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共15篇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
為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指導和規范我鎮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確保人民生命安全,按照“鎮級領導直接負責、各部門負責人積極配合、認真落實食品安全工作”的食品安全工作機制,特制定本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
一、基本原則
(一)預防為主,常抓不懈
各村(社區)、部門單位要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可能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進行分析、預測,并有針對性地制定事故應急處置預案,及時采取有效的預防措施,防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
(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
各村(社區)、部門單位負責人是各單位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負責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工作,并根據食品安全事故的級別,組織實施分級臨控、分級管理。
(三)依靠科學,加強協作
要依靠科學妥善處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各村(社區)、部門單位要按照各自的職責,真正做到守土有責、恪盡職守、各司其職、通力合作,在及時上報上級部門的同時,迅速采取救治和控制措施。
二、適用范圍
本應急預案所稱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在食品及其原料購進、生產、加工、包裝、貯存、運輸、銷售等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重大傷亡、眾多人數患病或者對人體健康構成潛在重大危害的情況。
三、組織領導
(一)鎮食品安全領導小組總體負責全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工作,其主要任務是:
1、研究確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的方針、政策。
2、由組長或委托副組長宣布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應急預案的啟動命令。
3、協調解決應急處理存在的重大問題。
4、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事故處理情況。
(二)食品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的主要任務是:
1、煤炭壩鎮食品安全日常信息收集處理工作;負責全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組織建立和管理全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小組;組織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評估,提出應急處理建議和應急處理措施。
2、協調解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工作中的具體問題。
3、匯總事故情況。
4、適時通報、公布事故的原因、責任及處理意見。
5、負責組織完成鎮食品安全領導小組交辦的其它日常工作。
(三)各村(社區)、部門單位要成立相應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小組,主要任務是:
1、負責本部門責任區內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的決策和現場指揮,
組織應急救援,制定控制措施。
2、做好事故調查處理、后勤保障、信息上報、恢復生產秩序等工作。
3、檢查、督促各成員做好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和應急處理準備工作。定期進行演練。
各村(社區)、部門單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小組在發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應立即向鎮食安辦及食品安全領導小組報告,并負責協調各村(社區)、部門單位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做好應急預案的啟動準備和各項措施的落實工作,保障應急處理工作有序進行,并負責向上一級有關部門報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情況。
(四)鎮食品安全領導小組下設警戒保衛、醫療救護、后勤保障、善后處理、事故調查五個工作小組。
1、警戒保衛組:由鎮派出所牽頭負責,有關部門配合,派出所所長任組長。主要職責是:組織事故現場的安全保衛、治安管理工作,預防和制止各種破壞活動;配合有關部門營救受害人員,阻止無關人員隨意進入現場,協助有關部門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2、醫療救護組:由鎮衛生院負責,有關部門配合,主要職責是:建立穩定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救援隊伍,指導急救人員迅速展開搶救工作,力爭將人員傷亡數量降到最低程度。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時,應及時向鎮食品安全領導小組報告人員搶救工作的進展情況。
3、后勤保障組:由鎮食安辦負責,有關部門配合,主要職責是:根據事故情況,協調、組織事故發生地安排應急藥品和物資,統籌調度,有償調撥,保證應急物資的供應。
4、善后處理組:由事故發生所在村(社區)負責,主要職責是:根據實際情況,協調其他相關部門,做好事故傷亡人員善后處理及其家屬的安撫工作,并及時向鎮食品安全領導小組報告善后處理情況和動態。
5、事故調查組:由公司食品安全領導小組負責,有關部門配合,主要職責是:調查事故發生原因,做出調查結論,為事故處理提供依據,評估事故影響,提出事故防范意見,并及時向縣有關部門報告事故調查情況。
四、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和評估
(一)事故報告
各村(社區)、部門單位要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報告系統,保障系統的有效運行。對本責任區內發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當及時向鎮食品安全領導小組和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二)事故評估
鎮食品安全協調小組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和食品安全專家或責成事故發生地村(社區)主任赴現場開展調查核實工作,對事故的類別、性質、危害程度和波及范圍進行科學的評估確認。
(三)事故通報
鎮食品安全領導小組根據事故發生的情況,及時向事故可能波及的省、市、縣等區域的相關部門通報情況,要求嚴加篩選監督。
五、應急預案的啟動
經鎮食品安全領導小組組織評估確認,對符合本預案適用范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鎮食品安全領導小組提出啟動應急預案建議。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2
一、質量管理制度
1、質量部負責提出公司的質量管理制度草案,經總經理批準后下發。全體員工必須嚴格遵照執行。
2、公司以“誠信、質優、安全”為宗旨,一切經營活動必須遵循“質量第一、確保安全”的質量方針。
3、部門經理是質量管理第一責任人,對部門質量管理工作負全面責任。公司全體員工要根據各崗位職責,確保公司質量方針的全面落實。
4、質量管理部每季度根據各部門、各崗位職責對公司質量方針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檢查結果將作為年終考核的依據之一。
5、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各部門、各崗位必須在一周內查明原因,制定糾正措施并完成整改。
二、索票索證和銷售制度索票索證和銷售制度
(一)索票索證管理制度
1、在經營過程中嚴格執行索票索證制度保證產品來源渠道合法和質量安全,購進產品時應當向生產商或供貨商索取以下票證:
1)證明生產商或供貨商主體資格的證照,包括營業執照、保健食品生產許可證和衛生許可證等。
2)證明產品來源合法性的發票、收據或合同、協議、供貨單、調撥單、報關單等票據。
3)證明產品質量的合格證、檢疫證明、檢驗報告等。
4)證明生產商或供貨商所提供產品標識合法性的質量認證標志證書、強制性認證證書、商標注冊證。
2、首次交易時,索取的有關證照和證明材料,查驗后復印保存。上述證照和證明材料如變更或改動,應當隨時索取,并復印保存,沒有變更或改動的,應當每年核對一次。
3、每次與生產商或供貨商交易時,都應當索取規定的有關票證和證明材料,并保存原始票據和證明材料復印件。
4、對進貨產品索取的票證等有關證明資料分類建檔保存備查,設專人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二)銷售管理制度
1、所有銷售人員必須經衛生知識和產品知識培訓后方能上崗。
2、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健食品衛生法》、《保健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的要求正確介紹保健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適宜人群、使用方法、食用量、儲存方法和注意事項等內容,不得夸大宣傳保健作用,嚴禁宣傳療效或利用封建迷信進行保健保健食品的宣傳。
3、嚴禁以任何形式銷售假劣保健保健食品。凡質量不合格,過期失效、或變質的保健保健食品,一律不得銷售。
4、銷售過程中懷疑保健保健食品有質量問題的,應先停止銷售,立即報告質管部,由質管部調查處理。
5、衛生管理員負責做好防火、防潮、防熱、防霉、防蟲、防鼠及防污染等工作,指導營業員每天上下午各一次做好營業場所的溫濕度檢測和記錄,如溫濕度超出范圍,應及時采取調控措施,確保保健保健食品的質量。
6、在營業場所內外進行的保健保健食品營銷宣傳(包括燈箱廣告、各種形式的宣傳資料),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未取得廣告批準文號的,不得在營業場所內外發布廣告;廣告批文超過有效期的,應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三、經營場所和倉庫衛生管理制度
(一)經營場所隆管理制度
1、公司全體員工均應保持經營場所的干凈、整潔。
2、經營場所內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3、經營場所內不得隨地吐痰、亂丟果皮、雜物等。
4、任何員工不得將易燃、易爆等物品帶入經營場所內。
5、個人辦公區間物品應擺放整齊,辦公臺上不得擺放與辦公無關的物品。
6、不得在經營場所內用餐,如需用餐需在公司統一規定的區域內。
7、注意個人衛生,不得穿背心,拖鞋進入辦公區域。
8、滅蚊燈、老鼠夾、殺蟲劑應保持有效狀態,發現故障應及時報告衛生管理員,衛生管理員應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決。
(二)倉庫衛生管理制度
1、倉庫劃分為待驗區、合格品區、不合格品區,各區應放置明顯標志。
2、所有入庫產品應分區、分類擺放在規定的`區間,出入庫帳目應與貨位卡相符。
3、應根據保健保健食品的性能及要求,將保健保健食品分別離地整齊存放于常溫庫、陰涼庫或冷藏庫,并保證保健保健食品的質量。
4、應合理使用倉容,堆碼整齊、牢固,無倒置現象。庫存保健保健食品應按保質期遠近依序存放,先進先出,不同批號保健保健食品不得混垛。
5、倉庫內應保持干燥、整潔、通風,地面清潔,無積水,門窗玻璃潔凈完好,墻壁天花板無霉斑、無脫落,防蟲、防鼠、防塵、防潮、防霉、防火設施配置齊全、措施得當。
6、倉庫應定期做好清潔衛生消毒工作,每日進行防蠅、防鼠、防蟑檢查和打掃衛生,每月進行一次消毒、殺菌,并作好記錄。
7、非倉庫員工不得進入倉庫。進出倉庫要換倉庫專用鞋預防灰塵。
8、倉庫內不得吸煙、喝酒、進食,不得存放與保健保健食品存放無關的私人雜物,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
四、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和培訓制度
(一)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1、從事經營活動的每一位員工每年體檢一次。
2、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精神病以及其他有礙保健食品衛生的疾病的,不得參與直接接觸保健保健食品的工作。
3、員工患上述疾病的,應立即調離原崗位。病愈要求上崗,必須在指定的醫院體檢,合格后才可重新上崗。
4、公司發現有患傳染病的職工后,相關接觸人員必須立即進行體檢,確認未受傳染的,方可繼續留崗工作。
5、每位員工均有義務向部門領導報告自己及家人身體情況,特別是本制度中不允許有的疾病發生時,必須立即報告,以確保保健保健食品不受污染。
6、在崗員工應著裝整潔,佩戴工號牌,勤洗澡、勤理發,注意個人衛生。
7、應建立員工健康檔案,檔案至少保存三年。
(二)從業人員培訓制度
1、各級管理人員、經營人員及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維修、保潔、倉儲、服務等人員,均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健食品衛生法》和《保健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的規定,根據各自的職責接受培訓教育。
2、質量管理部負責制定年度員工培訓計劃,報總經理批準后下發實施。行政部門按照培訓計劃合理安排全年的質量教育、培訓工作,并負責建立職工教育培訓檔案。
3、培訓方式以企業定期組織集中學習和自學方式為主,以外部培訓為輔。任何人無正當理由,均不得缺席公司的培訓,并應自覺完成學習計劃。
4、新錄入員工、轉崗員工上崗前須進行質量教育與培訓,主要培訓內容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健食品衛生法》、《保健保健食品衛生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崗位職責、各類質量臺帳、記錄的登記方法等。培訓結束后統一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崗。
5、參加外部培訓及在職接受繼續學歷教育的人員,應將考核結果或相應的培訓教育證書原件交行政部門驗證后,留復印件存檔。
6、企業內部培訓教育的考核,由行政部門與質量管理部共同組織,根據培訓內容的不同可選擇筆試、口試,現場操作等考核方式,并將考核結果存檔。
7、培訓和繼續教育的考核結果,作為有關崗位人員聘用的主要依據,并作為員工晉級、加薪或獎懲等工作的參考依據。
五、保健保健食品進貨查驗、進貨記錄、檔案管理制度
1、采購保健保健食品時必須選擇合格的供貨方,須向供貨商索取加蓋企業紅色印章的有效的《衛生許可證》《營業執照》《保健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和《產品檢驗合格證》,以及保健保健食品的包裝、標簽、說明書和樣品實樣,并建立合格供貨方檔案。進口保健保健食品必須有對應的《進口保健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復印件及口岸進口保健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的檢驗合格證明。
2、采購保健保健食品應簽訂采購合同,并有明確質量條款,采購合同如果不是以書面形式確立的,購銷雙方應提前簽訂明確質量責任保證協議。
3、購進的保健保健食品必須有合法真實的票據,做到票、帳、貨各項內容相符,并按日期順序歸檔存放,票據至少保存二年。
4、對購進保健保健食品的品名、規格、批準文號、生產批號(日期)、有效期、生產廠商、包裝、標簽、說明書等內容進行查驗,按規定建立完整的購進記錄,購進記錄必須注明保健保健食品品名、規格、有效期、生產廠商、供貨單位、購進數量、購貨日期等,購進記錄至少保存壹年。
5、購入首營品種還應向供貨商索取加蓋企業紅色印章的保健保健食品批準文號證明文件、質量標準和該批號的保健保健食品檢驗報告書。
6、嚴禁采購以下保健保健食品:
(1)無《衛生許可證》生產單位生產的保健保健食品。
(2)無保健保健食品檢驗合格證明的保健保健食品。
(3)有毒、變質、被污染或其他感觀性狀異常的保健保健食品。
(4)超過保質期限的保健保健食品。
(5)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保健保健食品。
7、保健保健食品驗收工作應在待驗區內進行,保健保健食品質量驗收包括保健保健食品外觀質量的檢查和保健保健食品包裝、標簽、說明書和標識的檢查,以及購進保健保健食品及銷后退回保健保健食品的工作。
8、對包裝、標識等不符合要求的或質量有疑問的保健保健食品,應報質量管理人員進行處理、裁決。
9、保健保健食品必須驗收合格后才能入庫或上柜臺,如發現假保健保健食品就地封存及時上報質量管理人員。
六、首營企業和首營品種審核制度
(一)首營企業的審核
1、首營企業是指首次與本企業建立保健保健食品購入業務關系的保健保健食品生產或經營企業。
2、索取并審核加蓋有首營企業原印章的《保健保健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質量體系認證證書的復印件及有法人代表簽章的企業法人授權委托書原件、保健保健食品銷售人員身份證復印件等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和有效性;
3、審核是否超出有效證照所規定的生產(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
4、經營特殊管理保健保健食品的首營企業,還必須審核其經營特殊管理保健保健食品的合法資格,索取加蓋有首營企業原印章的保健保健食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
5、質量保證能力的審核內容:GSP或GMP證書,榮獲國家級或省級優質產品的證書等。首營企業資料審核還不能確定其質量保證能力時,應組織進行實地考察,考察企業的生產或經營場地、技術人員狀況、儲存場地、質量管理體系、體驗設備及能力、質量管理制度等,并重點考察其質量管理體系是否滿足保健保健食品質量的要求等。
6、首營企業的審核由保健保健食品購進部門或人員會同質量管理部門或人員共同進行;審核工作要有記錄,審核合格并經主管領導批準后,方可從首營企業購進保健保健食品。首營企業審核的有關資料應歸檔保存。
(二)首營品種的審核
1、首營品種是指本企業向某一保健保健食品生產企業首次購進的保健保健食品(含新規格、新劑型、新包裝)。
2、業務部門應向生產企業索取該品種生產批件、法定質量標準、保健保健食品出廠檢驗報告書、保健保健食品說明書及保健保健食品銷售最小包裝樣品等資料。
3、資料齊全后,業務部門填寫“首次經營保健保健食品審批表”,報質量管理組審核合格后,企業主要負責人同意后方可進貨。
4、填寫“首次經營保健保健食品審批表”和要書寫規范,字跡清晰。
5、對首營品種的合法性和質量基本情況應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包括:
1)審核所提供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和有效性。
2)了解保健保健食品的適應癥或功能主治、儲存條件以及質量狀況;
3)審核保健保健食品是否符合供貨單位《保健保健食品生產許可證》規定的生產范圍。
6、當生產企業原有經營品種發生規格、劑型或包裝改變時,應按首營品種審核程序重新審核。
7、審核結論應明確,相關審核記錄及資料應歸檔保存。
七、產品召回制度
1、當市場產品發現嚴重的質量事件,由質量部立即向質量負責人報告。
2、首先成立“緊急召回”處理小組,考慮到問題的嚴重性,小組應由下述人員組成:總經理;銷售經理;質量經理。
3、根據市場有關情況,該小組必須做出是否執行緊急召回的決定。
4、一經做出緊急召回的決定,應由銷售及質量部立即通知下述機構停止銷售或使用有關產品:產品經營機構;醫療機構。
5、各區域銷售人員接到通知后,立即與接收該產品的直接客戶聯系,根據該客戶的銷售記錄追蹤下一級客戶,及時進行召回。如部分產品已被使用,應盡可能追訪使用者,寫出詳細報告。
6、各地區將召回的產品全部退回公司,并將各地的收回情況做出總結,填寫“緊急召回報告”。
7、召回工作結束后,由質量部將整個召回過程寫出總結。召回過程的書面材料由質量部負責整理、存檔。
八、崗位職責
(一)企業負責人崗位職責
1、對公司保健保健食品的經營負全面責任,保證公司執行國家有關保健保健食品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
2、負責建立、健全公司質量管理體系,加強對業務經營人員的質量教育,保證公司質量管理方針和質量目標的落實和實施,
3、負責簽發保健保健食品質量管理制度及其他質量文件,負責處理重大質量事故,定期組織對質量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考核。
4、負責對保健保健食品首營企業和首營品種的審批,對公司購進的保健保健食品質量有裁決權。
5、負責國家和上級主管部門有關保健保健食品的法律法規及各項政策在公司內部的貫徹實施。6、負責選拔任用各方面的合格人員,定期開展質量教育和培訓工作,每年組織一次全員身體檢查。
(二)保健食品衛生管理員崗位職責
1、認真學習和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保健保健食品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嚴格遵守公司的質量和衛生管理的規章制度,對保健保健食品的衛生管理工作負直接責任。
2、按時做好營業場所和倉庫的清潔衛生工作,保持內外環境整潔,保證各種設施、設備安全有效。
3、每年負責安排公司經營人員的健康檢查,建立并管理員工健康檔案,監督檢查員工保持日常個人衛生。
4、負責監督做好營業場所和倉庫的。溫濕度檢測和記錄,保證溫濕度在規定的范圍內,確保保健保健食品的質量。
5、保證保健保健食品的經營條件和存放設施安全、無害、無污染,發現可能影響保健保健食品質量的問題時應立即加以解決,或向總經理報告。
(三)購銷人員崗位職責
1、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健保健食品的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遵守公司各項質量管理的規章制度,特別是采購和銷售方面的管理制度。
2、采購人員應根據公司的計劃按需進貨、擇優采購,嚴禁從證照不全的公司或廠家進貨。
3、對購進的保健保健食品應按照合同規定的質量條款,認真檢查供貨單位的《衛生許可證》、《工商執照》和保健保健食品的《批準證書》、《檢驗合格證》,對保健保健食品逐件驗收,
4、銷售人員應確保所售出的保健保健食品在保質期內,并應定期檢查在售保健保健食品的外觀性狀和保質期,發現問題立即下架,同時向質管部報告。
5、銷售時應正確介紹保健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適宜人群、使用方法、食用量、儲存方法和注意事項等內容,不得夸大宣傳保健作用,嚴禁宣傳療效或利用封建迷信進行保健保健食品的宣傳。
6、營業員應每天上下午各一次做好營業場所的溫濕度檢測和記錄,如溫濕度超出范圍,應及時采取調控措施,確保保健保健食品的質量。
7、營業員應經常注意自己的身體狀況,當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精神病以及其他有礙保健食品衛生的疾病的,應立即停止工作并向主管負責人報告。
8、營業員應熱心為顧客服務,隨時聽取顧客的意見和建議,及時改進工作并向上級領導反饋信息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為了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經營和安全管理,食品貯存和運輸,應當遵守本條例。
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有關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有關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條例對農業投入品作出規定的,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食品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四條〔食品安全委員會及辦公室職責〕省人民政府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部署、指導食品安全工作,分析解決重大食品安全問題;
(二)分析食品安全形勢,研究制定食品安全工作重大方針政策;
(三)督促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落實食品安全責任;
(四)督促檢查重大食品安全政策的落實;
