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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氣使用管理制度

時間:2025-05-31 08:13:16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燃氣使用管理制度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燃氣使用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燃氣使用管理制度

燃氣使用管理制度1

  管道燃氣是易燃易爆的.氣體燃料,如操作使用不當,就會發生中毒、爆炸和火災事故。為了確保廚房管道燃氣設備完好無損,操作使用管道燃氣安全第一的原則,特制定如下管道燃氣使用管理制度。

  一、安全員職責:

  1、做好安全管理,經常檢查煤氣表運轉,煤氣管道暢通、不漏氣,發現問題及時與煤氣站聯系保修。

  2、監督、操作員嚴格按操作規程使用管道燃氣。

  二、操作員使用操作規程:

  1、操作員切記操作使用管道燃氣時安全第一的原則。

  2、點火前,如發現有煤氣味,不點火,先關閉節門打開窗戶通風。管道燃氣設備的接口處如有漏氣,禁止一切火種(包括照明電源開關)并立即向地區所屬維修部門報修。

  3、要注意節約使用管道燃氣,使用前做好準備工作后再點火。

  4、在使用時操作員不得離崗,以防燒干鍋、油著火等可能事故。

  5、煤氣灶具使用完畢,檢查關閉煤氣灶具開關,點火棒放在指定位置。

  三、安全使用管道燃氣規定:

  1、嚴格遵守操作規程,杜絕發生意外事故。

  2、嚴禁私自拆、裝、移、接管道燃氣設備。

  3、嚴禁在煤氣使用中以點火棒與他人打鬧。

  4、嚴禁在操作間使用明火或吸煙。

燃氣使用管理制度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鎮燃氣管理,保障燃氣供應,防止和減少燃氣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維護燃氣經營者和燃氣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燃氣事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城鎮燃氣發展規劃與應急保障、燃氣經營與服務、燃氣使用、燃氣設施保護、燃氣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生產和進口,城市門站以外的天然氣管道輸送,燃氣作為工業生產原料的使用,沼氣、秸稈氣的生產和使用,不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燃氣,是指作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氣體燃料,包括天然氣(含煤層氣)、液化石油氣和人工煤氣等。

  第三條燃氣工作應當堅持統籌規劃、保障安全、確保供應、規范服務、節能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燃氣工作的領導,并將燃氣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燃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燃氣管理工作。

  第六條國家鼓勵、支持燃氣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使用安全、節能、高效、環保的燃氣新技術、新工藝和新產品。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宣傳普及燃氣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提高全民的燃氣安全意識。

  第二章 燃氣發展規劃與應急保障

  第八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以及能

  源規劃,結合全國燃氣資源總量平衡情況,組織編制全國燃氣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能源規劃以及上一級燃氣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燃氣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燃氣發展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燃氣氣源、燃氣種類、燃氣供應方式和規模、燃氣設施布局和建設時序、燃氣設施建設用地、燃氣設施保護范圍、燃氣供應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燃氣發展規劃的要求,加大對燃氣設施建設的投入,并鼓勵社會資金投資建設燃氣設施。

  第十一條進行新區建設、舊區改造,應當按照城鄉規劃和燃氣發展規劃配套建設燃氣設施或者預留燃氣設施建設用地。

  對燃氣發展規劃范圍內的燃氣設施建設工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選址意見書時,應當就燃氣設施建設是否符合燃氣發展規劃征求燃氣管理部門的意見;不需要核發選址意見書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就燃氣設施建設是否符合燃氣發展規劃征求燃氣管理部門的意見。

  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情況報燃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燃氣應急儲備制度,組織編制燃氣應急預案,采取綜合措施提高燃氣應急保障能力。

  燃氣應急預案應當明確燃氣應急氣源和種類、應急供應方式、應急處置程序和應急救援措施等內容。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燃氣供求狀況實施監測、預測和預警。

  第十三條燃氣供應嚴重短缺、供應中斷等突發事件發生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采取動用儲備、緊急調度等應急措施,燃氣經營者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承擔相關應急任務。

  第三章 燃氣經營與服務

  第十四條政府投資建設的燃氣設施,應當通過招標投標方式選擇燃氣經營者。

  社會資金投資建設的燃氣設施,投資方可以自行經營,也可

  以另行選擇燃氣經營者。

  第十五條國家對燃氣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燃氣發展規劃要求;

