,亦即:預防措施不落實不動火、沒有經過批準的動火證不動火、現場沒有消防安全監護人員不動火、風天不在戶外動火。

  (八)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基本內容包括:

  (1)規定本單位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類別、品種和防火防爆場所;

  (2)規定收發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和進入防火防爆場所手續;

  (3)制定各類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防火、防爆和滅火措施;

  (4)規定專人負責保管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對防火防爆場所的看管等。

  (九)、專職和義務消防隊消防隊的組織管理制度

  基本內容包括:

  (1)單位應根據消防法律的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或義務消防隊;

  (2)專職和義務消防隊由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領導,業務上接受當地消防機構的指導;專職消防隊的建立或撤銷必須經當地消防機構會同單位的主管部門商定;

  (3)企業專職消防隊的消防人員列入生產人員,享受本單位職工的保險、工資、獎勵和福利待遇;

  (4)義務消防隊的人數根據單位的具體情況確定;可以分為滅火行動組、疏散引導組、通訊聯絡組、安全防護救護組等;

  (5)單位應定期組織培訓班,對隊員進行防火、滅火常識和基本技能的教育。

  (十)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制度

  基本內容包括:

  (1)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組織機構;組織機構包括: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

  (2)各組成員應當分工明確,熟練掌握消防業務基本技能,能夠相互協凋;及時有效地撲救初起火災;

  (3)單位應當經常組織消防知識和業務技能的培訓和教育;

  (4)單位應當對配置的消防設施和器材及時進行維修保養,確保完好有效;

  (5)重點單位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其他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應急方案,至少每年組織一次演練。

  (十一)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制度

  基本內容包括:

  (1)敷設燃氣管線、電氣線路、安裝和維修燃氣、電氣設備,必須由正式參加特殊工種培訓人員承擔;

  (2)電加熱設備必須有專人負責使用和監管,離開時通常要求切斷電源;

  (3)能夠產生靜電易引起火災的場所,必須安裝消除靜電的裝置和采取消除靜電的措施;

  (4)遭雷擊容易引起火災的場所,應當安裝避雷裝置;并應在雷雨季節來臨前,進行接地電阻檢測;

  (5)危險場所應當遵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安裝相應的防爆電氣設備;

  (6)對于燃氣管線、電氣線路和設備應當有專人負責監管,定期檢查等。

  (十二)消防安全工作獎懲制度

  基本內容包括:

  (1)對于消防工作制定具體的獎懲條件和標準;

  (2)對于消防工作成績突出的下屬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規定具體的評獎標準和方法;

  (3)對于違消防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的下屬單位和個人,除由司法機關、機關依法進行刑事處罰、行政處罰之外,單位應當規定具體的內部行政處分標準和方法。

  (十三)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內容

  主要有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制度,重點部位的防火管理制度,重點工種的防火管理制度等。基本內容包括:

  (1)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制度

  ①積極協助消防機構保護火插、調查火災原因;

  ②對于火災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提出具體的防范措施和改進措施;

  ③實行火災事故處理的“三不放過”原則,亦即沒有查清起火原因不放過,單位領導和火災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處理以及單位職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和改進措施不放過。

  ⑵重點部位的防火管理制度。單位內的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致包括:汽油庫、汽車庫、變配電室、化驗室、鍋爐房、倉庫以及涉及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崗位等。這些重點部位應當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可行的防火管理制度。

  ⑶重點工種的防火管理制度。單位內的重點工種致包括:警衛值班員、電焊工、氣焊工、油漆工、倉庫保管員以及涉及易易爆危險物品崗位上的操作工等。這些重點工種及其所在崗位也應當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可行的防火工作職責和防火管理制度。

  單位內部的消防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制定完畢,要下發所屬各部門討論修改后,以單位正式文件印發。通常還要裝訂成冊以便于查閱,并在有關場所懸掛相關的規章制度掛板以便于有關人員隨時對照執行。

  消防安全規定制度 33

  (一)消防常規工作

  一、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

  1、關于消防工作,我國已有相應的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各班要認真學習這些法律法規,并嚴格按法律法規的要求做好消防工作,確保師生生命財產的安全。

