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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限空間作業審批管理制度
在當下社會,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受限空間作業審批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1 目的
為規范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防止發生缺氧、中毒窒息和火災爆炸事故,保證職工生命和國家財產安全,根據GB30871-20xx《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制定本規定。
2 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所屬各單位,同時也適用于進入以上單位作業的外來施工單位和人員。
3 職責與分工
3.1 安環部是本規定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檢查各單位(場所)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
3.2 作業單位負責檢查確認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并簽發《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3.3 作業部門負責人負責落實、檢查安全措施,向施工作業人員進行作業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并指派作業監護人;
3.4 作業部門負責對受限空間作業前置換的執行與監督。
3.5 安環部與施工部門負責對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的全過程實施監督。
3.6 作業負責人對進入受限空間進行分析。
3.7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監護人和作業人負責落實作業前、作業過程中安全措施,保持作業過程中的聯絡。
4 管理內容與要求
4.1 受限空間作業實施作業證管理,作業前應辦理《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以下簡稱《作業證》)。
4.2 作業前,應對受限空間進行安全隔絕
4.2.1 受限空間與其他系統連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業的管道應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進行隔絕。
4.2.2 與受限空間相連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業的孔、洞應進行嚴密封堵。
4.2.3 受限空間內的用電設備應停止運行并有效切斷電源,在電源開關處上鎖并加掛警示牌。
4.3 清洗或置換。受限空間作業前,應根據受限空間盛裝(過)的物料的特性,對受限空間進行清洗或置換,并達到下列要求:
4.3.1 對受限空間進行置換的次數,原則上不少于3-5次。
4.3.2 氧含量一般為18%~21%,在富氧環境下不得大于23.5%。
4.3.3 有毒氣體(物質)濃度應符合GBZ 2 的規定。
4.3.4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不大于0.5%(體積分數)。
4.3.5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不大于0.2%(體積分數)
4.3.6作業前30分鐘內進行檢測,作業中至少每2小時監測一次,作業中斷超過30分鐘應重新進行監測。
4.3.7受限空間的清洗、置換方案由所在部門確定,清洗、置換時要形成記錄 ,清洗結束后由所在崗位的負責人進行檢查驗收,驗收合格后再報部門負責人予以確認。方案的確定,清換、置換過程以及最終的確認都必須有相關責任人的簽字。
4.4 通風應采取措施,保持受限空間空氣良好流通。
4.4.1 打開人孔、手孔、料孔、風門、煙門等與大氣相通的設施進行自然通風。
4.4.2 必要時,可采取風機強制通風或管道送風。
4.4.3 采用管道送風時,送風前應對管道內介質和風源進行分析確認。
4.4.4 禁止向受限空間充氧氣或富氧空氣。
4.5 個體防護措施。進入受限空間時,應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方可作業:
4.5.1 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間經清洗或置換仍達不到上述4.3要求的,應佩戴隔絕式呼吸器,必要時應栓帶救生繩。
4.5.2 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間經清洗或置換仍達不到4.3要求的,應穿防靜電工作服及防靜電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及防爆工具。
4.5.3 酸堿等腐蝕性介質的受限空間,應穿戴防酸堿防護服、防護鞋、防護手套等防腐蝕護品。
4.5.4 有噪聲產生的受限空間,應佩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聲護具。
4.5.6 有粉塵產生的受限空間,應佩戴防塵口罩、眼罩等防護護具。
4.5.7 高溫的受限空間,進入時英穿戴高溫防護用品,必要時采取通風、隔熱、佩戴通訊設備等防護措施。
4.5.8 低溫的受限空間,進入時應穿戴低溫防護用品,必要時采取供暖、佩戴通訊設備等措施。
4.6 氣體濃度監測
4.6.1作業前30min內,應對受限空間進行氣體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進入,如現場條件不允許,時間可適當放寬,但不應超過60min。
4.6.2 監測點應有代表性,容積較大的受限空間,應對上、中、下各部位進行監測分析。
4.6.3 分析儀器應在校驗有效期內,使用前應保證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4.6.4 監測人員深入或攤入受限空間監測時應采取4.5中規定的個體防護措施。
4.6.5 作業中應定時監測,至少每2h監測一次,如監測分析結果有明顯變化,應立即停止作業,撤離人員,對現場進行處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復作業。
4.6.6對可能釋放有害物質的受限空間,應連續監測,情況異常時應立即停止作業,撤離人員,對現場進行處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復作業。
4.6.7 涂刷具有揮發性溶劑的涂料時,應做連續分析,并采取強制通風措施。
4.6.8 作業中斷時間60min時,應重新進行分析。
4.7 照明及用電安全
4.7.1 受限空間照明電壓應小于等于36V,在潮濕容器、狹小容器內作業電壓應小于等于12V。
4.7.2 使用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電動工具作業或進行電焊作業時,應配備漏電保護器。在潮濕容器中,作業人員應站在絕緣板上,同時保證金屬容器接地可靠。
4.7.3 臨時用電應辦理用電手續,按GB/T 13869 規定架設和拆除。
4.8 監護
4.8.1 受限空間作業,在受限空間外應設有專人監護,作業期間監護人員不應離開。
4.8.2 進入受限空間前,監護人應會同作業人員檢查安全措施,統一聯系信號。
4.8.3 在風險較大的受限空間作業,應增設監護人員,并隨時保持與受限空間作業人員的聯絡。
4.8.4 監護人員不得脫離崗位,并應掌握受限空間作業人員的人數和身份,對人員和工器具進行清點。
4.9 其它安全要求
4.9.1 在受限空間作業時應在受限空間外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4.9.2 受限空間出入口應保持暢通。
4.9.3 多工種、多層交叉作業應采取互相之間避免傷害的措施。
4.9.4 作業人員不得攜帶與作業無關的物品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中不得拋擲材料、工器具等物品。
4.9.5 受限空間外應備有空氣呼吸器(氧氣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應的應急用品。
4.9.6 嚴禁作業人員在有毒、窒息環境下摘下防毒面具;不應向受限空間充氧氣或富氧空氣。
4.9.7 難度大、勞動強度大、時間長的受限空間作業應采取輪換作業。
4.9.8 在受限空間進行高處作業應按AQ3025-2008《化學品生產單位高處作業安全規范》的規定進行,應搭設安全梯或安全平臺。
4.9.9 在受限空間進行動火作業應按的規定進行。
4.9.10 作業前后應清點作業人員和作業工器具。作業人員離開受限空間作業點時,應將作業工器具帶出。
4.9.11 作業結束后,由受限空間所在單位和作業單位共同檢查受限空間內外,確認無問題后方可封閉受限空間。
4.9.12 最長作業時限不應超過24h,特殊情況超過時限的應辦理作業延期手續。
4.10 作業許可證的管理
4.10.1《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實行一個作業點、一個作業周期內同一內容一張作業證的管理方式。
4.10.2《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不應隨意涂改和轉讓,不應變更作業、擴大使用范圍、轉移作業部位或異地使用。
4.10.3作業內容變更,作業范圍擴大、作業地點轉移或超過有效期限,以及作業條件、作業環境條件或工藝條件改變時,應重新辦理《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4.10.4 《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有效期不應超過24h。
4.10.5《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保存期限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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