 。ǘ┯蟹蠂覙藴实娜細鈿庠春腿細庠O施;

 。ㄈ┯泄潭ǖ慕洜I場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經營方案;

 。ㄋ模┢髽I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經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

 。ㄎ澹┓伞⒎ㄒ幰幎ǖ钠渌麠l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證。

  申請人憑燃氣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禁止個人從事管道燃氣經營活動。

  個人從事瓶裝燃氣經營活動的,應當遵守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燃氣經營者應當向燃氣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指導燃氣用戶安全用氣、節約用氣,并對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

  燃氣經營者應當公示業務流程、服務承諾、收費標準和服務熱線等信息,并按照國家燃氣服務標準提供服務。

  第十八條燃氣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芙^向市政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符合用氣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供氣;

  (二)倒賣、抵押、出租、出借、轉讓、涂改燃氣經營許可證;

 。ㄈ┪绰男斜匾嬷x務擅自停止供氣、調整供氣量,或者未經審批擅自停業或者歇業;

 。ㄋ模┫蛭慈〉萌細饨洜I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于經營的燃氣;

 。ㄎ澹┰诓痪邆浒踩珬l件的場所儲存燃氣;

  (六)要求燃氣用戶購買其指定的產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務;

 。ㄆ撸┥米詾榉亲杂袣馄砍溲b燃氣;

 。ò耍╀N售未經許可的充裝單位充裝的瓶裝燃氣或者銷售充裝單位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的瓶裝燃氣;

 。ň牛┟坝闷渌髽I名稱或者標識從事燃氣經營、服務活動。

  第十九條管道燃氣經營者對其供氣范圍內的市政燃氣設施、

  建筑區劃內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燃氣設施,承擔運行、維護、搶修和更新改造的責任。

  管道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供氣、用氣合同的約定,對單位燃氣用戶的燃氣設施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第二十條管道燃氣經營者因施工、檢修等原因需要臨時調整供氣量或者暫停供氣的,應當將作業時間和影響區域提前48小時予以公告或者書面通知燃氣用戶,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恢復正常供氣;因突發事件影響供氣的,應當采取緊急措施并及時通知燃氣用戶。

  燃氣經營者停業、歇業的,應當事先對其供氣范圍內的燃氣用戶的正常用氣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個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氣管理部門報告,經批準方可停業、歇業。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燃氣管理部門應當采取措施,保障燃氣用戶的正常用氣:

 。ㄒ唬┕艿廊細饨洜I者臨時調整供氣量或者暫停供氣未及時恢復正常供氣的;

 。ǘ┕艿廊細饨洜I者因突發事件影響供氣未采取緊急措施的;

 。ㄈ┤細饨洜I者擅自停業、歇業的;

  (四)燃氣管理部門依法撤回、撤銷、注銷、吊銷燃氣經營許可的。

  第二十二條燃氣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燃氣質量檢測制度,確保所供應的燃氣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加強對燃氣質量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燃氣銷售價格,應當根據購氣成本、經營成本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合理確定并適時調整?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確定和調整管道燃氣銷售價格,應當征求管道燃氣用戶、管道燃氣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通過道路、水路、鐵路運輸燃氣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的規定以及國務院交通運輸部門、國務院鐵路部門的有關規定;通過道路或者水路運輸燃氣的,還應當分別依照有關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或者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

  第二十五條燃氣經營者應當對其從事瓶裝燃氣送氣服務的人員和車輛加強管理,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從事瓶裝燃氣充裝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有關氣瓶充裝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燃氣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接受社會

  公眾的監督。

  燃氣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促進燃氣經營者提高服務質量和技術水平。

  第四章 燃氣使用

  第二十七條燃氣用戶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則,使用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和氣瓶,及時更換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屆滿的燃氣燃燒器具、連接管等,并按照約定期限支付燃氣費用。

  單位燃氣用戶還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操作維護人員燃氣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的培訓。

  第二十八條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米圆僮鞴萌細忾y門;

 。ǘ⿲⑷細夤艿雷鳛樨撝刂Ъ芑蛘呓拥匾;

