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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氣管理制度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對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惱吧,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液化石油氣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液化石油氣管理制度1
1.液化石油氣的汽車運輸應配固定的駕駛員和押運員,駕駛員和押運員必須經專業部門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駕駛員和押運員必須熟悉下述安全技術知識:
⑴應執行國家頒發的《液化石油氣槽車安全管理規定》及市《關于化學危險物品安全運輸的規定》。
⑵液化石油氣的物理化學性質。
⑶槽車及盛裝液化石油氣容器的技術技能,裝卸作業安全操作規程,防火滅火知識,以及發生事故的處理辦法。
⑷城市和公路運輸安全知識。
⑸能熟練使用車上的滅火器材和緊急切斷裝置。
2.駕駛員在行駛時除必須遵守交通規則,聽從交通管理人員的指揮外,還應遵守下列規定:
⑴槽車應持有由市勞動局頒發的《槽車使用證》,并應安全設施齊全,印有色帶和嚴禁煙火標志及具有良好靜電導除裝置。(排氣管上有火星熄滅裝置)。
⑵按當地公安、交通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路線和車速行駛。
⑶車上應有押運人員。
⑷不準拖掛其他車輛,不得攜帶其他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禁止其他人員搭乘。
⑸車上嚴禁吸煙。
⑹通過涵洞、立交橋時,必須注意標高,并減速行駛。
⑺當罐內液化氣溫度達40℃時,應采取防止繼續升溫升壓措施,把槽車開到陰涼處或噴水降溫。
3.槽車的停放必須遵守下列要求:
⑴槽車應停放在指定的專用停車場和車庫內。重車只能停在停車場,不準停放在車庫。
⑵不準將槽車停放在機關、學校、廠礦、橋梁、倉庫、車站、碼頭和人員稠密的.公共場所及有明火地方。
⑶雷雨時,槽車運輸不準裝卸,不準停放在大樹下。
⑷途中確需停放時,駕駛員和押運員不得同時遠離槽車,必須留有一人監護,車輛停靠應注意行人,不要靠近或停留,以防發生意外事故。
⑸停放位置應通風良好,十米以內不得有明火和建筑物,夏季應有遮陽措施,防止暴曬。
⑹途中發生故障檢修時,應采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不準明火作業。
⑺途中停放超過六小時,應與當地公安部門聯系,并按指定地點停放。
⑻重車不隨意停放過夜,若確需停放過夜,須向主管領導匯報,并在公安部門指定地點存放,同時派人看管。
4.運輸途中發生液化石油氣泄漏時的處置措施:
⑴關閥堵漏,切斷氣源。如閥門失靈,要采取倒罐、降壓或用木塞、橡皮軟圈緊固等措施,以制止繼續泄漏。
⑵熄滅火源,防止爆炸。發現泄漏時不準起動車輛,迅速熄滅下風方向和周圍的一切火源,設立警戒區,斷絕交通,防止其他機動車輛及帶火種的人員盲目進入泄漏區。
⑶立即向當地公安消防部門及本單位領導匯報,同時設置警戒線,采取防火滅火措施,并組織泄漏區人員向逆風方向疏散。
5.運輸途中因液化氣大量泄漏而起火時的處置措施:
⑴立即停車,迅速切斷氣源。對著火罐或未著火罐進行冷卻降溫,控制壓力,利用車上滅火器格進行滅火,防止爆炸,同時應及時先向單位及當地公安消防部門報警。
⑵搞好疏散,防止蔓延。對貯運液化石油氣的槽車、鋼瓶,凡有可能的,要迅速轉移到安全地帶。并設立警戒線,嚴禁火種入內。
⑶減壓滅火,關閥堵漏。應采取倒罐、排空、降壓,同時注意防止產生負壓,減少氣體供給量,并在減緩燃燒強度的基礎上,關閥堵漏,采用各種滅火措施,迅速滅火。在未撲滅火焰之前,不得盲目關閥,避免殘留氣體形成回火,引起爆燃。
液化石油氣管理制度2
1、入庫車輛必須先通過安全檢查,被許可后才能進入庫區。
2、汽車槽車只準駕駛員一人進入庫區。
3、站區內車輛停靠好后必須全車熄火,不準在站區內修車或急剎車。
4、汽車槽車經過安全員檢查許可后,方可進行充裝。在安全員有事外出時,生產部門主管可代行安全職責。
5、安全檢查內容包括:槽車證明、執照齊全、安全閥、壓力表、溫度表、緊急切繼閥、液位計安全可靠,并認真做好記錄。
6、充裝工必須做好充裝過程的記錄。
7、充裝過程必須有人監督。
8、充裝完畢后必須安全員檢查后方可出庫。
9、一臺車輛在充裝時,另外車輛不得發動。
