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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環境信息的披露與鑒證
一、環境信息及其披露環境信息涉及環境風險、環境影響、環境政策、環境目標、環境成本、環境負債和環境績效等。這些信息可以通過年度報告(包括財務報表)、專門的環境績效報告等各種披露方式提供給有關使用者。近年來,在不少國家特別是發達國家中,一些企業尤其是跨國公司已經對外提供環境報告,而且對外披露企業的數量呈不斷增長的趨勢。但各國目前的環境信息披露主要是自愿性的,環境報告的內容和格式也是多彩紛呈,國家對此予以規范的很少,環境報告的發展尚處于探索階段。從環境報告的內容看,有的國家主要是圍繞環境問題導致的財務影響進行披露,而有的國家則是針對環境績效進行披露。隨著人們環保意識的增強,環境報告的使用者也日益增加,主要包括股東或潛在的所有者、企業的管理者、企業的雇員、競爭者、債權人、保險商、財務顧問和分析家、媒體記者、供應商和顧客,以及當地社區、政府監管部門、環保機構等。
二、環境信息披露的鑒證
隨著對環境報告需求的不斷增加,也產生了對環境報告鑒證的需要,出現了一種新的專業服務--環境信息鑒證,也稱之為“環境審計”。它是指對企業所披露的與環境有關的信息進行驗證,也就是針對環境信息提供可信性保證服務。國外已有不少企業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從事此類業務。對環境信息的鑒證將成為注冊會計師服務的一個新領域。
對信息進行驗證必須要有適當的評價標準。聯合國國際會計和報告標準政府間專家工作組(ISAR)的《環境會計公告》為進行財務報表的環境審計提供了可依據的評價標準。國際會計師聯合會也于1998年3月頒布了有關在財務報表審計中考慮環境事項的實務公告,為注冊會計師進行環境審計提供了實務性指導。該實務公告對環境審計的要求,重點包括以下三個方面:(1)考慮相關的法律法規;(2)充分了解企業與環境問題相關的情況;(3)利用環境專家的工作。該實務公告還提供了兩個很有用的附錄:一是注冊會計師在了解企業情況時需要提出的問題,包括了解企業環境控制程序方面的問題;二是注冊會計師可實施的審計程序。
國際審計實務委員會及其他一些國際組織也已開始研究制定專門的環境報告鑒證準則和指南,但在此方面仍存在許多難題,如對于環境報告的信息應如何進行披露等還缺乏適當的評價標準,都尚需理論界和實務界作進一步的探索和努力。
三、環境信息披露與鑒證在我國的運用
從環境會計實務方面看,我國政府、企業和會計實務界對環境會計還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目前還沒有專門的環境會計準則或相關規定,在企業會計制度及信息披露的相關法規中也很少涉及環境問題。在環境信息披露方面,只是在中國證監會發布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招股說明書》中有兩處涉及環保問題:一是在規定應說明的政策性風險時提到“環保政策的限制或變化等可能引致的風險”;二是在規定“募股資金運用”時,對屬于直接投資于固定資產項目的,要求發行人可視實際情況并根據重要性原則披露“投資項目可能存在的環保問題及采取的措施”。但是對于上市公司的年報卻沒有關于環境問題的具體披露要求。由于缺乏明確的法定要求,企業在環境問題的會計處理及信息披露方面的 做法不一,存在很大差異,以致影響會計信息的質量。另外,我國獨立審計準則中也沒有關于環境問題的專門準則或具體規定。在環境會計理論方面,我國會計理論界對于環境會計問題還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缺乏深入、系統、全面的研究,特別是真正具有可操作性的研究。
但從另一方面看,我國政府、企業和社會公眾對環境問題還是非常重視的。國家已經頒布了許多關于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國務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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