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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保管理制度

時間:2024-09-26 18:29:05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精品]醫保管理制度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制度,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擬定制度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醫保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精品]醫保管理制度

醫保管理制度1

  1.統計資料是改進醫院工作,加強醫療質量管理的科學依據,各科室及有關人員應認真負責匯總和收集報表資料,按期分析、統計、上報。

  2.各科室應做好各項工作的`質量登記、統計,并按時上報。

  3.統計人員對醫療質量的量化指標進行全面統計分析,月終、季終、年終分別做出統計分析報告,上報院領導或相關科室。

  4.各種醫療登記、統計資料,應當填寫完整、準確、字跡清楚、妥善保管,衛生統計報表應永久保存。

醫保管理制度2

  作者簡介:

  姓名:羅衛國工作單位:中國藥科大學醫藥產業發展研究中心;職稱:講師;研究方向:藥店管理。

  姓名:張俊虎工作單位:西安楊森制藥有限公司;研究方向:藥店管理。

  前言

  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以下簡稱“定點藥店”)是我國醫療保險體制改革中出現的新生事物。其初衷是促進醫院藥房和定點藥店之間的競爭,以改善藥學服務,合理降低藥價。定點藥店管理辦法能否真正起到相應的作用,能否給參保人帶來便利和實惠,在當前實施過程中存在哪些問題。本文通過問卷調查與深度訪談,對當前江蘇省定點藥店的管理現狀進行了分析。本研究的資料來源:(1)定量資料來源于對江蘇省南京、鎮江、泰州、無錫、揚州、鹽城六城市擁有定點藥店購藥經歷的城鎮居民進行的問卷調查。(2)定性資料主要來自對上述6城市的21家定點藥店進行的深度訪談。(3)問卷調查與深度訪談的實施期間:20xx年6月30日―9月30日。

  一、我國定點藥店管理政策的歷史沿革

  定點藥店是中國醫療體制改革過程的新生事物。長期以來我國的醫院自辦藥房,既提供醫療服務又提供藥品服務,患者在醫院看完病后只能在醫院進行配藥。以后即便出現零星的社會藥店,但由于當時的政策限制使得享受醫療保險的居民到社會藥店配藥不能計入公費與勞保報銷,這種政策造成了我國公立醫院對藥品銷售的壟斷地位,也使得我國藥品費用快速上漲。

  根據醫藥分開管理的思路,1998年12月國務院在《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中提出通過建立定點藥店制度,鼓勵醫院藥房與定點藥店的競爭[1]。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下發的[1999]16號文件《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暫行辦法》是規范各地定點藥店的資格審批、日常管理、服務規范等工作的指導性文件。隨后江蘇省于1999年9月10日正式制定和施行了《江蘇省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暫行辦法》,開始將定點藥店的管理引向規范化的道路。醫保定點零售藥店的建立、實施使得醫院藥房多年壟斷藥品銷售的利益分配格局被打破。有資料顯示,20xx年參保人員到醫保定點藥店購藥的比例已達到17.6%[2]。

  定點零售藥店,是指經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獲得定點零售藥店資格,并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確定并與之簽訂有關協議和發給定點零售藥店標牌的,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提供處方外配服務并承擔相應責任的零售藥店[3]。

  二、醫保定點藥店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定點藥店監管部門的監管現狀

  (1)藥店準入管理方面的問題

  目前江蘇省醫保中心在藥店準入方面實行兩步走政策:第一步由藥店向行政審批中心提交申報材料,并規定申請藥店營業面積不得少于100平方米、年營業額不得少于20萬、開業必須在1年以上、必須配備至少1名執業藥師、營業范圍明確不得經營生活用品等,同時藥店必須要有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第二步對符合以上條件的藥店進行打分,分數高者優先,同時要考慮定點藥店布局是否合理[4]。但是很多地區在實際操作中并未嚴格執行上述規定。在泰州市調研時我們發現在方圓一百米以內有好幾家定點藥店。在南京市我們也看到了同樣的現象,尤其是在中華門附近,在很小的范圍內林立著幾家定點藥店。定點藥店過于密集顯然會加劇競爭,使得定點藥店收益下降。另外我們發現很多定點藥店的營業面積只有三四十平米,未達到規定標準。還有些地區由于對醫保定點藥店的審批不嚴格,導致該地區基本所有的藥店都成為了醫保定點藥店。

  (2)有些地區監管部門的檢查頻率較低

  本次調研發現各地區的相關政府部門對醫保定點藥店的檢查頻率差別較大。規定一個月進行一次檢查,但有些地方由于定點藥店的數量太多,使得相關管理部門檢查的難度較大,因而檢查頻率變為兩個月一次甚至是半年一次。這會增加定點藥店違規操作的發生。

  (3)網絡系統不健全

  江蘇省要求醫保中心通過網絡對定點藥店藥價進行實時管理,以確保藥品的銷售價格不能超過最高限價。一般國家發改委會定期公布最高限價文件,醫保中心會將最高限價錄入到網絡系統,如果定點藥店上傳價格超過最高限價就則無法使用定點藥店系統。上述做法是為了保護參保人利益。但目前江蘇省內只有南京擁有比較完善的網絡監管系統。而在其它地區的網絡系統不能完全覆蓋每一家定點藥店,使得應用網絡進行實時監控無法實現。

  2、定點藥店內部經營管理方面的問題

  (1)以物代藥進行銷售

  這種現象普遍存在。主要表現為在藥店中擺放一些滋補品、保健品甚至是一些食品、日用品等,以藥品代替它們進行醫保結算。一方面藥店可以通過這樣一種方式吸引顧客,并且能夠提高自己藥店的利潤;另一方面對于某些患者來說能夠用醫保卡買到保健品等非常劃算。

  (2)采用附贈藥品或者有禮銷售的方式銷售藥品

  我們通過走訪定點藥店發現了上述現象的存在。很多店面經常打出有獎銷售或是買一贈一的促銷廣告。

  (3)銷售醫保目錄以外的藥品

  主要的方式就是用置換的方式來銷售一些醫保目錄范圍以外的藥品,然后刷醫保卡進行結算。這樣的現象在明面上是比較難看出來的,而且在查賬時也是比較難查到,只有在購藥者的結算單能很明顯看出來。此做法是比較隱蔽的違規行為。

  (4)違反憑借處方配售藥品的相關規定

  主要表現為違反憑借處方配售處方藥的規定或者是使用非定點醫療機構的處方配售藥品并且進行醫保結算。違反憑處方配售藥品的現象大多主要發生在抗生素的銷售中,很多患者習慣性的以為比如像頭孢類藥物還像以前那樣可以隨便進行銷售和購買,所以要求藥店營業人員配藥,有部分營業員為了藥店的利益便在無處方的情況下配售處方藥,并且用醫保卡進行結算。上述現象的發生,除了藥店貪圖利益的原因外,還有藥店的營業人員并不清楚所在地區哪些醫療機構屬于醫保定點醫院的原因。

  (5)超量銷售藥品

  表現為違反醫保藥品限量銷售的有關規定,超量銷售藥品。在鎮江市該現象不存在。該市的參保人員都有統一的病歷,他們到藥店購藥或者到醫院看病時除醫保卡和身份證以外必須攜帶該病歷,每次買完藥或看完病都要在上面做好記錄,以避免超量銷售藥品。但在江蘇省的很多地區沒有沒有控制參保人員一天的購藥量的有效措施,而只能確認每天的最高刷卡額。