  2、預防為主的含義是查隱患,找漏洞,防患于未然。諸如學校建筑的配電箱、電路、電線的布局,易燃品的堆放,建筑物的安全出口等。

  3、防消結合的含義是購置消防器材、配備專兼職人員、研究總結、推廣普及消防知識和技術,以防止火災事故發生。在火災發生時,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

  二、制訂消防職責書,落實消防職責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有以下消防工作職責: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2、實行防火安全職責制,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人。

  3、針對學校實際、特點,對師生員工進行消防宣傳教育。

  4、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5、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和疏散應急照明裝置,并定期組織檢查、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貼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

  7、學校與班主任、住校生管理教師簽訂安全職責書,在落實消防職責制的過程中,必須掌握以下工作情景,確保消防工作落到實處:學校師生員工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情景;防火檢查制度的制定和落實情景以及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景;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確定和管理情景;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存放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景。

  三、抓好消防宣傳,提高防火意識

  消防宣傳的目的在于提高學校的防火意識,在每學期開學初召開安全教育大會,在每年“安全教育日活動”、“11?9”消防日抓好消防宣傳,在平時還應把消防知識的資料納入教學計劃中,同時利用主題班會、隊會和升旗儀式對師生進行消防常識的教育,增強其處理火災突發事故的應變能力和自救本事。

  四、消防督查

  消防監督檢查的形式主要有:

  1、定期監督檢查和抽樣性監督檢查。

  2、對校內公眾聚集場所和大型活動舉辦前的消防監督檢查。

  3、對校內違規違法使用電器設備的監督檢查。

  4、針對重大節日、重大活動、火災多發季節、開學前和放寒暑假前的消防監督檢查。

  5、其他根據需要進行的專項監督檢查。

  6、校內的教學樓、實驗室、食堂、禮堂、圖書室、供電設施、會議室、多媒體教室、中心機房等集中區是火災隱患檢查的重點區域。

  7、要利用寒暑假的.空檔對以上重點消防場所,進行集中檢查、維護、保養,以備開學行課時安全使用。

  (二)消防管理制度

  一、實驗室消防安全管理

  1、重儀器設備、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品必須有專人保管,專柜存放,并登記造冊,嚴格執行領用制度。

  2、實驗室儀器設備放置要定位,并按其性能和要求,分別做好防火、防潮、防塵、防震、防爆、防銹、防腐蝕、防盜等工作,使儀器設備經常處于完善可用狀態。

  3、實驗室內工作人員必須熟悉本崗位的防火要求,熟悉所配滅火器的使用方法,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切實重視安全教學。

  4、實驗人員每一天應清掃設備和場地、堅持實驗室整潔衛生。

  5、實驗室內禁止吸煙和使用明火,如確需使用明火時,必須清理好周圍易燃物品,確保安全。

  6、實驗室電源開關、線路、設備應定期檢查,發現安全隱患時,應及時報告有關部門進行維修及整改;實驗員下班前必須關掉電源開關,下班后因實驗需要繼續使用電器的,必須經實驗室管理人員同意,并安排專人看護;實驗室內不準亂拉亂接電源線,以免用電超負荷。

  7、消防設施及器材應堅持性能良好,嚴禁丟失、挪用及人為損壞。

  8、學生上實驗課前必須進行防火教育,使學生了解和掌握有關防火要求和安全知識,確保實驗課期間的安全。

  9、組織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整改。

  二、多功能教室、計算機機房的消防安全管理

  1、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多功能教室、計算機和機房內的空調、打印機、電源開關、電度表、電源線等電器設備,發現安全隱患要及時整改和上報有關部門。

  2、多功能教室、計算機機房內嚴禁吸煙及使用明火,要有防火標志。

  3、多功能教室、計算機管理人員必須熟悉本崗位的防火要求,熟悉所配滅火器的使用方法,嚴格執行各項操作技術規程,切實重視安全教學。

  4、多功能教室、計算機較集中的機房,配備足夠的滅火器,并放置在明顯的地方。

  5、堅持多功能教室、機房內通道暢通,機房出入口處應配備事故應急照明裝置。

  6、多功能教室、機房內的電源、電纜、地線及燈具等電器應嚴格按規范要求進行安裝,不準亂拉亂接電源;計算機停止使用時,必須關機和切斷電源。

  7、多功能教室、機房內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8、凡多功能教室、機房內部裝修,其地面、頂棚和墻面應采用抗燃材料,施工單位應將防火設計、裝修圖紙送學校審核備案并報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批方可施工,裝修竣工后,應經學校會同公安消防相關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9、管理好消防設施、器材,嚴禁損壞、丟失、挪用,堅持器材性能良好,掌握滅火方法。

