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中國的財團法人制度展望 (下)
三、建立統一的財團法人制度的必要性上文已經分析,現行法上的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大致都可以歸入國外的財團法人的范疇。建立統一的財團法人制度,和我國現行法上的基本政策是一致的。但是上文只是說明了可行性,那么是否有這個必要呢?
1.現行法上基金會與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的異同
我國的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是兩套不同的制度。那么這個區分的標準是什么?理由如何?是否由合理性?
前已言之,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都不以營利為目的,都是基于捐助財產而設立,都沒有成員。當然,二者也有區別。區別似乎主要有以下幾點:
(1)法人的目的。基金會須以公益為目的(《基金會管理辦法》第2條),而民辦非企業單位僅須不以營利為目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2條);
(2)業務活動的方式。《基金會管理辦法》第2條中提到基金會是“通過資金資助”,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則泛泛規定為民辦非企業單位從事的是“社會服務活動”。似乎應當理解為,民辦非企業單位須自己直接提供業務范圍內的非營利性社會服務,而基金會則不得直接進行社會服務,而是僅僅可以以資金(即金錢)資助。
(3)經費的來源。《基金會管理辦法》第 6條規定,基金會的基金,應當用于資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動和事業,不得挪作他用;第9條規定,基金會工作人員的工資和辦公費用,在基金利息等收入中開支。《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中沒有類似的規定,似乎應當理解為對民辦非企業單位來說沒有上述限制。
(4)捐助財產的形式。《基金會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設立基金會須有10萬元以上人民幣(或等值外匯)的注冊基金,1995年4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基金會管理的通知》中又規定,此外還須有20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匯)的活動基金。可見,設立基金會的捐助財產須為金錢。不過似乎也不能禁止捐助人另外捐助其他財產,但是上述數額的金錢是必須的。對于設立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財產形式,《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中沒有明確規定,僅在第8條規定,須“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合法財產”。《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辦法》中也沒有具體規定。似乎可以認為,后者在形式上較為自由。
上述區分,到底是經過精心設計的、合理的區分,還是偶然的、隨意的和缺乏充分理由的?
關于法人的目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非營利”目的可以包括公益目的以及是非營利也非公益性的目的,要比基金會目的范圍更寬。也就是說,非公益、非營利的基金會目前還不能夠
[1] [2] [3] [4]
【中國的財團法人制度展望 下】相關文章:
展望的中國作文優秀05-02
中國物流機械市場展望04-26
中國對外投資的政策形成與展望04-26
中國進入空間能力的現狀與展望04-26
中國石化油氣勘探回顧與展望04-29
淺析俄語在中國的發展及其展望05-02
中國核電發展的現狀及展望04-30
網絡環境下的館際互借研究與展望05-02
世界關注下的中國05-02
體外循環與腦損傷(下)-預防及展望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