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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條件買賣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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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條件買賣契約書

附條件買賣契約書1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茲因買受人向出賣人購買附表一的標的物,依動產擔保法規定,雙方約定條款如下:

  一、買賣標的物: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買賣標的物業已點交買受人占有使用,但買受人未付清全部價款之前功盡棄(或買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兌現之前),出賣人保有標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權。買受人使用標的物,應遵守下列條件:

  (一)標的物應置放于______________(處所)。買受人妥善保管維護使用。未經出賣人書面同意,不得將標的物移離上述地點。

  (二)出賣人得隨時派員至標的物所在地點,檢查標的物的狀況。

  (三)買受人不得毀損標的物或涂滅標的物上名稱、商標、廠牌與編號。

  (四)標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災、盜竊以及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而發生的損失,概歸買受人負擔。

  (五)買受人不得交標的物出借、讓與、出質、出賣、提供擔保或為其他任何處分。

  三、買賣人取得所有權的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買受人取得所有權的條件:買受人付清全部價格時(如系開票據時,于該票據全部兌現時),買受人始行取得標的物所有權。

  五、第三條所定付款,如買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況(或所開票據有任何一張不兌現情況),經出賣人以掛號函發信期限三日催告(發信日為準),買受人仍未清償時,買受人并愿逕受強制執行。出賣人得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收回買賣標的物。其已付價款,全部視為買受人使用標的物的折舊損害賠償,不得請求退還。如標的物有毀損,買受人應按出賣人通知的數額賠償。

  六、買受人如將標的物保險,其受益人應列為出賣人。

  七、就本合同所生糾紛之一切訴訟(包括連帶保證人部分)以______________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收回標的物,則由標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轄。

  八、其他條件

  (一)雙方應即日向管轄登記機關,辦理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合同的登記。如買受人不協同出賣人辦理登記,任憑出賣人隨時收回標的物,并賠償出賣人的一切損失,買受人無異議。

  (二)本件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合同登記有效期間為三年,自登記日起算。

  (三)出賣人收回標的物十日內,買受人得以現金繳付余額全部(或未兌付票據全部)及償還出賣人收回的'一切費用于出賣人后,領回原標的物。其領回位置,由買受人自理。

  (四)其他未定事項,概依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九、買受人的連帶保證人,就買受人因本合同而生的一切債務,負連帶責任,并愿拋棄民法保證各條內有關保證人和權利。連帶保證人所負責任,以保證至履行本合同所生全部債務時為止。保證人非經出賣人的書面同意,不得借故中途退保。

  十、出賣人依第五條收回的買賣標的物,經拍賣所得的價金與買受人已付的價金合計總數不足清償全部貨款時,買受人及連帶保證人仍應負全部清償責任。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連帶保證人: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附條件買賣契約書2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茲因買受人向出賣人購買附表一的標的物,依動產擔保法規定,雙方約定條款如下:

  一、買賣標的物: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買賣標的物業已點交買受人占有使用,但買受人未付清全部價款之前功盡棄(或買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兌現之前),出賣人保有標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權。買受人使用標的物,應遵守下列條件:

  (一)標的物應置放于______________(處所)。買受人妥善保管維護使用。未經出賣人書面同意,不得將標的物移離上述地點。

  (二)出賣人得隨時派員至標的物所在地點,檢查標的物的狀況。

  (三)買受人不得毀損標的物或涂滅標的物上名稱、商標、廠牌與編號。

  (四)標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災、盜竊以及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而發生的損失,概歸買受人負擔。

  (五)買受人不得交標的物出借、讓與、出質、出賣、提供擔保或為其他任何處分。

  三、買賣人取得所有權的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買受人取得所有權的條件:買受人付清全部價格時(如系開票據時,于該票據全部兌現時),買受人始行取得標的物所有權。

  五、第三條所定付款,如買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況(或所開票據有任何一張不兌現情況),經出賣人以掛號函發信期限三日催告(發信日為準),買受人仍未清償時,買受人并愿逕受強制執行。出賣人得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收回買賣標的物。其已付價款,全部視為買受人使用標的物的折舊損害賠償,不得請求退還。如標的物有毀損,買受人應按出賣人通知的數額賠償。