 。ㄈ┌惭b、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

 。ㄋ模┥米园惭b、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

 。ㄎ澹┰诓痪邆浒踩珬l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

 。┍I用燃氣;

  (七)改變燃氣用途或者轉供燃氣。

  第二十九條燃氣用戶有權就燃氣收費、服務等事項向燃氣經營者進行查詢,燃氣經營者應當自收到查詢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燃氣用戶有權就燃氣收費、服務等事項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進行投訴,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

  第三十條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實施作業。

  第三十一條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種類和氣質成分等信息。

  燃氣燃燒器具生產單位應當在燃氣燃燒器具上明確標識所適應的燃氣種類。

  第三十二條燃氣燃燒器具生產單位、銷售單位應當設立或者委托設立售后服務站點,配備經考核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人員,負責售后的安裝、維修服務。

  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第五章 燃氣設施保護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劃定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并向社會公布。

  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ㄒ唬┙ㄔO占壓地下燃氣管線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二)進行爆破、取土等作業或者動用明火;

 。ㄈ﹥A倒、排放腐蝕性物質;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或者種植深根植物;

 。ㄎ澹┢渌<叭細庠O施安全的活動。

  第三十四條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有關單位從事敷設管道、打樁、頂進、挖掘、鉆探等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的,應當與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三十五條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設置燃氣設施防腐、絕緣、防雷、降壓、隔離等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定期進行巡查、檢測、維修和維護,確保燃氣設施的安全運行。

  第三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損、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不得毀損、覆蓋、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可能危及燃氣設施和安全警示標志的行為,有權予以勸阻、制止;經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立即告知燃氣經營者或者向燃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七條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不得影響燃氣設施安全。

  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查明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地下燃氣管線的相關情況;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地下燃氣管線等重要燃氣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單位與管道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確保燃氣設施運行安全;管道燃氣經營者應當派專業人員進行現場指導。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燃氣經營者改動市政燃氣設施,應當制定改動方案,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批準。

  改動方案應當符合燃氣發展規劃,明確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護和保障正常用氣的措施。

  第六章 燃氣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

  第三十九條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建立燃氣事故統計分析制度,定期通報事故處理結果。

  燃氣經營者應當制定本單位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配備應急人員和必要的`應急裝備、器材,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安全事故或者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等情況,應當立即告知燃氣經營者,或者向燃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報告。

  第四十一條燃氣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燃氣安全評估和風險管理體系,發現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對燃氣經營、燃氣使用的安全狀況等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通知燃氣經營者、燃氣用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不及時消除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法采取措施,及時組織消除隱患,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條燃氣安全事故發生后,燃氣經營者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搶險、搶修。

  燃氣安全事故發生后,燃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根據有關情況啟動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第四十三條燃氣安全事故經調查確定為責任事故的,應當查明原因、明確責任,并依法予以追究。

  對燃氣生產安全事故,依照有關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告和調查處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者不按照燃氣經營許可證的規定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芙^向市政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符合用氣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供氣的;

  (二)倒賣、抵押、出租、出借、轉讓、涂改燃氣經營許可證的;

 。ㄈ┪绰男斜匾嬷x務擅自停止供氣、調整供氣量,或者未經審批擅自停業或者歇業的;

 。ㄋ模┫蛭慈〉萌細饨洜I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于經營的燃氣的;

 。ㄎ澹┰诓痪邆浒踩珬l件的場所儲存燃氣的;

 。┮笕細庥脩糍徺I其指定的產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務;

  (七)燃氣經營者未向燃氣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或者未對燃氣用戶的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燃氣或者銷售未經許可的充裝單位充裝的瓶裝燃氣的,依照國家有關氣瓶安全監察的規定進行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銷售充裝單位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的瓶裝燃氣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冒用其他企業名稱或者標識從事燃氣經營、服務活動,依照有關反不正當競爭的法律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者未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設置燃氣設施防腐、絕緣、防雷、降壓、隔離等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的,或者未定期進行巡查、檢測、維修和維護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時消除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以處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米圆僮鞴萌細忾y門的;

 。ǘ⿲⑷細夤艿雷鳛樨撝刂Ъ芑蛘呓拥匾的;

  (三)安裝、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的;

  (四)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的;

 。ㄎ澹┰诓痪邆浒踩珬l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的;

