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高溫補貼發放標準
隨著炎炎夏日的到來,有關夏季高溫補貼的問題引起眾多企業和勞動者的關注。記者就此采訪了自治區人社廳相關處室獲悉,今年我區的高溫補貼標準仍保持在100-200元區間。
據介紹,按照國家《最低工資規定》第62條第2項規定的要求,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因此,目前高溫季節加班暫不將這部分津貼計入加班工資計算基數,企業必須按照加班時間折算另行支付高溫津貼。
企業實施高溫津貼后,不得另外發放防暑降溫費,但企業可以按現行規定的“勞動保護費”,安排生產(工作)場地的清涼飲料供應,以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此外,凡是工作時間在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引起的高溫中暑,都屬于工傷,經申請工傷認定后,應享受工傷待遇。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第2款規定支付費用。
如果企業未按規定支付高溫津貼,勞動者可依法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屬地的勞動保障監察部門進行舉報投訴。
7月8日,記者從廣西自治區人社廳獲悉,隨著炎熱夏季的到來,勞動者高溫津貼發放標準我區為每人每月100元至200元,具體時間為每年的6月至10月。
享受高溫津貼需要符合條件:一是高溫,即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二是高濕,高溫季節常有高濕現象伴隨,即又悶又熱,且持續的時間較長。以上兩個條件中,前者國家已經明確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另外,按照我區相關規定,實施高溫津貼后,企業不得另外以貨幣的方式再次向勞動者支付防暑降溫費,但是企業可以安排好生產場地的清涼飲料供應。按照國家《最低工資規定》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的要求,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根據上述精神,在國家和自治區沒有明確規定之前,高溫季節加班可暫不將這部分津貼計入加班工資計算基數,但必須按照加班時間折算另行支付高溫津貼。
凡是工作時間在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引起的高溫中暑都屬于工傷,經申請工傷認定后,應享受工傷待遇。企業未按規定支付高溫津貼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屬地的勞動保障監察部門進行舉報投訴。有關高溫津貼的詳細規定,可登錄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門戶網站進行查詢。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我區實際情況,享受高溫津貼的具體條件主要考慮兩方面因素:一是高溫,即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二是高濕,因我區屬低緯度地區,高溫季節期常伴有高濕現象(即又悶又熱),且持續時間長。從勞動安全衛生角度看,此時人體汗液不易蒸發,同樣容易導致人體體溫調節失衡。
2011年廣西出臺的《關于發布企業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中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每年6月至10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工作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高溫津貼標準為每人每月100元至200元。通知還強調,高溫津貼是對勞動者在特殊勞動環境下付出的額外勞動消耗所給予的額外的必要補償,應在企業“應付工資”項下列支,做單項工資統計入企業工資總額。且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而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也不能因實施高溫津貼而降低勞動者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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