  三、圖書室、檔案室消防安全管理

  1、圖書室、檔案室的電源、電纜、地線及燈具等應按規范要求進行安裝,不得亂拉亂接電源線。

  2、圖書室、檔案室內嚴禁吸煙、使用明火和燃燒蚊香等。

  3、圖書室、檔案室管理人員下班前必須切斷室內電源、關好門窗。

  4、圖書室、檔案室各崗位應制定嚴格的操作規程,并指定專人負責檢查監督。

  5、堅持圖書室、檔案室通道、安全出入口的暢通,嚴禁在安全出入口和通道上堆放雜物、書籍。

  6、圖書室、檔案室重要部位配備足夠的滅火器材。

  7、圖書室、檔案室內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8、管理好消防設施、器材,嚴禁損壞、丟失、挪用,掌握滅火方法。

  四、食堂消防安全管理

  1、安排專人管理食堂。

  2、炊事人員工作時嚴禁吸煙。

  3、食堂管理人員每一天下班時要關掉燈具、電器電源開關。

  4、保管好消防設施和器材,嚴禁損壞、丟失和挪用,堅持器材性能良好,器材周圍不得堆放雜物。

  五、學校出租房的消防安全管理

  1、出租房管理領導要定期檢查租房戶消防安全情景,并督促乙方及時整改,對拒不整改的,學校強行收回出租房。

  2、學校要對乙方做好消防安全知識的宣傳工作。

  3、必要時,學校給出租房配備消防設施。

  4、學校出租房不得有危及師生人身安全經營項目。

  5、嚴禁乙方有危及出租房結構安全的施工。

  消防安全規定制度 34

  為了加強倉庫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倉庫免受火災危害。因此制定了倉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一起來閱讀學習以下倉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吧!

  第一條為了加強倉庫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倉庫免受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倉庫消防安全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倉庫消防安全由本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

  第三條本規則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監督機構負責監督。

  第四條本規則適用于國家、集體和個體經營的儲存物品的各類倉庫、堆棧、貨場。

  儲存火藥、炸藥、火工品和軍工物資的倉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二章組織管理第五條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倉庫建筑設計,要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并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倉庫竣工時,其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消防監督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條倉庫應當確定一名主要領導人為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倉庫防火負責人負有下列職責:

  一、組織學習貫徹消防法規,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組織制定電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邏等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三、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業務培訓和考核,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四、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五、領導專職、義務消防隊組織和專職、兼職消防人員,制定滅火應急方案,組織撲救火災;

  六、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第八條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應當配備專職消防干部;其他倉庫可以根據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人員。

  第九條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和火災危險性大、距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倉庫,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

  第十條各類倉庫都應當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業務培訓,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條倉庫防火負責人的確定和變動,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備案;專職消防干部、人員和專職消防隊長的配備與更換,應當征求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意見。

  第十二條倉庫保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條對倉庫新職工應當進行倉儲業務和消防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四條倉庫嚴格執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帶班人員應當認真檢查,督促落實。第三章儲存管理第十五條依據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按照倉庫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程度分為甲、乙、丙、丁、戊五類。

  第十六條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分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間距。堆場的`總儲量以及與建筑物等之間的防火距離,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第十七條甲、乙類桶裝液體,不宜露天存放。必須露天存放時,在炎熱季節必須采取降溫措施。

  第十八條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與垛間距不小于一米,垛與墻間距不小于零點五米,垛與梁、柱間距不小于零點三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條甲、乙類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并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第二十條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須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和空氣干燥的場所儲存,并安裝專用儀器定時檢測,嚴格控制濕度與溫度。

  第二十一條物品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后,方準入庫。

  第二十二條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條使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等沾油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應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處理。

  第二十四條庫房內因物品防凍必須采暖時,應當采用水暖,其散熱器、供暖管道與儲存物品的距離不小于零點三米。

  第二十五條甲、乙類物品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其他庫房必需設辦公室時,可以貼鄰庫房一角設置無孔洞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其門窗直通庫外,具體實施,應征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同意。