(五)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及其辦公室,具體職責由本級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條〔政府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工作負總責,建立健全統一、權威的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加強食品安全誠信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從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到食品生產、經營、消費全過程監督管理工作機制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協調聯動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本級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納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標考核,將食品安全工作經費列入同級政 府財政預算。
第六條〔管理部門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農業、畜牧獸醫、林業等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堅持源頭治理原則,負責食用農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交通運輸行政部門負責水上航行船舶內的餐飲服務活動監督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衛生、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糧食(鹽業)、出入境檢驗檢疫、工業和信息化、環境保護、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教育、司法、旅游、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做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有關工作。
第七條〔派出機構〕市、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在鄉鎮或者特定區域設立派出機構。
派出機構可以以自己名義作出警告、五千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的行政處罰。
第八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職責〕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機構和專門人員,做好食品安全隱患排查、信息報告和宣傳教育等工作;根據本條例和省政府的有關規定,協助配合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開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配合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食品安全違法情況。
本省建立食品安全協管員制度,具體管理辦法由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制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食品安全協管員必要的經費補貼。
第九條〔社會共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有計劃地組織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并將其納入普法、科普以及中小學校安全教育內容。
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建設,加快綠色食品產業發展和品牌創建,促進食品行業安全水平的提升。
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應當采用多種方式積極幫助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進行社會監督。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食品安全知識的公益宣傳,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有關食品安全的宣傳報道應當真實、公正。
第十條〔投訴舉報〕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舉報,接到和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獎勵辦法,并向社會公布。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應當公布本單位的電子郵件地址、舉報電話等有效聯系方式,接受咨詢、投訴、舉報。對舉報的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查證屬實的,及時兌現獎勵。
第二章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
第十一條〔風險監測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制度,對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進行監測。依托同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實驗室,由本級人民政府在人員、設備、經費等方面給予保障。
第十二條〔風險監測計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工業和信息化、教育、糧食、畜牧獸醫、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統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省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應當依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制定,并根據省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標準制修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進行調整。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流行病學調查等工作人員有權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制發的工作證件,進入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食品生產經營、糧食儲運與加工等場所采集樣品、收集相關數據。相關單位和人員不得阻撓、拒絕或者隱瞞。用于風險監測的樣品采集,應當按照市場價格支付費用,被采集樣品單位應當開具發票或者其他有效形式的報銷憑證。
市、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開展地方特色食品安全風險監測。
第十三條〔食源性疾病監測與報告〕醫療機構發現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例,應當及時按照規定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醫療機構和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發現疑似食源性疾病聚集病例后,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報告,衛生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組織同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信息核實,發現與食品生產加工經營行為有關的食品安全隱患時,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通報同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并報告上級衛生行政部門。
第十四條〔風險評估制度〕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建立統一組織實施、相關部門配合、地方有序參與、資源協同共享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機制。
轄區內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由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統一管理。涉及轄區以外的風險分析研判結果,由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送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管理。
省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由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建和管理,負責審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報告,解釋和交流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
第十五條〔監測結果會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畜牧獸醫、工業和信息化、商務、糧食等部門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數據通報和監測結果會商機制。
第三章 食品安全標準和食品檢驗
第十六條〔地方標準〕對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地方特色食品,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立項計劃應當書面征求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意見。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后應當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編號應當由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部門提供。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公布實施后,相應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即行廢止,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公布廢止情況。新食品原料、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第十七條〔地方標準制定〕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應當充分考慮地方食品特點和傳統飲食習慣,將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草案向社會公布,廣泛聽取食品生產經營者、消費者、有關部門和社會組織等方面的意見。省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應當為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制定、修訂工作提供相關監測、檢測等數據資料和監督管理意見。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應當由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審評委員會審查通過。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審評委員會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生物、環境等方面的專家以及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的代表組成,對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草案的科學性和實用性等進行審查。
第十八條〔跟蹤評價〕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應當配合同級衛生行政部門開展食品安全標準跟蹤評價,對標準執行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收集、匯總,并及時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通報。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跟蹤評價結果逐級報告。
第十九條〔企業標準〕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工作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管理辦法。
鼓勵食品生產企業制定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地方標準的食品安全企業標準。
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前,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將食品安全企業標準文本及編制說明在備案機構指定的網站上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企業應當根據公示反饋意見,及時修改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內容。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對報備的企業標準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對已經備案的企業標準,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接到舉報、投訴或相關監管部門通報不符合法律法規、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地方標準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經調查核實,應當及時廢止其備案,并告知備案企業。
第二十條【檢驗檢測體系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整合檢驗檢測資源,加強檢驗檢測技術能力建設,逐步建立協調、統一、高效的食品安全檢驗檢測體系。
第二十一條【自行檢驗和委托檢驗】食品生產企業可以自行對所生產的食品進行檢驗,也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食品生產企業對樣品的真實性負責,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對檢驗結果的準確性負責。
第四章 綠色、有機食品和食用農產品
第一節 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
第二十二條【發展規劃和產品認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產業發展規劃。根據產地環境和國家有關標準的要求,確定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的初級農產品生產基地。
鼓勵和支持農作物種植、畜禽飼養、水產養殖等各類經營主體發展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的初級農產品生產,并獲得相關認證。在特定區域內生產的具有獨特性的農產品應當申請注冊地理標志商標、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
第二十三條【基地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整合各類涉農資金,優先發展綠色、有機食品初級農產品生產基地的基礎設施建設,形成土壤肥沃、集中連片、設施配套、生態良好、抗災能力強的標準化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初級農產品生產基地。
第二十四條【產業發展和市場開發】鼓勵和支持企業、科研院校、農民專業合作社和民營資本,從事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研發、產業發展、產品精深加工等活動;建設省級及區域綠色食品、有機食品批發交易中心,設立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專營店,開發綠色食品、有機食品電子商務;培養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品牌。各級政府應當給予政策和資金扶持。
第二十五條【禁止排放污染物和環境監測】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保護性措施,禁止向特定農作物生產區域排放廢水、廢氣、固體廢物等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產地環境。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特定農產品質量標準加強生產區域大氣、土壤、水體監測,認為不適宜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初級農產品生產的,提出禁止生產意見,并通報本級人民政府。
第二十六條【監測制度和措施】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監督管理體系,嚴格執行綠色食品原料產地環境標準、農業投入品使用準則、產品標準、包裝通用準則等規定,加強對產品認證的監督管理。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初級農產品生產者組織開展特定技能培訓和技術指導。
第二十七條【投入品使用規定】綠色食品的初級農產品生產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和標準使用農藥、肥料、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投入品。有機食品的初級農產品生產者按照規定和標準可以使用農家肥、生物肥、有機肥,采用物理、生物等方法防蟲治病,嚴禁使用化學合成的農業投入品。
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生產加工者應當嚴格管控原輔料進貨關,按照綠色食品、有機食品標準組織生產,不得使用轉基因原料。
第二十八條【標志標識使用規定】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產品的包裝設計和標志使用,要嚴格遵守國家相關規定,標志只能使用在認證的產品包裝上,不得擴大使用范圍,不得私自轉讓。
第二十九條【產品質量追溯體系】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生產企業或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建立產品質量追溯及召回制度。鼓勵和引導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生產企業進入省級農產品質量追溯公共服務平臺,并對所提供的信息負責。有條件的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可以自建質量追溯平臺實施全程追溯。
第三十條【禁止行為】禁止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
(一)使用與綠色食品、有機食品標志相同或者近似標志,并足以造成誤認的;
(二)銷售假冒綠色食品、有機食品標志產品的;
(三)偽造綠色食品、有機食品標志的;
(四)為侵犯綠色食品、有機食品標志使用權的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五)利用綠色食品、有機食品標志進行虛假廣告宣傳的;
(六)對綠色食品、有機食品標志使用權造成其他侵害的。
第二節 食用農產品
第三十一條【源頭監管】縣級以上農業、畜牧獸醫、林業、農墾、森工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產地食用農產品安全監測管理體系。強化雙向監管,與輸出地的農業行政部門等有關部門聯合,落實食用農產品生產記錄、農業投入品安全使用、檢驗檢疫和產品認證等監管制度,加強食用農產品產地安全調查、監測和評價。
第三十二條 【生產者責任】食用農產品生產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其他國家有關規定使用農藥、肥料、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用量,并嚴格執行農業投入品使用安全間隔或者休藥期的規定。
食用農產品在包裝、保鮮、儲存、運輸中應當合理使用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強制性規范。
第三十三條【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管理責任】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對進入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承擔下列管理職責:
(一)建立健全食用農產品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用農產品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組織食用農產品安全知識培訓;
(二)建立食用農產品入場經營者檔案,記錄入場經營者名稱或者姓名、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住所、食用農產品主要品種、進貨渠道、產地等信息,檔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經營者停止經營后六個月;
(三)建立日常檢查制度,對入場銷售者的經營環境、經營條件和經營行為進行檢查,建立經營管理檔案;
(四)建立銷售場所信息公示制度,在市場醒目位置設置信息公示欄,及時公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農產品檢驗結果、不合格食用農產品處理情況、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
(五)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等違法行為或者存在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隱患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向所在地縣級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配合做好查處工作;
(六)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定期檢查市場內各項食品安全防范措施落實情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七)每年將市場名稱、類型、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農產品種類、攤位數量、食用農產品自檢、不合格食用農產品處理等市場管理信息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進入集中交易市場條件】進入集中交易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應當具備下列有效證明之一:
(一)產地證明;
(二)檢驗(檢測)合格報告或者其他合格證明文件;
(三)購貨憑證;
(四)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產品或者地理標志產品證書復印件(需加蓋獲證單位公章)。