 。└淖內細庥猛净蛘咿D供燃氣的;

 。ㄆ撸┪丛O立售后服務站點或者未配備經考核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人員的;

 。ò耍┤細馊紵骶叩陌惭b、維修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

  盜用燃氣的,依照有關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M行爆破、取土等作業或者動用明火的;

 。ǘ﹥A倒、排放腐蝕性物質的;

 。ㄈ┓胖靡兹家妆锲坊蛘叻N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與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從事敷設管道、打樁、頂進、挖掘、鉆探等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的。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建設占壓地下燃氣管線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依照有關城鄉規劃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毀損、擅自拆除、移動燃氣設施或者擅自改動市政燃氣設施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毀損、覆蓋、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地下燃氣管線等重要燃氣設施,建設單位未會同施工單位與管道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或者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未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燃氣設施,是指人工煤氣生產廠、燃氣儲配站、門站、氣化站、混氣站、加氣站、灌裝站、供應站、調壓站、市政

  燃氣管網等的總稱,包括市政燃氣設施、建筑區劃內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燃氣設施以及戶內燃氣設施等。

 。ǘ┤細馊紵骶,是指以燃氣為燃料的燃燒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業用戶所使用的燃氣灶、熱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調器等器具。

  第五十四條農村的燃氣管理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五條本條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燃氣使用管理制度3

  第一章使用燃氣餐飲場所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一、嚴禁在無工商營業執照、餐飲服務許可等相關證照的情況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二、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燃氣作業、使用、檢查、隱患整改等方面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設備、操作、崗位安全技術要求等操作規程、設備使用臺帳(包括設備數、設備產權單位、使用起始年限、定期檢查記錄、用氣方式等內容)并嚴格落實。加強對使用燃氣場所的現場檢查,及時消除“三違”行為。

  三、經常性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并切實做到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產專業人員為主導的隱患整改效果評價制度,確保整改到位。要定期進行燃氣安全檢查,建立自查記錄臺帳,并制定有針對性的應急預案或應急處置方案,保證從業和施救人員掌握相關應急內容。

  四、強化員工安全培訓。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要定期參加安全教育培訓,掌握燃氣安全知識。特種作業人員要經過安全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企業對從業人員,特別是操作燃氣設備設施的人員要進行安全培訓教育,對新員工進行安全“三級教育”,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并建立安全培訓考核臺帳。

  五、用氣單位應當與液化石油氣供應單位簽訂安全供氣合同,每次購氣后留存購氣憑證,購氣憑證應當準確記載鋼瓶注冊登記代碼。

  第二章使用燃氣餐飲場所作業現場基本要求

  一、作業環境的安全基本要求

  (一)嚴禁在地下、半地下空間違規使用燃氣。

  (二)使用瓶裝壓縮天然氣的,應當建立獨立的瓶組氣化站,站點防火間距應當不小于18米。

  (三)使用液化石油氣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存瓶總重量超過100千克,應當設置專用氣瓶間。存瓶總重量在100千克和420千克之間時,氣瓶間可以設置在與用氣建筑相鄰的單層專用房間內。存瓶總重量大于420千克時,氣瓶間應當為與其他民用建筑間距不小于10米的獨立建筑。

  2、氣瓶間高度應當不低于2.2米,內部須加裝可燃氣體濃度報警裝置,且不得有暖氣溝、地漏及其他地下構筑物;外部應當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應當使用防爆型照明等電氣設備,電器開關設置在室外。

  3、放置鋼瓶、燃具和用戶設備的房間內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同一房間內不得同時使用液化石油氣和其他明火。

  (四)瓶組氣化站、燃氣管道、用氣設備、燃氣監控設施及防雷防靜電等應當符合《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20xx)。

  (五)用氣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安裝可燃氣體濃度報警裝置,進行定期測試并記錄,確保處于靈敏有效狀態,并按標準配備干粉滅火器等消防器材。

  二、使用管道燃氣的安全基本要求

  (一)室內明設燃氣管道與墻面的凈距,當管徑小于DN25時,不宜小于30mm;管徑在DN25~DN40時,不宜小于50mm;管徑等于DN50時,不宜小于60mm;管徑大于DN50時,不宜小于90mm。

