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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2)
第十三條 失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付醫療補助金:(一)身體檢查、疫苗注射、婚前檢查的醫療費;
(二)計劃外生育的醫療費用;
(三)本市規定不予報銷的自費藥品、檢查、治療等項目的費用。
第十四條 失業職工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不含打架斗毆、違法犯罪和因交通事故死亡,其當月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可繼續發放。其直系親屬可持死亡證明、死者生前的《失業證》和領取人的戶口簿、身份證,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領喪葬補助金,標準為一次性發給死者前7個月失業保險金;有供養直系親屬的,一次性按每供養1人發死者生前10個月失業保險金的撫恤金,供養3人以上發死者生前24個月失業保險金的撫恤金。
第十五條 失業職工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它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被叛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可的機構職業培訓和介紹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外省城鎮職工終止、解除勞動(聘用)關系時,應持《社會保險登記證》、《南昌市繳納失業保險費人員花名冊》、勞動保障部門批準使用外省人員的證明,到參保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辦理繳納失業保險費轉移或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農民合同制工終止、解除勞動(聘用)關系時,應持下列證明材料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核定本單位農民合同制工人實際繳費時間,辦理領取農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補助費手續。
(一)《社會保險登記證》;
(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招用外地勞動力和本市農村勞動力的證明;
(三)用人單位招用本市農村勞動力花名冊;
(四)《南昌市繳納失業保險人員花名冊》;
(五)《農民合同制職工一次性生活費申請匯總表》和《農民合同制職工一次性生活補助費申請表》。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根據用人單位的實際繳費時間,核定農民合同工的生活補助費金額,通過銀行撥付給用人單位(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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