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店管理制度
在生活中,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那么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藥店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藥店管理制度1
醫保管理工作制度根據慈溪市社保局醫療保險管理和醫療管理文件精神,結合我院實際,特制定醫院醫療保險、工作的有關規定。
一、認真核對病人身份。參保人員就診時,應核對證、卡、人。嚴格把關,遏制冒用或借用醫保身份開藥、診療等違規行為;實行首診負責制,接診醫生如實在規定病歷上,記錄病史和治療經過,嚴禁弄虛作假。
二、履行告知義務。對住院病人告知其在住院時,要提供醫保卡,住院期間醫保卡交給收費室保管。
三、嚴格執行《寧波市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和醫療服務項目目錄》,不能超醫療保險限定支付范圍用藥、診療,對提供自費的藥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須事先征得參保人員同意,并在病歷中簽字確認,否則,由此造成病人的投訴等,由相關責任人負責自行處理。
四、嚴格按照《處方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品(西藥和中成藥可分別開具處方),門診每次配藥量,急性病一般不超過3日量,一般疾病不超過七日量,慢性疾病不超過半月量。住院病人必須在口服藥物吃完后方可開第二瓶藥,否則醫保做超量處理。嚴格掌握用藥適應癥,住院患者出院時需鞏固治療帶藥,參照上述執行。五、嚴格按規定審批。醫療保險限制藥品,在符合醫保限制規定的條件下,同時須經過醫院審批同意方可進醫保使用。否則,一律自費使用,并做好病人告知工作。對違反以上制度規定者,按職工獎懲條例處理,并全額承擔醫保拒付款。醫保辦主任發現作假者扣發。定點零售藥店醫保人員管理制度6一、建立醫院醫療保險管理組,在院長領導下開展工作。設立醫療保險辦公室并配備1名專(兼)職管理人員,具體負責本院醫療保險工作。
二、制定醫保管理措施和具體的考核獎懲辦法,醫保辦有明確的崗位職責,健全與醫療保險管理相適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相應措施。
三、建立醫保管理網絡,貫徹落實相關的醫保規章制度。負責定期對醫保業務和醫療行為進行規范、協調、考核、監督,對門診處方量、出院病歷、出入院標準掌握以及出院帶藥情況進行定期的自查、抽查、考核、監測和分析。四、規范醫療行為,認真貫徹執行醫療保險各項政策規定,按時與市醫保中心簽訂醫療保險定點服務協議,按照協議規定履行相應權利和義務。
五、嚴格執行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各項醫療技術操作規范、病案管理和相關業務政策規定,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治療。
六、采取措施杜絕如違法犯罪、酗酒、斗毆、自殺、自殘等行為發生的醫療費用,落實為參保病人醫療費用自費告知制度。
七、采取切實措施,落實醫療保險住院費用控制標準,合理控制醫療費用過快增長,杜絕冒名住院、分解住院、掛名住院和其它不正當的醫療行為,控制并降低住院藥品占比、自費率占比,確保醫療保險藥品備藥率達標,將醫療保險各項考核指標納入醫院整體考核管理體系之中。
八、做好醫療保險收費項目公示,公開醫療價格收費標準。規范藥品庫、費用庫的對照管理,規范一次性醫用材料的使用管理。
九、嚴格執行醫保規定,確保數據的準確及時傳送和網絡的正常通暢運行。
十、及時做好協調工作,加強醫院醫保、信息、財務、物價部門與社保中心相關部門的對口聯系和溝通。十一、定期組織醫務人員學習醫療保險相關政策和業務操作,正確理解、及時貫徹落實醫療保險有關規定,按照醫療保險政策規定和醫療規范指導檢查各部門醫
十二、加強醫療保險的宣傳、解釋,設置“醫療保險宣傳欄”,公布舉報獎勵辦法和監督電話,公示誠信服務承諾書。正確及時處理參保病人的投訴,努力化解矛盾,保證醫療保險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
藥店管理制度2
回顧20xx年醫藥零售連鎖行業發展歷程,圍繞連鎖企業發展的核心主題——擴大規模,增強盈利能力。因此,20xx年醫藥連鎖上榜十大關鍵詞為:
核心關鍵詞一:資本融資
上榜理由:連鎖藥店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必然要進入資本運作和品牌運作階段。
關鍵詞一:連鎖的需求——激烈競爭中的快速發展需求。