  (6)醫保柜臺和非醫保柜臺未分開

  按照有關規定,鎮江市的定點藥店醫保柜立設置于專門劃出的區域,在這個區域中的藥品都是用醫保卡進行結算。這樣做有利于更好地進行藥品分類,整理賬目以及盤點。但在其它地方,定點藥店并未將獨立設置醫保柜臺,只是在醫保藥品的商品標簽上表明“醫保”字樣。

  (7)藥店營業人員的構成存在問題

  定點藥店管理辦法硬性規定了定點藥店的營業人員構成,強調在營業時間內至少要有一名藥師在崗。但我們訪問的部分規模較小的定點藥店在營業時間無藥師在崗。事實上藥師在崗有利于提高服務水平,對藥店的長遠發展是有好處。某定點藥店的店長告訴我們[5]:“藥店中有執業藥師或者藥師會比沒有藥師營業收入更加可觀,因為在這樣的情況下店內可以給患者(顧客)提供更多的服務,只要到店購買過一次藥的顧客,之后還會因為全面優質的服務再次光顧。”

  另外我們在問卷調查中也發現,具有定點藥店購藥經歷的60名居民中,大部分人能夠得到藥師的藥學服務,但仍有約四成的受訪者表示未得到藥師服務,這說明當前執業藥師藥學服務提供仍不完善。

  (8)定點藥店24小時營業的執行情況

  在走訪過的.21家定點藥店中,雖然大部分表示能夠24小時不間斷地提供醫療服務。但問題是其中部分藥店在夜間無執業藥師或者藥師在崗,因此夜間只向顧客提供OTC藥品的服務,并且不能提供刷卡服務,顧客購藥只能通過現金支付。而此次的問卷調查結果也顯示,擁有在定點藥店夜間購藥經歷的18名城市居民中,約半數人未能購買到藥品。這說明當前相當多的定點藥店實際上未能提供24小時服務。

  (9)定點藥店對顧客的身份核對執行不力

  目前江蘇省內操作比較規范的是鎮江市,在那里我們通過對定點藥店的暗訪以及與店員的面對面交流,了解到他們在患者購藥過程中一定要人、證、卡統一才會向患者售藥。這樣做能夠避免醫保卡亂用、盜用情況的出現。但在江蘇省其它城市,大部分定點藥店的店員并未嚴格檢查顧客的相關證件,只要其攜醫保卡便可刷卡。

  3參保人購藥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們通過對醫保中心官員以及定點藥店店員的訪談,發現當前參保人在購藥環節存在以下問題。

  (1)冒用、出借醫保卡

  表現為有些參保人將自己的醫保卡和醫療保險證借給自己的親戚和朋友等進行就近配藥;同時有些人冒用其他參保人員的醫保卡和醫療保險證購藥。上述現象歸根結底還是因為現階段的參保率不高而導致。

  (2)非法販賣醫保藥品

  使用自己的醫療保險證件以及醫保卡,將從醫保定點藥店或定點醫療機構購買的藥品非法賣給收藥人或者其他人,從而獲取不正當利益。

  (3)濫用醫保卡進行購藥

  有少數參保人員持自己的醫保卡和醫療保險證,頻繁就醫購藥,有的人一天之內跑多家醫院進行就醫購藥,或是到多家定點藥店進行購藥,從而造成了藥品的浪費和醫保基金的浪費。

  三、完善醫保定點藥店管理的若干建議

  我們認為當前醫保定點藥店管理方面存在的絕大部分問題與政府相關部門的監管不力有關。因此在改進建議中首先強調須加強監管力度。雖然許多監管部門強調監察人員數量不足。但通過對違規現象采取從嚴從重的的懲罰措施同樣也能達到很好的監管效果。具體建議如下:(1)鑒于有些地區對定點藥店的準入審查不夠嚴格,有必要對江蘇省所有的定點藥店進行重新審核,對一些不符合規定的定點藥店取消其原有資格。這樣做一方面能夠減少定點藥店的數量,便于管理;另一方面有利于緩減定點藥店之間的過度競爭。(2)加大對定點藥店監管力度。一方面要提高檢查頻率,并采取不定期的方式;另一方面需要采用暗訪方式。(3)對于存在嚴重違規現象的定點藥店直接取消其定點藥店資格,并剝奪其今后重新申請定點藥店的資格。(4)應規定參保人使用特制的醫保病歷本。(5)建立舉報制度,鼓勵參保人及定點藥店對違規現象進行舉報。

醫保管理制度3

  參保病人病歷是記錄診療活動的真實記錄,是核查醫保政策執行情況的原始資料。為規范保險病人的病歷書寫,制定以下制度。

  1、病人住院期間,其住院病歷由所在科室負責整理、統一保管。科室應將收到的住院病人的檢查報告等結果于24小時內歸入住院病歷。病人出院后的.住院病歷由病案室負責保管。

  2、科室必須嚴格保管病歷,嚴禁病人翻閱病歷。嚴禁隱匿、銷毀、搶奪、竊取病歷。

  3、科室經治醫生必須如實詢問病史,準確記錄,如出現因記錄失實問題影響患者報銷的,由當事人負責。

  4、科室診療活動必須如實記錄醫囑,如因醫囑不符合醫保規定,后果由當事人負責。

  5、輔助檢查,必須下醫囑,在病程記錄中有上級查房意見,常規檢查外的輔助檢查要說明檢查的原因。檢查分析結果必須體現在病程記錄中。

  6、出院診斷、病種定額、輔助檢查之間,必須具備嚴格的邏輯判斷關系,嚴謹套用病種、診療目錄。

醫保管理制度4

  1.患者在辦理入院后,經治醫生、護士有義務主動詢問患者的參保類別(城鎮職工醫保、城鎮居民醫保),認真核對《醫療保險證》和醫療卡,按規定填寫《醫保病人住院認定卡》。凡發現就診者所持醫療保險證、醫療卡與其身份資料不相符時,應及時通知院醫保辦。參保病人住院當天登記,實行醫保網絡系統實時在線,特殊情況不得超過三天(節假日順延),否則社保中心將按掛牌住院對待。參保人員欠繳保費,須全額收費,但應按醫保人員管理。

  2.住院醫師應按阿壩州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范圍的要求,收治參保人員住院。同時遵照所患主要疾病與科室業務相對應的原則;否則統籌基金不予支付。確因病情需要必須提供醫療保險支付范圍以外的服務時,需向患者本人或其家屬解釋清楚,征得同意并簽字后方可提供,費用較高的自費項目須在病歷中記錄理由。參保人員住超標準床位,其超標準部分屬自費項目,應征得病人或其家屬同意并簽字,否則,患者有權拒付相關費用。費用較高的自費服務項目須在病歷中記錄理由。不得將可以在門診治療的病人收治住院。

  3.嚴格執行衛生部頒發的《處方管理辦法》、《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以及其它臨床診療規范。根據州人社醫療相關文件規定,醫生開具西藥處方須符合西醫基本診治原則,開具中成藥處方須遵循中醫辯證施治原則和理法方藥,對于每一最小分類下的同類藥品原則上不宜疊加使用。按西醫診斷不得開具中成藥,按中醫診斷不醫院醫保新農合管理制度得開具西藥。對住院參保病人的主要用藥,應在病程記錄中明確記載使用理由。住院參保人員使用自費藥品和自費診療項目,均應控制在住院總費用的6%以內。

