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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舊標點符號比較談
[作者] 浙江湖州中學 伊昂
[內容]
新《標點符號用法》正式名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標點符號用法》(以下簡稱《標準》),由國家技術監督局于1995年12月13日發布,1996年6月1日起實施,從實施之日起,原由國家語委、新聞出版署于1990年3月22日發布的《標點符號用法》即行廢止。
那么,《標準》與原《標點符號用法》(以下簡稱《用法》)比較,究竟有哪些變化呢?
其一,變換了體例。《用法》主要由“用法說明”、“標點符號的位置”、“直行文稿的標點”等三部分組成。《標準》則分成6部分:1.定義;2.范圍;3.基本規則;4、5、6部分與《用法》的三項相同———只將末項的說法改為“直行文稿與橫行文稿使用標點符號的不同”。其二,規范了說明,在具體說明用法之前先對《標準》所采用的術語———“句子”、“陳述句”、“詞語”等進行了科學的界定;對每一標點符號都從名稱、形式、用法等方面進行了說明(這種說明也比《用法》更具體、更嚴密);刪除《用法》中諸如“有關引號與句末標點的關系”、“雖有疑問詞而全句并不是疑問句的末尾不用問號”等解釋性文字。這些變化,不僅反映了這一領域里的最新研究成果,也使“國家標準”更符合“法規”體式。除此以外,《標準》還增刪了例句。
不過,跟中學語文教學及其測試更有直接關系的,則是具體的“用法說明”方面的變動。
《標準》與《用法》相同,列出16種標點符號,但在內容上卻有以下幾點不同:
1?關于逗號。《標準》第4·4·5條規定,“復句內各分句之間的停頓,除了有時要用分號外,都用逗號”;而《用法》則只說例句“據說蘇州園林有一百多處,我到過的不過十多處。”中的逗號表示復句里邊分句之間的停頓。
2?關于分號。《標準》第4·6·3條規定,“非并列關系(如轉折關系、因果關系等)的多重復句,第一層的前后兩部分之間,也用分號。”這就意味著多重復句的第一層用不用分號并不由是否并列關系決定。《標準》第4·6·4條“分行列舉的各項之間,也可以用分號。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區域劃分如下:
“(一)全國分為盛自治區、直轄市;
“(二)盛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
“(三)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
3?關于冒號。《標準》第4·7·3條“用在‘說、想、是、證明、宣布、指出、透露、例如、如下’等詞語后邊,表示提起下文。例如:他十分驚訝地說:‘啊,原來是你!’”而《用法》的相應處,只借用前引例句說明該處冒號“指明下面是‘他’所說的話”。
4?關于省略號。《標準》新增了“如果是整段文章或詩行的省略,可以使用十二個圓點來表示”。
5?關于連接號。《標準》①新增形式:“—”號可以占一個字的位置,也可以占兩個字或半個字的位置。②新增用法:“幾個相關項目表示遞進式發展,中間用連接號。例如:人類的發展可以分為古猿—猿人—古人—新人這四個階段。”
6?關于標點符號位置。《標準》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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