  第二十六條儲存甲、乙、丙類物品的庫房布局、儲存類別不得擅自改變。如確需改變的,應當報經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第四章裝卸管理第二十七條進入庫區的所有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防火罩。

  第二十八條蒸汽機車駛入庫區時,應當關閉灰箱和送風器,并不得在庫區清爐。倉庫應當派專人負責監護。

  第二十九條汽車、拖拉機不準進入甲、乙、丙類物品庫房。

  第三十條進入甲、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是防爆型的;進入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

  第三十一條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后,不準在庫區、庫房、貨場內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條庫區內不得搭建臨時建筑和構筑物。因裝卸作業確需搭建時,必須經單位防火負責人批準,裝卸作業結束后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條裝卸甲、乙類物品時,操作人員不得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對易產生靜電的裝卸設備要采取消除靜電的措施。

  第三十四條庫房內固定的吊裝設備需要維修時,應當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經防火負責人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三十五條裝卸作業結束后,應當對庫區、庫房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離人。第五章電器管理第三十六條倉庫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規范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甲、乙類物品庫房和丙類液體庫房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安全規定。

  第三十八條儲存丙類固體物品的庫房,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六十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當使用日光燈等低溫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流器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第三十九條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離不得小于零點五米。

  第四十條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護。

  第四十一條庫區的每個庫房應當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

  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

  第四十二條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第四十三條倉庫電器設備的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對提升、碼垛等機械設備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置防護罩。

  第四十四條倉庫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防雷設計安裝規范的規定,設置防雷裝置,并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第四十五條倉庫的電器設備,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電工應當嚴格遵守各項電器操作規程。第六章火源管理第四十六條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志。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的人員,必須登記,并交出攜帶的火種。

  第四十七條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庫房外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證,經倉庫或單位防火負責人批準,并采取嚴格的安全措施。動火證應當注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護人、批準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第四十八條庫房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在庫區使用時,應當經防火負責人批準。

  第四十九條防火負責人在審批火爐的使用地點時,必須根據儲存物品的分類,按照有關防火間距的規定審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到人。

  第五十條庫區以及周圍五十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第七章消防設施和器材管理第五十一條倉庫內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條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

  第五十三條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修、保養、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占、埋壓和挪用。

  第五十四條甲、乙、丙類物品國家儲備庫、專業性倉庫以及其他大型物資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的規定安裝相應的報警裝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隊的宜設置與其直通的報警電話。

  第五十五條對消防水池、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經常進行檢查,保持完整好用。地處寒區的倉庫,寒冷季節要采取防凍措施。

  第五十六條庫區的消防車道和倉庫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等消防通道,嚴禁堆放物品。第八章獎懲第五十七條倉庫消防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十八條對違反本規則的單位和人員,國家法現有規定的,應當按照國家法視予以處罰;國家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關法規、規章進行處罰;

  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第九章附則第五十九條儲存丁、戊類物品的庫房或露天堆棧、貨場,執行本規則時,在確保安全并征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適當放寬。

  第六十條鐵路車站、交通港口碼頭等晝夜作業的中轉性倉庫,可以按照本規則的原則要求,由鐵路、交通等部門自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六十一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委根據本規則制訂的具體管理辦法,應當送公安部備案。

  第六十二條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消防安全規定制度】相關文章:

消防安全規定03-18

婚假的規定03-03

新規定作文09-24

食堂就餐規定03-19

駕校新規定12-19

高效課堂規定09-14

關于考勤規定03-14

車輛年檢時間規定07-23

空調使用規定12-17

主站蜘蛛池模板: 平昌县| 乌拉特前旗| 米林县| 临桂县| 阿巴嘎旗| 县级市| 勃利县| 宁波市| 凤冈县| 纳雍县| 丘北县| 漾濞| 若尔盖县| 韩城市| 丹巴县| 偃师市| 甘南县| 定襄县| 永顺县| 夏津县| 永善县| 兴业县| 中阳县| 乡城县| 道真| 湘潭市| 石嘴山市| 洪湖市| 黔东| 黄骅市| 太仓市| 灵山县| 新邵县| 洛浦县| 泾源县| 台湾省| 南郑县| 巴塘县| 青州市| 绍兴市| 大田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