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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失業保險繳費新規定
2014年度東莞失業保險繳費最新規定
自2014年7月1日起,東莞市貫徹實施新修訂的《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同時為了貫徹落實新修訂條例的方針政策,確保東莞失業保險工作有條不紊進行,東莞社保局根據新條例以及東莞目前實際情形,對2014年度東莞失業保險繳費規定進行了調整,具體繳費規定如下。
2014年度東莞失業保險繳費規定
用人單位繳費比例:
1、2014年7月至2014年12月底:0.5%
2、2015年1月至2015年6月30日:1%
職工本人繳費比例:0.5%
繳費基數:本人工資
繳費基數上限:上年度城鎮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即7518元
繳費基數下限:最低工資標準
【補充說明】:
1、本規定執行時間為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2、從2014年7月1日起,外地戶籍人員也需繳納東莞失業保險費用。
3、為減輕企業負擔,2014年下半年暫緩執行費率調整政策,繼續維持失業保險單位費率0.5%。從2015年1月起設置兩年過渡期,每年增加0.5個百分點直至單位費率為1.5%,即從2015年1月起失業保險單位費率調整為1%,從2016年1月起失業保險單位費率調整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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