  4.按規定完善有關醫療文書,各種檢驗(檢查)報告單應由檢驗(檢查)者親筆簽名,否則視為無效報告,復印件無效。住院病歷中應如實填寫包括患者參保單位、通訊地址、聯系電話等基本情況。費用較高的檢查、主要治療及手術等應及時在病歷中記錄并分析,單價在1000元以上的體內植入材料應在手術記錄單上粘貼該材料的條形碼。

  5.嚴格控制大型檢查適應癥,單項費用在100元以上的檢查,實行嚴格的院內審批手續,由科室主要負責人、醫保負責人審批。病程記錄中應明確記載使用理由、檢查目的.和結果分析,否則視為不合理檢查。

  6.出院患者應在其離開醫院的當日辦理網上出院結算手續。不得以節假日、雙休日等理由延長達到出院標準的患者住院時間,不得誘導參保人員延長住院時間,不得強行讓未達到臨床治愈標準的參保人員出院,不得以費用限額等理由讓未達到臨床治愈標準的患者出院。未及時辦理出院的視同掛床。因病情需要須轉往上級醫院的參保患者,應開具轉院單,并在病人離開本院的同時為其辦理網上轉診手續。未按規定及時辦理病人網上轉院登記手續所造成的病人個人負擔增加部分由相關人員負擔。出院帶藥應與住院疾病直接相關,一般不超過7天量,藥物不超過5種,同類藥物不超過2種,出院不允醫院醫保新農合管理制度許帶注射劑。超出上述約定的相關費用統籌基金不予負擔。

  7.自20xx年7月1日起,意外傷害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但下列醫療費不納入支付范圍:

  (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8.城鎮職工和城鎮居民普通住院醫療費,按年度人均2500元醫療費定額標準,單病種不計入年度定額標準計算。參保人員在門診就醫,

  應允許其持本醫療機構醫務人員所開處方到定點零售藥店購藥。

  醫保、城鎮居民外轉檢查操作流程

  為明確外轉檢查審批報銷流程,避免醫患矛盾,凡我院收治的城鎮職工醫保患者,居民醫保患者,住院期間因限于本院設備條件需處出檢查,經治醫生、護士按以下工作流程操作:

  經治醫生下醫囑,填寫特檢審批單↓

  醫務科審批(休息情況下由醫保辦主任代批)↓

  外出檢查↓

  護士執行醫囑,記帳并在發票背面蓋記賬章↓

  經辦護士將發票、特檢審批單交醫保辦登記備案↓

  經辦護士將發票轉交患者本人(或家屬),并告知患者憑記賬發票作為患者領款憑據,記賬發票丟失院部不予退款。↓

  報銷款項到賬后,醫保辦負責通知患者到財務科領款

  注:

  1、外轉檢查項目需記入該患者在我院發生的費用賬內,便于報銷。

  2、凡各科室醫師因未下醫囑、漏記醫囑及經辦人員未按以上流程操作造成的醫患糾紛按責任劃分由相關經辦人員承擔經濟責任。

醫保管理制度5

  第一章 準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自治區衛生健康委辦公室關于落實國家統計局對國家衛生健康委統計督察反饋意見的通知》精神,建立長效機制,切實提升醫院統計工作的及時性、規范性、紀律性,保障統計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院具有統計數據工作的單位、部門及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

  第三條 統計工作堅持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經辦誰負責的原則,建立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責任體系。

  第四條 統計人員必須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統計調查所需的資料,不得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不得遲報、拒報統計工作。任何人不得自行修改統計部門和統計人員依法搜集、整理的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統計部門、統計人員及其他部門、人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統計違法行為的統計人員打擊報復。

  第五條 統計人員對各種統計工作數據依法嚴格保密,非本職工作所需禁止查閱。

  第二章 組織管理及工作職責

  第六條 統計工作實行“專人負責,歸口管理”制度,壓實責任,過錯追究。醫院統計管理部門為績效辦,負責制訂全院統計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負責全院內部統計工作的'組織和協調,編制統計歷史資料。

  第七條 各部門要明確數據來源及責任主體,規范統計數據臺賬,數據標準、技術規范,保證源頭數據質量。

  第八條 醫院統計報表分為內部統計報表和對外統計報表2種。各種報表必需經主管部門主任、主管院領導審核簽字后才能上報。

  第九條 各崗位工作職責。

  財務科:負責衛生健康財務年報,醫療費用統計月報表等財務數據統計上報工作。

  人事科:負責衛生人力資源基本信息調查表(衛生人力實時報表)等人力資源管理統計上報工作。

  醫務部:負責衛生統計數據網絡直報及醫療相關數據統計上報工作。

  醫保辦:負責與醫保有關的數據統計上報工作。

  藥劑科:負責與藥品管理有關的數據統計上報工作。

  公共衛生科:負責基本公共衛生和健康管理統計要求的數據統計上報工作。

  醫改辦:負責自治區醫改領導小組秘書處要求統計上報的醫改監測統計數據上報工作。

  信息科:配合各部門從信息系統中提取各項統計數據。規范數據采集標準,統一采集路徑,保證數據采集的一致性。

  績效辦:負責國家公立醫院績效考核統計數據的上報工作。負責審核各單位、部門對外上報的數據。

  上述未提到的部門,上級有關部門要求上報的數據,按照部門職責分工進行統計上報。各單位、部門整理、歸納所管統計數據報表,按照月度報表、季度報表、年度報表的形式報績效辦備案。各種報表按照上級有關部門規定的時間要求先報績效辦審核,再上報。

  績效辦統籌協調各部門統計工作,加強部門間溝通,確保各項統計數據、統計口徑一致,同時加強各種數據的邏輯性和合理性審計,注重與歷史數據的對比、分析和使用。

  第三章 統計資料的管理

  第十條 嚴格按照國家統計調查制度,扎實做好衛生資源、醫療服務、衛生健康監督、疾病預防控制、婦幼健康、人口監測等常規統計,以及衛生服務調查、醫改監測等專項調查統計工作。

  第十一條 建立“數據質疑,及時糾正”工作機制,對相關數據進行邏輯性和合理性審核,質疑數據要及時查找原因,追根溯源,分析整改,確保上報的數據真實、準確、無誤。

  第十二條 進一步加強數據質量管理和開發應用。利用信息化手段逐步完善數據質量評估體系,針對各項統計調查任務,建立數據質量評估和反饋機制,推動統計數據質量提升。

  第十三條 探索推進新興信息技術融合應用,創新數據采集、開發、存儲方式,提升統計工作智能化水平。

  第十四條 強化靠數據說話、用數據決策的理念,運用科學方法,挖掘數據價值,創新展示方式,以科學、客觀的統計數據反映醫院發展現狀與趨勢,支撐規劃編制和政策制定。

  第十五條 各種統計調查的原始資料與匯總性統計資料,應當多重備份、永久保存。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 信息安全管理

  第十六條 嚴格遵守國家保密法律法規、有關管理制度和網絡安全相關規定,落實網絡信息安全基礎設施建設規范要求,保障統計業務數據庫及信息系統的可靠運行。

  第十七條 強化對數據采集、管理、服務、開放、共享、使用全過程管理,建立安全信息通報和應急處置聯動機制,有效保護個人隱私和信息安全。

  第五章 監督檢查及責任追究

  第十八條 嚴格落實防懲問責制,加強防范和懲治衛生健康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行為。醫院自覺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不包庇、縱容統計違法行為。