  六、買受人如將標的物保險,其受益人應列為出賣人。

  七、就本合同所生糾紛之一切訴訟(包括連帶保證人部分)以______________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收回標的物,則由標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轄。

  八、其他條件

  (一)雙方應即日向管轄登記機關,辦理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合同的登記。如買受人不協同出賣人辦理登記,任憑出賣人隨時收回標的物,并賠償出賣人的一切損失,買受人無異議。

  (二)本 件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合同登記有效期間為三年,自登記日起算。

  (三)出賣人收回標的物十日內,買受人得以現金繳付余額全部(或未兌付票據全部)及償還出賣人收回的一切費用于出賣人后,領回原標的物。其領回位置,由買受人自理。

  (四)其他未定事項,概依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九、買受人的連帶保證人,就買受人因本合同而生的一切債務,負連帶責任,并愿拋棄民法保證各條內有關保證人和權利。連帶保證人所負責任,以保證至履行本合同所生全部債務時為止。保證人非經出賣人的書面同意,不得借故中途退保。

  十、出賣人依第五條收回的買賣標的物,經拍賣所得的價金與買受人已付的價金合計總數不足清償全部貨款時,買受人及連帶保證人仍應負全部清償責任。

  附表(略)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連帶保證人: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附條件買賣契約書3

  買受人:

  出賣人:

  茲因買受人向出賣人購買附表一的標的物,依動產擔保法規定,雙方約定條款如下:

  一、 買賣標的物:

  二、 買賣標的物業已點交買受人占有使用,但買受人未付清全部價款之前功盡棄(或買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兌現之前),出賣人保有標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權。買受人使用標的物,應遵守下列條件:

  (一) 標的物應置放于 (處所)。買受人妥善保管維護使用。未經出賣人書面同意,不得將標的物移離上述地點。

  (二) 出賣人得隨時派員至標的物所在地點,檢查標的物的狀況。

  (三) 買受人不得毀損標的物或涂滅標的物上名稱、商標、廠牌與編號。

  (四) 標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災、盜竊以及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而發生的損失,概歸買受人負擔。

  (五) 買受人不得交標的物出借、讓與、出質、出賣、提供擔保 或為其他任何處分。

  三、 買賣人取得所有權的方法:

  四、 買受人取得所有權的條件:買受人付清全部價格時(如系開票據時,于該票據全部兌現時),買受人始行取得標的物所有權。

  五、 第三條所定付款,如買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況(或所開票據有任何一張不兌現情況),經出賣人以掛號函發信期限三日催告(發信日為準),買受人仍未清償時,買受人并愿徑受強制執行。出賣人得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收回買賣標的物。其已付價款,全部視為買受人使用標的物的折舊損害賠償,不得請求退還。如標的物有毀損,買受人應按出賣人通知的數額賠償。

  六、 買受人如將標的物保險,其受益人應列為出賣人。

  七、 就本契約所生糾紛之一切訴訟(包括連帶保證人部分)以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收回標的物,則由標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轄。

  八、 其他條件:

  (一) 雙方應即日向管轄登記機關,辦理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契約的登記。如買受人不協同出賣人辦理登記,任憑出賣人隨時收回標的物,并賠償出賣人的一切損失,買受人無異議。

  (二) 本件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契約登記有效期間為三年,自登記日起算。

  (三) 出賣人收回標的物十日內,買受人得以現金繳付余額全部(或未兌付票據全部)及償還出賣人收回的一切費用于出賣人后,領回原標的物。其領回位置,由買受人自理。

  (四) 其他未定事項,概依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九、 買受人的連帶保證人,就買受人因本契約而生的一切債務,負連帶責任,并愿拋棄民法保證各條內有關保證人和權利。連帶保證人所負責任,以保證至履行本契約所生全部債務時為止。保證人非經出賣人的書面同意,不得借故中途退保。

