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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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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

深圳市《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

深圳市《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規范?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區衛生行政部門及醫療保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本市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人員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出生醫學證明?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出具的,證明嬰兒出生時狀態、血親關系以及申報國籍、戶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醫學證明。

第四條 ?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應遵循屬地管理、客觀真實、規范和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 ?出生醫學證明?應由具備助產技術服務資質的醫療保健機構(以下簡稱簽發機構)依法出具。

?出生醫學證明?一經簽發,即產生法律效力。非因法定事由,?出生醫學證明?及其記載的內容不予更換或變更。

第六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出生的新生兒,依照本辦法取得由衛生部統一印制、簽發機構依法出具的?出生醫學證明?。但查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以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不予出具?出生醫學證明?,其戶籍登記,按照公安部門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出生醫學證明?免費辦理。簽發機構不得私自收

費或變相收費。

第二章 管理與監督

第八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全市?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工作,委托市婦幼保健院為具體管理機構,負責全市?出生醫學證明?的訂購、發放、廢證處理、信息統計、監督指導等具體事務。

第九條 各區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工作。

各區衛生行政部門可書面委托轄區承擔婦幼保健工作職能的醫療保健機構為具體管理機構,明確受委托管理機構的職責,并將書面委托協議報市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條 空白?出生醫學證明?由衛生行政部門或其委托管理機構逐級發放,并按編號先后順序登記、使用。

各區衛生行政部門或其委托管理機構可向市婦幼保健院申請領取?深圳市出生醫學證明領發證?,并憑領發證領取空白?出生醫學證明?。

簽發機構可向轄區衛生行政部門或其委托管理機構申請領取?深圳市出生醫學證明領發證?,并憑領發證領取空白?出生醫學證明?。

第十一條 申請領取空白?出生醫學證明?時,申請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領證工作,填寫?深圳市出生醫學證明領發證?,并由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字及加蓋公章。

第十二條 市、區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委托管理機構不得向未取得助產技術服務資質的醫療保健機構發放?深圳市出生醫學證明領發證?和空白?出生醫學證明?。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倒賣、轉讓、擅自出借?出生醫學證明?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醫學證明?,不得擅自跨機構、跨轄區借用空白?出生醫學www.gydabaoji.com證明?。

第十四條 出生醫學證明的印章應按照衛生部、公安部規定的印章式樣,依法定程序向公安部門申請刻制并備案。

不再具備助產技術服務資質的醫療保健機構,其出生醫學證明印章應同時廢止,印章交轄區衛生行政部門封存。

第十五條 簽發機構應明確分管科室和領導負責?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工作,并建立出生醫學證明印章的使用管理制度與流程,分別設專人負責?出生醫學證明?領發、打證和蓋章,嚴格遵守簽發程序,禁止在空白?出生醫學證明?上蓋章。

第十六條 簽發機構應將?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規定和簽發流程進行公示,嚴格執行告知制度。

簽發機構應在產科門診和產科病房明顯處張貼?深圳市領發〖出生醫學證明〗告知書?,工作人員應做好告知書內容的宣傳和解釋工作。

第十七條 簽發機構應對當事人提交的申請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簽發?出生醫學證明?。如因特殊情況,需延長辦理期限的,應當經簽發機構法定代表人同意,并告知當事人。

第十八條 簽發機構應按照檔案管理的規定,將出具?出生

醫學證明?的相關材料按首次簽發、換發、補發分類進行歸檔,永久保存。

第十九條 各區衛生行政部門每年至少對轄區內各簽發機構?出生醫學證明?管理使用情況進行一次監督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在每年12月31日前報市衛生行政部門。

市衛生行政部門每年對全市?出生醫學證明?管理使用情況進行一次以上的檢查。

第二十條 各區衛生行政部門或其委托管理機構應于每年1月底前填寫本轄區內上一年度的?出生醫學證明?管理使用情況年度統計表(見附件1),并報至市婦幼保健院。市婦幼保健院應于每年3月底前匯總本市上一年度?出生醫學證明?管理使用情況年度統計表,報至上級婦幼保健機構。

第二十一條 簽發機構所在地的區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受理轄區內?出生醫學證明?的真偽鑒定工作。區衛生行政部門在接到戶口登記機關等相關單位需要進行真偽鑒定的信函后,應積極配合進行核查、鑒定,并及時將結果予以書面反饋。

第二十二條 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委托管理機構和簽發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因管理、簽發?出生醫學證明?而掌握的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未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不得公開。

第三章 首次簽發

第二十三條 首次簽發是指簽發機構第一次為新生兒出具?出生醫學證明?。

在具備助產技術服務資質的機構內(以下簡稱機構內)出生的新生兒,其?出生醫學證明?由該機構直接簽發;在具備助產技術服務資質的機構外(以下簡稱機構外)出生的新生兒,其?出生醫學證明?由所在轄區承擔轄區婦幼保健工作職能的醫療保健機構簽發。