醫藥零售連鎖企業已經步入了快速發展時期,各連鎖企業發展速度均較快,企業之間的競爭在于誰比誰跑得更快,醫藥零售企業的發展速度的快慢在一定程度上取決與企業資金實力,單純靠連鎖企業經營所積累下來的資金來發展顯然是力不從心。隨著醫藥連鎖行業集中度和規模化的發展趨勢和新醫改政策引導下醫藥連鎖行業的發展趨勢更加市場化,非市場化的經營模式,例如依附國家醫療政策的現象,如醫保定點藥店,將越來越缺乏發展動力。市場化的連鎖經營將使連鎖行業的市場競爭程度更加激烈,連鎖藥店僅僅依靠自身的發展而積累資金來發展企業將是緩慢而痛苦的過程,連鎖藥店建立和完善企業核心競爭力并逐步形成規模效應成為企業發展的必由之路,通過兼并、收購、重組等手段向真正的規模化和壟斷化連鎖經營發展,全國大區域性的壟斷性連鎖藥店正在逐步形成,而資本融資運作是其快速發展強有力的發展動力。連鎖藥店資本運作的主要目的是獲取外來資金以滿足連鎖企業的快速發展需要,以及連鎖企業規模化的發展而獲得資本市場融資的機會。而在開店成本越來越高的大環境中,規模優勢的重要性越來越突出,只有做大規模,才能夠更多地從上游獲得資源支持和價格優勢。
關鍵詞二:資本的青睞——行業發展的階段和潛力已經受到資本市場的青睞。
隨著藥品零售市場的逐步成熟和連鎖藥店發展的規模化集約化程度加強,游離于醫藥零售企業之外的資金正在涌動,零售連鎖企業對資本的吸引主要體現在其對投資者后期良好成長的回報,而非短期回報。同時絕大多數零售連鎖藥店的良好資產狀況和零售行業良好市場成長性與終端網絡的完善和健全,尤其是終端網絡和市場規模所占有的市場資源,也是廣大投資者青睞的原因。
關鍵詞三:效益利潤PK經營利潤
20xx年連鎖藥店已經開始從經營利潤導向開始向經營效應利潤導向發展,并為藥店盈利水平提升尋找新的突破。資本市場的融資、上市的運作前提條件必然與大力發展連鎖藥店的經營規模和提升連鎖藥店的整體盈利水平相關聯,以滿足資本市場運作的要求。連鎖藥店之間兼并收購重組是連鎖藥店規模化發展和提高集中度的最佳途徑。具有一定規模和一定品牌的藥店要想駛入發展的快車道就一定要向資本經營上發展。資本經營翻過來又能加快藥店的規模和品牌建設,使之步入良性循環之中,增強藥店的市場競爭力和盈利能力。
關鍵詞四:財務中心管理PK銷售中心管理
資本融資是資本上市的前奏,融資資金進入企業后將會圍繞企業上市的各種條件建立和完成企業經營和發展的各項中心指標,以銷售為中心的經營模式將變成以財務為中心的經營模式,這是連鎖企業經營的最大變化。以財務為中心的經營模式必須注重經營數據的達標,其最基本的兩個核心數據是企業經營規模(銷售額)和經營利潤(盈利)指標。零售連鎖企業會相應地調整自身的經營思路和營銷模式。例如,加大多元化經營的品種類別和力度,以前占比10%,以后可能調整到20-30%,甚至40%;加強與利潤相對高的并有合作意愿的品牌產品企業的合作,借助品牌企業市場推廣和資源優勢,推動零售連鎖企業的整體銷售額提升等等。再有,產品毛利率和銷量上合理布局以獲得最大的利潤空間,產品品類選擇和管理,尤其是產品力好的產品選擇,注重和加強與上游供應廠商的合作意識,共贏發展。門店經營中合理調整藥品零售價格(例如平價的'概念)和藥店專業化服務水平,注重連鎖企業品牌效益和美譽度傳播,提升門店競爭就是消費者競爭的意識,加強品牌效應的消費者體驗一致性。
關鍵詞五:兼并、重組、聯盟和合作是實現規模化發展的最佳途徑
連鎖企業規模化的發展核心指標是銷售額,銷售額的增長與連鎖企業門店數量和質量密切相關,而開店成本和機會的難度不斷提高的今天,連鎖企業依靠自身開店的途徑是越來越艱難,雖然企業自開門店的質量有較大把握的保障,但連鎖企業前期投入資金與門店數量成正比,門店的選址還不能為我們自身左右,許多連鎖企業的開店速度根本達不到企業規模化發展的要求,還有其他一些關鍵因素,例如門店管理和經營的人才需求、藥店選擇地理位置、藥店商圈的格局改變等因素都存在著潛在的巨大風險。而通過連鎖企業間的兼并、收購、重組、聯盟和合作,能夠短期內實現連鎖企業的規模化的要求。而且目前各連鎖企業之間,尤其是區域間互為優勢的連鎖企業之間的合作意愿還是非常強烈的。
關鍵詞六:強化管理、提升經營技能
20xx年連鎖藥店發展重點在強化企業自身的經營管理水平、苦練內功,提升藥店門店的經營技能和專業化服務水平,提煉有效的經營模式,以獲取良好的直接經營所帶來的利潤。在20xx年中,連鎖藥店提高自身經營管理水平和強化門店經營技能和專業化服務水平依然是藥店經營管理的前提,他是吸引資本資金進入的重要指標之一,同時資本資金的進入反過來又會促進連鎖企業更加規范化、標準化的管理進程。目前各區域的主流連鎖藥店絕大多數都是民營企業,他們的發展史往往是從一家藥店發展起來的,管理和經營水平也是在藥店不斷發展實踐過程中不斷摸索和積累起來的,企業的發展潛力和思路與企業老板的經營思路和局限息息相關,一言堂的現象存在普遍。資本資金進入后能夠更好地促進連鎖企業正規化地運行,更加符合目前市場化競爭環境中的發展需求。藥店管理方式從粗放管理向品類管理、服務人性化管理轉型。
核心關鍵詞二:醫改新政
上榜理由:醫改新政影響的是整個醫藥行業,零售醫藥行業當然也不例外。
關鍵詞七:國家基本藥物目錄
