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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在行政訴訟中火災原因認定的不可訴性分析論文
原告青島膠州灣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膠州市蘭州東路169號。
法定代表人肖立志,總經理。
被告膠州市公安局消防大隊,住所地膠州市鄭州東路62號。
負責人張有為,大隊長。
原告訴稱,2000年9月3日,在青島精鍛齒輪廠廠區內的青島拓昆工程機件有限公司車間發生火災,被告于2001年8月13日作出了火災原因認定書及火災事故責任書,認定引起本次火災的原因是由于青島拓昆工程機件有限公司車間北門外電閘短路打火引燃車間造成的,并且由原告負有直接責任。原告認為造成短路的原因有很多,可能是由于其電纜像膠皮腐化嚴重造成,可能是電閘處的電線連接不合格所致,也可能是車間內留下的火種引發火災燃至電纜而引起短路。被告對火災原因的認定是在設有充分依據的情況下作出的,關于火災事故責任,原告認為根據青島精鍛齒輪廠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施工所需水、電應由青島精鍛齒輪廠送至施工現場,所以原告根本就不存在所謂的超負荷用電問題,不應對火災事故負任何責任。被告的認定是錯誤的,應依法撤銷被告作出的(膠)公消(2001)第002號火災事故責任認定書,并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認定。
被告膠州市公安局消防大隊辯稱,一、被告作出的(膠)公消(2001)第002號《火災原因認定書》、(膠)公消(2001)第002號《火災事故責任認定書》是在經過詳細、全面的調查、取證的基礎上,并經過科學鑒定后做出的,并且經過青島市消防局的重新認定,原因認定和責任認定并無不妥之處。在原因調查中,被告首先通過對青島精鍛齒輪廠職工王東洋,保衛科長李啟文,原告施工隊長楊成森,職工鄭明奎,于成相的詢問,結合現場勘察,初步認定火災是由于拓昆工程機件有限公司車間北門外電閘超負荷短路打火引起,為進一步確定原因,被告于2000年12月中旬又專門派人到我國火災技術鑒定的權威部門--沈陽公安消防局電路火災原因技術鑒定中心進行了科學鑒定,結論為一次短路,說明火災就是由于電閘處線路短路直接造成。二、通過對原告經理王世,施工隊長楊成林,職工李成相、代賓的詢問,結合現場勘察,原告在失火當天下午至少使用了電焊機、攪拌機、振動泵等較大功率電氣設備。通過對青島精鍛齒輪廠電工班長姜漢洪的了解,這些電氣設備在工作時的電流肯定超過拓昆公司北門處空氣開關的額定電流。并且通過對原告經理王世方,施工隊長楊成林和青島精鍛齒輪廠工人主席耿孝先,青島拓昆工程機件有限公司職工代賓的詢問,得知2000年8月18日、8月26日該著火點位置曾因超負荷發生過短路打火。原告經理王世方,施工隊長楊成森都清楚工地用電接線處的空氣開關功率小了,并向齒輪廠提出過更換,并說,如果不更換的話,土地將停止施工,可風原告知道超負荷用電的火災危險性。但是直到火災發生時,該單位仍在冒險施工。三、關于現任認定,消防上火災責任的認定分四種:一是直接責任,是指行為人直接導致火災事故的發生,擴大,蔓延;二是間接責任,是指雖然沒有直接導致火災事故的發生,但是由于不履行自己的職責,而對火災事故的發生、擴大、蔓延負有一定責任;三是直接領導責任--四是領導責任--。本次火災是由于原告用電超負荷造成,應負直接責任;齒輪廠由于未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導致火災發生,應負間接責任。
經審理查明,2000年8月9日,原告與青島精鍛齒輪廠簽訂了工程承包合同,在施工中所使用的供電路線是從青島拓昆工程機件有限公司車間北門東側房檐下電閘處引入工地。同年9月3日16時左右,青島拓昆工程機件有限公司車間發生火災,被告即對火災現場進行了全面勘察和詢問了有關人員。同年12月13日,被告將電閘的引進線四芯鋁電纜送往公安部消防局電氣火災原因技術鑒定中心進行技術鑒定,鑒定結論為一次短路熔痕。被告于2認定001年8月13日作出(膠)公消(2001)第002號火災原因認定書,認定本次火災是由于該單位車間北門處電閘短路打火引燃車間頂葦箔造成的;同時,并作出(膠)公消(2001)第002號火災事故責任書,認定膠州灣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現為膠州灣建設工程有限公司)2000年9月3日在膠州精鍛齒輪廠施工期間,由于工地用電超負荷造成青島拓昆工程機件有限公司車間北側外墻上電閘打火,引燃覆蓋在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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