深圳市出生醫學證明電腦網絡系統。 新生兒母親分娩信息輸入

明?,應提交以下材料: 第二十四條 簽發機構應于新生兒出生后5個工作日內,將第二十五條 為機構內出生的新生兒申請辦理?出生醫學證

(一)新生兒母親簽字確認的?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見附件2);

新生兒母親死亡或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提交新生兒母親近親屬或法定監護人簽字確認的?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及有關身份關系等的證明材料(驗原件,交復印件);

(二)新生兒父母的有效身份證件(驗原件,交復印件);

(三)新生兒父母合法婚姻關系證明(驗原件,交復印件); 未提供新生兒父母合法婚姻關系證明的,可以由新生兒父親向簽發機構提交有效身份證件(驗原件,交復印件),并在?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上簽字確認;

不提供新生兒父親信息的,新生兒母親應在?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上簽字確認;新生兒母親死亡或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其近親屬或法定監護人應在?出生

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簽字確認;

(四)申請人委托他人代為領取?出生醫學證明?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及委托代理人個人有效身份證件(驗原件,交復印件)。

第二十六條 為機構外出生的新生兒申請辦理?出生醫學證明?,原則上應在新生兒出生之日起90日內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材料;

(二)親子關系聲明(見附件3);

(三)親子關系的旁證材料,包括:接生人員出具的接生情況證明,新生兒出生地居委會證明,法定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結論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二十七條 簽發機構應對當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材料齊全,真實有效,且當事人填寫的?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相關信息與產婦分娩病歷相關信息一致的,由審核復核人簽名,根據?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內容,按?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要求(見附件4)規范出具?出生醫學證明?。

第二十八條 新生兒母親有效身份證件與住院分娩登記的產婦姓名等相關信息不一致的,當事人應補充提交下列材料:

(一)新生兒母親尚未出院的,應提交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證明新生兒母親有效身份證件姓名與住院分娩登記的產婦姓名為同一人的證明材料;

(二)新生兒母親已經出院的,除提交前項規定的證明材料

外,還應提交法定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結論。

簽發機構應按病案管理相關規定,據實修改相關信息,出具?出生醫學證明?。

第二十九條 簽發機構出具?出生醫學證明?應由打印機打印,做到項目齊全,內容準確,字跡清楚,嚴禁涂改。

新生兒姓名應使用規范漢字,父母一方或雙方為外籍人士,如需在國內登記戶口的,需使用規范中文名字。

第三十條 簽發機構發放?出生醫學證明?時,應查驗領取證件人本人及新生兒母親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并做好簽收登記。

第三十一條 簽發機構不得重復或交叉簽發?出生醫學證明?,確保一個新生兒只有一份有效的?出生醫學證明?。

第四章 換發

第三十二條 換發是指原簽發機構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兒更換已簽發的?出生醫學證明?:

(一)因簽發機構責任導致原出具的?出生醫學證明?項目不準確或錯誤的;

(二)?出生醫學證明?被涂改、字跡不清的;

(三)私自拆切?出生醫學證明?副頁的;

(四)當事人提供確認親子關系的法院生效法律文書,要求變更父親或母親信息的;

(五)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相關證明,證明新生兒姓名不能進行出生登記而需變更新生兒姓名的。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申請換發?出生醫學證明?,應向原簽發機構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出生醫學證明?換發申請表(見附件5);

(二)原?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已登記戶口的為原?出生醫學證明?正頁;

(三)新生兒父母的有效身份證件(驗原件,交復印件); 原?出生醫學證明?無父親信息的,只提交新生兒母親有效身份證件(驗原件,交復印件);

新生兒母親死亡或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應提交新生兒法定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和身份關系的證明材料(驗原件,交復印件);

(四)因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情形需更換?出生醫學證明?的,應提供確認親子關系的法院生效法律文書(驗原件,交復印件);

(五)因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情形需更換?出生醫學證明?的,應提供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證明新生兒姓名不能進行出生登記的材料。

第三十四條 原簽發機構應對當事人提交的換發申請材料進行初審,材料齊全、真實有效的,應將當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連同下列材料一并提交給所在轄區承擔婦幼保健工作職能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審核:

(一)原出具?出生醫學證明?所依據的深圳市?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復印件(應由產房護士長審核簽字確認,并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

(二)無深圳市?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的,應提交接生記錄、住院分娩病歷復印件等證明材料,并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

第三十五條 承擔轄區婦幼保健工作職能的醫療保健機構應審核相關材料,經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簽字確認后,修改深圳市出生醫學證明電腦網絡系統相關信息,并打印?出生醫學證明?,正頁、副頁(已登記戶口的為正頁)交回原簽發機構,由原簽發機構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后按規定發放。