本輪醫改方案《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已經明確指出,醫改的最終目標是逐步實現人人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同時明確了政府在醫改中的主導地位和政府資金上的投入,但考慮到中國實際國情,廣覆蓋的醫療保障就面臨者是低水平的保障,首先是保障窮人的就醫問題,其次才是普通老百姓的就醫問題,至于民眾更高的醫藥保障需求就只能借助各種商業醫療保險和自身負擔。對于醫藥藥品銷售鏈中中低端市場的藥品需求格局會在本次醫改中受到極大影響。在本次醫改形式下,各方利益沒有考慮到的就是藥品零售行業,尤其是符合中低端市場需求的《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的即將出臺,將在國家重點扶持的基層醫療機構中的大規模使用,與零售藥店重點目標顧客相重疊的常見病、多發病和慢性病的藥品,主要是這類藥品中中低端類藥品銷售將回歸社區和鄉村醫療,直接影響著零售藥店的藥品銷售,低水平的醫療保障對社會發展所需求的中高端醫療藥品服務影響不大,低端市場所需求的常見病、多發病和慢性病的類似普藥銷售的市場份額將會迅速放大,市場競爭格局將會更加激烈。零售藥店如何在本次醫改中扭轉劣勢,除了加強零售藥店藥品銷售方便便利的優勢外,還應該增強零售藥店對顧客購藥的藥學專業服務功能和其他促銷活動的氛圍吸引,不斷提升藥店的品牌美譽度和信任度,重點抓住中高端藥品類目標顧客的銷售,同時及時調整零售藥店所經營的品類進行符合醫改后的市場需求的轉變,更加符合“大健康”的經營理念,加快零售藥店多元化經營的步伐。
關鍵詞八: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藥房
雖然本次醫改新政幾乎沒有對零售行業的考慮,但我們依然可以化被動為主動,依托我們已經成熟的社區藥店的優勢,積極配合政府醫改的發展進程,將連鎖藥店中的社區藥店主動店融入社區衛生服務體系中去,本輪醫改方案再次強調建立政府主導的多元衛生投入機制,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發展醫療衛生事業。目前許多社區型的零售藥店都在為社區居民的健康服務,我們完全可以想辦法加入到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的行列中,與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的藥房聯姻,使自己的藥房成為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的大藥房,或利用自身藥店所處社區的地理和已經建立起來的品牌服務優勢,使之成為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例如,云南鴻翔藥業一心堂連鎖藥店的社區藥店已經成為該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大藥房。
核心關鍵詞三:采購聯盟
上榜理由:大型主流連鎖開始步入資本之路,小型醫藥連鎖同樣也在探尋生存發展之道
關鍵詞九:全國、區域、省級采購聯盟
為了最求更大的利潤空間,降低采購成本,采購聯盟由PTO率先在20xx年宣告成立,經過幾年的發展,一些全國性的采購聯盟如PTO、特格爾、廣州思明的金百合部落等醫藥零售行業的采購聯盟已經發展成為了行業中重要的組成部分,這些采購聯盟主要由國內一些知名的主流連鎖企業發起和合作,他們為行業的采購帶來了新的模式,藥店采購聯盟在近兩三年里得到了前所未有的發展,大大小小的聯盟此起彼伏,熱鬧非凡。而在目前市場激烈競爭格局下,許多區縣級地區的連鎖藥店由于經營規模較小,競爭實力遠遠不如區域中主流連鎖藥店,而市場產品的價格競爭和利潤競爭同樣困擾著這些中小連鎖藥店。在以PTO、特格爾等全國性采購聯盟逐漸成熟之后,全國各地各種各樣區域性的采購聯盟也開始紛紛涌動,20xx年有許多區域的采購聯盟在行業內悄然不動聲色地發展和壯大起來了,例如,大家知之甚少的東北恒愛OTC聯合體,他是聯合東北三省各縣、市當地最大的藥店成立的統一采購、統一銷售的戰略營銷合作組織,近年來牢牢占據了東三省,成績也相當不錯。采購聯盟已經漸漸成為08年醫藥連鎖行業的熱點話題。
核心關鍵詞四:“大健康”概念的健康藥房
上榜理由:零售行業的價格競爭并沒有結束,最沒有技能技巧和門檻壁壘的藥品價格競爭將逐漸由以價格導向為中心的藥品平價、平價概念,過渡到符合市場發展規律的“大健康”概念的多元化超市型醫藥藥房。
藥店管理制度3
hse是近幾年出現的國際石油天然氣工業通行的健康(h)、安全(s)與環境(e)管理體系。它集各國同行管理經驗之大成,體現當今石油天然氣企業在大市場環境下的規范動作,是突出預防為主、領導承諾、全員參與、持續改進的管理標準體系,也是石油化工企業實現現代化管理,走向國際大市場的準行證。建立和實施hse管理體系標準,可為企業帶來多方面好處。
一、建立和實施hse管理體系必須是貫徹國家可持續發展戰略
