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員工離職證明
在平平淡淡的日常中,大家總免不了要接觸或使用證明吧,證明是具有證明特定事件效力的文件。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寫好證明而煩惱吧,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員工離職證明,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員工離職證明1
xx先生/女士/小姐(身份證號為xxx)自20xx年xx月xx日入職我公司擔任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助理職務,至20xx年xx月xx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職期間無不良表現,經協商一致,已辦理離職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xx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日期:
員工離職證明2
茲有我司員工xxx,身份證號碼為,自xxxx年xx月xx日入職我司x項目部擔任職務,至x年xx月xx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工作期間無不良表現,經公司研究決定,同意其離職,已辦理交接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x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員工離職證明3
趙曉清,身份證號:46523xxx,自20xx年X月XX日入職我公司擔任技術部程序員,至20xx年X月XX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職期間無不良表現,經協商一致,已辦理離職手續。
特此證明。
明帆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蓋公章)
xx年xx月xx日
員工離職證明4
茲證明xxxx女士,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自xxxx年xxxx月xxxx日至xxxx年xxxx月xxxx日在我公司擔任xxxxxxxx職務。
現已辦理完所有離職交接工作,已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
特此證明!
xxxxxxxx公司
人事部
20xx年xxxx月xxxx日
員工離職證明5
茲證明xxx,性別:xx,出生于xxxx年xx月xx日,系xxx省xx市(縣)人,于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就職于本公司,在本公司服務期間無違法違紀行為,因xxxxx離職,最后職務為xxx。
特此證明。
xxx集團有限公司人力資源部
20xx年xx月xx日
員工離職證明6
茲證明:___,性別:_,身份證號:____,于20__年__月__日至20__年__月__日我司__職務;該同仁因個人原因離職,自20__年__月__日起與我公司正式解除勞動合同。
特此證明。
申明:此證明僅做離職證明之用,不做它用。
__有限公司
20__年__月__日
員工離職證明7
xxx,身份證號:xx,于20xx年xx月xx日申請離職,經研究,20xx年xx月xx日批準其離職。雙方商定:離職后,辦好交接工作;對于前期工作中的遺留問題,xxx須不定期來我公司,及時協助本單位解決相關問題。
根據相關保密協議,xxx不得在“與我公司存在競爭關系”的'公司任職;不得泄露我公司的重要客戶資料和相關技術,一年之內不能從事相關行業。
特此證明!
xxx公司(加蓋公章)
20xx年xx月xx日
員工離職證明8
茲有xx于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期間在我公司擔任X職務,在職期間,工作努力,無不良工作表現。現因xx原因申請離職,并已正式辦理離職等相關手續。以后其一切相關事宜均與我司無關。特此證明。
xx公司(加蓋公章)
20xx年X月X日
員工離職證明9
最近,某通薪粉寶寶本想趁著跳槽季節換個環境,結果沒想到原公司“拒開”離職證明,現在已鬧得不可開交。更讓他煩躁的是,因為遲遲拿不到 “ 離職證明 ”,新公司已經給他下了最后通牒,眼瞅著新的工作就要 “ 泡湯 ” 了。
其實,這些跳槽的員工我們HR也要照顧其感受,我們并不是只會招人,我們更要會安撫人。
那么,關于“離職證明”又有哪些法律規定呢?為什么會這么麻煩呢?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通常稱為離職證明。
離職證明中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等信息。
與此同時,為了避免用工風險,很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入職時,要求勞動者提供原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這樣,勞動者才能獲得和新單位簽約的機會。
一個新公司需要,一個原公司不愿意開,造成了上面那位通薪粉寶寶的困擾。今天小薪就以此為例來說說,當用人單位拒開離職證明的時候,你應該怎么辦呢?
▼ ▼ ▼
一、不僅要出具離職證明,還要辦理社保轉移
●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為什么要這么做呢?接著往下看~
二、不出具離職證明,要賠償
可能有很多通薪粉寶寶不知道為什么要出具離職證明,主要是便于勞動者辦理失業登記而考慮的。
●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社會保險法》規定: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用人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是勞動者進行失業登記的必備條件。
沒有離職證明,勞動者可能無法享受失業待遇。
三、不交接工作也必須為其開離職證明嗎?
