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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病假工資規定
病假工資規定2013
病假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依據《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27條 。具體法規和法條如下:
《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七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勞動,且在國家規定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分配制度的規定以及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
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追問《南京市工資支付辦法》第十九條中的津貼是指病假工資還是疾病救濟費?
第十九條 勞動者患病停止工作,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或者本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病假津貼。未約定病假津貼的,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支付。 病假津貼原則上不低于當地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的80% 。
[教師病假工資規定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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