1972年6月5日,是世界環境史上光輝的一天。聯合國在瑞典首都斯德哥爾摩召開了人類環境的會議。這次會議提出了響遍世界的環境保護口號:我們只有一個地球。會議通過了著名的《人類環境宣言》。為了紀念6月5日這個重要的日子,聯合國大會作出決議,把安定為世界環境日。人們都知道,地球是人類生存的基礎,環境和資源是人類生存的條件。為了保護人類生存和發展的空間,我國政府在《國民經濟發展“九五”計劃和20xx年遠景規劃綱要》中提出了國家的可持續發展戰略,將保護環境,保障人們健康作為基本國策和重要政策。專家認為,對社會經濟發展實現環境和生態過程控制,是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措施,為此頒布了《環境保護法》等系列法律、法規,發布了gb/t24000系列環境管理體系標準等。石油化工行業風險性較大,對環境影響較廣,為了貫徹實施國家和可持續發展戰略,促進石油工業的發展,做到了有章可循,就必須建立和實施符合我國法律、法規和有關安全、勞動衛生、環保標準要求的hse管理體系,有效地規范組織的活動、產品和服務,從原料加工、設計、施工、運輸、使用到最終廢棄物的處理進行全過程的健康、安全與環境控制,滿足安全生產、人員健康和環境保護的需要,實現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二、可提高企業管理水平
推行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體系標準,可以幫助企業規范管理體系,將領導意識、責任變成了廣大員工的監督對象,更進一步促進了領導的責任意識,也激發了員工的責任意識。這就使企業員工參與安全管理的意識得到了加強;并且在hse管理體系運行中,各部門管理有責任,實施有內容,改善了原來靠安全部門管理的單一局面,成為企業文化的一部分,使得健康、安全與環境和各項工作得到全面落實。同時,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體系標準引進了新的監測、規劃、評價等管理技術,加強審核和評審,使企業在滿足環境法規要求、健全管理機制、改進管理質量、提高運營效益等方面,建立全新的經營戰略和一體化管理體系,達到國際先進水平。
三、可減少各類事故的發生
在此我們將hse管理體系比喻為一張捕魚的網,將各類事故比喻為水中的魚,如果你的魚網不但網眼小而且魚網張得又大,這樣就可以把水中的魚捕得一干二凈,也就是說你的hse管理體系編制得全面具體,在實際操作中貫徹實施得又好,這樣就可以把大小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歷年來,石油化工企業的各類安全事故、污染事故時有發生,例如火災、爆炸、油罐冒頂、農田污染、蝦池污染等。大多數事故是由于管理不嚴,操作人員疏忽引起的,這些事實都使我們認識到增強安全意識和環境意識是至關重要的。hse管理體系突出了預防為主的確良指導思想,系統性強,針對性強,避免了傳統安全管理上的一些弱點,扭轉了消防隊式的管理方法。管理體系中的工作計劃書和崗位作業指導書鮮明地突出了這一點,將事故危害辨識出來,并采取有效的、有針對性的對策加以避免。通過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體系標準的貫徹執行,將提高我國石油化工行業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水平,幫助石化企業增強安全事故和污染事故預防意識,明確事故責任。一方面盡最大努力避免事故的發生,另一方面在事故發生時,通過有組織、有系統地控制和處理,使影響和損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四、可吸引投資者
當今社會謀求合作和共同發展已成為潮流,但在尋求合作伙伴及投資對象時,越來越多的公司看重對方的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狀況。只有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自然生態環境,樹立一流的企業健康、安全與環境形象,為創造人與自然協調統一的、可持續發展的環境做出不懈努力,只有把關心職工健康、保障員工安全、創造一流環境作為自己的責任,才能贏得這些投資,這就要求必須有完善的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體系和良好的運作。
五、可改善企業形象,改善企業與當地政府和居民的關系
隨著人民生產水平的不斷提高,健康、安全與環境意識也得到增強,對清潔生產、優美環境、人身及財產安全的要求日益增高。一個對自身職工、社會及環境愛護的企業會形成良好的社會形象,如果企業接連發生事故,既造成環境污染,又會給社會造成技術落后生產水平低劣的印象,更會惡化與當地居民、社區之間的關系,給企業的各種活動造成許多困難。hse管理體系標準是一種規范的、系統的、文件化的.科學管理方法,對提高企業及生產現場的hse管理水平起到了促進作用,并且真正做到企業發展有目標、工作有程序、落實有責任,為防止各類事故發生奠定了基礎。
六、可使企業將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有效地結合
企業實施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體系標準,一方面通過提高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質量,可以改善企業形象;另一方面,通過減少和預防事故的發生,可以大大減少用于處理事故的開支,提高經濟效益,促進貿易,從而滿足員工、社會對健康、安全與環境的要求,又能取得商業利益和增強市場競爭優勢。這樣使企業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得以有機地結合在一起。
