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促進證券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規范發展,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證券市場的安全與穩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法規,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公司內部控制包括內部控制機制和內部控制制度兩個方面。內部控制機制是指公司的內部組織結構及其相互之間的運行制約關系;內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為防范金融風險,保護資產的安全與完整,促進各項經營活動的有效實施而制定的各種業務操作程序、管理方法與控制措施的總稱。
第三條、健全內部控制機制和完善內部控制制度是規范公司經營行為、有效防范金融風險的主要措施,也是衡量公司經營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標志。公司應當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建立運行高效、控制嚴密的內部控制機制,制定科學合理、切實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
第二章、內部控制的目標和原則
第四條、公司內部控制的總體目標是要建立一個決策科學、運營規范、管理高效和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的證券經營實體。具體來說,必須達到以下目標:
(一)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監管規章,自覺形成守法經營、規范運作的經營思想和經營風格。
(二)健全符合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結構,形成科學合理的決策機制、執行機制和監督機制。
(三)建立行之有效的風險控制系統,確保各項經營管理活動的健康運行與公司財產的安全完整。
(四)不斷提高經營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努力實現公司價值的最大化,圓滿完成公司的經營目標和發展戰略。
第五條、公司完善內部控制機制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健全性原則。內部控制機制必須覆蓋公司的各項業務、各個部門和各級人員,并滲透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經營環節。
(二)獨立性原則。公司必須在精簡的基礎上設立能充分滿足公司經營運作需要的機構、部門和崗位,各機構、部門和崗位職能上保持相對獨立性。
(三)相互制約原則。內部部門和崗位的設置必須權責分明、相互牽制,并通過切實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來消除內部控制中的盲點。
(四)防火墻原則。公司投資銀行、自營、經紀、資產管理、研究咨詢等相關部門,應當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適當隔離。對因業務需要知悉內幕信息的人員,應制定嚴格的批準程序和監督處罰措施。
(五)成本效益原則。公司應當充分發揮各機構、各部門及廣大職員的工作積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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