  第十九條 任何違法、違紀現象一旦查出,嚴格按照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處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績效辦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根據慈溪市社保局醫療保險管理和醫療管理文件精神,結合我院實際,特制定醫院醫療保險、工作的有關規定。

  一、認真核對病人身份。參保人員就診時,應核對證、卡、人。嚴格把關,遏制冒用或借用醫保身份開藥、診療等違規行為;實行首診負責制,接診醫生如實在規定病歷上,記錄病史和治療經過,嚴禁弄虛作假。

  二、履行告知義務。對住院病人告知其在住院時,要提供醫保卡,住院期間醫保卡交給收費室保管。

  三、嚴格執行《寧波市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和醫療服務項目目錄》,不能超醫療保險限定支付范圍用藥、診療,對提供自費的藥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須事先征得參保人員同意,并在病歷中簽字確認,否則,由此造成病人的投訴等,由相關責任人負責自行處理。

  四、嚴格按照《處方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品(西藥和中成藥可分別開具處方),門診每次配藥量,急性病一般不超過3日量,一般疾病不超過七日量,慢性疾病不超過半月量。住院病人必須在口服藥物吃完后方可開第二瓶藥,否則醫保做超量處理。嚴格掌握用藥適應癥,住院患者出院時需鞏固治療帶藥,參照上述執行。

  五、嚴格按規定審批。醫療保險限制藥品,在符合醫保限制規定的條件下,同時須經過醫院審批同意方可進醫保使用。否則,一律自費使用,并做好病人告知工作。

  六、病歷書寫須規范、客觀、真實、準確、及時、完整記錄參保病人的門診及住院病歷,各種意外傷病人,在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程錄中必須如實的記錄意外傷害發生的時間、地點和原因。

  七、合理用藥、合理檢查,維護參保病人利益。住院病人需要重復檢查的必須有原因分析記錄。控制抗菌藥物和自費藥使用

  八、嚴格掌握醫療保險病人的入、出院標準。嚴禁分解門診處方開藥、人為分解住院人次;禁止掛床住院或把門診治療、檢查的病人作住院處理,住院病歷內容必須規范完整,

  九、嚴格按照規定收費、計費,杜絕亂收費、多收費等現象。住院部實行每日清單制,每日清單應交給患者簽名確認,要做到及時計費,杜絕重復收費,各種費用記帳必須與病歷醫囑相符合。由于亂收費、多收費、重復收費產生的醫保拒付款全額由相關責任醫生、護士負責。

  十、全體醫生通過各種渠道充分了解醫療保險的相關政策,醫院定期對醫保工作進行檢查公示,對最新醫保政策、文件等及時組織進行院內組織學習。

  十一、醫保管理中心所提供的終端軟件,要妥善維護;醫保新政策出臺,按要求及時下載和修改程序,及時上傳下載,確保醫保數據安全完整,為參保病人提供全天候持卡就醫服務。

  對違反以上制度規定者,按職工獎懲條例處理,并全額承擔醫保拒付款。

醫保管理制度6

  一、衛生院成立慢性病管理科室,各村衛生服務站設立專(兼)職人員管理慢性病工作,建立轄區慢性病防治網絡,制定慢性病工作計劃、實施方案、年底有工作總結。

  二、要落實35歲以上人群首診測血壓制度,并在門診日志和病歷中記錄血壓值。

  三、在醫療衛生服務過程中,對于發現高血壓、糖尿病的高危人群,應納入管理,并及時給與指導和健康干預,督促其定期監測血壓和血糖水平,積極落實慢性病三級預防措施。

  四、對于發現的'高血壓、糖尿病患者,應在其知情同意的情況下,為其建立健康檔案,并發放健康教育處方,指導其接受規范治療。

  五、責任醫生應按照《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范》,針對慢性病患者開展健康檢查、每年至少4次的健康隨訪。對于控制不滿意的患者,應按照要求,及時規范轉診。

  六、慢性病患者健康檔案管理按照《居民健康檔案管理制度》要求執行,并確保衛生服務的連續性。

  七、建立慢性病患者自我管理小組,在衛生服務站的指導下定期開展活動,在患者間相互交流心得體會,提高戰勝疾病的勇氣和信心。

  八、定期針對目標人群開展慢性病防治知識的健康教育活動,宣傳普及《中國公民健康素養—基本知識與技能》,指導健康行為生活方式,提高群眾自我防病意識和能力。

醫保管理制度7

  一、計算機系統指定專人管理,任何人不得進行與工作無關的操作。

  二、被指定的系統管理人員,并由其依據崗位的質量工作職責,授予相關人員的系統操作權限并設置密碼,任何人不得越權、越崗操作。

  三、業務相應人員把擬購藥品的廠商、藥品資質交質管部審核,經審核符合規定由質管部相關人員系統錄入供貨商、藥品基礎信息;

  四、業務人員應當依據系統數據庫生成采購訂單,拒絕出現超出經營方式或經營范圍訂單生成,采購訂單確認后,系統自動生成采購計劃。

  五、藥品到貨時,驗收人員依據系統生成的采購計劃,對照實物確認相關信息后,方可進行收貨,系統錄入批號、數量等相關信息后系統打印“驗收入庫單”。

  六、驗收人員按規定進行藥品質量驗收,對照藥品實物在系統采購記錄的基礎上再系統核對藥品的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到貨數量等內容并系統確認后,生成藥品驗收記錄。

  七、系統按照藥品的管理類別及儲存特性,并依據質量管理基礎數據和養護制度,對在架藥品按期自動生成養護工作計劃,養護人員依據養護計劃對藥品進行有序、合理的養護。

  八、系統根據對庫存藥品有效期的設定自動進行跟蹤和控制,由養護員依據系統的提示制作近效期藥品催銷表。

  九、銷售藥品時,系統依據質量管理基礎數據及庫存記錄打印銷售小票,生成銷售記錄,系統拒絕無質量管理基礎數據或無有效庫存數據支持的任何銷售。

  十、系統不支持對原始銷售數據的.任何更改。

  十一、采購退回藥品,由業務人員填寫《采購退回通知單》,經質量部門負責人、財務部審核同意,簽字。系統確認采購退回通知單。

  十二、系統對經營過程中發現的質量有疑問的藥品進行控制。

  十三、各崗位發現質量有疑問藥品,應當及時通知質量管理人員,質量管理人員及時鎖定藥品,進行質量查詢,經查詢如不屬于質量問題的解除鎖定,屬于不合格藥品的系統生成不合格記錄;

  十四、系統對質量不合格藥品的處理過程、處理結果進行記錄,并跟蹤處理結果。

醫保管理制度8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市區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確保醫療保險制度健康運行,根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暫行辦法》(勞社部發〔1999〕16號)、《江蘇省貫徹實施細則》(蘇勞醫〔1999〕16號)和《關于進一步加強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的通知》(蘇勞社醫〔20xx〕3號),以及藥品管理相關的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定點零售藥店(以下簡稱定點藥店),是指具有藥品經營資格,經工商行政部門注冊登記,取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確認的定點資格,經公開招標定點并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簽訂醫療保險服務協議,為市區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提供購藥服務的零售藥店。

  第三條

  零售藥店定點原則是合理布局、總量控制、自愿申報、擇優定點。

  合理布局:指在居民集中居住區、集貿市場、街道(鎮)所在地和其他便民地點設立定點藥店。同一法人代表或同一連鎖公司在同一街道(鎮)定點藥店的數量不能超過該街道(鎮)定點總數的1/2。