七、可幫助企業滿足有關法規的要求
我國政府頒布了許多環境保護、安全和工業衛生的法規和標準,均屬于強制貫徹執行的標準,違反它們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受到嚴厲的處罰。實施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體系標準,可以通過不斷的制度化手段來改善自己的行為,首先從企業最高領導者承諾開始,接下來是為保證承諾的實現而制定的方針和戰略目標,然后通過方針和戰略目標的分解,將hse管理體系責任分解到各部門,以推動各部門的體系運行,同時按體系文件要求,各部門對企業應做出相應承諾,以確保企業的承諾、方針、目標的總體實現,從而可避免因違反標準或法規而導致的處罰、關閉或投拆曝光。
八、可促進我國石化企業進入國際市場
自從國際上一些大的石油公司采用hse標準以來,國際石油、天然氣的勘探、開發以及各種工程建設的市場也對石化企業提出了hse管理方面的要求,它要求進入市場的各國企業采用這一標準,將未制定和執行該標準的企業限制在國際市場之外。我國的石油天然氣工業制定和執行了hse管理體系標準,就能促進石油企業的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與國際接軌,樹立了我國石油企業的良好形象,并使作業隊伍能順利進入國際市場,創造可觀的經濟效益。
總之,hse管理體系是一種規范的、系統的、文件化的科學管理方法。通過建立和實施hse管理體系標準,可提高企業綜合管理水平,可增強企業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并為企業貫徹實施國家的可持續發展戰略奠定堅定的基礎。
藥店管理制度4
為了保證本院所使用藥品和醫療器械的質量,對購進驗收合格的藥品進行合理的儲存、陳列和養護,特制定本制度。
1、藥品和醫療器械應分庫或分區儲存、分柜陳列,并有明顯標識。
2、藥品和醫療器械儲存和陳列場所與規模相適應,做到每個批號的產品分開存放,不能混堆、亂放。
3、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凍、防潮、防蟲、防鼠、避光等措施,保證質量要求。主要有以下措施:①對有冷藏要求的'藥品,應存放在專用冷藏柜內,并保持溫度為2-10℃。②藥品和醫療器械堆放要有底墊、底墊高10公分;要離墻30公分,不能靠墻堆放,倉庫能滿足通風要求;要有溫濕度調控設施和檢測設施,要有溫濕度計錄,保證庫內相對濕度不超過45-75%的范圍,陰涼處為20℃以下,常溫處為30℃以下。
4、藥房不能臨街以柜臺、櫥窗、敞開等形式設置,并與診療場所分隔,保持衛生,以防止污染。
5、陳列柜架齊全、整齊、牢固、衛生。
6、設立醫療器械專柜、拆零藥品專柜、串味藥品專柜、外用藥專柜,其他藥品按功效要求分柜陳列,隨時保持陳列藥械整齊、衛生。
7、對庫存和陳列藥品每月進行檢查,采取養護措施,監控質量。
8、養護要有記錄,發現近效期(離有效期6個月內)及其他變質情況及時按有關規定處理。
9、本制度由養護人員、保管人員和藥房調配處方人員負責執行。
藥店管理制度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提高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廣大參保人員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應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權責明晰、動態平衡的原則,加強醫保精細化管理,促進醫療機構供給側改革,為參保人員提供適宜的醫療服務。
第三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制定醫療機構定點管理政策,在定點申請、專業評估、協商談判、協議訂立、協議履行、協議解除等環節對醫療保障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監督。經辦機構負責確定定點醫療機構,并與定點醫療機構簽訂醫療保障服務協議(以下簡稱“醫保協議”),提供經辦服務,開展醫保協議管理、考核等。定點醫療機構應當遵守醫療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按照規定向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
第二章定點醫療機構的確定
第四條統籌地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公眾健康需求、管理服務需要、醫保基金收支、區域衛生規劃、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等確定本統籌地區定點醫療服務的資源配置。