  十、 出賣人依第五條收回的買賣標的物,經拍賣所得的價金與買受人已付的價金合計總數不足清償全部貨款時,買受人及連帶保證人仍應負全部清償責任。

  買受人:

  住址:

  身份證號:

  連帶保證人:

  住址:

  身份證號:

  出賣人:

  年 月 日

附條件買賣契約書4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就乙方向甲方購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本合同的標的物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甲方同意受讓本合同交易標的物的成交價款為人民幣 仟 佰拾 萬 仟 佰 拾 元(小寫: _______萬元)整。

  第三條 交付期限

  甲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該__________________交付給乙方。

  第四條 該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應備齊有關資料共同向行政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轉移登記,完成交易標的物的.產權轉移登記手續。

  第五條 在登記主管機關核準轉移登記申請以前,有關交易標的物的產權瑕所引起的風險、責任仍由甲方承擔;自行政機關機關核準轉移登記申請后,有關交易標的物的一切風險和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六條 自行政機關核準轉移登記申請之日起____個工作日內,甲方將交易標的物按現狀移交給乙方。

  第七條 該合同的生效條件

  如果甲方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不能付清因___________所欠乙方債款,則該買賣合同生效;如果甲方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付清因___________所欠乙方債款,則該買賣合同不生效。

  第八條 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方、乙方各_____份,其余由雙方持送有關部門。

  甲方: 乙方:

  (簽章) (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簽訂日期:

  簽訂地點:

附條件買賣契約書5

  買受人:

  出賣人:

  茲因買受人向出賣人購買附表一的標的物,依動產擔保法規定,雙方約定條款如下:

  一、買賣標的物:

  二、買賣標的物業已點交買受人占有使用,但買受人未付清全部價款之前功盡棄(或買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兌現之前),出賣人保有標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權。買受人使用標的物,應遵守下列條件:

  (一)標的物應置放于某某(處所)。買受人妥善保管維護使用。未經出賣人書面同意,不得將標的物移離上述地點。

  (二)出賣人得隨時派員至標的物所在地點,檢查標的物的狀況。

  (三)買受人不得毀損標的物或涂滅標的物上名稱、商標、廠牌與編號。

  (四)標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災、盜竊以及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而發生的損失,概歸買受人負擔。

  (五)買受人不得交標的物出借、讓與、出質、出賣、提供擔保    或為其他任何處分。

  三、買賣人取得所有權的方法:

  四、買受人取得所有權的條件:買受人付清全部價格時(如系開票據時,于該票據全部兌現時),買受人始行取得標的物所有權。

  五、第三條所定付款,如買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況(或所開票據有任何一張不兌現情況),經出賣人以掛號函發信期限三日催告(發信日為準),買受人仍未清償時,買受人并愿徑受強制執行。出賣人得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收回買賣標的物。其已付價款,全部視為買受人使用標的物的折舊損害賠償,不得請求退還。如標的物有毀損,買受人應按出賣人通知的數額賠償。

  六、買受人如將標的物保險,其受益人應列為出賣人。

  七、就本契約所生糾紛之一切訴訟(包括連帶保證人部分)以某某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收回標的物,則由標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轄。

  八、其他條件:

  (一)雙方應即日向管轄登記機關,辦理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契約的登記。如買受人不協同出賣人辦理登記,任憑出賣人隨時收回標的物,并賠償出賣人的一切損失,買受人無異議。

  (二)本件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契約登記有效期間為三年,自登記日起算。

  (三)出賣人收回標的物十日內,買受人得以現金繳付余額全部(或未兌付票據全部)及償還出賣人收回的一切費用于出賣人后,領回原標的'物。其領回位置,由買受人自理。

  (四)其他未定事項,概依 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九、買受人的連帶保證人,就買受人因本契約而生的一切債務,負連帶責任,并愿拋棄民法

  保證各條內有關保證人和權利。連帶保證人所負責任,以保證至履行本契約所生全部債務時為止。保證人非經出賣人的書面同意,不得借故中途退保。

  十、出賣人依第五條收回的買賣標的物,經拍賣所得的價金與買受人已付的價金合計總數不足清償全部貨款時,買受人及連帶保證人仍應負全部清償責任。

  買受人:

  住址:

  身份證號:

  連帶保證人:

  住址:

  身份證號:

  出賣人:

附條件買賣契約書6

  買受人:_________

  出賣人:_________

  茲因買受人向出賣人購買附表一的標的物,依動產_____規定,雙方約定條款如下:

  一、買賣標的物:_________

  二、買賣標的物業已點交買受人占有使用,但買受人未付清全部價款之前功盡棄(或買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兌現之前),出賣人保有標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權。買受人使用標的物,應遵守下列條件:

  (二)出賣人得隨時派員至標的物所在地點,檢查標的物的狀況。

  (三)買受人不得毀損標的物或涂滅標的物上名稱、_____、廠牌與編號。

  (四)標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災、_____以及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而發生的損失,概歸買受人負擔。

  (五)買受人不得交標的物出借、讓與、出質、出賣、提供擔保或為其他任何處分。

  三、買賣人取得所有權的方法:

  四、買受人取得所有權的條件:買受人付清全部價格時(如系開票據時,于該票據全部兌現時),買受人始行取得標的物所有權。

  五、第三條所定付款,如買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況(或所開票據有任何一張不兌現情況),經出賣人以掛號函發信期限三日催告(發信日為準),買受人仍未清償時,買受人并愿逕受強制執行。出賣人得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收回買賣標的物。其已付價款,全部視為買受人使用標的`物的折舊損害賠償,不得請求退還。如標的物有毀損,買受人應按出賣人通知的數額賠償。

  六、買受人如將標的物_____,其受益人應列為出賣人。

  七、就本契約所生糾紛之一切訴訟(包括連帶保證人部分)以_________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收回標的物,則由標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轄。

  八、其他條件:

  (一)雙方應即日向管轄登記機關,辦理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契約的登記。如買受人不協同出賣人辦理登記,任憑出賣人隨時收回標的物,并賠償出賣人的一切損失,買受人無異議。

  (二)本件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契約登記有效期間為三年,自登記日起算。

  (三)出賣人收回標的物十日內,買受人得以現金繳付余額全部(或未兌付票據全部)及償還出賣人收回的一切費用于出賣人后,領回原標的物。其領回位置,由買受人自理。

  (四)其他未定事項,概依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九、買受人的連帶保證人,就買受人因本契約而生的一切債務,負連帶責任,并愿拋棄民法保證各條內有關保證人和權利。連帶保證人所負責任,以保證至履行本契約所生全部債務時為止。保證人非經出賣人的書面同意,不得借故中途退保。

  十、出賣人依第五條收回的買賣標的物,經拍賣所得的價金與買受人已付的價金合計總數不足清償全部貨款時,買受人及連帶保證人仍應負全部清償責任。

  附表(略)

  買受人:

  住址:

  身份證號:

  連帶保證人:

  住址:

  身份證號:

  出賣人:

  住址:

  身份證號: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附條件買賣契約書7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茲因買受人向出賣人購買附表一的標的物,依動產擔保法規定,雙方約定條款如下:

  一、買賣標的物: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買賣標的物業已點交買受人占有使用,但買受人未付清全部價款之前功盡棄(或買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兌現之前),出賣人保有標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權。買受人使用標的物,應遵守下列條件:

  (二)出賣人得隨時派員至標的物所在地點,檢查標的物的狀況。

  (三)買受人不得毀損標的物或涂滅標的物上名稱、商標、廠牌與編號。

  (四)標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災、盜竊以及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而發生的損失,概歸買受人負擔。

  (五)買受人不得交標的物出借、讓與、出質、出賣、提供擔保或為其他任何處分。

  三、買賣人取得所有權的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買受人取得所有權的條件:買受人付清全部價格時(如系開票據時,于該票據全部兌現時),買受人始行取得標的物所有權。

  五、第三條所定付款,如買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況(或所開票據有任何一張不兌現情況),經出賣人以掛號函發信期限三日催告(發信日為準),買受人仍未清償時,買受人并愿逕受強制執行。出賣人得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收回買賣標的物。其已付價款,全部視為買受人使用標的物的折舊損害賠償,不得請求退還。如標的物有毀損,買受人應按出賣人通知的數額賠償。