  總量控制:以街道(鎮)為單位,每1.2萬戶籍人口設家點藥店,原則上市區總量控制在200家左右,并根據行政區劃變化、居住人口的增加等實際情況,適時增加定點數量,滿足保人員購藥需求。

  自愿申報:

  零售藥店自愿為參保人員提供購藥服務,并遵守療保險管理規定和執行定點零售藥店管理辦法的,可申請定點格并報送相關申請材料。

  擇優定點:符合定點準入條件的藥店,取得定點資格后,以置布局、經營面積、資金規模、藥品品種數量、藥品價格、管和服務質量等內容作為擇優定點條件,以評分高者為優,根據定點指標,從高分到低分確定定點。

  第四條

  零售藥店申請醫療保險定點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

  (一)符合定點藥店區域規劃布局設置的要求;

  (二)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年檢合格,并正常經營滿年的。

  (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有健全和完善的藥品質量保證制度,能確保供藥安全,保證服務質量,并取得《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GSP證書)。

  (四)藥店經營僅限于《藥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中的項目和批準文號為衛消字、衛殺準字的消毒用品及常用醫療器械。

  (五)必須具有24小時提供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所列相關品種(不少于800種,不含中藥飲片)的能力。

  (六)應配備xx名以上藥師(包括藥監部門認可的執業藥師、從業藥師及藥師(含)以上職稱,下同),并保證在營業時間內有至少xx名藥師在崗;其他藥品從業人員須經市食品藥品監督部門培訓合格,持證上崗。

  (七)嚴格執行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藥品價格政策,經物價部門監督檢查合格;

  (八)建立健全符合財政部門要求的有關帳薄設置、核算和記賬方法等財務制度。醫療保險藥品銷售單獨立賬,財務會計管理與藥品購銷存管理相符。

  (九)藥品進銷存實行計算機信息管理,按規定進行數據錄入及傳送,并接入監管部門遠程管理系統。

  (十)注冊資金(個體工商戶為資金數額)30萬元以上;在市區內環高架以內的藥店實際營業面積不得小于100平方米,其它地區的藥店實際營業面積不得小于60平方米。

  第五條

  具備本辦法第四條第(二)至(十)項規定條件,愿意提供基本醫療保險服務,并遵守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零售藥店,可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定點資格申請。申請時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無錫市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藥店申請表;

  (二)《藥品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三)《藥品質量經營管理規范》(GSP)認證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四)《社會保險登記證》、《稅務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從業人員參保繳費憑證;

  (五)營業員及專業技術人員名冊、上崗證、半年內的健康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證、注冊證原件及復印件;

  (六)藥品經營品種及價格清單、上一年度業務收支情況及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七)食品藥品監督部門和物價部門監督檢查合格的證明材料;

  (八)藥店所處街道(鎮)證明、零售藥店營業用房房屋產權證(或可經營年以上的房屋租賃協議);

  (九)藥店內部各項規章制度。

  第六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零售藥店的申請及提供的各項材料,對零售藥店的定點資格進行審核確認。

  第七條

  具有定點資格的零售藥店,根據布局規劃和擇優定點條件,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以政府購買醫療服務的方式,公開招標確定醫保定點,有效期為 年。

  布局規劃和擇優定點條件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財政、社保經辦機構等部門確定。

  首次招標在本辦法實施前已取得定點資格并經年審合格的零售藥店中進行。

  第八條

  社保經辦機構負責定點藥店醫療保險服務協議管理。應對招標確定的定點藥店進行醫保政策、業務操作的培訓。培訓合格的,簽訂包括醫療保險服務范圍、服務內容、服務質量、服務規范、費用結算、違規處理、違約責任以及費用審核與控制管理等內容的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協議有效期一般為 年,定點資格年審合格后方能續簽。任何一方違反服務協議,對方均有權解除或停止協議,但須于30天前通知對方,并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

  定點藥店應當明確專人負責醫保管理工作,及時按期向社保經辦機構報送有關資料和數據,與社保經辦機構共同做好各項管理工作。

  第十條

  藥品購、售管理

  (一)參保人員可憑本人社會保障卡到各定點藥店使用個人帳戶配購藥品。

  (二)參保人員在定點藥店配購藥品時,每天不得超過xx次或費用不超過200元;每月不得超過次或費用不超過800元。超過規定的,醫保基金不予結算。

  (三)定點藥店向參保人員提供藥品配售服務時,應認真核對本人社會保障卡,對因行動不便等原因由他人代為購藥的,應做好代購人身份證等相關信息的登記工作,以備后查。同時,藥師應認真詢問病情并指導用藥,一般藥品不得超過日用量;急診用藥一般不得超過日用量;對于某些需長期服藥的慢性病(如結核病、高血壓病、糖尿病等)可適當延長。對于外配處方要按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

  (四)定點藥店對所配售的藥品應實行明碼標價,不得拒絕參保人員小額購藥要求,醫保劃卡購藥(同品規)價格不得高于現金售價,費用結算應使用醫療保險專用發票,并單列記帳。

  第十一條

  社保經辦機構應加強對定點藥店的檢查和費用審核,要按照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規定和醫療保險服務協議,結付參保人員在定點藥店發生的應當由醫療保險個人帳戶支付的費用。定點藥店有義務提供與費用結算、檢查監督等相關的資料和賬目清單。

  第十二條

  定點藥店變更或歇業核準備案。定點藥店需要變更機構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經營者、所有制形式、經營地址等內容或歇業的,應在《藥品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變更或批準歇業后15個工作日內,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符合定點條件的,辦理定點變更或歇業備案手續,并送社保經辦機構備案。

  對于營業地址需要變更至其他街道(鎮)的(按定點規劃要求尚能定點的),應在《藥品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變更前,書面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地址變更備案。備案四個月后尚未辦理定點變更手續的,原醫保定點(包括醫療服務協議)自動終止。

  第十三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會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物價和社保經辦機構等有關部門,加強對定點藥店的檢查和年度考核。要對定點藥店的定點資格進行年度審核。對于違反規定的定點藥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本辦法第十四、十五條規定限期整改或取消定點資格。

  第十四條

  定點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其情節輕重予以限期至個月整改,整改期間暫停服務協議:

  (一)拒絕參保人員小額購藥需求或醫保劃卡購藥價格高于現金售價的;

  (二)財務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三)未按規定使用醫保專用發票的;

  (四)營業時間內藥師不在崗的;

  (五)不提供24小時售藥服務的;

  (六)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違反醫療保險規定的行為。

  第十五條

  定點藥店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其定點資格,并在xx年內不再受理其定點資格的申請。同時移交藥監、工商、物價、公安等相關部門處理:

  (一)采用偽造或變造賬目、票據等手段結算醫保基金的;

  (二)采用各種方式,使用醫保個人帳戶資金直接或者變相銷售保健品、食品及非醫保范圍的其他物品的;

  (三)出售假冒、偽劣、過期失效藥品等違反《藥品質量經營管理規范》規定的;

  (四)未提供醫保服務,卻用社會保障卡結算醫保費用的;

  (五)藥品進銷存管理和財務管理不能真實反映醫保結算情況的;

  (六)為未定點的醫療機構或零售藥店提供劃卡結算醫保費用的;

  (七)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等有關部門責令停業整改期間,仍在為參保人員提供醫保服務的;

  (八)經營地址變更后未按規定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辦理變更手續,自行在新地址為參保人員提供醫保服務的;