畜禽肉類進入集中交易市場銷售的,應當附有檢驗檢疫合格證明和檢疫標志,但是銷售由加工企業以肉類為原料再次生產加工的肉類除外。
第三十五條【批發市場開辦者職責】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進入批發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依據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情形進行查驗,未提供有效證明的食用農產品,未經現場檢測合格,不得進入市場交易;
(二)與入場銷售者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三)配備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或者委托具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開展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
(四)印制統一格式的銷售憑證,載明食用農產品品名、產地、數量、銷售日期以及銷售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銷售憑證可作為批發市場銷售者的銷售記錄和其他購貨者的進貨查驗記錄憑證。
第三十六條 【生鮮肉及生鮮乳經營管理】經營多個品牌的.生鮮肉品應當實行分區銷售,設置明顯標示,并在銷售憑證上注明屠宰廠名,不得以次充好、冒牌經營。引導鼓勵生鮮(豬牛)肉經營者實行品牌銷售或者專柜經營。
禁止生乳直接進入消費市場。
第三十七條【追溯體系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構建產地可查詢、流向可追蹤、質量可追溯、責任可界定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
第五章 食品生產經營一般規定
第三十八條【市場準入】從事食品、食品添加劑、屬于生產許可管理范疇的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以及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經營、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分別適用本條例第六章第一節至第三節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節規定。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經營、食品攤販禁止轉讓、出租、出借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冒用他人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準證、食品小經營核準證、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
從事食品貯存、運輸的非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添加劑經營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30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九條【證照牌匾擺放】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將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備案證明,以及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準證、食品小經營核準證等證件,懸掛或者擺放在生產經營場所顯著位置。
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應當在其生產場所門前的顯著位置懸掛牌匾。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超市(含小食雜店)、有獨立門店的食品現場制售、小餐飲、校外托餐機構應當在生產經營場所建筑物門前的顯著位置懸掛與核準證名稱一致的牌匾。
第四十條【健康檢查】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以及從事直接接觸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工作。上崗工作時,健康證明需隨身攜帶或者存放在生產經營場所。
健康證明在全省范圍內有效。
第四十一條【培訓和考核】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學習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等相關知識,并記載學習情況。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組織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質量檢驗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建立培訓檔案。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情況隨機進行監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況。監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費用。
第四十二條【生產經營要求】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生產經營場所不得生產、貯存有毒、有害及容易造成食品污染的物品;
(二)貯藏食品和食品原料的庫房應當設架分類存放,并保持通風干燥;
(三)食品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應當定期維護,及時清洗,保持清潔衛生;
(四)餐具、飲具清洗、消毒后應當存放在專用保潔設施內;
(五)使用餐具、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生產的餐具、飲具,應當查驗并留存餐具、飲具集中消毒許可證復印件和消毒合格證明;
(六)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盛放容器、包裝材料,加工操作工具、設備,應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七)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生產經營人員上崗時不得佩戴影響食品安全的飾物;
(八)防止食品加工機具的潤滑劑污染食品;
(九)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規定的其他要求。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嚴格按照產品執行標準組織生產,生產經營的食品除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以外,還應當確保產品各項質量指標合格。
第四十三條【禁止性規定】禁止下列食品生產經營行為:
(一)用非食用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作為食品和食品生產原料銷售,或者用其處理食品;
(二)以有毒有害的物質作為原料加工制作食品;
(三)以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禽、畜的油脂或者廢棄食用油脂作為原料加工制作食用油脂,以及以此類油脂作為原料加工制作食品;
(四)在綠色食品生產加工中,使用《綠色食品 添加劑使用準則》允許使用名單以外的添加劑;
(五)偽造、篡改他人廠名廠址;
(六)偽造或者使用虛假產地、檢驗檢疫、資質、購銷證明等證明文件;
(七)偽造或者冒用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無公害農產品認證標志和地理標志;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四條【檢驗留樣】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出廠檢驗留樣制度。對出廠檢驗的所有批次產品應當留取備檢的樣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售出后二年。
第四十五條【查驗制度】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食品進貨查驗制度。對初次交易的食品供貨者,應當查驗并保存其生產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每年復核不得少于一次。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食品經營企業、食品添加劑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
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索要銷售憑證和食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的復印件,銷售憑證和證明文件復印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售出后二年。
第四十六條【銷售記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和從事食品批發、食品添加劑的經營者應當建立銷售臺賬,如實記錄所銷售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三款規定。
鼓勵特殊食品等高風險食品種類、食品批發市場以及較大規模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逐步推行食品安全電子追溯系統。
第四十七條【特殊食品】食品經營者銷售實行注冊管理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的,應當查驗產品注冊證書并留存復印件,核對產品標簽標注內容與注冊證書所載明內容是否一致。
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乳粉應當設專柜或者專區銷售,并在專柜或者專區顯著位置按照規定進行明示。
保健食品還應當在專柜或者專區顯著位置標明“本品不得代替藥物”字樣。
第四十八條【食品添加劑使用貯存】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添加劑使用記錄制度。記錄使用食品添加劑的名稱、使用范圍、使用量、使用日期等相關內容。記錄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三款規定。
食品生產經營者貯存食品添加劑,應當指定專人保管,專區(專柜)存放,并標示“食品添加劑”字樣。
第四十九條【停業及復產程序】食品生產者暫時停止生產活動超過三個月的,應當向縣級或者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登記。重新恢復生產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其生產條件進行核查,符合法定條件的方可恢復生產。
第五十條【過期變質食品處置】食品經營者應當定期檢查庫存和待銷售食品,發現食品已經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銷毀,不得退回供貨商或者生產者,并建立處理或者銷毀記錄,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五十一條【市場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展會舉辦者的義務】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食品柜臺出租者和食品展銷會舉辦者,除應當遵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外,還應當履行下列管理義務:
(一)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查驗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三)與食品經營者簽訂食品安全承諾書;
(四)記載食品經營者基本情況、主要進貨渠道、經營品種品牌等信息;
(五)設置垃圾收集容器,配備清掃保潔人員維護環境衛生;
(六)設置信息公示媒介,及時發布市場內食品安全管理信息;
(七)協助、配合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監督管理工作。
食品展銷會舉辦者應當在展銷會舉辦前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報告,報告內容包括舉辦單位,舉辦時間、地點、展銷品種、參展企業名錄、食品安全管理措施等。
第五十二條【食品安全隱患處置】食品生產經營者知悉其銷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應當立即停止經營有安全隱患的食品,通知食品生產者或者供貨商,并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規定停止經營有安全隱患的食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停止經營。
第五十三條【召回要求】食品生產者對不安全食品應當主動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召回的食品依法需要銷毀的,應當予以銷毀。但是,對因標簽、標志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產者在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
第五十四條【其他經營方式】利用互聯網等無實體店鋪方式從事食品銷售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和相關資質。經營者應當在其網站首頁、經營活動首頁位置以及便于消費者識別的方式公示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等信息。
網絡食品經營者應當自入網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網址、IP地址等信息向頒發生產經營許可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應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經營者應當在自動售貨設備的明顯位置公示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編號等信息。
第五十五條【食品倉儲運輸】食品生產經營者委托倉儲、物流配送企業貯存、運輸食品的,應當對受托的倉儲、物流配送企業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進行審查,并加強食品安全管理。
從事食品貯存、運輸、網絡銷售送貨送餐服務的企業,應當加強食品貯存、運輸過程的管理,保證食品貯存、運輸條件滿足食品安全要求。
受托從事食品貯存、運輸的,應當按照規定查驗并留存委托方身份證明、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合格證明文件、檢驗檢疫證明等材料,并承擔貯存和運輸過程中的食品安全責任。
第五十六條【集中消毒許可】從事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應當取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許可證。
申請餐具、飲具集中消毒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廠區應當距離露天垃圾場、糞坑、污水池、非水沖式廁所等可能污染餐具、飲具的有害場所污染源三十米以上,且不得建于居民樓內;具備滿足消毒服務工作所需的環境,無積水、無雜草、無露天堆放垃圾、無蚊蠅孳生地,環境清潔;
(二)生產場所(清洗、消毒、包裝)總面積不得小于二百平方米,生產車間凈高不低于三米;按回收、去殘渣、浸泡、機洗、消毒、包裝、儲存的工藝流程合理布局,按清洗消毒流程設置回收暫存間(區)、除渣間(區)、粗洗間(區)、清洗間(區)、消毒間(區)、包裝間、成品間、包材間、筷子消毒與包裝間(區)以及周轉箱清洗、消毒、晾曬間(區);
(三)生產區設更衣室,并配備衣柜、鞋架、流動水洗手等設施,包裝間入口處設置洗手、消毒、二次更衣設施等通過式預進間;
(四)具備與生產相適應的自動去渣設備、清洗-消毒-烘干-包裝一體機、筷子消毒和專用包裝設備、檢驗設備,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五)自動清洗消毒機除符合GB 4706.50要求外,其消毒工藝(溫度、時間)符合消毒設備的技術要求并符合國家消毒產品管理規定,設立衛生質量檢驗室,配備檢驗大腸菌群的相關儀器、設備及相應的檢驗人員;
(六)具有與生產相適應的防塵、防蟲、防鼠、通風、更衣、洗手、消毒等設施。
第五十七條【集中消毒經營要求】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應當遵守衛生規范,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的餐具、飲具、洗滌劑、消毒劑、包裝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及有關要求;
(二)已消毒的餐具、飲具和未消毒的餐具、飲具應當分開存放;
(三)生產的餐具、飲具經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
(四)獨立包裝上應當標注餐具、飲具集中消毒單位名稱、地址、聯系電話、許可證號、消毒日期及保質期等內容;
(五)建立生產經營記錄和物料采購驗收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六)從業人員持有健康證明;
(七)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八)設立衛生管理員,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制度和衛生管理檔案;
(九)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十八條【轉基因食品標示】生產經營轉基因食用農產品和食品或者含有轉基因成分的食用農產品和食品,應當按照規定顯著標示。
餐飲服務提供者使用轉基因食品作為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予明示。
第五十九條〔邊民互市貿易食品安全監管〕 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對國境口岸邊民互市貿易食品實施監督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進入市場銷售的邊民互市貿易食品實施監督管理。
邊民互市貿易食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隨附合格的證明材料;無合格證明材料的,應當取得國境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檢驗合格報告。
第六十條〔邊民互市貿易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邊民互市貿易食品銷售者對其銷售的食品安全負責。
邊民互市貿易食品銷售者應當建立食品進貨記錄制度,如實記錄購進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保質期、交貨時間、購貨憑證、供貨人身份證明、居住地址及聯系方式等內容。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三款規定。
第六十一條〔邊民互市貿易食品標簽〕 邊民互市貿易預包裝食品應當有中文標簽。標簽內容應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條、第九十七條規定。
標簽上還應標注“邊民互市貿易食品”字樣。
第六章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經營、食品攤販
第一節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
第六十二條【政府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小作坊監督管理工作,支持同類小作坊統一標準、規范工藝、聯合經營。鼓勵小作坊開展品牌創建活動。引導和幫助小作坊改善生產經營條件,提高生產經營管理水平。
第六十三條【準入條件】本省對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實行目錄管理。市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準予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目錄》,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乳制品以及嬰幼兒配方食品、飲料等高風險食品不得列入《準予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目錄》。
小作坊不得采取分裝形式生產食品,不得接受委托生產加工。
第六十四條【生產核準條件】小作坊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辦理工商登記并依法取得小作坊生產核準證后,方可從事食品生產加工。
申請小作坊生產核準,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生產加工區與生活區有效隔離;
(二)具有與生產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固定生產加工場所和相應的衛生條件;
(三)具有與生產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工藝、設備或者設施;
(四)具有執行的食品安全標準;
(五)具有必要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十五條【核準方式】申請小作坊生產核準的,應當向縣級或者市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生產核準申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對生產加工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許可條件的,準予生產核準,并發放小作坊生產核準證;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不予核準并書面說明理由。
小作坊生產核準證的式樣、編號規則、專用標識,由省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小作坊生產核準證有效期為三年。
第六十六條【變更延續】小作坊名稱、生產地址、生產設備或者設施、布局、工藝發生變化的,負責人變更的,生產場所遷址的,應當在變更前向發證部門提出生產核準變更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小作坊應當在生產核準證有效期滿三十日前,向發證部門提出延續申請。發證部門應當在生產核準證有效期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準予延續的,小作坊生產核準證編號不變。
第六十七條【生產要求】小作坊生產加工,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的原輔材料和食品添加劑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二)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儲存食品及其原輔材料,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及其原輔材料;
(三)生產過程中防止生、熟食品和原輔材料、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
(四)直接與食品接觸的設備、器具和生產用管道,在使用前、加工后,應當清洗干凈,必要時進行消毒處理;
(五)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從業人員持有健康證明;
(六)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標準;
(七)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十八條【標簽標識】小作坊生產的預包裝食品包裝上應當有食品標簽,標明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保質期、產品標準代號、貯存條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并標注小作坊生產核準證編號和專用標識。