10、充裝過程發生泄漏,必須立即停止充裝,并及時處理。
11、有事故隱患車輛或證照不齊車輛嚴禁充裝。
12、超過檢驗期車輛嚴禁充裝。
13、液化石油氣汽車槽車嚴禁超裝。
液化石油氣管理制度3
為加強液化氣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切實做到防患于未然,特制定本制度:
一、熟悉小區煤氣管道線路的走向、總閥、分閥、單元閥的位置。發現問題,應立即報告物業部服務中心和煤氣公司。
二、在每天巡視時,注意住宅區內(包括煤氣管道走向、路線閥門、走廊、天臺),如懷疑有煤氣味,必須迅速關閉煤氣閥,并同時通知煤氣公司來檢查。打開所有門窗使樓宇空氣流通。
三、發生煤氣泄漏時,切勿吸煙、點火,嚴禁按動門鈴、對講系統開關,集體電閘及電器用具,對講機,電話。
四、發生煤氣火情時,管理人員應及時撥打電話'119'報警,說明正確地址及詳細情形,同時通告煤氣公司。煤氣公司電話:
五、住戶內發生煤氣泄漏應'用手拍門'及時通知住戶氣體泄漏事件,并請住戶關上所有氣體供應閥,打開門、窗,使空氣流通,并按上述三、四條方法處理,如情況嚴重,應通知住戶有秩序地撤離現場。
液化石油氣管理制度4
1.除上級主管領導、安全防火部門人員外,非值班人員嚴禁進入,如有參觀者,須經領導批準,進行登記后方可進入。
2.進入站區大門,嚴禁吸煙,并交出一切火種。
3.穿有鐵釘鞋者,不準進入站區。
4.值班人員必須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做到定人員、定班次,不得無故缺勤,不準擅離工作崗位,隨時關鎖好站區大門。
5.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范和交接班制度,認真做好各種記錄。
6.經常檢查供氣室和廚房灶具上的壓力表,開關閥門和管道接口處有否損壞或漏氣,及時做好維修和保養工作。
7.站區內必需安裝防爆燈具、防爆排氣風扇、自然通風口及防爆防火安全門,電氣開關必須裝在值班室內。值班人員要經常檢查,發現設備存在問題應立即報修。
8.站區內各部位必須配備消防滅火設備,并時刻保持完好狀態。
9.發現問題要及時向主管部門或保安部報告。
10.工作人員必須熟練掌握防火滅火知識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液化石油氣管理制度5
1、消防器材設備由設備管理員負責檢查、測試和維修保養。
2、對所有滅火器材應每12個月組織或委托維修單位進行一次功能性檢查。掌握各類滅火器的有效使用年限,到期強制報廢。
3、滅火器、防毒面具、滅火毯等應當建立維護、管理檔案,記明類型、數量、設置部位和維護管理責任人,并制作維護、保養卡進行明示。
4、消防器材日常衛生清潔、管理指派專人負責。
5、消防器材應置放在便于取用的規定地點,不準隨意挪動。每次使用后應及時檢查,充裝藥粉,以備急用。
液化石油氣管理制度6
1、各種承壓儲罐應符合《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規定,其液面計、壓力計、溫度計、呼吸閥、阻火器、安全閥等安全附件應完好。
2、易燃、可燃液體和液化石油氣的儲罐和管線的絕緣材料、裝卸棧臺、安全梯和管架等,均應用非燃燒材料建造。
3、液化石油氣及閃點低于28℃、沸點低于85℃的易燃液體儲罐,無絕熱措施時,應設冷卻水噴淋設施,達到降溫的'目的。罐體外部宜涂刷防止熱輻射材料。設施的電器開關設置在遠離防火(護)堤外,不準將電器開關設在防火(護)堤內。
4、易燃、可燃液體和可燃氣體儲罐區內,不應有與儲罐無關的管道、電纜等穿越,與儲罐有關的管道穿過防火(護)堤時,洞口應用不燃材料填實,電纜宜采用跨越防火(護)堤方式鋪設,應設置可燃氣體檢測報警裝置。
5、罐區防火(護)堤的排水管應相應設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設置切斷閥。
6、對于儲存沸點低于25℃的液體危險品的空儲罐,應制訂先充滿液體蒸氣至飽和蒸氣壓后,再充該液體的操作工藝規定,避免空罐進液體閃蒸而使鋼材產生低溫脆變破壞。
7、儲罐的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應按照《石油庫設計規范》設置。
8、同種液體危險化學品應設置二個以上互通的等儲存能力的儲罐,以備突發異常情況時互輸。
液化石油氣管理制度7
1目的:加強設備的日常維護檢修,提高設備使用效率,確保生產正常進行。
2適用范圍:適用于液化石油氣灌裝站主機、輔機、電器設備等的事故管理。
3職責:
3.1各輪班(組)負責調查一、二級事故的原因分析及事故填報工作,本著“三不放過”原則教育員工,采取有利措施進行整改,防止事故的再次發生,按規定對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上報液化石油氣灌裝站第一負責人。
3.2液化石油氣灌裝站第一負責人負責三、四級設備事故的原因調查、分析、整改工作,并按規定對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進行考核落實。
4事故級別的劃分:按事故的經濟損失價值分為:
4.1一級事故:事故經濟損失在1-49元之間。
4.2二級事故:事故經濟損失在50-100元之間。
4.3三級事故:事故經濟損失在101-500元之間。
4.4四級事故:事故經濟損失在501元以上的。
5管理內容與要求
5.1事故的報告、分析
5.1.1各工序(班組)發生的設備事故必須在事故發生24小時內如實填寫事故報告單,報告單一式三份,按規定程序上報液化石油氣灌裝站第一負責人,液化石油氣灌裝站第一負責人審核后,返還責任部門二份。
5.1.2事故發生部門在報告單上應提出具體整改措施、整改期限,整改到人,防止事故的再次發生。
5.2事故的`分析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不推托扯皮。如涉及到事故原因無法確定時,應保護好現場,由液化石油氣灌裝站第一負責人組織進行分析確定,對最后確定的原因,責任部門必須執行裁決。
5.3事故的處理
5.3.1事故處理按事故級別按下列標準進行:
1、一級事故:責任部門負責人罰款20元/人,責任人罰款30元/人;
2、二級事故:責任部門負責人罰款40元/人,責任人罰款60元/人;
3、三級事故:責任部門負責人罰款100元/人,責任人罰款150元/人;
4、四級事故:生產主管罰款100元/人,責任部門負責人罰款180元/人,責任人罰款250元/人。
5.3.2事故處罰在當月工資中兌現。
5.3.3責任事故造成人員受傷,責任人承擔受害人的醫療費及誤工(人員工資)費用,在個人工資中分月扣回。
5.3.4責任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交由刑事部門處理。
液化石油氣管理制度8
(一)根據《北京市燃氣管理條例》、《北京市餐飲服務業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安全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企業要從取得燃氣經營許可的合法企業購買液化石油氣,要使用有燃氣運輸資質的企業運送氣瓶。
(三)使用的鋼瓶必須是具有鋼瓶生產資質廠家的產品,且在有效期內的合格鋼瓶,減壓器、膠管必須是經有關部門檢測合格的產品。
(四)配備兼職液化石油氣管理人員,負責燃氣灶具、鋼瓶、閥門等設施及液化石油氣使用過程中的安全管理。
(五)操作人員應掌握使用液化石油氣的正確方法,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使用燃氣設施。
(六)單氣瓶使用時,氣瓶與灶具的距離保持在0.5—1.0m之間。
(七)多瓶使用,應設置專用瓶庫,瓶庫與灶間硬管連接。
(八)專用瓶庫要通風良好,瓶庫內應使用防爆型電器,開關應安裝在瓶庫外。瓶庫應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配備滅火器材。瓶庫內不得堆放雜物、易燃、易爆物品,不許住人。
(九)空瓶與重瓶應分開放置,有明顯的.標志,并在鋼瓶放置的地點配備規定數量的滅火器。
(十)鋼瓶放置地點不得靠近熱源和明火,夏季應防止鋼瓶曝曬。嚴禁用溫度超過40度的熱源對鋼瓶進行加熱。
(十一)使用與液化石油氣配套合格的用氣灶具。
(十二)液化石油氣管理人員經常在角閥、瓶口等連接處進行試漏檢驗。
(十三)不得加熱氣瓶和自行處理鋼瓶內的殘液,或者拆修瓶閥等附件。
(十四)鋼瓶在搬運時,輕裝輕卸,嚴禁摔、砸、滾動、倒置。
(十五)發現問題及隱患及時進行整改。
液化石油氣管理制度9
1、用火審批權限:
(1)一級用火由液化石油氣灌裝站負責人會同施工單位用火負責人,對動火現場認真檢查定出可靠的防火措施,填寫火票。在動火的前一天報送公司,由公司報上級安全技術監察部門。由上級安全技術監察部門安全工作人員通過對動火現場進行檢查確認措施可靠并逐項落實后簽發火票,準許動火。但對那些必須在帶有可燃物料的設備、管線上動火的特殊用火,同時報請公司領導批準,方可動火。
(2)二級用火由液化石油氣灌裝站指定的具體用火負責人制訂防火措施、填寫火票,再經公司領導對動火現場進行檢查落實防火措施后批準動火。
(3)三級用火由施工單位負責人制訂落實防火措施,填寫火票、報送安全總監對動火現場檢查確認無問題時,可批準動火。