  (九)拒不配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社保經辦機構進行檢查考核的;

  (十)連續xx個月未為參保人員提供醫保服務且不進行歇業備案的;

  (十一)不參加年度審核或年度審核不合格的;

  (十二)兩次暫停服務協議限期整改后仍有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違規行為的;

  (十三)騙取醫療保險基金行為的;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六條

  社保經辦機構應根據《省勞動保障廳關于印發(試行)的通知》(蘇勞社醫管〔20xx〕5號和《關于印發無錫市社保基金監督舉報獎勵試行辦法》(錫勞社財〔20xx〕9號)規定,積極開展誠信藥店創建活動和定點藥店違規行為舉報獎勵工作,加強定點藥店的自律管理和社會保險基金管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xx年月日起執行。以前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醫保管理制度9

  1、為加強定點零售藥店的管理,規范定點零售藥店的服務,保障參保人員用藥安全,根據國家、省、市政府及社會勞動保障部門頒布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各項配套政策規定和管理辦法,特制定本制度。

  2、嚴格遵守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并在主管部門的下,認真遵守各項規定,嚴格按照有關要求醫保管理工作,不斷提高基本醫療保險管理服務水平,努力為廣大參保人員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

  3、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規范工作行為,熟練掌握操作規程,認真履行。

  4、堅持數據備份工作,保證網絡安全通暢。

  5、準確做好醫保數據對帳工作,月終按照上傳總額結回費用。

  7、認真做好目錄維護工作,及時上傳增、減項目,確保目錄維護工作準確無誤。

  8、基本醫療保險藥品銷售管理規定:

  (1)在為參保人員提供配藥服務時,應核驗其醫療保險證歷本和社會保障卡,做到證、卡、人一致。

  (2)嚴格執行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規定。在提供外配處方藥購買服務時,接收的應是由定點醫療機構執業醫師或助理執業醫師開具并的外配處方,處方經在崗藥師審核并在處方上簽字后,依據處方正確調配、銷售;外配處方不準擅自更改,擅自更改的外配處方不準調配、銷售;有配伍禁忌或超劑量的外配處方應當拒絕調配、銷售,必要時,經處方醫師更正或重新簽字后,方可調配、銷售;外配處方應保存2年以上備查。

  (3)非處方藥可以由參保人員直接在定點零售藥店根據病情進行選購調配。 ①非處方藥調配應當遵守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有關規定,嚴格掌握配藥量,;對有

  限制使用范圍的非處方藥,應按基本醫療保險限制使用范圍的有關規定調配、銷售;②參保人員選購非處方藥時,藥師應提供用藥指導或提出尋求醫師治療的建議。在調配非處方藥前,應在參保人員就醫證歷本上作詳細配藥記錄,記錄有購藥日期、藥品名稱、規格、數量及金額,并加蓋包括藥店名稱、藥師姓名的專用章,同時還應提醒參保人員使用非處方藥的注意事項,仔細藥品使用說明書后按說明書使用。

  (4)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外配處方一般不能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一般不超過3日用量;患有惡性腫瘤;系統性紅斑狼瘡;血友病;再生障礙性貧血;精神分裂癥;慢性腎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療;列入診療項目的器官移植后的抗排異治療和高血壓病伴有心、腦、腎、眼并發癥之一者;糖尿病伴感染、心、腎、眼及神經系統并發癥之一者;腦血管意外恢復期(出院后一年內);冠心病;肺結核;慢性肝炎等需長期服藥的慢性病、老年病,處方量可放寬至一個月。但醫師必須注明理由。抗菌藥物處方用量應遵守衛生部和我省有關抗菌藥物臨床合理應用管理規定。

醫保管理制度10

  慢性病管理制度

  1、設專(兼)職人員管理慢性病工作,建立轄區慢性病防治網絡,制定工作計劃。

  2、對轄區高危人群和重點慢性病定期篩查,掌握慢性病的患病情況,建立信息檔案庫。

  3、對人群重點慢性病分類監測、登記、建檔、定期抽樣調查,了解慢性病發生發展趨勢。

  4、針對不同人群開展健康咨詢及危險因素干預活動,舉辦慢性病防治知識講座,發放宣傳材料。

  5、對本轄區已確診的三種慢性病(高血壓、糖尿病、慢性呼吸系統疾病)患者進行控制管理。為慢性病患者建立健康檔案,實行規范管理,跟蹤隨訪,詳細記錄。

  6、建立相對穩定的醫患關系和責任,以保證對慢性病患者的連續性服務。

  7、村醫醫生及衛生院坐診醫生發現上述各類慢性病時,及時上報公衛組,如有漏報、謊報等一經查實,必當嚴肅處理。

  慢性病監測制度

  1、公共衛生組全面負責慢性病管理工作。確定本轄區相關業務管理者和監督者,以及慢性病的報告責任人。

  2、報告范圍:高血壓、糖尿病、慢性呼吸系統疾病。

  3、接診醫生發現確診的上述三種需要報告的病例,定期內向公共衛生組報告,公共衛生組收到報告卡,審核登記后,及時向縣疾控中心報出卡片。

  4、各種表卡填寫要完整,字跡要清楚,不漏項。

  5、凡未按要求上報者,按年度考核細則的規定與考核掛鉤,若隱瞞不報的,一經查實后嚴肅處理。

  健康教育工作管理制度

  1、制定健康教育工作計劃,定期召開例會,開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工作。

  2、建立健康教育宣傳板報,定期推出新的有關各種疾病的科普知識,倡導健康的生活方式。

  3、提供健康心理和醫療咨詢等服務。

  4、針對不同人群的常見病、多發病開展健康知識講座,解答居民最關心的`健康問題。

  5、發放各種健康教育手冊、書籍,宣傳普及防病知識。

  6、完整保存健康教育計劃、宣傳板小樣、工作過程記錄及效果等資料。

  居民健康檔案管理制度

  1、加強檔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護和利用檔案。健康檔案采用統一表格,在內容上要具備完整性、邏輯性、準確性、嚴肅性和規范性。

  2、建立專人、專室、專柜保存居民健康檔案,居民健康檔案管理人員應嚴格遵守保密紀律,確保居民健康檔案安全。居民健康檔案要按編號順序擺放,指定專人保管,轉診、借用必須登記,用后及時收回放于原處,逐步實現檔案微機化管理。

  3、為保證居民的隱私權,未經準許不得隨意查閱和外借。在病人轉診時,只寫轉診單,提供有關數據資料,只有在十分必要時,才把原始的健康檔案轉交給會診醫生。

  4、健康檔案要求定期整理,動態管理,不得有死檔、空檔出現,要科學地運用健康檔案,每季度進行一次更新、增補內容及檔案分析,對轄區衛生狀況進行全面評估,并總結、報告、保存。

  5、居民健康檔案存放處要做到“十防”(即防盜、防水、防火、防潮、防塵、防鼠、防蟲、防高溫、防強光、防泄密)工作。

  6、達到保管期限的居民健康檔案,銷毀時應嚴格執行相關程序和辦法,禁止自行銷毀。

醫保管理制度11

  摘要:目的探討新醫保制度下對醫院醫保財務管理的影響。方法分析目前新醫保制度下醫院財務管理存在的問題。結果醫保財務作為醫院財務管理的重要組織部分,不僅推動了醫療衛生體制改革的深化,也為醫院帶來巨大收益。醫保財務管理的有效與否直接影響到醫院的正常運行和利益,為醫院醫保工作的順利實施提供重要保障。結論提高對醫保的認識,不斷加強醫保財務人員綜合素質和業務水平,完善和加強醫保財務預算和控制管理,使醫保財務管理更科學性和合理性,為醫院加強醫保管理提供準確的、科學的統計資料,促進醫院醫保工作順利開展。

