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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車輛轉讓怎樣繳納車購稅
今年7月1日,某公司職員老王以220000元的價格購買了同事小吳的二手車,當天就辦理了車輛過戶手續。該車為某款國產寶馬型,小吳于2002年1月購得,因小吳是留學人員回國服務的,免繳車輛購置稅。但如今國稅機關通知老王,要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老王挺奇怪:這車不是免稅車輛嗎?怎么一過戶就要繳納車購稅呢?于是便向國稅局咨詢。
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防汛專用等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1〕39號)和《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第15號令)第三十二條規定,在外留學人員(含香港、澳門地區)回國服務的,購買1輛國產小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小吳為留學人員,符合免稅條件。但你不是留學人員而購買車輛,免稅條件消失,就得繳納車購稅。因為車主改變,免稅優惠就失去了主體。免稅條件隨之消失。《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享受減稅、免稅優惠的納稅人,減稅、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減稅、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追繳。”
那么應該繳納多少車購稅呢?按《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免稅條件消失的車輛,自初次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滿10年的,計稅依據為最新核發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按每滿1年扣減10%,未滿1年的計稅依據為最新核發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計稅依據為0.”該車現行最低計稅價格511000元,已使用滿4年未滿5年,所以計稅依據應為511000×(1-4×10%)=306600(元),而不是實際交易的220000元。應納車購稅為306600×10%=30660(元)。
老王又問:“該車實際使用年限為四年半,計稅依據可否扣減45%?”答:“現行規定扣減比例只按滿年計算,未滿1年部分的時間忽略不計。使用滿4年未滿5年,計稅依據只能扣減40%.”
買輛二手車,也要繳3萬多元車購稅,老王心里有點不樂意。他說,反正我已辦了過戶手續,不繳納車購稅,躲著你們稅務機關就是了。
稅收帶有強制性,不是想躲就能躲過的。按《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23號)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你現在不僅要繳納車購稅,而且還要繳滯納金;該款第二項規定:“對因不可抗力因素無法提供《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而已辦理登記注冊手續的車輛,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機動車行駛證》標注的車輛登記日期確定滯納稅款之日。”因此,從7月1日起,你每天都要繳納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也就是說,多拖一天就要多交30660×5÷10000=15.33(元)。拖得越久,繳得越多。一旦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甚至還可能處以罰款。所以上上之策,還是趕緊依法繳稅為好。老王躊躇再三,終于下決心,既然這樣,明天我還是去把稅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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