(4)固定用火區的審批應由用火單位提出申請經安全總監審查批準。
2、外單位在液化石油氣灌裝站內施工用火,應由施工單位的'施工員會同該項工程的負責人,按用火等級及審批權限會同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動火。
3、動火應嚴格執行安全用火管理制度,做到“三不動火”(即沒有經批準的火票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沒有防火監護人或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
4、各用火單位均應責成了解生產工藝過程,責任心強和出問題能正確處理的人為防火監護人,防火監護人必須時刻掌握用火現場的情況。檢查防火措施,如發現異常情況要及時采取措施并有權停止用火。
5、安全技術監察部門.消防部門及各級領導。有權隨時檢查用火,如發現違反用火管理制度或動火有危險時。可收回火票停止用火。并根據違反用火管理制度的情況嚴肅處理。
6、用火的基本原則:
(1)凡在生產儲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及管道上動火,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加好盲板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人孔、通風換氣,并經分析化驗合格、方可動火。
(2)正常生產的裝置內,凡是可動可不動的火一律不動。凡能拆下來的一定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動火,節假日凡不影響生產正常進行的用火一律禁止。
(3)用火審批人必須親臨現場檢查,落實防火措施后方可簽發火票。一張火票只限一處。一級用火審批時間不準超過8小時。液化石油氣灌裝站的二級動火,連續動火不超過24小時,管網區及特定安全區域二級動火不得超過二天。各三級動火點不超過三天。
(4)防火監護人和動火人在接到火票后,應逐項檢查防火措施落實情況,不符合防火措施和防火監護人不在場。動火人有權拒絕動火。
(5)簽發火票必須實行當班班長簽字有效制度。
(6)簽發火票人員除單位指定安全人員外,其它干部簽發火票必須是懂得生產熟悉流程,具有動火安全防范知識和處理應急事故能力的人。
液化石油氣管理制度10
為加強對液化石油氣罐車裝卸液的安全管理,根據國家和本市相關法規,特制定如下規定:
1.物流公司的罐車(以下簡稱罐車)須向市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申請《上海市液化氣體罐車使用證》后方能使用。
2.罐車應符合jt3130-88《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的有關規定。
3.罐車車輛標志必須符合gb13392-92《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的規定。
4.車輛的排氣管應采用前置式,安裝火星熄滅裝置,隨車配備相應滅火器材,車輛須安裝可靠的導除靜電裝置。
5.汽車罐車的駕駛員、押運員必須取得國家質檢部門核發的有效證件持證上崗,無關人員不得搭乘汽車罐車。
6.帶泵罐車的'卸液裝置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維護保養,維護保養單位須經國家質檢部門認可,并出具維護保養報告。
7.帶泵罐車須“專車專用”(用于加氣站),不允許挪作他用。
8.罐車隨車人員每日對卸液裝置須進行安全檢查(檢查內容包括管路系統、泵、流量計、緊急切斷閥、球閥等)并記錄。
9.在裝卸液過程中須加強現場監護,罐車隨車人員不得離開作業現場,做好記錄。
10.物流公司須對罐車隨車人員進行安全培訓,培訓內容應包括應急預案的演練等。
11.罐車在外單位卸液時,須要求對方提供合格的卸液軟管檢驗報告,如對方不能提供合格的檢驗報告,應拒絕卸液。
12.儲配分公司(以下簡稱分公司)應根據對卸車臺的裝卸軟管定期進行校驗,每半年至少校驗一次,校驗時采用氣壓試驗,試驗壓力2.7mpa。裝卸軟管的使用期限不超過三年,所選用裝卸軟管的額定工作壓力不低于裝卸系統最高工作壓力的4倍。
13.分公司的泵房操作工須持證上崗,在裝卸液過程不得擅離現場。
14.分公司須制定完整的應急預案,并加強演練。
上海液化石油氣經營有限公司
20xx/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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