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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示結語的寫法介紹
一、請示結語的常規寫法有:
“當(妥、可)否,請批復(批示)”;
“以上請示如無不妥,請批復(批準、審批)”;
“特此請示,請批復(批示)”;
“以上請示如無不妥,請轉報審批”等。
二、請示結語不規范現象,歸納起來,大致有以下五種:
(一)無結語
不是所有公文都需要寫結語。如“命令”、“決定”、“決議”、“會議紀要”等,不需要寫結語,言盡即止。但“請示”必須寫結語,這是由請示的文種功能決定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規定:請示“適用于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準”。凡是在工作中遇到不知如何解決、無權解決、無力解決及按規定應報經上級決斷的問題,都要請示。下級機關只有在得到上級機關批復后,方可按照上級機關的意見安排下一步工作,不能擅自做主和先斬后奏,所以請示帶有強烈的“期請性”。行文中,必須在結尾處明確提出請上級機關“批示、批準”的要求。請示如果不寫結語,就意味著不需要上級機關“批示、批準”,“事前請示”就變成了形式主義,“請示”也成了一張白紙,失去了其本身所具備的功能。
(二)與“報告”結語混淆即將請示的結語寫成了“以上報告當(妥、可)否,請批復(批示)”。這種寫法要么把請示當成了報告,要么把報告當成了請示,要么在報告中夾帶了請示事項。不論哪種情況,都混淆了請示與報告的區別,最終導致的結果是:該批復的請示沒有得到及時批復,延誤了時機,給工作帶來不應有麻煩。報告是陳述性上行文,目的是讓上級機關了解情況,不要求上級機關答復,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報告可以表態也可以不表態,所以報告的結語一般用“特此報告”。
(三)不能正確體現行文規則
一種情況是對“逐級行文”認識不清,要求上級機關審批應由上級機關轉報的請示。《辦法》規定:“不得越級請示和報告”。有時直接上級機關無權審批請示事項,需要再向上級請示時,請示的結語應寫成“以上請示如無不妥,請轉報審批”,而不能寫成“以上請示如無不妥,請審批”。 另一種情況是對“批轉”與“批復”認識不清,將要求上級機關批轉的請示寫成了要求上級機關批復的請示。如:“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區、各部門徹執行”。這里“批轉”不能寫成“批復”。
(四)語氣不當
請示是典型的上行文,語氣要謙恭有禮,以示對上級領導機關的尊重,但要把握好尺度,既不能過“軟”,也不能過“硬”。過“軟”,是指語氣過分謙卑。有人認為“請示”是請求上級機關辦事,說得越客氣事情越好辦,所以結語寫成“以上想法尚不成熟,請領導指正”或“以上意見不知是否可行,請上級領導決策”。請示是公文,不是私人信件,沒有必要過分客氣。這種寫法既啰嗦,又缺乏自信,給人“上交矛盾,不負責任”的感覺。過“硬”,是指語氣太直,甚至含有命令、強迫之意。如“請指示”、“請批復”、“請批準”,太過簡練,缺少過渡,不委婉。再如“我們認為此事應,請領導批示”也不可取。
(五)語法邏輯有誤
請示中常用“當(妥、可)否”一詞,意為“不知當與不當(妥與不妥、可與不可),具有肯定與否定的雙重含義,與后面的“請批復(示)”或“請指示”搭配,表示“自以為妥,但惟恐水平低微,尚需領導指正”的意思。有人將其寫成“當(妥、可)否,請批準”,即“當與不當,都得批準”,邏輯錯誤顯而易見。
[請示結語的寫法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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