  關鍵詞:新醫保制度醫保財務管理合理實行預算和控制沖擊影響

  醫療保險是我國一項保障人民群眾基本醫療需求,維護公民健康和社會和平的重要社會保障制度。隨著我國政府和社會對醫保的重視,其逐漸緩解了人們“看病難、看病貴”的問題。國家也指出:到20xx年,覆蓋城鄉居民的基本醫療衛生制度將基本建立,屆時人人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1]。但隨著新醫改政策的落實和實施,對醫保住院及門診患者治療的定額醫療、單病種項目增加和報銷比例等都提出了新的核算標準,也對醫院的醫保財務工作提出了新的考驗。醫保財務作為醫院財務管理的重要組織部分,如何完善醫保財務預算,控制財務支出,保障基本醫療對醫院發展起著重要作用。本文就新醫改形勢下對醫院財務管理存在的問題和措施進行分析,使醫保財務發揮更廣更大的作用。

  1新醫保對財務管理的影響

  新醫保政策實施以來,新農合、城鎮居民醫保、城鎮職工醫保等成為醫院就診的主要人群,不僅推動了醫療衛生體制改革的深化,也為醫院帶來巨大收益。但同時也為醫保財務帶來很大的工作量[2]。醫院醫保財務人員要對參保患者進行住院明細,檢查用藥收費,病種及項目是否為醫保范疇進行審核,從患者的醫保卡號、姓名、診斷、入出院時間到整個治療、用藥、檢查過程進行分析、檢查、核算,做成報表交與社保,完成與社保結算后,還要對撥款內容和報表進行對照,并對當月病種再次進行統計,與醫院支付的報銷費用進行對照,從而反映出醫院在醫保運行中的盈利和虧損情況,為醫院加強醫保管理和社保調整決策提供準確的、科學的統計資料[3]。醫保財務管理的有效與否直接影響到醫院的正常運行和利益,為醫院醫保工作的順利實施提供重要保障。

  2新醫保制度下影響財務管理的因素

  2.1財務人員觀念陳舊,對醫保政策掌握不足

  目前,我國大部分實行醫保的醫院多為公立醫院,以體現福利為主,投入不計成本,產出不計效益[4]。醫院財務管理觀念陳舊,再加上醫生道德觀、價值觀的改變,只盲目追求經濟效益最大化。而財務人員對醫保政策掌握不足,只每天忙于算賬、記賬,而忽略了對醫保基金運行過程的分析、管理、預算和控制,將自己陳舊的財務理論運用到醫保財務管理工作中,影響醫保制度的.運行和開展。

  2.2醫保制度不健全,對財務人員在醫保預算審核不全面

  醫保財務人員對醫保政策了解少之又少,對醫保預算管理不重視,認為醫保管理有醫保部門進行核算,而忽略了作為醫保財務人員的職能。對醫保預算審核不嚴格,造成其預算嚴重偏離事實,使每年的醫保預算超過總控預算,無法為醫院提供完整的財務指標,造成大量資金流失。

  2.3財務人員對財務控制能力差

  醫院財務人員總習慣于遵照事業單位標準進行預算,把大量的工作用于記賬、報賬,只通過財務處理反映出醫院醫保的收支情況,而很少通過財務預算和控制對醫院的醫保活動進行細致分析,使醫院醫保財務管理不能發揮保障基本醫療的作用,使醫院一直處于非正常運營,導致醫院財務不必要的浪費和流失,也阻礙了醫院管理者決策的科學性和及時性[5],影響醫療保險制度良性發展。

  2.4醫保基金的有限性與醫院結算方式不對等

  社保和醫院結算方式不對等。醫院對參保人基本實現了及時完成結算的醫保政策,兩者之間的結算過程是成功的。但在與社保結算時在其將不同繳費基數、參保人群分配償付比例、單病種、疑難病及衛材撥付款等使結算方式更加細化、完善,卻為醫院財務的具體核算和操作帶來繁瑣。

  3提高對醫保政策的認識,完善醫保財務預算和控制

  3.1更新財務人員對醫保的認識,強化醫保財務內部控制

  提高醫保財務人員對醫保的認識,更新新醫保政策和內容,定期組織財務人員進行培訓,使醫保財務人員對醫保政策進行了解和鉆研,提高財務人員全面業務管理素質,在完善醫院的業務流程及控制目標同時,對醫院醫保資金使用進行分析、審核,并結合資金的成本、收益、投入和產出,對醫保財務做出準確的核算及預算[6],保證醫院醫療活動的正確實施。

  3.2提高財務人員綜合素質,加強醫保財務預算審核

  作為醫保定點醫院的財務部門,要認真評價醫保為醫院帶來的長遠效益。醫院的醫保財務人員要根據醫保政策的變化不斷加強自身學習,加強上報醫保發生費用的預算和管理能力,及時規范核對醫保回款情況,分析醫療活動中合理治療產生的費用,對醫院醫保財務信息和管理進行相關分析研究,對醫保的預算、審核、執行、控制等方面加強合理應用,調整不合理的支出結構[7]。并對醫保墊付基金和社保回款基金比例情況進行分析,對醫院就醫患者實行醫保醫療,為醫院正常運行提供保證。

  3.3明確醫保財務核算內容,合理實行預算和控制

  明確醫保財務核算內容,細化會計核算明細科目,對醫院醫保各個賬款交往業務都通過賬戶記錄顯示,并在每月未對在門診、住院產生的醫保費用進行核算、報表統計,核算時應利用本錢核算對各個環節進行評估和控制,經醫保財務指標對其預算進行量化[8],將月發生的申報額與醫院和社保部門進行核實核對,記入明細賬和總賬中,并將審批下來的費用明細和扣款明細進行清算、確認,合理平衡內外部結余和預算控制,使醫院醫保財務工作更具有科學性、監督性,促進醫院醫保工作的順利開展。

醫保管理制度12

  一、要按醫療保險管理規定按時,準確錄入并傳輸數據,保證數據的準確與完整,確保參保人員持醫療保險卡(ic卡)進行購藥及結算匠準確性:每天及時上傳下載數據,重點是每年初必須先下載全部數據后才能開始刷卡;

  二、使用醫保計算機系統,為參保人員提供規范收據和購藥明細,并保存兩年以上,嚴禁在聯網接入設備安裝與醫咻結算無關的軟件,嚴禁聯網設備與國際互聯網聯通,嚴禁在聯網篡改結算數據及ip地址等參數,嚴禁通過專網對信息及網絡系統進行攻擊和破壞。

  三、應在藥店顯要位置懸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進政部門統一制作的定點零售藥店標牌,以方便患者辯認購藥,不得拒絕參保不修改密碼,不得代替參保人員輸入密碼,同時對基本醫療保險藥品作明顯標識及明碼標價,區分甲、乙類藥品,營業員要佩帶服務標志,文明用語,為患者提供優質服務,并設參保人員意見投訴箱。

  四、必須配備專(兼)職醫療保險管理人員和系統管理人員,從事藥品質量管理,處方調配等崗位的工作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符合州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并持證上崗;營業員須對醫保政策,對所經銷的藥品的用途、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項熟悉并正確宣傳醫保政策,幫助參保人員解決購藥困難。