  (二)燃氣管道與配電盤、配電箱的水平凈距不小于300mm;與接線盒、開關、插座的水平凈距不小于150mm。

  (三)燃氣管道的支承不得設在管件、焊口、螺紋連接口處;立管宜以管卡固定,水平管道轉彎處2m以內設固定托架不應少于一處;沿墻、柱、樓板明設的燃氣管道應采用支架、管卡或吊卡固定。

  (四)商業用氣設備應安裝在通風良好的專用房間內,不得安裝在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存處,也不應設置在兼做臥室的警衛室、值班室、人防工程等處。

  (五)商業用氣設備設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閉房間內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燃氣引入管應設手動快速切斷閥和緊急自動切斷閥,緊急自動切斷閥斷電時必須處于關閉狀態;

  2、用氣設備應有熄火保護裝置;

  3、用氣房間應設置燃氣濃度檢測報警器,并集中監控;

  4、應設置獨立的機械送排放系統,通風量應滿足正常工作時,換氣次數不應小于6次/h;事故通風時,換氣次數不應小于12次/h;不工作時,換氣次數不應小于3次/h。

  (六)高層建筑內使用燃氣作為燃料時,應采用管道供氣。

  三、使用液化石油氣鋼瓶的安全基本要求

  (一)嚴禁使用五十公斤以上的壓力罐裝燃料(天然氣、液化石油氣和人工煤氣等)作為烹飪熱源。

  (二)要使用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供應企業提供的合格的燃氣鋼瓶,嚴禁從無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進行充裝燃氣。不得使用自有、無警示標簽、無充裝標識、無使用登記證、過期或者報廢的鋼瓶,凡在用的一律立即停止使用。

  (三)鋼瓶與散熱器的凈距不應小于1m,當散熱器設置隔熱板時,可減少到0.5m。

  (四)灶具與鋼瓶之間的.凈距不應小于0.5m。

  (五)不得將鋼瓶內的氣體向其他鋼瓶倒裝或直接由罐車對鋼瓶進行充裝。

  (六)鋼瓶必須角閥向上直立放置,嚴禁臥放和倒立使用。

  (七)鋼瓶使用環境最高溫度不得超過45℃,不要用火燒烤、澆熱水等辦法加熱鋼瓶,也不能在陽光下曝曬鋼瓶。

  (八)不得自行處理鋼瓶內的殘液。

  (九)氣相瓶和氣液兩相瓶必須專瓶專用,使用和備用鋼瓶應當分開放置或者用防火墻隔開。

  (十)液化石油氣鋼瓶減壓器正常使用期限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為3年,使用單位應建立使用、更換記錄,到期應當立即更換。

  (十一)嚴禁使用摻混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氣氣瓶。

  四、燃氣燃燒器具使用的安全基本要求

  (一)鋼瓶供應多臺液化石油氣灶具的,應當采用硬管連接,并將用氣設備固定。鋼瓶與單臺液化石油氣灶具連接使用耐油橡膠軟管的,應當用卡箍緊固,軟管的長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間,且沒有接口;橡膠軟管應當每2年更換一次并建立使用、更換記錄;若軟管出現老化、腐蝕等問題,應當立即更換;軟管不得穿越墻壁、窗戶和門。

  (二)所使用的燃氣燃燒器具應在本市進行品牌備案,使用天然氣燃燒器具的應進行氣源適配性檢測合格。

  (三)嚴禁用明火試漏。

燃氣使用管理制度4

  為確保食堂燃氣使用安全,根據管理條例要求和使用規范,特別制定食堂燃氣使用管理制度:

  1.加強食堂燃氣管理的領導,成立燃氣安全檢查小組,隨時不定期檢查,并作登記。

  2.食堂工作人員要高度重視安全使用燃氣的重要性,強化責任意識。

  3.非食堂人員不得開關燃氣閥門。

  4.食堂燃氣由專人負責開關閥門,開燃氣前必須檢查燃氣管道再開燃氣閥門,不用時、下班前必須關閉燃氣閥門 ,做到責任到人。

  5.負責開關燃氣責任人一定要嚴格把關并做好登記記錄工作。

  6.嚴格按照要求,做到通風良好,并有滅火設備裝置。

燃氣使用管理制度5

  1、目的:

  為規范食堂液化氣的安全使用,保護員工及食堂財產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2、安裝、改進

  2.1液化氣設備的采購安裝必須符合國家的相關法律規定。保證安全的需要。

  2.2液化氣設備的安裝調試改進必須由具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國家相應的`資質單位實施。

  2.3設備的安裝、改進必須滿足食堂的使用要求,符合安全要求。

  3、使用

  3.1液化氣實用的工具必須是專人操作,使用人員要進行崗前培訓,懂得安全操作,能識別不安全隱患。

  3.2操作人員按要求使用設備,不得違反操作規程。

  3.3操作人員發現安全隱患時要及時記錄上報,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圍內清除隱患,自己不能解決的要等專業維修人員清除完隱患后再繼續使用。不得隱瞞或謊報情況,更不得強行使用。

  3.4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時要立即停止使用燃氣。直到隱患解除才可使用。

  4、維修

  4.1燃氣設備不能使用或者使用存在安全隱患時請專業人士進行維修。

  5、安全檢查

  5.1液化氣設備要專人管理,定期檢查。

  5.2食堂負責人每月進行一次設備檢查并做好記錄。

  5.3廚師在每次使用燃氣前要檢查燃氣是否正常,發現問題要及時上報主管,及時解決,同時做好記錄。

燃氣使用管理制度6

  為了確保食堂燃氣使用安全,保障全體師生員工的生命安全和飲食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制度。

  1、所有人員要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定期參加消防安全知識、燃氣使用安全知識等相關培訓。

  2、所有人員必須熟悉消防知識和燃氣安全使用知識,熟悉滅火方法,做到發生燃氣泄漏或火災時能有效、迅速、安全處理。

  3、食堂管道燃氣應按消防重點部位做到定點、定人、定時、定責管理,結合食堂的實際情況制定處理燃氣泄漏、火災事故應急預案。

  4、食堂員工須熟悉燃氣管道的走向及開關的'位置,以備應急處理。

  5、樹立防患于未然意識,嚴格按照燃氣安全操作規程操作,不得違反相關規定。

  6、食堂設置專門的安全專員,定期檢查燃氣使用安全,檢查消防器材是否能正常使用,提醒員工按安全操作規程進行操作使用。

  7、廚房人員上班前不要著急開電燈(包括電氣開關),應先聞一聞是否有燃氣味。如有異味,不得開閘,以免引起著火或爆炸。

  8、食堂安排專人在下班前仔細檢查燃氣關閉情況,并檢查有無泄漏,做好相關記錄,確保無泄漏后方可離開,如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上報。

燃氣使用管理制度7

  為確保燃氣的安全使用,維護保障商場的正常經營秩序和利益,防止因燃氣使用不當發生火災,特制定本規定:

  1、氣使用部門定期對燃氣管道及燃氣具進行安全檢查,杜絕因設施及設備的.損壞、帶故障運行造成的安全隱患,發現損壞、銹蝕立即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并及時上報有關部門。

  2、燃氣操作人員上崗前應由所在部門對其進行燃氣安全操作培訓,作到'二知三會'。

  一知:燃氣安全使用規定二知:燃氣具構造

  一會:燃氣安全操作使用二會:保養維護燃氣具

  三會:發現隱患,處理意外險情

  3、涉及使用燃氣的部門,須設有專職安全員,負責燃氣的日常管理。

  4、燃氣具必須由專職操作人員使用,任何與燃氣操作無關或與之工作無關的人員,不得進入燃氣操作間。

  5、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對燃氣管道、閥門、開關、計量表、灶具私自拆改,使用燃氣具嚴格按照先點火后開氣的順序進行操作。

  6、定期清洗燃氣操作間的排煙道,避免因排煙道積油、積污過多而引起的火災事故。

  7、燃氣操作間要保持良好的通風,發現燃氣外泄時,要采取應急措施,開窗、開排風扇,加大通風量,嚴禁吸煙、開燈、動火。

  8、每日班前、班后燃氣使用部門要對燃氣操作間進行安全檢查并要有文字記錄。

  9、對安保部門配置于燃氣使用區域內的消防器材需妥善保管,不得挪做它用,對閑置燃氣灶具要經常進行安全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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