第六十九條 【產品檢驗】小作坊應當建立食品出廠檢驗制度。具備檢驗能力的,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對所生產的食品進行檢驗,并做好原始檢驗記錄,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銷售。
不具備檢驗能力的,應當在首次出廠銷售前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全項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銷售。委托全項檢驗每年不得少于兩次。
原始檢驗記錄和檢驗報告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
第二節 食品小經營
第七十條 【食品小經營核準條件】食品小經營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并取得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食品小經營核準證,方可從事銷售和制售經營活動。申請食品小經營核準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銷售和制售經營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場所,食品經營區域與生活區分離,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銷售、制售經營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設施設備,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施設備;
(三)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制售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四)具有與銷售、制售經營相適應的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五)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從業人員應當具有健康證明;
(六)具有與經營規模、品種相適應的餐飲具清洗、消毒和保潔設施設備。
申請校外托餐機構經營,除應當符合上述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相對獨立的食品加工操作間(區)、用餐間(區)、衛生間等固定場所;
(二)具有食品留樣設施設備。
鼓勵具備食品經營許可條件的食品小經營者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證。
第七十一條〔核準程序〕申請食品小經營核準證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對加工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核準,并發放食品小經營核準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準并說明理由。
市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制定食品小經營核準審查細則,報同級人民政府法制辦后實施。
食品小經營核準證的式樣、編號規則,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食品小經營核準證有效期為三年。
第七十二條〔核準變更延續〕食品小經營核準證載明的核準事項發生變化的,食品小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后十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變更核準。經營場所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申請食品小經營核準。
食品小經營者需要延續小食品經營核準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個工作日前,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被核準人的延續申請,在該食品小經營核準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變更或者延續食品小經營核準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人聲明經營條件未發生變化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不再進行現場核查;申請人的經營條件發生變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就變化情況進行現場核查。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準予變更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的食品小經營核準證。
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準予延續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的食品小經營核準證,不符合核準條件的,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作出不予延續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食品小經營核準證遺失、損壞的,應當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補辦。
食品小經營者終止食品經營的,應當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銷手續;核準有效期屆滿未延續、被撤回、撤銷或者被吊銷的,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辦理注銷手續。
第七十三條〔食品小經營餐飲服務要求〕食品小經營者從事餐飲服務活動,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餐飲服務經營場所環境整潔;
(二)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凈、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應當洗凈,保持清潔;
(三)貯存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
(四)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餐具、飲具和容器;
(五)生、熟食品分開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六)食品經營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生產經營食品時,應當將手洗凈,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
(七)使用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劑應符合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要求;
(八)禁止制售生鮮乳;
(九)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標準;
(十)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
(十一)不得經營生食類和裱花蛋糕等高風險食品;
(十二)不得從事網絡經營;
(十三)無專用餐飲具清洗消毒設施設備的,應當使用符合規定的一次性餐飲具或集中消毒餐飲具;
(十四)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十四條〔食品小經營銷售要求〕食品小經營者從事食品銷售經營活動,除符合本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以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銷售貯存場所環境整潔,易清理清潔;
(二)食品擺放存放與墻壁、地面保持10cm以上距離;
(三)食品銷售貯存區域與非食品銷售貯存區域、與有毒有害物品有效分隔;
(四)貯存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符合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
禁止從事下列經營行為:
(一)銷售散裝熟肉制品;
(二)現場制售行為;
(三)銷售特殊食品;
(四)從事食品批發。
第七十五條〔食品小經營現場制售要求〕食品小經營者從事現場制售食品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原料、食品相關產品符合國家規定和食品安全標準;
(二)接觸食品的包裝材料應當無毒、無害、清潔并符合食品相關產品標準;
(三)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從業人員應當具有健康證;
(四)食品加工經營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佩戴整潔工作服、帽;
(五)加工制售貯藏食品的容器、工具、設備,應當安全、無害并保持清潔,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存放、運輸;
(六)應當在經營場所明顯位置公示許可證、食品添加劑使用情況等食品安全信息;
(七)應當建立進貨查驗記錄。相關記錄、憑證的保存期不得少于食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八)不得經營除預包裝食品外非本經營場所加工制售的食品成品;
(九)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規定的其他要求。
禁止現場制售下列食品:
(一)嬰幼兒配方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專供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二)用生鮮乳加工制售乳制品;
(三)自釀酒;
(四)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生產經營的其他食品。
第七十六條〔校外托餐機構經營要求〕從事校外托餐機構經營,除符合本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以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實行分餐制;
(二)每餐食品應當留樣,并有留樣記錄;
(三)從業人員應當具有健康證明,并進行晨檢,有晨檢記錄;
(四)不得經營冷食類、生食類和裱花蛋糕等高風險食品。
第七十七條〔地方政府、教育部門和家長責任〕各級地方政府對本轄區校外托餐機構的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建立健全部門聯動配合機制和信息通報公示制度,組織公安、消防、衛生、住建、工商、環保、教育、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對校外托餐機構進行綜合治理。
教育行政部門和中小學校應當主動了解學生在校外托餐機構就餐情況,發現食品安全問題應當及時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報。
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將獲得核準的校外托餐機構名單通報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并及時在當地政府部門戶網站或相關媒體向社會公告獲得核準的校外托餐機構名單及舉報電話。
中小學校應當及時在學校醒目位置公布獲得核準的校外托餐機構名單。
監護人應當選擇有照證的校外托餐機構安排學生就餐,并與校外托餐機構簽定供餐協議,同時告知學生所在學校。
第三節 食品攤販
第七十八條【明確經營區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統一規劃、建設適宜食品攤販經營的固定場所,完善配套設施,制定相關鼓勵措施,引導食品攤販進入集中交易市場和店鋪等固定場所經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食品攤販進行綜合治理,按照方便群眾、合理布局、保障安全的原則,劃定食品攤販臨時經營區域或指定經營場所(以下稱食品攤區),確定經營時段,并向社會公布。
幼兒園、中小學校園周邊100米范圍內,不得劃定為食品攤區。
第七十九條【監管職責】市、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食品攤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食品攤區管理單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進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業務培訓;
(二)定期對食品攤區進行食品安全監督檢查;
(三)對食品攤區管理單位報告的食品安全問題及時組織核查處置。
第八十條【管理單位職責】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指定城市管理部門或街道辦事機構為食品攤區管理單位。
食品攤區管理單位履行下列職責:
(一)設立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攤區食品經營規范;
(二)設置標志牌,標明攤區名稱、管理單位、經營時段;
(三)合理劃分食品經營區域;
(四)對食品攤販備案信息登記建檔;
(五)檢查督促食品攤販遵守攤區食品經營規范;
(六)提供必要的衛生設施,保持食品攤區衛生整潔;
(七)發現食品安全問題及時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配合開展核查處置。
第八十一條【備案內容】食品攤區管理單位應當對食品攤販予以備案登記。
食品攤販應當向食品攤區管理單位提交以下材料:
(一)食品攤販經營信息登記表,登記信息包括食品攤販姓名、身份證號、現住所、聯系方式和經營品種、經營方式(銷售、制售)等;
(二)食品攤販戶籍或者居住證明、身份證件復印件;
(三)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經營人員的健康證明;
(四)保證食品安全承諾書。
第八十二條【信息公示卡管理】食品攤區管理單位應當為食品攤販發放信息公示卡。
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應當載明食品攤販的姓名、攤位號、經營品種、經營方式(銷售、制售)等內容。
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有效期為一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的,食品攤販應向食品攤區管理單位辦理延續手續。
第八十三條【經營要求】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經營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一)遵守食品攤區食品安全制度,執行食品攤區食品經營規范;
(二)在指定食品攤位和規定時段內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三)攜帶、公示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
(四)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食品攤販應當攜帶健康證明;
(五)使用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包裝材料、容器、工具;
(六)具有符合衛生條件的銷售和制售食品的設施;
(七)查驗并保存所采購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票據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四條【禁止性規定】食品攤販禁止經營下列食品:
(一)《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禁止經營的食品;
(二)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
(三)生食類、冷食類、裱花蛋糕等高風險食品。
禁止食品攤販在食品攤區內宰殺畜禽類動物。
第八十五條【依法取締】縣級人民政府城市綜合治理執法部門負責對城區內本級政府指定區域外的食品流動攤販進行查處、取締。
第七章 餐廚廢棄物
第八十六條〔優惠政策〕 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扶持收集、運輸和處置餐廚廢棄物產業。應當對收集、運輸和處置餐廚廢棄物企業進行適當補貼并減免稅收。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用地應當作為環境衛生設施用地納入城鄉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用途。
第八十七條〔職責劃分〕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負責全省餐廚廢棄物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級市容環境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餐廚廢棄物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十八條〔運營方式〕 餐廚廢棄物處置廠可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或特許經營方式建設運營。
第八十九條〔收集運輸企業條件〕 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具備分類收集功能的全密閉專用收集容器;
(二)有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遺漏功能的餐廚廢棄物運輸專用車輛;
(三)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四)有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停放場所;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十條〔處置企業條件〕 從事餐廚廢棄物處置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二)處理設施的選址符合城鄉規劃,并取得規劃許可;
(三)有至少五名具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其中包括環境工程、機械、環境監測等專業的技術人員;
(四)具有可行的廢水、廢氣、廢渣等污染物處置技術方案和達標排放方案;
(五)有控制污染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六)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十一條〔招投標規定〕 市級市容環境衛生行政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方式選擇餐廚垃圾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企業。
第九十二條〔產生單位〕 餐廚廢棄物的產生單位應當建立餐廚廢棄物處置管理制度,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不得將餐廚廢棄物排入公共排水設施、湖泊、河道、公共廁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設施中;不得將餐廚廢棄物交給未取得收集、運輸和處置經營權的企業或個人處置。
第九十三條〔處置單位管理〕 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應當建立管理記錄,記錄餐廚廢棄物的種類、數量、去向、用途等有關情況,并定期向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餐廚廢棄物管理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九十四條〔產品利用優惠政策〕 利用餐廚廢棄物生產的生物液體燃料,符合國家標準的,石油銷售企業應當將其納入燃料銷售體系。
第九十五條〔產品用途限制規定〕 禁止利用餐廚廢棄物提煉加工食用油脂;禁止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喂養畜禽;禁止使用利用餐廚廢棄物提煉加工的油脂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九十六條【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上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及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質量監督、農業等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制定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分別制定本部門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建立食品安全應急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報告制度,定期檢查本企業各項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規模以上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開展應急知識宣傳普及活動和必要的應急演練。
第九十七條【食品安全事故報告】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單位和接收病人進行治療的單位應當在發生事故之時起二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部門報告。
質量監督、農業等部門在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舉報,應當立即向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報。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接到報告的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縣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上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食品安全事故隱瞞、謊報、緩報,不得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
第九十八條【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措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會同同級衛生、質量監督、農業等部門進行調查處理,并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輕社會危害。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對事故現場進行衛生處理,并對與事故有關的因素開展流行病學調查,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在調查結束后十五日內,向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部門提交流行病學調查報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食品安全事故調查報告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并將調查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九十九條【食品安全事故責任調查】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市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立即會同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責任調查,督促有關部門履行職責,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事故責任調查處理報告。
