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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法律
3.15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日。是不是有一堆侵權行為埋在心中,是不是迫切想要了解各式維權途徑,還是說不知不覺中被侵權也沒有發現?不過,沒關系,繼續往下看,小編帶你了解3.15相關知識~~
三一五 你了解多少
1983年、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確定每年的3月15日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這是基于美國前總統約翰·肯尼迪于1962年3月15日在美國國會發表了《關于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總統特別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費者的“四項權利”,即:有權獲得安全保障;有權獲得正確資料;有權自由決定選擇;有權提出消費意見。肯尼迪提出這這四項權利,以后逐漸為世界各國消費者組織所公認,并作為基本的工作目標。 1984年12月26日中國消費者協會成立,中國消費者協會于1987年加入國際消費者協會。
消費者享受哪些權利
1.安全保障權。
具體包括兩個方面:一是人身安全權,二是財產安全權。
2.知悉真情權。
是消費者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3.自主選擇權。
是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4.公平交易權。
是指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所享有的獲得質量保障和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的權利
5.依法求償權、求教獲知權、依法結社權
6.維護尊嚴權。
是指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所享有的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7.監督批評權。我國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家,消費者不僅是市場的主體,而 且是國家社會的主人。
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1.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2.采取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謊稱是正品的;
4.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的;
5.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6.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的;
7.采取雇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8.作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的;9.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刊等大眾傳播媒介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的;
10.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
11.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的;
12.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13.其他以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消費索要賠償規定
1.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
2.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
3.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
4.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因原企業分立、合并的,可以向變更后承擔其權利義務的企業要求賠償。
5.使用他人營業執照的違法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損害消費者合法權利益的,消費者可以向其要求索賠,也可向營業執照的持有人要求索賠。
6.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益利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索賠。廣告的經營者發布虛假廣告的,消費者可以請求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懲處。廣告的經營者不能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7.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柜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索賠。展銷會結束后或者柜臺租賃期滿后,也可以向展銷會的舉辦者、柜臺的出租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的舉辦者、柜臺的出租求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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