第五條以下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中醫診所備案證的醫療機構,以及經軍隊主管部門批準有為民服務資質的軍隊醫療機構可申請醫保定點:
(一)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專科醫院、康復醫院;
(二)專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婦幼保健院;
(三)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中心衛生院、鄉鎮衛生院、街道衛生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站)、村衛生室(所);
(四)獨立設置的急救中心;
(五)安寧療護中心、血液透析中心、護理院;
(六)養老機構內設的醫療機構。
互聯網醫院可依托其實體醫療機構申請簽訂補充協議,其提供的醫療服務所產生的符合醫保支付范圍的相關費用,由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其所依托的實體醫療機構按規定進行結算。
第六條申請醫保定點的醫療機構應當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正式運營至少3個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醫師執業證書、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或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且第一注冊地在該醫療機構的醫師;
(三)主要負責人負責醫保工作,配備專(兼)職醫保管理人員;100張床位以上的醫療機構應設內部醫保管理部門,安排專職工作人員;
(四)具有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醫保管理制度、財務制度、統計信息管理制度、醫療質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五)具有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醫院信息系統技術和接口標準,實現與醫保信息系統有效對接,按要求向醫保信息系統傳送全部就診人員相關信息,為參保人員提供直接聯網結算。設立醫保藥品、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醫用耗材、疾病病種等基礎數據庫,按規定使用國家統一的醫保編碼;
(六)符合法律法規和省級及以上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醫療機構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提出醫保定點申請,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一)定點醫療機構申請表;
(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中醫診所備案證或軍隊醫療機構為民服務許可證照復印件;
(三)與醫保政策對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文本;
(四)與醫保有關的醫療機構信息系統相關材料;
(五)納入定點后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的預測性分析報告;
(六)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按相關規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醫療機構提出定點申請,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即時受理。對申請材料內容不全的,經辦機構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醫療機構補充。
第九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組織評估小組或委托第三方機構,以書面、現場等形式開展評估。評估小組成員由醫療保障、醫藥衛生、財務管理、信息技術等專業人員構成。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評估時間不超過3個月,醫療機構補充材料時間不計入評估期限。評估內容包括:
(一)核查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中醫診所備案證或軍隊醫療機構為民服務許可證;
(二)核查醫師、護士、藥學及醫技等專業技術人員執業信息和醫師第一注冊地信息;