涉及兩個以上市(地區)的食品安全事故由省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組織事故責任調查。
第一百條【政府監督考核】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內容及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合理確定考核目標,量化考核標準,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所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年度評議考核,并將考核結果作為地方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對于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地方政府,在文明城市、衛生城市等創建評比活動中實行一票否決。
第一百零一條【年度管理計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畜牧獸醫等部門制定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向社會公布并組織實施。市、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除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確定監督管理重點以外,還應當包括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和食用農產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經營、食品攤販等生產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
第一百零二條【食品攤區管理單位行政執法權限】食品攤區管理單位可以依照本條例規定對食品攤區內食品攤販違法經營行為實施相應行政處罰。
第一百零三條【投訴舉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質量監督、農業、畜牧獸醫等部門應當設立食品安全投訴舉報機構,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處理投訴舉報事項,對查證屬實的舉報,給予舉報人獎勵。
第一百零四條【責任約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應當提前兩天以適當形式發出通知;被約談單位無法按要求參加時,需提前二十四小時告知約談單位;約談單位要做好約談記錄。
第一百零五條【信息通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質量監督、農業、畜牧等部門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要求、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較大危害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報告上級部門并通報同級相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發現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違法生產經營行為時,應當立即向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第一百零六條【義務監督】縣級以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聘請食品安全義務監督員。食品安全義務監督員發現違法生產經營行為時,應當及時報告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機構和安排人員,負責轄區內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經營、食品攤販的日常巡查等食品安全相關管理工作。
第一百零七條【監督檢查】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不得妨礙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配合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監督抽檢等工作。
第一百零八條【重大活動保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承擔重大活動食品安全保障屬地管理責任,制定食品安全保障方案,明確食品安全責任,落實保障經費和條件。
重大活動組織者應當明確食品安全管理機構,選擇具有合法資質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并督促其履行食品安全義務。
為重大活動提供食品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承擔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制定食品安全保障方案和應急處置方案,落實食品安全全程控制要求,保證食品安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質量監督、農業、畜牧等部門應當依照食品安全保障方案加強對重大活動的食品安全保障、加強供應商審核和食品檢驗。必要時,可以聘請專業機構評估。
鼓勵重大活動的組織者聘請社會專業機構提供重大活動的食品安全保障服務。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九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法律責任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理。
第一百一十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向綠色食品、有機等特定農作物生產區域排放廢水、廢氣、固體廢物等有毒有害物質,作為肥料的畜禽糞便未進行無害化處理或雖經處理但未達到相關標準,造成產地環境污染的,應當責令進行土壤修復,并按照污染面積處以每平方米三十元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一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綠色食品的初級農產品生產者未按照國家規定和標準使用農藥、肥料、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投入品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一十二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處罰:
(一)用非食用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作為食品和食品生產原料銷售,或者用其處理食品;
(二)以有毒有害的物質作為原料加工制作食品;
(三)以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禽、畜的油脂或者廢棄食用油脂、餐廚廢棄物作為原料加工制作食用油脂以及以此類油脂作為原料加工制作食品。
第一百一十三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綠色食品生產加工中,使用《綠色食品 添加劑使用準則》允許使用名單以外添加劑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處罰。
第一百一十四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餐飲服務提供者使用轉基因食品作為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未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予以明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處罰。
第一百一十五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物品,貨值金額不足五千元的,并處五萬元罰款;貨值金額五千元以上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照;構成非法經營罪或者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篡改他人廠名廠址;
(二)偽造或者使用虛假產地、檢驗檢疫、資質、購銷證明等證明文件;
(三)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牌產品標志、地理標志等質量標志、許可標志。
第一百一十六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處罰:
(一)許可證超過有效期仍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
(二)使用經非法轉讓、涂改、出租、出借、倒賣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取得的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
(三)超出許可經營項目范圍的。
未取得許可從事屬于生產許可管理范疇的食品相關產品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據前款規定處罰。
第一百一十七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有關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有許可證的,直至吊銷許可證:
(一)從事食品貯存、運輸的非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添加劑經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按規定備案的;
(二)食品生產經營不符合本條例第四十二條要求的;
(三)食品生產者未履行暫停生產報告登記義務,或未經核查恢復生產的;
(四)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乳粉未按規定設專柜、專區銷售并在專柜或者專區顯著位置按照規定進行明示的;
(五)保健食品未按規定標明“本品不得代替藥物”字樣的;
(六)食品生產經營未按規定貯存食品添加劑的;
(七)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對出廠檢驗的產品未留取備檢樣品或者保存期限少于產品保質期的;
(八)經營多個品牌的肉品未按規定分區銷售的,未在銷售憑證上注明屠宰廠名;
(九)食品經營者未按本條例規定處置過期變質食品的。
第一百一十八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企業生產的產品不符合企業明示標準,有下列情形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下列條款進行處罰:
(一)感官指標不符合的,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五千以下罰款;
(二)水分、蛋白質、脂肪、糖、灰分等理化指標及產品特征指標不符合的,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責令改正,召回已售出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處五千以上二萬以下罰款; 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三)微生物指標不符合的,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四)凈含量偏差不符合的,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一十九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將有關許可證件、核準證、備案證明懸掛或者擺放在生產經營場所顯著位置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小作坊、小超市(含小食雜店)、有獨立門店的食品現場制售、小餐飲、校外托餐機構未按要求在生產經營場所或建筑物門前顯著位置懸掛牌匾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二十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分工,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處罰:
(一)食品經營者銷售實行注冊管理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的,未按規定查驗產品注冊證書并留存復印件、未核對產品標簽標注內容的;
(二)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隨進進行監督抽查考核不合格的;
(三)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及從事直接接觸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人員未按規定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并取得健康證明后上崗的,或上崗工作時,未將健康證明隨身攜帶或存放在生產經營場所的;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規定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五)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和從事食品批發、食品添加劑經營者未按規定建立并執行銷售記錄制度;
(六)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規定建立并執行食品添加劑使用記錄制度。
第一百二十一條【法律責任】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食品柜臺出租者和食品展銷會舉辦者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的管理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取得許可證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二十二條【法律責任】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規定處置存在安全隱患食品的,食品生產者未按規定對不安全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二十三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利用互聯網等無實體店鋪方式從事食品銷售,未按照規定公示相關信息的;
(二)網絡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
(三)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經營,未按規定公示經營者信息的。
第一百二十四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規定對所委托的倉儲、物流配送企業進行審查和管理的;
(二)從事食品貯存、運輸、網絡銷售送貨送餐服務的企業,未按規定加強食品貯存、運輸過程管理的;
(三)受托從事食品貯存、運輸的,未按規定查驗并留存委托方身份證明等材料。
第一百二十五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餐具、飲具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等物品,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生產經營活動不符合衛生規范或者要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第一百二十六條【法律責任】 邊民互市貿易食品銷售者未按規定建立食品進貨記錄制度的,預包裝食品標簽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銷售的食品無合格證明材料或檢驗合格報告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銷售的食品,并處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二十七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準證、食品小經營核準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食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食品信息公示卡,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食品,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冒用他人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準證、小經營核準證、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處罰。將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準證、食品小經營核準證、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明知未取得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準證、食品小經營核準證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二十八條【法律責任】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經營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核準證:
(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未列入目錄的食品品種或者超出生產核準范圍生產加工食品;
(二)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違反規定采取分裝方式生產食品的,或者接受委托生產加工的;
(三)食品小經營違反本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中有關禁止生產經營規定的。
第一百二十九條【法律責任】食品攤販違反本條例第八十四條禁止經營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或者由原發證部門注銷信息登記卡;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不足一千元的,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千元以上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三十條【法律責任】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經營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七條生產加工要求規定的;
(二)食品小經營違反本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中除有關禁止生產經營規定以外的相關生產經營要求的;
食品小經營者從事校外托餐機構服務有不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對生鮮食品和熟食制品分開存放,存在交叉污染隱患的;
(二)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盛放容器、包裝材料直接接觸地面或者不潔物的;
(三)自備水源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
(四)無有效的餐飲具消毒措施或者消毒設施不能正常使用的;
(五)未實行分餐制的。
食品攤販違反本條例第八十三條經營要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管理部門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一下罰款。
第一百三十一條 【法律責任】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經營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變更許可信息或者未履行變更手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三十二條 【法律責任】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經營、食品攤販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相關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或者由原發證部門吊銷核準證或者注銷信息公示卡:
(一)未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和食品添加劑使用記錄制度、銷售記錄的;
(二)使用未達到國家衛生標準生活飲用水的;
(三)食品添加劑未按規定存放的。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的食品的標簽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或者小作坊未按本條例要求建立并執行出廠檢驗制度的,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罰。
第一百三十三條【法律責任】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經營、食品攤販在一年內累計三次因違反本條例規定受到責令停產停業、吊銷核準證、注銷信息公示卡以外處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核準證或注銷信息公示卡。
第一百三十四條【法律責任】被吊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準證、食品小經營核準證,或者因違反本條例規定被注銷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工作。
食品生產經營者聘用本條第一款規定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工作的人員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吊銷其許可證。