  五、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為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處方外配服務,營業時間內至少有1名藥師在崗,無償提供政策咨詢、圈存、修改密碼、醫保卡余額查詢等服務。

  六、要保證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內藥品的供應,經營品種不少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目錄的`80%,并提供基本醫療保險藥品備藥清單,包括藥品商品名,通用名和劑型等詳細資料向藥店備案,藥品合格率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不得發生假藥案件。

  七、從符合規定的渠道采購藥品,保證體系,嚴格藥品驗收,儲存、零售管理,確保藥品安全有效。

  八、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藥品政策,實行明確標價,接受人辦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及醫保經辦機構,藥品監督部門、物價部門、衛生部門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及參保保員的監督。

  九、參保人、證(居民身份證)卡(醫保ic卡,不同)相符,發現就診者與所持卡,證不符時,應拒絕配藥,因病情原因醫保人員本人不能親自前來開藥的,其委托人須持委托書,方能按規定開藥,經查驗證有關項目所持處方相符無誤后調劑的處方必須由藥師審核簽字以備核查。

  十、醫保人員到藥店購藥時,應認真按照以下原則給藥,急性病限3天量,慢性病限7天藥量,相同治療效果的藥品

  原則上不能超過2種,輔助的藥不能超過2種。

  十一、必須每天將售出藥品有關醫保數據上傳,并保證上傳數據真實、準確、完整(上傳內應包括參保人員醫療保險卡id卡)號,藥品通用名,規格、劑型、價格、數量、金額、購藥、時間必須在每月的最后一天的24小時之前上傳完當月數據,次月2號前(遇節假日順延)。

醫保管理制度13

  一、計算機系統指定專人管理,任何人不得進行與工作無關的操作。

  二、被指定的系統管理人員,并由其依據崗位的質量工作職責,授予相關人員的系統操作權限并設置密碼,任何人不得越權、越崗操作。

  三、業務相應人員把擬購藥品的廠商、藥品資質交質管部審核,經審核符合規定由質管部相關人員系統錄入供貨商、藥品基礎信息;

  四、業務人員應當依據系統數據庫生成采購訂單,拒絕出現超出經營方式或經營范圍訂單生成,采購訂單確認后,系統自動生成采購計劃。

  五、藥品到貨時,驗收人員依據系統生成的'采購計劃,對照實物確認相關信息后,方可進行收貨,系統錄入批號、數量等相關信息后系統打印“驗收入庫單”。

  六、驗收人員按規定進行藥品質量驗收,對照藥品實物在系統采購記錄的基礎上再系統核對藥品的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到貨數量等內容并系統確認后,生成藥品驗收記錄。

  七、系統按照藥品的管理類別及儲存特性,并依據質量管理基礎數據和養護制度,對在架藥品按期自動生成養護工作計劃,養護人員依據養護計劃對藥品進行有序、合理的養護。

  八、系統根據對庫存藥品有效期的設定自動進行跟蹤和控制,由養護員依據系統的提示制作近效期藥品催銷表。

  九、銷售藥品時,系統依據質量管理基礎數據及庫存記錄打印銷售小

  票,生成銷售記錄,系統拒絕無質量管理基礎數據或無有效庫存數據支持的任何銷售。

  十、系統不支持對原始銷售數據的任何更改。

  十一、采購退回藥品,由業務人員填寫《采購退回通知單》,經質量

  部門負責人、財務部審核同意,簽字。系統確認采購退回通知單。 十二、系統對經營過程中發現的質量有疑問的藥品進行控制。 十三、各崗位發現質量有疑問藥品,應當及時通知質量管理人員, 質量管理人員及時鎖定藥品,進行質量查詢,經查詢如不屬于質量問

  題的解除鎖定,屬于不合格藥品的系統生成不合格記錄;

  十四、系統對質量不合格藥品的處理過程、處理結果進行記錄,并跟

  蹤處理結果。

醫保管理制度14

  醫療機構需要建立健全的財務監督制度,包括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等方面。根據醫保政策的要求,醫療機構應該建立內部監督機制,加強對財務管理的監督和控制。同時,醫療機構還需要接受外部監督,如審計機構對財務管理進行審計和評估。此外,醫療機構還需要及時上報財務數據和信息,以便相關部門監督和評估醫保政策的實施效果。

  為了保證醫療機構業務的正常運行,醫療機構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人員管理制度。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招聘管理:醫療機構應根據其實際需求,制定招聘計劃,并根據醫保政策的要求,優先錄用具有相關資質和經驗的醫生和護理人員。同時,醫療機構還需建立招聘程序,包括崗位發布、簡歷篩選、面試評估等環節,以確保招聘過程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2.考核管理:醫療機構應制定定期的員工考核制度和流程,評估員工在工作中的表現和能力水平。醫保政策要求醫療機構提供質量和效益相符的醫療服務,因此考核標準應以此為基礎,對醫生和護士的臨床技術和護理質量進行評估。

  3.培訓管理:醫療機構應定期組織各類培訓活動,提升員工的專業能力和服務質量。這包括內部培訓、外部培訓和跨部門培訓等形式。培訓內容可涵蓋醫保政策的`相關知識和要求,以及新的醫療技術、臨床指南等。醫療機構還應建立培訓檔案,記錄員工參加培訓的情況和相關證明。

  4.激勵機制:醫療機構需要建立合理的激勵機制,激勵醫護人員積極參與醫保政策的實施。激勵手段可包括薪資激勵、職稱評定、績效考核、先進個人表彰等。醫療機構可以根據業績和貢獻程度,對醫護人員進行相應的獎勵和晉升,以提高他們的工作積極性和責任心。

醫保管理制度15

  認真執行保障,藥監,物價等的相關政策規定,按時某某、縣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簽定醫療保險定點,嚴格按協議規定履行相應權利和義務。

  定點零售藥房主要負責人全面醫療保險管理,并明確一名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醫療保險各項管理和協調工作。

  建立健全藥品管理制度,建立藥品電腦進、銷、存管理系統,規范配藥行為。認真核對醫療保險卡,主動提醒告知參保人員ic卡設置密碼,確保持卡。有效杜絕冒名持卡購藥。

  嚴格執行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規定。調配處方藥要嚴格按照審方、配方、復核等程序進行。由藥師及調配員雙人復核簽章方可發藥,并保存處方兩年以上。非處方藥在藥師指導下配售。要盡量提供有適應方法的小藥裝藥品,以方便參保人員購藥。

  收銀人員應規范電腦操作,嚴格按照醫保規定操作,不準以物代藥,不準以醫保卡套取現金,嚴格執行特殊病種門診管理規定要求,確保對癥用藥,留存購藥電腦小票,認真做好并及時接收各類信息數據,做好記錄準時上報。保證醫療費用結算及時準確。

  定點藥房要遵守職業道德,優化服務,不得以醫療保險定點藥店民義進行廣告,不得以現金,禮券及商品等形式進行。

  嚴格遵守藥品管理規定,不出售假冒偽劣,過期失效藥品,杜絕搭車配藥,以藥易藥等違規行為。

  加強發票管理,主動為購藥人員提供出具專用票據,嚴禁多開,虛開發票等違規行為。

  加強醫療保險政策宣傳,解釋,正確及時處理參保病`投訴,努力化解矛盾。

  凡違反本制度者,將視情節輕重進行處罰,并追究其經濟,行政,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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