  六、買受人如將標的物保險,其受益人應列為出賣人。

  七、就本合同所生糾紛之一切訴訟(包括連帶保證人部分)以______________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收回標的物,則由標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轄。

  八、其他條件

  (一)雙方應即日向管轄登記機關,辦理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合同的'登記。如買受人不協同出賣人辦理登記,任憑出賣人隨時收回標的物,并賠償出賣人的一切損失,買受人無異議。

  (二)本件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合同登記有效期間為三年,自登記日起算。

  (三)出賣人收回標的物十日內,買受人得以現金繳付余額全部(或未兌付票據全部)及償還出賣人收回的一切費用于出賣人后,領回原標的物。其領回位置,由買受人自理。

  (四)其他未定事項,概依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九、買受人的連帶保證人,就買受人因本合同而生的一切債務,負連帶責任,并愿拋棄民法保證各條內有關保證人和權利。連帶保證人所負責任,以保證至履行本合同所生全部債務時為止。保證人非經出賣人的書面同意,不得借故中途退保。

  十、出賣人依第五條收回的買賣標的物,經拍賣所得的價金與買受人已付的價金合計總數不足清償全部貨款時,買受人及連帶保證人仍應負全部清償責任。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連帶保證人: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附條件買賣契約書8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茲因買受人向出賣人購買附表一的標的物,依動產擔保法規定,雙方約定條款如下:

  一、買賣標的物: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買賣標的物業已點交買受人占有使用,但買受人未付清全部價款之前功盡棄,出賣人保有標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權。買受人使用標的物,應遵守下列條件:

  標的物應置放于______________。買受人妥善保管維護使用。未經出賣人書面同意,不得將標的物移離上述地點。

  出賣人得隨時派員至標的物所在地點,檢查標的物的狀況。

  買受人不得毀損標的物或涂滅標的物上名稱、商標、廠牌與編號。

  標的物因火災、盜竊以及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而發生的損失,概歸買受人負擔。

  買受人不得交標的物出借、讓與、出質、出賣、提供擔保或為其他任何處分。

  三、買賣人取得所有權的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買受人取得所有權的條件:買受人付清全部價格時,買受人始行取得標的物所有權。

  五、第三條所定付款,如買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況,經出賣人以掛號函發信期限三日催告,買受人仍未清償時,買受人并愿逕受強制執行。出賣人得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收回買賣標的物。其已付價款,全部視為買受人使用標的物的折舊損害賠償,不得請求退還。如標的物有毀損,買受人應按出賣人通知的數額賠償。

  六、買受人如將標的物保險,其受益人應列為出賣人。

  七、就本契約所生糾紛之一切訴訟以______________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收回標的物,則由標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轄。

  八、其他條件

  雙方應即日向管轄登記機關,辦理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契約的`登記。如買受人不協同出賣人辦理登記,任憑出賣人隨時收回標的物,并賠償出賣人的一切損失,買受人無異議。

  本件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契約登記有效期間為三年,自登記日起算。

  出賣人收回標的物十日內,買受人得以現金繳付余額全部及償還出賣人收回的一切費用于出賣人后,領回原標的物。其領回位置,由買受人自理。

  其他未定事項,概依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九、買受人的連帶保證人,就買受人因本契約而生的一切債務,負連帶責任,并愿拋棄民法保證各條內有關保證人和權利。連帶保證人所負責任,以保證至履行本契約所生全部債務時為止。保證人非經出賣人的書面同意,不得借故中途退保。

  十、出賣人依第五條收回的買賣標的物,經拍賣所得的價金與買受人已付的價金合計總數不足清償全部貨款時,買受人及連帶保證人仍應負全部清償責任。

  附表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連帶保證人: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條件買賣契約書9

  買受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賣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茲因買受人向出賣人購買附表一的標的物,依動產擔保法規定,雙方約定條款如下:

  一、 買賣標的物: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買賣標的物業已點交買受人占有使用,但買受人未付清全部價款之前功盡棄(或買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兌現之前),出賣人保有標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權。買受人使用標的物,應遵守下列條件:

  (一) 標的物應置放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處所)。買受人妥善保管維護使用。未經出賣人書面同意,不得將標的物移離上述地點。

  (二) 出賣人得隨時派員至標的物所在地點,檢查標的物的狀況。

  (三) 買受人不得毀損標的物或涂滅標的物上名稱、商標、廠牌與編號。

  (四) 標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災、盜竊以及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而發生的損失,概歸買受人負擔。

  (五) 買受人不得交標的物出借、讓與、出質、出賣、提供擔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或為其他任何處分。

  三、 買賣人取得所有權的方法:

  四、 買受人取得所有權的條件:買受人付清全部價格時(如系開票據時,于該票據全部兌現時),買受人始行取得標的物所有權。

  五、 第三條所定付款,如買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況(或所開票據有任何一張不兌現情況),經出賣人以掛號函發信期限三日催告(發信日為準),買受人仍未清償時,買受人并愿徑受強制執行。出賣人得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收回買賣標的物。其已付價款,全部視為買受人使用標的物的折舊損害賠償,不得請求退還。如標的物有毀損,買受人應按出賣人通知的數額賠償。

  六、 買受人如將標的物保險,其受益人應列為出賣人。

  七、 就本契約所生糾紛之一切訴訟(包括連帶保證人部分)以x x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收回標的物,則由標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轄。

  八、 其他條件:

  (一) 雙方應即日向管轄登記機關,辦理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契約的登記。如買受人不協同出賣人辦理登記,任憑出賣人隨時收回標的物,并賠償出賣人的一切損失,買受人無異議。

  (二) 本件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契約登記有效期間為三年,自登記日起算。

  (三) 出賣人收回標的物十日內,買受人得以現金繳付余額全部(或未兌付票據全部)及償還出賣人收回的一切費用于出賣人后,領回原標的物。其領回位置,由買受人自理。

  (四) 其他未定事項,概依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九、 買受人的連帶保證人,就買受人因本契約而生的一切債務,負連帶責任,并愿拋棄民法保證各條內有關保證人和權利。連帶保證人所負責任,以保證至履行本契約所生全部債務時為止。保證人非經出賣人的書面同意,不得借故中途退保。

  十、 出賣人依第五條收回的買賣標的物,經拍賣所得的價金與買受人已付的價金合計總數不足清償全部貨款時,買受人及連帶保證人仍應負全部清償責任。

  買受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連帶保證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附條件買賣契約書10

  買受人:

  出賣人:

  買賣雙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條件下約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買賣標的物

  第二條

  買賣標的物已點交買受人占有使用,但買受人未付清全部價款之前或買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兌現之前,出賣人保有標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權。

  當買受人付清全部價格時(如系開票據時,于該票據全部兌現時),買受人始行取得標的物所有權。

  第三條買受人使用標的物,應遵守下列條件

  1.標的物應置放于(處所)。買受人妥善保管維護使用。未經出賣人書面同意,不得將標的物移離上述地點。

  2.出賣人可以隨時派員至標的'物所在地點,檢查標的物的狀況。

  3.買受人不得毀損標的物或涂滅標的物上名稱、商標、廠牌與編號。

  4.標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災、盜竊以及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而發生的損失,概歸買受人負擔。

  5.買受人不得交標的物出借、讓與、出質、出賣、提供擔保或為其他任何處分。

  第四條

  如買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款情況或所開票據有任何一張不兌現情況,經出賣人以掛號函發信期限三日催告(發信日為準),買受人仍未清償時,買受人并愿受強制執行的,出賣人得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收回買賣標的物。