第一百三十五條【法律責任】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未履行管理職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第一百三十六條【法律責任】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開辦者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未履行管理職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三十七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中未履行職責,本行政區域出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衛生、農業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不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法定職責、日常監督檢查不到位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第一百三十八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許可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未經許可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運活動的個人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未經許可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處置活動的個人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三十九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部門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未按規定建立處置管理制度的;
(二)餐廚廢棄物的產生單位未按規定處理餐廚廢棄物,或者將餐廚廢棄物排入公共排水設施、湖泊、河道、公共廁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設施中的;
(三)餐廚廢棄物的產生單位將餐廚廢棄物交給未取得餐廚廢棄物收運特許經營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處理的;
(四)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未建立并執行餐廚廢棄物管理記錄制度和定期向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
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喂養畜禽的,由縣級以上畜牧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一百四十條【定義】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是指通過系統和持續地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監測數據及相關信息,并進行綜合分析和及時通報的活動,風險監測結果不作為監管依據。
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是指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將食品安全企業標準相關材料進行登記、存檔、公開、備查的過程,性質為告知性備案。
農業轉基因生物包括轉基因動植物和微生物及其產品;轉基因農產品的直接加工品;含有轉基因成分的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農藥、獸藥、肥料和添加劑等產品。
食用農產品,指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農業活動,指傳統的種植、養殖、采摘、捕撈等農業活動,以及設施農業、生物工程等現代農業活動。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指在農業活動中直接獲得的,以及經過分揀、去皮、剝殼、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凍、打蠟、分級、包裝等加工,但未改變其基本自然性狀和化學性質的產品。
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產場所,從業人員較少,生產條件、設備和工藝簡單,不具備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條件的食品生產加工單位。(不含現場制售)
小經營,是指有固定經營門店或在商場、超市、有形市場內租賃場地,經營場所和經營規模較小、從業人員較少,經營條件簡單,以小超市(小食雜店)、小餐飲(小餐館、小吃店、小飲品店)、校外托餐機構、現場制售方式經營食品的個體經營者。小超市(小食雜店)的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五十平方米以下,小餐飲(小餐館、小吃店、小飲品店)和獨立經營門店的食品現場制售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八十平方米以下。
食品攤販,是指在有形市場或固定店鋪以外,在劃定區域或者臨時指定的經營場所和規定時段內,開展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食用農產品銷售活動,以及現場制售食品的食品經營者。
校外托餐機構,是指受中小學生監護人委托,在學校外專門為中小學生提供餐飲服務的經營者。
餐廚廢棄物,是指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單位和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生產加工、餐飲服務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余和廢棄食用油脂等廢棄物。
第一百四十一條〔參照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參照小飯桌餐飲服務的有關要求對農村集體聚餐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并參照本條例第一百三十條第二款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第一百四十二條〔實施日期〕本條例自xx 年x 月x日起施行。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4
為規范食品添加劑安全管理,保障公眾餐飲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和《江蘇省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細則(試行)》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采購要求
采購食品添加劑,應當到證照齊全的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單位或市場采購,實行專店購買,并應當與供應商簽訂包括保證食品添加劑安全內容的采購供應合同。對采購的食品添加劑應當索取并留存許可證、營業執照、檢驗合格報告(或復印件)以及購物憑證。購物憑證應當包括供應者名稱、供應日期和產品名稱、數量、金額等內容。采購進口食品添加劑的,應當索取口岸進口食品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與所購食品添加劑相同批次的食品檢驗合格證明的復印件。
二、“五專”管理
食品添加劑管理要做到“五專”,即“專人采購、專人保管、專人使用、專人登記、專柜保存”。
建立食品添加劑專用采購臺賬。食品添加劑入庫應當如實記錄食品添加劑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單位、生產批號、保質期、供應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
建立食品添加劑專用使用臺賬。食品添加劑出庫使用應當如實記錄食品添加劑的名稱、數量、用途、稱量方式、時間等,使用人應當簽字確認。食品添加劑的購進、使用、庫存,應當賬實相符。食品添加劑專用采購臺賬、使用臺賬以及索取的相關證照、產品檢驗合格證明等要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偽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設立專柜貯存食品添加劑,并注明“食品添加劑專柜”字樣。
三、稱量要求
配備專用電子稱或勺杯等稱量器具,嚴格按照包裝標識標明的用途用量或國家規定的用途用量稱量后使用,杜絕濫用和超量使用。
四、備案和公示
對本單位自制火鍋底料、自制飲料(包括調制和現榨,下同)、自制調味料、自制糕點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及監管部門要求的'其它類別食品添加劑,應向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申報備案,并在店堂醒目位置或菜單上予以公示,公示內容為自制食品名稱和食品添加劑通用名稱,自覺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五、相關人員責任
1、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業主)為本單位食品添加劑管理的第一責任人,負責配料和加工配料的人員為直接責任人。
2、采購負責人應自覺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及本單位規章制度的規定,不采購和使用食品添加劑以外的任何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不采購和使用標識不規范、來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劑。
3、加工配料負責人應認真檢查本單位加工食品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和調味料,發現有非法添加物或食品添加劑標簽標識不規范等情況的,不得使用。監督本單位從業人員不超范圍超限量使用添加劑。
4、任何人發現本單位采購或使用非法添加物應及時向本單位領導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5
目錄
1、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2、從業人員培訓管理制度
3、從業人員個人衛生管理制度
4、從業人員工作服管理制度
5、食品進貨查驗記錄管理制度
6、食品貯存管理制度
7、粗加工切配餐飲安全管理制度
8、烹調加工餐飲安全管理制度
9、面點加工餐飲安全管理制度
10、涼菜加工餐飲安全管理制度
11、裱花加工餐飲安全管理制度
12、現榨飲料管理制度
13、食品留樣管理制度
14、餐飲具清洗消毒保潔管理制度
15、食品用設備設施管理制度
16、餐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7、食品安全檢查管理制度
18、食品添加劑管理制度
19、食品添加劑和調味料公示管理制度
20、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預案
1、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為規范餐飲服務從業人員健康管理,保障公眾餐飲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凡在本單位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所有餐飲工作人員(包括廚師、服務員、洗碗工、采購員、庫管員、管理員、餐廳領班等)均應遵守本管理制度。
二、新參加或臨時參加工作的人員,應經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餐飲從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必要時接受臨時檢查。
三、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從業人員有發熱、腹瀉、皮膚傷口或感染、咽部炎癥等有礙食品安全病癥的,應立即脫離工作崗位,待查明原因并將有礙食品安全的病癥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崗。
五、食品安全管理員要及時對在本單位餐飲從業人員進行登記造冊,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檔案,組織從業人員每年定期到指定查體機構進行健康檢查。
六、食品安全管理員和部門經理要隨時掌握從業人員的健康狀況,并對其健康證明進行定期檢查。
七、從業人員健康證明應隨身佩帶(攜帶)或交主管部門統一保存,以備檢查。
2、從業人員培訓管理制度
為規范餐飲服務從業人員培訓,保障公眾餐飲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餐飲服務從業人員包括新參加工作和臨時參加工作的餐飲服務從業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餐飲服務工作。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制定從業人員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訓計劃,組織各部門負責人和從業人員參加各種上崗前及在職培訓。
三、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訓應針對每個食品加工操作崗位分別進行,內容應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范、標準和食品安全知識、各崗位加工操作規程等。
四、培訓方式以集中講授與自學相結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待考試合格后再上崗。
五、建立餐飲服務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檔案,將培訓時間、培訓內容、考核結果記錄歸檔,以備查驗。
3、從業人員個人衛生管理制度
為規范從業人員個人衛生管理,保障公眾餐飲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從業人員應保持良好個人衛生,操作時應穿戴清潔的工作服、工作帽,頭發不得外露,不得留長指甲,涂指甲油,佩帶飾物。專間操作人員還應戴口罩。
二、從業人員操作前手部應洗凈,操作時應保持清潔。接觸直接入口食品時,手部還應進行消毒。
三、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員在有下列情形時應洗手:1、處理食物前;2、上廁所后;3、處理生食物后;4、處理弄污的設備或飲食用具后;5、咳嗽、打噴嚏或擤鼻子后;6、處理動物或廢物后;7、觸摸耳朵、鼻子、頭發、口腔或身體其他部位后;8、從事任何可能會污染雙手的活動(如處理貨項、執行清潔任務)后。
四、非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員,在有下列情形時應洗手:1、開始工作前;2、上廁所后;3、處理弄污的設備或飲食用具后;4、咳嗽、打噴嚏或擤鼻子后;5、處理動物或廢物后;6、從事任何(其他)可能會污染雙手的活動后。
五、專間操作人員進入專間時應再次更換專間內專用工作衣帽并佩戴口罩,操作前雙手嚴格進行清洗消毒,操作中應適時地消毒雙手。不得穿戴專間工作衣帽從事與專間內操作無關的.工作。
六、個人衣物及私人物品不得帶入食品處理區。
七、不得在食品處理區內吸煙、飲食或從事其它可能污染食品的行為。
八、進入食品處理區的非加工操作人員,應符合現場操作人員衛生要求。
4、從業人員工作服管理制度
為規范餐飲服務從業人員工作服管理,保障公眾餐飲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所有從業人員上班時間必須統一著單位配發的工作服。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工作服式樣。
二、工作服(包括衣、帽、口罩)宜用白色或淺色布料制作,專間工作服宜從顏色或式樣上予以區分。
三、工作服應定期更換,保持清潔。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從業人員的工作服應每天更換。
四、從業人員上廁所前應在食品處理區內脫去工作服。
五、待清洗的工作服應遠離食品處理區。
六、每名從業人員不得少于2套工作服。
5、食品進貨查驗記錄管理制度
為規范食品采購索證索票、進貨查驗和采購記錄行為,保障公眾餐飲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指定經培訓合格的專(兼)職人員負責食品、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采購索證索票、進貨查驗和采購記錄。專(兼)職人員應當掌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法律知識、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基本知識以及食品感官鑒別常識。
二、采購食品、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應當到證照齊全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或批發市場采購,并應當索取、留存有供貨方蓋章(或簽字)的購物憑證。購物憑證應當包括供貨方名稱、產品名稱、產品數量、送貨或購買日期等內容。長期定點采購的,與供應商簽訂包括保證食品安全內容的采購供應合同。
三、從生產加工單位或生產基地直接采購時,應當查驗、索取并留存加蓋有供貨方公章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復印件;留存蓋有供貨方公章(或簽字)的每筆購物憑證或每筆送貨單。
四、從流通經營單位(商場、超市、批發零售市場等)批量或長期采購時,應當查驗并留存加蓋有公章的營業執照和食品流通許可證等復印件;留存蓋有供貨方公章(或簽字)的每筆購物憑證或每筆送貨單。
五、從流通經營單位(商場、超市、批發零售市場等)少量或臨時采購時,應當確認其是否有營業執照和食品流通許可證,留存蓋有供貨方公章(或簽字)的每筆購物憑證或每筆送貨單。
六、從農貿市場采購的,應當索取并留存市場管理部門或經營戶出具的加蓋公章(或簽字)的購物憑證;從個體工商戶采購的,應當查驗并留存供應者蓋章(或簽字)的許可證、營業執照或復印件、購物憑證和每筆供應清單。
七、從食品流通經營單位(商場、超市、批發零售市場等)和農貿市場采購畜禽肉類的,應當查驗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原件;從屠宰企業直接采購的,應當索取并留存供貨方蓋章(或簽字)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復印件和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原件。
八、采購乳制品的,應當查驗、索取并留存供貨方蓋章(或簽字)的許可證、營業執照、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九、批量采購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應當索取口岸進口食品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與所購食品、食品添加劑相同批次的食品檢驗合格證明的復印件。
十、采購集中消毒企業供應的餐飲具的,應當查驗、索取并留存集中消毒企業蓋章(或簽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蓋章的批次出廠檢驗報告(或復印件)。
十一、食品、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采購入庫前,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查驗所購產品外包裝、包裝標識是否符合規定,與購物憑證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購記錄。采購記錄應當如實記錄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應單位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
十二、按產品類別或供應商、進貨時間順序整理、妥善保管索取的相關證照、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和進貨記錄,不得涂改、偽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6
為進一步加強學校和幼兒園(以下統稱學校)食品安全工作,防范食物中毒等安全事件的發生,保障廣大師生身心健康,維護校園和諧穩定,根據國家相關部門要求,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實行學校食品安全校長(園長)負責制,切實履行學校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要將食品安全列為安全工作的重要內容,確保不發生學校食物中毒事故。
1.教育局與學校簽訂安全責任書,將食品安全列為年度考核的關鍵指標。
2.學校校長與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及相關人員層層簽訂食品安全責任書,確保學校食品安全工作有人管、有人做,責任明確。
3.學校食品安全工作有計劃、有方案、有行政會議記錄,建立食品安全家長委員會工作機制,確保學校食堂量化分級管理達到良好以上(評定標準由市監局制定)。
二、嚴格執行各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推行學校食堂電子臺帳管理,實現學校食堂管理制度化、規范化和長效性。
1.推行學校食堂“五常”管理模式,建立穩定、合規的`食品及原料采購渠道,安全可追溯。
2.規范食堂的原料采購、貯存、加工制作,食品、餐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樣,食品添加劑使用,廢棄物處理等行為。
3.規范食品臺賬管理。大宗食材必須進行公開招標;必須簽訂含食品安全內容的供貨協議;索取有效的營業執照、許可證、產品合格證明、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等文件;采購單據、出庫入庫材料必須有相關員和分管領導簽字。
三、義務教育學校的食堂、商店應由學校自主經營,統一管理,做好食堂內外衛生安全管理,不得對外承包。
1.食品經營必須取得有效的許可證,從業人員應持有效的健康證明。學校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每年培訓不少于40學時,做好培訓記錄。
2.從業人員應經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合格后上崗,掌握相關法律法規和操作規范要求。堅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和剪指甲、勤洗澡、勤理發、勤洗工作衣帽;操作時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
3.從業人員應嚴格執行餐用具清洗消毒程序,蔬菜、肉類食品切配浸泡清洗程序,消除蚊蟲、蒼蠅、老鼠等環境整理程序。
四、建立完善學校食堂學生集體用餐動態監管檔案和信用檔案,確保食材采購交易有痕、源頭可溯、質量可控,及時排除食品安全隱患。
1.每天開展一次學校食堂食品安全常規檢查,做好出庫入庫、食材驗收、嘗餐留樣等各項材料簽字記錄。每周校長查閱一次學校食堂每日菜譜和食品原料來源和記錄。每月開展一次全面自查,25日上交學校食品安全自查表,以及學校每天食堂食品安全檢查的匯總材料復印件。
2.嚴格落實值班領導嘗餐和學校校長(領導)陪餐制度,校長(領導)陪餐要與學生同桌,認真填寫嘗餐、陪餐記錄和建議,確保學生飲食安全和合理營養。
3.食物燒熟煮透,落實微信平臺報送飯菜品相照片制度,不得將回收后的食品(包括剩飯、剩菜及輔料)經加工后再次供應。
五、全面推行“明廚亮灶”,在就餐區域安裝電子顯示屏,實現監控原料出入庫、環境衛生、食品加工制作、餐飲具清洗消毒過程、食品安全日常巡查情況的全覆蓋。
1.學校食堂“明廚亮灶”設施設備能夠正常運行,配備達市級標準,有專人維護。
2.“明廚亮灶”監控要顯示校長(領導)陪餐,對出庫入庫人員、貨物,食材驗收和簽字,嘗餐留樣環節等進行全方位監控。
3.“明廚亮灶”中清晰顯示粗加工間標示動物性食品清洗池(紅色)、植物性食品清洗池(綠色)和浸泡池(白色)等三個以上水池;切配間的專用刀具及砧板;烹調間的不銹鋼臺面;備菜間的食品保溫等設施設備。
六、落實《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將食品安全納入創建健康促進學校和學校健康教育宣傳的重要內容。
1.自覺接受上級主管部門、衛生與市監部門和社會團體對學校食品衛生的監管,主動查找問題,即查即改、整改到位,并舉一反三,查找不足,不留隱患。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7
1、學校建立校長負責制,并配備兼職的食品衛生管理人員。
2、學校建立健全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制度。學校把食品衛生安全作為學校的重要工作來抓。
3、學校食堂必須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發放的衛生許可證,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學校食堂不得開辦;要積極配合、主動接受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的衛生監督。
4、學校食堂建立衛生管理規章制度及崗位責任制度,相關的衛生管理條款在用餐場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監督。食堂建立嚴格的安全保衛措施,嚴禁非食堂工作人員隨意進入學校食堂的食品加工車間、食品原料存放間,防止投毒事件的發生,確保教師用餐的衛生與安全。