新?出生醫學證明?的存根、副頁(未登記戶口的為存根)隨換發申請表保存。

第五章 補發

第三十六條 補發是指原簽發機構所在轄區承擔婦幼保健工作職能的醫療保健機構為因遺失、被盜等原因喪失?出生醫學證明?的新生兒補辦?出生醫學證明?。

第三十七條 補發應由新生兒法定監護人向原簽發機構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出生醫學證明?補發申請表(見附件6);

(二)新生兒父母的有效身份證件、戶口簿(驗原件,交復印件);

原?出生醫學證明?無父親信息的,只提交新生兒母親有效身份證件、戶口簿(驗原件,交復印件);

新生兒母親死亡或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

力的,應提交新生兒法定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和身份關系的證明材料(驗原件,交復印件);

(三)在深圳市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刊登的相關遺失聲明;

(四)新生兒未登記戶口的,還應提交新生兒父母雙方戶籍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尚未登記戶口的證明材料。

第三十八條 原簽發機構應對當事人提交的補發申請材料進行初審,材料齊全、真實有效的,應將當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連同下列材料一并提交給所在轄區承擔婦幼保健工作職能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審核:

(一)原出具?出生醫學證明?所依據的深圳市?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復印件(應由產房護士長審核簽字確認,并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

(二)無深圳市?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的,應提交接生記錄、住院分娩病歷復印件等證明材料,并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

第三十九條 轄區承擔婦幼保健工作職能的醫療保健機構應審核相關材料,經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簽字批準后,打印與原?出生醫學證明?信息一致的新?出生醫學證明?,加蓋出生醫學證明補發專用章后按規定發放。

新生兒已經登記戶口的,發給正頁;尚未登記戶口的,發給正頁和副頁。

換發新?出生醫學證明?的存根及副頁隨補發申請表保存。

第六章 廢證管理

第四十條 ?出生醫學證明?廢證是指在運輸、存儲、發放過程中毀損、遺失的未簽發的?出生醫學證明?或因打印錯誤未簽發的?出生醫學證明?。

第四十一條 未簽發的?出生醫學證明?因毀損需更換的,衛生行政部門或其委托管理機構、簽發機構應持原未簽發的?出生醫學證明?正頁、副頁和存根三聯單向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或其委托管理機構申請更換。

第四十二條 未簽發的?出生醫學證明?因打印錯誤需更換的,簽發機構應向轄區衛生行政部門或其委托管理機構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復印件;

(二)原?出生醫學證明?正頁、副頁和存根。

轄區衛生行政部門或其委托管理機構應審核相關資料,修正深圳市出生醫學證明電腦網絡系統的相關信息,并打印?出生醫學證明?,交回簽發機構。由簽發機構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后,按規定發放。

新?出生醫學證明?存根由簽發機構隨?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原件歸檔保存。

第四十三條 遺失未簽發的?出生醫學證明?,衛生行政部門或其委托管理機構、簽發機構應及時逐級書面報告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或其委托管理機構,并在深圳市公開發行的報紙上聲明作廢。必要時需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保護現場,配合調查。

第四十四條 各區衛生行政部門或其委托管理機構應對?出

生醫學證明?廢證的號碼及報廢原因等進行登記,并填寫深圳市?出生醫學證明?廢證登記表(見附件7),連同廢證原件(遺失的除外),于每年3月底前報至市婦幼保健院。

市婦幼保健院應做好全市?出生醫學證明?廢證登記、收集工作,于每年6月底前報至省衛生廳集中銷毀。

第四十五條 衛生行政部門或其委托管理機構、簽發機構應加強廢證的管理,嚴格控制廢證率。衛生行政部門或其委托管理機構應對年度廢證率超過1%的單位進行督導,責令整改,并要求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出具虛假?出生醫學證明?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實施辦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撤銷其相應的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資格。

第四十七條 衛生行政部門或其委托管理機構、簽發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根據情節輕重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相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四十八條 申請人提交虛假材料,導致?出生醫學證明?記載內容不真實的,由申請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出生醫學證明?的簽發只適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兒。

第五十條 本辦法由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衛生局深圳市公安局?轉發關于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深衛基婦發〔2003〕41號)、?關于對補充說明的通知?(深衛基婦發〔2004〕47號)同時廢止。

附件:

1、深圳市?出生醫學證明?管理使用情況年度統計表

2、深圳市?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

3、親子關系聲明

4、深圳市?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要求

5、深圳市?出生醫學證明?換發申請表

6、深圳市?出生醫學證明?補發申請表

7、深圳市?出生醫學證明?廢證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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