  其已付價款,全部視為買受人使用標的物的折舊損害賠償,不得請求退還。

  如標的物有毀損,買受人應按出賣人通知的數額賠償。

  第五條買受人如將標的物保險,應列為出賣人為受益人。

  第六條其他條件

  1.雙方應即日向管轄登記機關,辦理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合同的登記。

  如買受人不協同出賣人辦理登記,任憑出賣人隨時收回標的物,并賠償出賣人的一切損失,買受人無異議。

  2.本件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合同登記有效期間為三年,自登記日起算。

  3.出賣人收回標的物十日內,買受人得以現金繳付余額全部(或未兌付票據全部)及償還出賣人收回的一切費用于出賣人后,領回原標的物。

  其領回位置,由買受人自理。

  4.其他未定事項,概依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第七條

  買受人的連帶保證人,就買受人因本合同而生的一切債務,負連帶責任,并愿拋棄民法保證各條內有關保證人和權利。

  連帶保證人所負責任,以保證至履行本合同所生全部債務時為止。

  保證人非經出賣人的書面同意,不得借故中途退保。

  第八條出賣人依第四條收回的買賣標的物,經拍賣所得的價金與買受人已付的價金合計總數不足清償全部貨款時,買受人及連帶保證人仍應負全部清償責任。

  第九條糾紛解決方式就本合同(包括連帶保證人部分)所發生的糾紛,應先由合同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以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起訴,強制執行收回標的物的,由標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轄。

  買受人:出賣人:

  住址:住址:

  身份證號:身份證號:

  連帶保證人:

  住址:

  身份證號:

  簽訂地點: 簽訂地點: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附條件買賣契約書11

  買受人:_________

  出賣人:_________

  茲因買受人向出賣人購買附表一的標的物,依動產_____規定,雙方約定條款如下:

  一、買賣標的物:_________

  二、買賣標的物業已點交買受人占有使用,但買受人未付清全部價款之前功盡棄(或買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兌現之前),出賣人保有標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權。買受人使用標的物,應遵守下列條件:

  (二)出賣人得隨時派員至標的物所在地點,檢查標的物的狀況。

  (三)買受人不得毀損標的`物或涂滅標的物上名稱、_____、廠牌與編號。

  (四)標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災、_____以及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而發生的損失,概歸買受人負擔。

  (五)買受人不得交標的物出借、讓與、出質、出賣、提供擔保或為其他任何處分。

  三、買賣人取得所有權的方法:

  四、買受人取得所有權的條件:買受人付清全部價格時(如系開票據時,于該票據全部兌現時),買受人始行取得標的物所有權。

  五、第三條所定付款,如買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況(或所開票據有任何一張不兌現情況),經出賣人以掛號函發信期限三日催告(發信日為準),買受人仍未清償時,買受人并愿逕受強制執行。出賣人得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收回買賣標的物。其已付價款,全部視為買受人使用標的物的折舊損害賠償,不得請求退還。如標的物有毀損,買受人應按出賣人通知的數額賠償。

  六、買受人如將標的物_____,其受益人應列為出賣人。

  七、就本契約所生糾紛之一切訴訟(包括連帶保證人部分)以_________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收回標的物,則由標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轄。

  八、其他條件:

  (一)雙方應即日向管轄登記機關,辦理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契約的登記。如買受人不協同出賣人辦理登記,任憑出賣人隨時收回標的物,并賠償出賣人的一切損失,買受人無異議。

  (二)本件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契約登記有效期間為三年,自登記日起算。

  (三)出賣人收回標的物十日內,買受人得以現金繳付余額全部(或未兌付票據全部)及償還出賣人收回的一切費用于出賣人后,領回原標的物。其領回位置,由買受人自理。

  (四)其他未定事項,概依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九、買受人的連帶保證人,就買受人因本契約而生的一切債務,負連帶責任,并愿拋棄民法保證各條內有關保證人和權利。連帶保證人所負責任,以保證至履行本契約所生全部債務時為止。保證人非經出賣人的書面同意,不得借故中途退保。

  十、出賣人依第五條收回的買賣標的物,經拍賣所得的價金與買受人已付的價金合計總數不足清償全部貨款時,買受人及連帶保證人仍應負全部清償責任。

  附表(略)

  買受人:

  住址:

  身份證號:

  連帶保證人:

  住址:

  身份證號:

  出賣人:

  住址:

  身份證號: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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