5、學校對學生家長加強飲食衛生教育,進行科學引導,勸阻學生不買街頭無照(證)商販出售的盒飯及食品,不食用來歷不明的可疑食物。食物要索證定點采購。
6、在衛生行政部門的指導下定期組織對學校食堂的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進行食品衛生知識、職業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訓。 7、專人負責學校食堂及用餐的業務指導和檢查督促的職責,應定期深入學校食堂進行業務指導和檢查督促。
8、學校根據《食品衛生法》的有關規定,加強對學校食堂的衛生監督,對食堂采購、貯存、加工、分餐中容易造成中毒或其它食源性疾患的重要環節,應重點進行監督指導。
9、學校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機制。發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應采取下列措施:
(1)立即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2)協助衛生機構救治病人;
(3)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導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設備和現場;
(4)配合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調查,按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和樣品;
(5)落實衛生行政部門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態控制在最小范圍。
10、學校建立健全食物中毒或者食源性疾患的報告制度,發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應及時報告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應逐級報告上級教育行政部門。
11、建立學校食品衛生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規定,玩忽職守、疏于管理,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它食源性疾患的學校和責任人,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后,隱瞞實情不上報的學校和責任人,由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對不符合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而發放衛生許可證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責任人,由衛生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對違反本規定,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節特別嚴重的,要依法追究相應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小學食堂衛生責任追究制度
學校食堂衛生工作是學校安全工作的一件大事,關系到學校全體師生的健康與生命安全,關系到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穩定。為了保證師生的食品衛生安全,特制定學校食堂衛生責任追究制度。
一、學校食堂食品衛生安全由肖正紅同志負責。每天作好進出庫登記,每天由管理人員指定專人分別進行管理。
二、每天堅持作好飯菜留樣和記錄,飯菜留樣應存放于冰箱,溫度應在2—8攝氏度,具體管理由楊改玲同志負責。三、一旦發生食物中毒,立即報告學校安全領導小組,再由學校安全領導小組報教育局和區疾控中心,并組織人員將中毒師生送往醫院,進行搶救。
四、粗加工區,操作間,配餐間要分別落實專人負責管理和指導,每間確立固定的員工,嚴格按流程進行操作,并做到分工明確,責任到人,避免出現混崗和食品交叉污染。
五、食堂管理人員指定專人負責餐具、容器用具消毒和保潔工作,要求嚴格按《餐具用具消毒制度》進行消毒和保潔。六、凡不負責任,檢查不力,不按要求操作,造食物中毒事故,學校將按有關規章制度追究其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報有關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小學食堂食物中毒應急預案
為了提高我校預防和控制突發食物中毒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減輕或者消除突發事件的危害,保障全校師生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和校園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衛生部關于加強學校衛生防疫與食品衛生安全工作意見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要求,結合本校實際,特制定本應急預案。
一、工作原則
1、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組織宣傳普及食物中毒的防治知識,提高全校師生的防護意識和維護校園周圍公共衛生水平,加強對食堂衛生的日常管理和督促,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有效措施。
2、依法管理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對食物中毒的預防、報告、控制工作實行依法管理,對于違法行為,依法追究責任。學校成立“突發食物中毒事件應急領導小組”,由楊保柱校長任組長,負責及時處理、上報、協調與落實學校的食物中毒的防治工作。
3、加強領導、落實責任突發食物中毒事件的預防與控制工作實行一把手負總責,逐級簽訂工作責任狀。
4、快速反應、高效處置建立預警、救治快速反應機制,增強應急處理能力。按照要求,快速反應,及時準確處置。
二、正常管理工作
1、食品原料進貨關。學校采購人員要嚴格把關,定點采購,確保所采購的原料符合有關的規定,從源頭上把好食品衛生關。
2、食堂倉庫貯存關。學校食堂倉庫的鑰匙由專人保管,責任落實到人,庫房門口有明顯標記,規定非食堂工作人員不得進入食堂庫房。定期對庫房里的原料進行檢查,發現變質原料,及時處理,堅決杜絕變質的原料流入餐桌。
3、餐具消毒關。學校食堂對餐具按規定進行嚴格消毒,確保餐具清潔衛生,防止出現因交叉感染而引發的食物中毒事故。
4、每餐飯菜留樣關。取每餐的飯菜250克密封好,在留樣冰箱保存48小時。
5、食堂職工個人衛生關。定期按規定進行身體檢查,發現有不適宜從事食堂工作的病患者或帶病者及時調換工作。
6、食堂環境衛生關。每天餐廳一大掃,保持食堂餐廳桌面清潔,地面干凈、干燥,窗戶明亮,地溝暢通,及時開啟滅蠅燈。三、突發性事件應急措施
(一)食物中毒應急領導小組成員及職責
組長:
副組長:
組員:
1、組長職責:負責學校突發食物中毒事件應急小組的全面指揮,出現集體性食物中毒事件,具體負責向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教育局和當地政府報告,協調各工作小組的工作。
2、副組長職責:負責日常管理中的監督、檢查工作,在食物中毒事件發生后,負責保護現場,協助上級衛生部的調查事件原因。
3、總務處負責食物中毒的日常防治工作及事件發生時的后勤保障工作。
4、班主任及任課教師做好衛生宣傳教育工作。當事件發生時,協助救治,并協助做好家長工作。進入應急狀態后,全面啟動突發食物中毒應急預案,由校長親自指揮。
(二)應急程序
一旦發生校內食物中毒或可疑食物中毒時,在衛生部門的指導下,全面啟動突發食物中毒應急預案:
1、班主任、灶務人員或在場教師要立即把事件通知學校突發食物中毒事件的總指揮。
2、校長及副校長要立即趕到現場,統一指揮,具體聯系急救中心,并在第一時間報告教育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及當地政府;在食物中毒事件得到控制后,要將該事件的詳細情況和處理結果向教育局報告。
3、總務主任負責安排,協助班主任把中毒學生送至醫院救治。
4、班主任應加強對在校學生的管理,迅速了解本班學生狀況,及時報告,聯系中毒學生家長,安撫他們的情緒,取得家長的合作。
5、灶務人員具體負責保護廚房,炊具、設備和食品原料加工等現場,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導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并進行封存,以便衛生部門的檢查。待確認后等待衛生部門處理,事件發生后對相關場所進行消毒,做好后勤保障。
6、教導主任負責穩定學校正常教學秩序,協助接待到校家長。
7、發生疫情時,門衛嚴格控制外來人員進出校園。 8、突發食物中毒應急處置完成后,爭取在最短時間內恢復正常教學秩序。對突發食物中毒事件反映出來的問題,要進行整改,防止事件再發生。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8
第一條為加強學校食堂食品安全內部管理,嚴格依法規范,依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等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規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德陽市東汽小學、幼兒園食堂。
第三條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堅持“標本兼治、著力治本、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實行餐飲服務監管部門監督指導、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督導、學校具體實施的工作原則。
第四條學校應建立食品安全工作組織機構,實行以校長為第一責任人的學校食堂食品安全責任制。
第五條學校食堂應依法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并按照《餐飲服務許可證》核定的許可項目從事餐飲服務經營活動,未經許可不得開辦食堂。
第六條學校食堂選址、布局,設施、設備配備應當符合《餐飲服務許可審查規范》的`要求。
第七條學校食堂應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員,每年參加食品安全培訓并通過監管部門組織的考核。學校食堂應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檔案,從業人員經食品安全培訓合格并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
第八條學校食堂應當從合法的渠道進貨,采購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等應符合國家有關食品安全標準和規定的要求。采購食品、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的索證索票、進貨查驗和采購記錄行為應符合《餐飲服務食品采購索證索票管理規定》的要求。
第九條學校食堂庫房設置應當滿足食品儲存需要,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個人生活用品。
第十條學校食堂禁止出售冷葷涼菜(大專院校食堂除外),禁止加工豆角,禁止將回收食品再次加工后銷售,禁止外購直接入口食品、禁止使用亞硝酸鹽。使用食品添加劑應符合《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的規定。
第十一條學校食堂烹飪前應認真檢查待加工食品,發現有腐敗變質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的,不得進行烹飪加工。烹飪加工應做到食品生熟分開、燒熟煮透。各類工具用具分類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二條學校食堂備餐時間不得超過2個小時。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須試嘗、留樣,并詳細填寫試嘗留樣登記表。
第十三條學校食堂應配備必要的餐飲具清洗消毒設備,并嚴格按照規范進行餐飲具清洗、消毒、保潔。
第十四條學校食堂應建立餐廚廢棄物處置管理制度,并如實進行登記。
第十五條學校食堂應保持食品加工經營場所內外環境整潔,做好防蠅、防塵、防蟲、防鼠措施。
第十六條學校食堂生活飲用水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要求。
第十七條學校食堂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定期檢查各項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食品安全隱患。
第十八條學校食堂應加強管理和自律,嚴格執行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規范及制度,認真落實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部門提出的食品安全要求和意見,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確保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9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為做好食品經營工作,切實保障消費者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以下制度:
食品經營基本條件與要求
一、食品經營范圍與證照要求:
1、我單位申請許可經營范圍為食品流通許可范圍為;
2、我單位保證僅在食品流通許可部門核準的許可范圍及第一條所列的食品范圍內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3、根據《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若本單位經營場所的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貼合食品經營要求時,將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潛在風險的,立即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并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需要重新辦理許可手續的,將依法辦理;
4、如若本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涉及食品生產或餐飲服務的,本單位保證在獲得相關部門的許可及增加經營范圍后,方始經營。
二、本單位經營應當貼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貼合下列要求:
1、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持續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持續規定的距離;
2、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3、有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5、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凈、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應當洗凈,持續清潔;
6、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持續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并貼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7、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有小包裝或者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餐具;
8、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持續個人衛生,生產經營食品時,應當將手洗凈,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時,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售貨工具;
9、用水應當貼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10、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安全、無害;
11、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三、本單位不得經營下列食品:
1、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3、營養成分不貼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4、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
6、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7、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8、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9、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
10、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11、其他不貼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
四、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貯存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資料。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資料。
五、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
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
1、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
2、成分或者配料表;
3、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4、保質期;
5、產品標準代號;
6、貯存條件;
7、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
8、生產許可證編號;
9、法律、法規或食品安全標準規定務必標明的其他事項;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其標簽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
六、按照食品標簽標示的警示標志、警示說明或者注意事項的要求,銷售預包裝食品。
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職責
一、制定本單位食品衛生管理制度和崗位衛生職責制管理措施。
二、制定本單位食品經營場所衛生設施改善的規劃。
三、按有關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辦理領取或換發食品流通許可證,無食品流通許可證不得從事食品經營。做到亮證、亮照經營。
四、組織本單位食品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有關法規和知識的培訓,培訓合格者才允許從事食品流通經營。
五、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六、對本單位貫徹執行《食品安全法》的狀況進行監督檢查,總結、推廣經驗,批評和獎勵,制止違法行為。
七、執行食品安全標準。
八、協助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實施食品安全監督、監測。
食品安全檢查制度
一、公司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負責日常食品安全監督檢查。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每一天檢查各部門、各崗位的衛生狀況和崗位職責制的執行狀況,并作好登記。
三、每日組織一次衛生檢查,單位負責人每月組織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工作。
四、每次檢查,都務必有記錄。
五、發現問題,應有人跟蹤改正。
六、檢查資料應包括食品儲存、銷售過程;陳列的各種防護設施設備,冷藏、冷凍設施衛生和周圍環境衛生。
七、對損壞的衛生設施、設備、工具應有維修記錄,確保正常運轉。
八、各類檢查記錄務必完整、齊全,并存檔。
食品采購管理制度
一、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資料。食品進貨查驗記錄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能夠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
二、采購各類食品應注意生產日期或保存期等食品標識,不應采購快到期或超期食品。
三、采購時應向銷售方索取該批產品有效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
四、禁止采購腐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對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五、禁止采購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有明顯致病寄生蟲的禽、畜、水產品及其制品、酸敗油脂、變質乳及乳制品、包裝嚴重污穢不潔、嚴重破損或者運輸工具不潔而造成污染的食品。
六、禁止采購摻假、摻雜、偽造、冒牌、超期或用非食原料加工的食品。
七、采購人員應記錄采購食品的來源及保管好相關的資料,注意個人衛生并隨時理解管理人員檢查。
食品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一、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每年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
三、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職工食品安全知識的培訓。
四、從業人員體檢合格證明應隨身攜帶,以備檢查。
五、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合格證不得涂改,過期、筆跡不清無效。
食品從業人員個人衛生要求
一、從業人員每年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
二、勤洗澡、勤洗手、勤剪指甲。
三、勤洗衣服、被,勤換工作服,進入操作間須戴發帽,頭發務必全部戴入帽內。
四、定期理發,不留長胡須。
五、平日不染紅指甲,班上不戴戒指,手表,手鐲。
六、不準穿工作服上廁所,大小便后堅持洗手消毒。
七、工作時嚴禁吸煙。
八、工作時不要隨地吐痰。
九、不準用工作服擦汗,擦餐具或擦鼻涕。
十、不準用手抓直接入口食品。
十一、不要對著食品咳嗽或大噴嚏。
十二、自覺遵守衛生制度。
十三、抹布專用,經常搓洗,消毒。
食品成品倉衛生崗位職責制
一、食品成品貯存方法:
1、低溫貯存
1)冷藏貯存:0℃-10℃條件下貯存
2)冷凍貯存:0℃-29℃條件下貯存
2、常溫貯存:貯存基本要求
(1)清潔衛生
(2)通風干燥
(3)無鼠害
二、食品成品貯存庫的衛生要求:
1、門窗、四壁完整,不漏雨,地面用不滲水無毒材料鋪石。
2、庫內持續通風、干燥,避免陽光直射。
3、要安裝紗門、紗窗,擋鼠板,保證無蠅、無鼠、無有害昆蟲。
4、高溫冷庫溫度控制在4℃-0℃。低溫冷庫溫度控制在-18℃以下。
三、食品成品貯存的衛生管理
1、建立入庫、出庫食品登記制度。按入庫時間先后分類存放,先進先出。
2、各類食品成品要分開存放、按品種類,進庫整齊存放日期分類。
3、存放的食品成品應與墻壁,地面持續必須的距離。離地20cm-30cm,離墻30cm,貨架之間有間距,中間留有通道。
4、建立庫存食品定期檢查制度掌握食品的保質期,防止發生霉爛,軟化發臭,鼠咬。
5、倉庫要定期打掃。
6、食品成品貯存庫內不得存放農藥等有毒有害物品。