(三)核查與服務功能相適應的診斷、治療、手術、住院、藥品貯存及發放、檢查檢驗放射等基礎設施和儀器設備;
(四)核查與醫保政策對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衛生健康部門醫療機構評審的結果;
(五)核查與醫保有關的醫療機構信息系統是否具備開展直接聯網結算的條件。
評估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將評估結果報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對于評估合格的,應將其納入擬簽訂協議醫療機構名單,并向社會公示。對于評估不合格的,應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議。自結果告知送達之日起,整改3個月后可再次組織評估,評估仍不合格的,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在本辦法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評估細則。
第十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評估合格的醫療機構協商談判,達成一致的,雙方自愿簽訂醫保協議。原則上,由地市級及以上的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簽訂醫保協議并向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醫保協議應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簽訂醫保協議的雙方應當嚴格執行協議約定。協議期限一般為1年。
第十一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向社會公布簽訂醫保協議的定點醫療機構信息,包括名稱、地址等,供參保人員選擇。
第十二條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點申請:
(一)以醫療美容、輔助生殖、生活照護、種植牙等非基本醫療服務為主要執業范圍的;
(二)基本醫療服務未執行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定的醫藥價格政策的;
(三)未依法履行行政處罰責任的;
(四)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定點,自發現之日起未滿3年的;
(五)因違法違規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3年或已滿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處罰法律責任的;
(六)因嚴重違反醫保協議約定而被解除協議未滿1年或已滿1年但未完全履行違約責任的;
(七)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曾因嚴重違法違規導致原定點醫療機構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5年的;
(八)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單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三章定點醫療機構運行管理
第十三條定點醫療機構具有依法依規為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后獲得醫保結算費用,對經辦機構履約情況進行監督,對完善醫保政策提出意見建議等權利。
第十四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醫保協議,合理診療、合理收費,嚴格執行醫保藥品、醫用耗材和醫療服務項目等目錄,優先配備使用醫保目錄藥品,控制患者自費比例,提高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效率。定點醫療機構不得為非定點醫療機構提供醫保結算。
經辦機構不予支付的費用、定點醫療機構按醫保協議約定被扣除的質量保證金及其支付的違約金等,定點醫療機構不得作為醫保欠費處理。
第十五條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執行實名就醫和購藥管理規定,核驗參保人員有效身份憑證,按照診療規范提供合理、必要的醫藥服務,向參保人員如實出具費用單據和相關資料,不得分解住院、掛床住院,不得違反診療規范過度診療、過度檢查、分解處方、超量開藥、重復開藥,不得重復收費、超標準收費、分解項目收費,不得串換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不得誘導、協助他人冒名或者虛假就醫、購藥。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確保醫療保障基金支付的費用符合規定的支付范圍;除急診、搶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醫療保障基金支付范圍以外的醫藥服務的,應當經參保人員或者其近親屬、監護人同意。