事實上很多用人單位不出具離職證明是因為勞動者不配合辦理離職交接手續。
那么,用人單位能否以這個理由進行抗辯?
●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從上述法律規定看,出具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勞動者是否交接并非用人單位出具離職證明的前提條件。
因此,用人單位以勞動者未進行工作交接而拒開離職證明是不可以的,但可以在勞動者辦結工作交接前拒付經濟補償金。
四、不出具離職證明如何賠償?
如用人單位不依據法律規定給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可能會給勞動者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享受自主創業、再就業的優惠政策等造成阻礙,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因此,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因此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無法提出正當理由,拒絕出具離職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有權索賠。
索賠的途徑有以下三種方式:
● 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 勞動者有權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協調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 勞動者有權向當地的勞動爭議委員會提起賠償之訴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五、勞動者主張賠償的舉證責任
1)法律雖規定了用人單位有賠償責任,但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也就是說,勞動者應當舉證證明存在具體損失及損失的具體金額,并且證明該損失與用人單位不出具離職證明存在因果關系,否則難以獲得支持。
2)有公司可能存有僥幸心理,認為員工舉證很難。其實,以下這些證據,都能證明是用人單位拒開離職證明而使勞動者遭受了損害。
● 勞動者的辭職信,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已存在書面辭職的事實。
● 快遞簽收單,證明勞動者再次書面辭職的事實及與原單位已收到該辭職信的`事實。
3)離職交接單則證明了勞動者從原單位離職前進行了離職交接手續;勞動者與新單位的勞動合同,證明勞動者在新公司的月薪標準。
其立論的依據是:如果勞動者沒有提出辭職,何來隨后的工作交接。同時,對于勞動者工資損失系因原單位拒絕出具“離職證明”而造成的事實認定。
為了證明該事實,勞動者提供了與新單位的勞動合同,擬證明新單位錄用了勞動者并許以月薪工資。
關于“ 離職證明 ”,通薪粉們要注意些什么呢?
1)工作交接不是開具離職證明的必要條件。企業在工作交接制度中明確離職證明的開具是離職流程中的最后環節;但千萬不能寫“不交接即不開具證明”之類的明顯違法條款。
2)損害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于因影響勞動者重新就業,以及失業保險待遇而造成勞動者的損失。如勞動者因無法提供離職證明,而無法被新單位錄用或遭到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3)遇到惡意不交接卻強烈要求開具離職證明的勞動者,企業可開具離職證明給勞動者,同時,在離職證明中客觀地載明“該員工與本單位尚未交接完畢”。
員工離職證明10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乙方原為甲方職工,于20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甲乙雙方確認終止勞動關系。
雙方現已就經濟補償金及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所有問題達成一致,并已一次性結清,不再有需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及人民法院申請處理的任何爭議和糾紛。同時,乙方已完成離職交接工作。
特此證明。
甲方(簽章):
乙方簽字: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員工離職證明11
該同志于20__年__月__日至20__年__月__日任職于___公司,于20__年__月__日正式與我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特此證明。
__公司(或人力資源部人事處)蓋章
20__年__月__日
員工離職證明12
甲方:xx(單位名稱)
乙方:xx
身份證號:xx
乙方原為甲方xx(部門)的xx_(職務),于20xx年xx月xx日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甲乙雙方確認終止勞動關系。
雙方現已就經濟補償金及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所有問題達成一致,并已一次性結清。同時,甲方已為乙方辦妥離職手續。
特此證明。
甲方(簽章):xx
乙方簽字:xx
甲方簽字:xx
xx年xx月xx日
員工離職證明13
xxx,身份證號:xxx,自20xx年xx月xx日入職我公司擔任技術部程序員,至20xx年xx月xx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職期間無不良表現,經協商一致,已辦理離職手續。
特此證明。
有限責任公司(蓋公章)
20xx年XX月XX日
員工離職證明14
茲證明_____先生/女士/小姐原系我司市場開發部職員,在職時間為20______年04月01日至20______年07月31日。現已辦理所有離職手續。特此證明!
_____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20______年07月31日
員工離職證明15
先生/女士/小姐(身份證號為 )自20xx年01月01日入職。我公司擔任人力資源 部 人力資源助理職務,至20xx年07月31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職期間無不良表現,經協商一致,已辦理離職手續。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20xx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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