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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合同法總論第六講合同的終止
一、免除
免除是指債權人免除債務人的債務而使合同權利義務部分或全部終止的意思表示。債務免除為合同終止的原因。根據《合同法》第105條的規定及相關學理,對于免除應當注意以下幾點:(1)免除為拋棄債權的單方法律行為。(2)免除還是一種無因行為。免除在債權人作出意思表示時生效,其原因如何,在所不問。(3)免除的意思表示應向債務人或者其代理人表示。向第三人為免除的意思表示的,不產生免除的效力。(4)債權人免除連帶債務人中一債務人的債務的,其他債務人也在相應的額度內免于承擔連帶責任。(5)免除的意思表示一經作出,即發生效力。
二、混同
混同是指債權與債務同歸于一人,而使合同關系消滅的事實。《合同法》第106條規定:“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混同因企業合并、繼承等原因而發生。混同涉及第三人利益時,雖債權人和債務人發生混同,合同也不消滅。如在債權出質時,債權不因混同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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