7、冷庫內不得存放腐敗變質食品和有異味的食品。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0
為貫徹落實《食品安全法》,預防食物中毒事故發生,確保我校學生食堂的食品安全,規范原材料采購及各食堂食品生產、加工、出售的環節,特制定本制度。
一、堅持做好員工崗前培訓,內容是:食品安全法規、操作規范和食品安全知識的培訓。
二、嚴格把好采購、驗收關,筑牢食品安全的`第一道防線。
(一)嚴格索證制度,做到證件齊全,防止偽證與過期證件。
(二)貨物驗收防范重點:
1 、原料是否變質或不新鮮,是否屬假冒偽劣;
2 、是否屬“三無”產品或過期產品;
3 、包裝是否符合要求,標簽是否符合要求;
4 、要求送貨人打開包裝檢查,無漏檢原料。
三、規范生產加工過程
(一)啟用原料前要嚴格檢查是否有變質過期、假冒偽劣、“三無”產品;
(二)正確處理當天剩飯剩菜,不得出售剩飯剩菜,杜絕出售隔夜飯菜;
(三)嚴格控制、正確使用各種添加劑:
1 、過期產品;
2 、超量使用;
3 、嚴格控制使用范圍與使用品種。
(四)嚴防各種包子餡加熱不充分:不得提前儲存包子餡,做到現吃現拌;包子要充分加熱,蒸到規定時間才能下籠。
(五)煮豆漿,豆腐腦一定要充分加熱,煮開后繼續煮分鐘。注意豆漿容易造成假開鍋現象。
(六)加工好的半成品,不得隔夜使用。
(七)原料、半成品存放要做到“四隔離”,分開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八)防止各種豆制品、乳制品變質,加工前必須品嘗、檢查后加工。
(九)各種批次飲料、奶類在出售前要嚴格檢查是否過期或屬三無產品,是正品也要親口品嘗有無問題,確定后再出售。
(十)嚴格餐具洗消程序,不得減化洗消程序,確保餐具洗消質量。
(十一)要堅持食品留樣制度,專人負責,按要求留樣。
(十二)做好食堂安全保衛工作及操作間封閉管理,禁止非工作人員進入操作間、倉庫,各食堂樓層要設專人夜間值守,責任到人。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1
為了避免幼兒園食堂發生傷害事故,預防造成食品污染事故的發生,防止食物中毒的事件發生,保證師生員工的人身安全,特制定食堂安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防止食物污染措施
(一)嚴格執行食品衛生法和飲食衛生“五四”制,按崗位責任制要求,搞好環境和個人衛生工作。
(二)徹底消滅廚倉庫、配食間的老鼠、蟑螂、蒼蠅和蚊子。
(三)嚴禁采購,加工腐爛、變質、霉爛的肉類、奶類、水產品、蔬菜、水果等食品原料,禁止家禽類活物進入廚房。
(四)易腐食品應低溫冷藏,隔夜食物大多數不宜再用,應作廢棄處理。
(五)凡患有皮膚病、化膿性創傷、上呼吸道炎癥、口腔疾病者或其他傳染性疾病,應禁止從事食品加工和食品供應工作。
(六)把好食品采購、驗收關,防止有毒食物進入廚房,以防誤食或由于加工不當而引起食物中毒。
(七)廚房中的非食用或非直接食用品如:面堿、小蘇打、明礬、硫黃去污粉、清潔劑、食品添加劑、發色劑等應分類專門貯存,禁止與其它物品特別是食品混裝。
(八)劇毒品(包括殺蟲劑)禁止進入倉庫和廚房。
(九)一旦發生事故,應保持現場應有狀態,防止當事人擅自毀掉可疑食物,應收集食品容器、砧板、半成品或原料、采集病人排泄物或嘔吐物樣品,及時送交衛生管理部門,以備檢查,聽候處理。
二、食堂安全操作、預防火災、防火措施
(一)食堂的設備應符合消防規范,并需要配備足夠的'消防設備。
(二)加強火源管理,油灶、煤氣爐灶、電熱設備及電源控制柜應
有專人負責,下班前,應將所有的電源切斷。
(三)隨時消除油漬污物,將易燃物品置于遠離火源的地方,廚房和倉庫內應禁止吸煙。
(四)必須對所有的員工進行消防知識的培訓,定期組織對所有的消防設施的檢查。
(五)禁止一切非廚房人員進入操作場所。
三、食堂工作人員刀傷、燙傷、燒傷和機械傷害預防措施
(一)所有設備實行包機制,操作人員必須嚴守操作規程和安全制度。
(二)加強刀具管理,設置專用刀具柜和刀具架,上班時專人定點使用,下班后集中存放保管。
(三)爐灶操作人員在烹制、運送食品過程中,應避免直接接觸高溫炊具爐具,必要時,應戴上手套或用布巾隔熱,以防燙傷
灼傷。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2
一、采購制度
1 根據“按需購進,擇優選購”的原則,依據市場動態,庫存結構及質量部門反饋的信息編制購貨計劃,報國珍專營店批準后執行.要建立供銷平衡,保證供應,避免脫銷或品種重復積壓以致過期失效造成損失。
2 嚴格執行企業制定的保健食品購進程序,確保從國珍專營店購進合法和質量可靠的保健食品。
3 要認真審查供貨單位的法定資格,經營范圍和質量信譽,考察其履行合同的能力,必要時會同質量管理部門對其進行現場考察,簽訂質量保證協議書,協議書應注明購銷雙方的質量責任,并明確有效期。
4 加強合同管理,建立合同檔案.簽訂的購貨合同必須注明相應的質量條款。
5 質量管理部門要做好首營企業和首營品種的審核工作.向供貨單位索取加蓋企業印章的,有效的《衛生許可證》,《營業執照》,《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和《產品檢驗合格證》,以及保健食品的包裝,標簽,說明書和樣品實樣,執行《首營企業和首營品種的審核制度》。
6 購進保健食品應有合法票據,按規定做好購進記錄,做到票,帳,貨相符,購進記錄保存至超過保健食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7 嚴禁采購以下保健食品:(1)無《衛生許可證》生產單位生產的保健食品.(2)無檢驗合格證明的保健食品.(3)有毒,變質,被污染或其他感觀性狀異常的保健食品.(4)超過保質期限的保健食品.(5)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保健食品。
二、貯存制度
1 所有入庫保健食品都必須進行外觀質量檢查,核實產品的'包裝,標簽和說明書與批準的內容相符后,方準入庫。
2 倉庫保管員應根據保健食品的儲存要求,合理儲存保健食品.需冷藏的保健食品儲存于冷庫(溫度2-10℃),需陰涼,涼暗儲存的儲存于陰涼庫(溫度不高于20℃),可常溫儲存的儲存于常溫庫(溫度0-30℃),各庫房均應有避光措施,相對濕度應保持在45-75%之間。
3 保健食品應離地,隔墻10cm放置,各堆垛間應留有一定的距離.搬運和堆垛應嚴格遵守保健食品外包裝圖示標志的要求規范操作,堆放保健食品必須牢固,整齊,不得倒置;對包裝易變形或較重的保健食品,應適當控制堆放高度,并根據情況定期檢查,翻垛。
4 應保持庫區,貨架和出庫保健食品的清潔衛生,定期進行清掃,做好防火,防潮,防熱,防霉,防蟲,防鼠和防污染等工作。
5,應定期檢查保健食品的儲存條件,做好倉庫的防曬,溫濕度監測和管理.每日上下午各一次對庫房的溫濕度進行檢查和記錄,如溫濕度超出范圍,應及時采取調控措施。
6,應根據庫存保健食品的流轉情況,定期檢查保健食品的質量情況,發現質量問題應立即在該保健食品存放處放置“暫停發貨”牌,并填寫《質量問題報告表》,通知質管部復查并處理。
三、銷售制度
1 所有銷售人員必須經衛生知識和產品知識培訓后方能上崗。
2 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的要求正確介紹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適宜人群,使用方法,食用量,儲存方法和注意事項等內容,不得夸大宣傳保健作用,嚴禁宣傳療效或利用封建迷信進行保健食品的宣傳。
3 嚴禁以任何形式銷售假劣保健食品.凡質量不合格,過期失效,或變質的保健食品,一律不得銷售。
4,銷售過程中懷疑保健食品有質量問題的,應先停止銷售,立即報告質管部,由質管部調查處理。
5 衛生管理員負責做好防火,防潮,防熱,防霉,防蟲,防鼠及防污染等工作,指導營業員每天上下午各一次做好營業場所的溫濕度檢測和記錄,如溫濕度超出范圍,應及時采取調控措施,確保保健食品的質量。
四、售后服務制度
1 公司應建立一支專業的售后服務隊伍,負責解答和處理顧客對保健食品的保健功能,使用方法,食用量,儲存方法,注意事項以及質量問題的咨詢和投訴。
2 售后服務部應建立售后服務檔案,對顧客提出的意見和處理結果予以登記,定期匯總上報公司相關部門。
3 定期開展用戶訪問,積極做好售后服務工作,及時向質量管理部門反饋客戶質量查詢或投訴信息,并落實相關質量改進措施。
4 對消費者投訴的質量問題,應在接到信息后第一時間予以處理,重大問題應及時上報公司分管負責人,必要時向主管部門報告。
5 營業場所內應設立顧客意見本,服務公約,服務電話和行業主管部門投訴電話,便于消費者監督。
6 對消費者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應積極予以采納,并予以感謝。
7 制定便民服務措施,提供義務咨詢,免費送貨上門等服務提高顧客滿意度。
五、經營場所衛生管理制度
1 公司全體員工均應保持經營場所的干凈,整潔。
2 經營場所內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3 經營場所內不得隨地吐痰,亂丟果皮,雜物等。
4 任何員工不得將易燃,易爆等物品帶入經營場所內。
5 個人辦公區間物品應擺放整齊,辦公臺上不得擺放與辦公無關的物品。
6 不得在經營場所內用餐,如需用餐需在公司統一規定的區域內。
7 注意個人衛生,不得穿背心,拖鞋進入辦公區域。
8 滅蚊燈,老鼠夾,殺蟲劑應保持有效狀態,發現故障應及時報告衛生管理員,衛生管理員應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決。
六、倉庫衛生管理制度
1 倉庫劃分為待驗區,合格品區,不合格品區,各區應放置明顯標志。
2 所有入庫產品應分區,分類擺放在規定的區間,出入庫帳目應與貨位卡相符。
3 應根據保健食品的性能及要求,將保健食品分別離地整齊存放于常溫庫,陰涼庫或冷藏庫,并保證保健食品的質量。
4 應合理使用倉容,堆碼整齊,牢固,無倒置現象.庫存保健食品應按保質期遠近依序存放,先進先出,不同批號保健食品不得混垛。
5 倉庫內應保持干燥,整潔,通風,地面清潔,無積水,門窗玻璃潔凈完好,墻壁天花板無霉斑,無脫落,防蟲,防鼠,防塵,防潮,防霉,防火設施配置齊全,措施得當。
6 倉庫應定期做好清潔衛生消毒工作,每日進行防蠅,防鼠,防蟑檢查和打掃衛生,每月進行一次消毒,殺菌,并作好記錄。
7 非倉庫員工不得進入倉庫.進出倉庫要換倉庫專用鞋預防灰塵。
8 倉庫內不得吸煙,喝酒,進食,不得存放與保健食品存放無關的私人雜物,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
七、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1 從事經營活動的每一位員工每年必須在區以上醫院體檢一次,體檢除常規項目外,應加做腸道致病菌,胸透以及轉氨酶,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
2 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精神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的,不得參與直接接觸保健食品的工作。
3 員工患上述疾病的,應立即調離原崗位.病愈要求上崗,必須在指定的醫院體檢,合格后才可重新上崗。
4 公司發現有患傳染病的職工后,相關接觸人員必須立即進行體檢,確認未受傳染的,方可繼續留崗工作。
5 每位員工均有義務向部門領導報告自己及家人身體情況,特別是本制度中不允許有的疾病發生時,必須立即報告,以確保保健食品不受污染。
6 在崗員工應著裝整潔,佩戴工號牌,勤洗澡,勤理發,注意個人衛生。
7 應建立員工健康檔案,檔案至少保存三年。
八、人員培訓制度
1 各級管理人員,經營人員及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維修,保潔,倉儲,服務等人員,均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的規定,根據各自的職責接受培訓教育。
2 質量管理部負責制定年度員工培訓計劃,報總公司批準后下發實施.行政部門按照培訓計劃合理安排全年的質量教育,培訓工作,并負責建立職工教育培訓檔案.
3 培訓方式以企業定期組織集中學習和自學方式為主,以外部培訓為輔.任何人無正當理由,均不得缺席公司的培訓,并應自覺完成學習計劃。
4 新錄入員工,轉崗員工上崗前須進行質量教育與培訓,主要培訓內容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保健食品衛生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崗位職責,各類質量臺帳,記錄的登記方法等.培訓結束后統一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崗。
5 參加外部培訓及在職接受繼續學歷教育的人員,應將考核結果或相應的培訓教育證書原件交行政部門驗證后,留復印件存檔。
6 企業內部培訓教育的考核,由行政部門與質量管理部共同組織,根據培訓內容的不同可選擇筆試,口試,現場操作等考核方式,并將考核結果存檔。
7 培訓和繼續教育的考核結果,作為有關崗位人員聘用的主要依據,并作為員工晉級,加薪或獎懲等工作的參考依據。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店經營實際,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本單位法定代表人是食品第一負責人,對本經營場所區域內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負總責,統一領導、協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食品安全管理員負責食品安全日常工作。
員工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制度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食品經營企業應加強對職工食品安全知識的培訓,制定以下制度:
組織新入職員工學習《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北京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識,要求其熟練掌握相關法律法規知識,并能夠貫徹執行。培訓合格者才允許從事食品流通經營,并建立培訓檔案。
及時將食品安全管理的相關規定和政策對員工進行培訓,對掌握情況進行考核。
食品進貨查驗制度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
一、公司嚴禁采購下列部分有何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三)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替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四)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
(六)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七)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九)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
(十)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經營的食品;
(十一)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食品;
(十二)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進口的預包裝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
檢查預包裝食品包裝的標簽是否表明下列事項。
(一) 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四)保質期;
(五)產品標準代號;
(六)貯存條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
(八)生產許可證編號;
(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必須標明的其他事項。
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其標簽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
采購食品時應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注意生產日期或保存期等食品標識,不應采購快要到期或者超期食品。禁止采購《食品安全法》規定的禁止采購的不合格食品。
嚴格執行索證索票制度
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的證明文件。
采購的進口的'預包裝食品應當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預包裝食蘋有中文標簽、中文卓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規定的,不得進口。
商場、超市應當建立食品進貨允收期制度(允收期指商場、超市進貨日期距離該食品生產日期的最長期限)。
商場、超市經營的食品或用于食用的贈品,均需要按照保質期確定食品的允收期,到貨食品早進貨查驗時應當在允收期規定的范圍之內,超過允收期限的不予收貨。
食品允收期界限劃分為:
(一) 保質期16天以上的,允收期為保質期的50%;
(二) 保質期8天以上15天以下,允收期為生產日期后3至4天;
(三) 保質期少于7天的,允收期為生產日期后2至3天。
(四) 蔬菜、水果、鮮肉等無明確保質期的初級農產品由食品經營者按照保持品質的原則自行確定保質期,并依照前款規定確定允收期。
(五) 進口食品可根據情況自行制度。
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食品臺賬)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一) 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進貨采用計算機管理,須建立電子臺賬。進口食品確保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者或者進口批號、保質期、出口商等內容。
(二) 設立一個存放上一級批發商或者廠商相關資質和臺賬的資料柜,按照供貨商、進貨時間、商品類別等不同內容,將供貨憑證進行分類整理,定期裝訂成冊,落實臺賬管理。
(三) 食品進貨查驗記錄或者票據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和健康檔案制度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一、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員每年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
三、從業人員體檢合格證明應隨身攜帶,以備檢查。
四、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檔案,由專人負責保存并隨時更新。
食品退市制度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街道行政部門公布的不合格視頻信息,要立即停止經營,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著和消費者,并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
商場、超市應當與其供貨商在平等自愿、誠實守信的原則上參照規范簽訂《不合格食品退市處理合同》。合同雙方應當按照合同規定自覺履行食品停止銷售、銷毀或者無害化處理的義務,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食品檢查、貯存、運輸制度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的規定:
一、按照食品安全的要求存放食品,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期的食品。
二、貯存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銷售散裝食品,要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三、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和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食品銷售管理制度
一、商場、超市應當建立“臨時保質期限食品銷售專區”制度,規范臨近保質期限食品的集中陳列和銷售。
商場超市應當將“本區食品為臨近保質期食品,請消費者購買后在保質期內食用完畢”的提示語在臨近保質期食品專區醒目位置向消費者提示。
二、商場、超市應當在下列規定的期限前,將臨近保質期限食品放入臨近保質期限食品銷售專區集中陳列和銷售:
(一)食品保質期為1年以上的,期滿之前45天:
(二)保質期為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期滿日前20天;
(三)保質期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期滿之日前15天;
(四)保質期30天以上不滿90天的,期滿之日前10天;
(五)保質期16天以上不滿30天的,期滿之日前5天;
(六)保質期少于15天的,期滿之日前1至4天。
三、商場、超市應當在每天閉市前對臨近保質期限食品銷售專區內的食品進行逐件檢查,對為銷售的到期食品,應當在當日閉市后立即停止銷售、撤出貨架,并做好相關記錄。
四、商場、超市應當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標明每批次入庫日期和保質期限,出庫銷售應當做到先進先出。倉庫區域應當設立明顯的退換貨區域并加貼醒目標簽。防止和正常食品混淆,避免員工誤將過期食品上架銷售。
五、散裝食品應當設置專門的銷售區域,以明顯的標志區分或隔離。銷售區域嚴禁放置廢棄物處理設施,嚴謹銷售任何非食品物品,并且根據所銷售食品的需要,設置相應的溫度調節、銷售和存放設備、設施;散裝食品銷售應使用專用的收貨工具分揀。
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銷售散裝、裝食品必須有防蠅防塵設施,防止食品被二次污染。
食品冷鏈制度
在銷售如奶制品、豆制品等易敗變質食品時,在食品運輸、貯存、銷售過程中需保持食品標簽標示的保存溫度,以確保食品品質。設立專人記錄食品在運輸、貯存、銷售過程時的溫度,同時確保相應的冷凍(藏)設備的正常運轉。
食品經營者承諾:認真貫徹執行《食品安全法》,實踐本公司《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維護消費者安全。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4
一、食品處理區應按照原料進入、預料處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應的流程合理布局設備、設施,防止在操作中產生交叉污染。
二、配備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設施。主要設施宜采用不銹鋼,易于維修和清潔。
三、加工與餐場所(所有出入口),設置沙門、紗窗、門窗或空氣幕,如木門下端設金屬防鼠板,排水溝、排氣、排油煙出入口應有網眼孔徑小于6mm的防鼠金屬隔柵或網罩;距離地面2m高度可設置滅蠅設施。
四、配置方便使用的從業人員洗手設施,附近設有相應清洗、消毒用品、干手設施和洗手消毒方法標示。宜采用腳踏式或感應式等非手動式或可自動關閉的開關,并宜提供溫水。
五、食品處理區采用機械排風、空調等設施,保持良好通風,及時排除潮濕和污濁空氣。
六、用于加工、貯存食品的用具、容器或包裝材料和設備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無異味、耐腐蝕、不易發霉。
七、貯存、運輸食品,應具有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要求、設施,配備專用車輛和密閉容器,遠程運輸食品須使用符合要求的專用封閉冷藏或保溫車。每次使用前進行清洗消毒,并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5
一、保持餐廳環境整潔。紗窗、紗門、紗罩、門簾、風幕、滅蠅燈等設施運轉正常,鼠、蠅、蟑螂、蚊子密度不得超過國家有關要求。保證供用餐者使用的洗手設施運轉正常。
二、必須使用消毒后的餐飲具,未經消毒的餐飲具不得擺臺上桌。做好臺面調料、牙簽、臺布、餐巾、餐具等清潔衛生工作,及時更換破損的調料盒、臺布、餐巾、餐飲具等。
三、供顧客自取的調料,應當符合相應的食品衛生標準和要求。并做到及時更換,防止過期、霉變。
四、擺臺后或有顧客就餐時不得清掃地面,餐具擺臺超過當次就餐時間尚未使用的應收回保潔。
五、端菜時手指不得接觸食品,分菜工具不接觸客人餐具。
六、客人用的'小毛巾,必須及時回收清洗消毒,最好使用一次性消毒毛巾。
七、食品上桌距開餐時間不超過2小時。
八、當發現或被顧客告知所提供的食品確有感官性狀異常或可疑變質時,應立即撤換該食品,并同時告知有關備餐人員,備餐人員要立即檢查被撤換的食品和同類食品,做出相應處理,確保供餐安全。
九、茶杯、酒杯等不得用臺布或抹布擦拭。
十、備餐柜內不得放置與開餐無關的物品及個人用品。工作結束后及時做好臺面、地面等的清掃整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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