第十六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制定相應的內部管理措施,嚴格掌握出入院指征。按照協議執行醫保總額預算指標,執行按項目、按病種、按疾病診斷相關分組、按床日、按人頭等支付方式。不得以醫保支付政策為由拒收患者。
第十七條定點醫療機構按有關規定執行集中采購政策,優先使用集中采購中選的藥品和耗材。醫保支付的藥品、耗材應當按規定在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平臺上采購,并真實記錄“進、銷、存”等情況。
第十八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定的醫藥價格政策。
第十九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參加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或經辦機構組織的宣傳和培訓。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組織開展醫療保障基金相關制度、政策的培訓,定期檢查本單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情況,及時糾正醫療保障基金使用不規范的行為。
第二十條定點醫療機構在顯著位置懸掛統一樣式的定點醫療機構標識。
第二十一條定點醫療機構應按要求及時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報送醫療保障基金結算清單等信息,包括疾病診斷及手術操作,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服務項目費用結算明細,醫師、護士等信息,并對其真實性負責。定點醫療機構應當按要求如實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報送藥品、耗材的采購價格和數量。
定點醫療機構應向醫療保障部門報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及協議管理所需信息,向社會公開醫藥費用、費用結構等信息。
第二十二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配合經辦機構開展醫保費用審核、稽核檢查、績效考核等工作,接受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并按規定提供相關材料。
第二十三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優化醫保結算流程,為參保人員提供便捷的醫療服務,按規定進行醫保費用直接結算,提供費用結算單據和相關資料。為符合規定的參保人員提供轉診轉院服務。參保人員根據有關規定可以在定點醫療機構購藥或憑處方到定點零售藥店購藥。
第二十四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做好與醫保有關的信息系統安全保障工作,遵守數據安全有關制度,保護參保人員隱私。定點醫療機構重新安裝信息系統時,應當保持信息系統技術接口標準與醫保信息系統有效對接,并按規定及時全面準確向醫保信息系統傳送醫保結算和審核所需的有關數據。
第四章經辦管理服務
第二十五條經辦機構有權掌握定點醫療機構運行管理情況,從定點醫療機構獲得醫保費用稽查審核、績效考核和財務記賬等所需要的信息數據等資料。定點醫療機構實行屬地管理,經辦機構對屬地定點醫療機構為本地和異地參保人員提供的醫療服務承擔管理服務職責。
第二十六條經辦機構應當完善定點申請、組織評估和協議簽訂、協議履行、協議變更和解除等管理流程,制定經辦規程,為定點醫療機構和參保人員提供優質高效的經辦服務。
第二十七條經辦機構應做好對定點醫療機構醫保政策、管理制度、支付政策、操作流程的宣傳培訓,提供醫療保障咨詢、查詢服務。
第二十八條經辦機構應當落實醫保支付政策,加強醫療保障基金管理。
第二十九條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對定點醫療機構申報費用的審核、結算、撥付、稽核等崗位責任及風險防控機制。完善重大醫保費用支出集體決策制度。
第三十條經辦機構應當加強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通過智能審核、實時監控、現場檢查等方式及時審核醫療費用。對定點醫療機構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審核。按協議約定及時足額向定點醫療機構撥付醫保費用,原則上應當在定點醫療機構申報后30個工作日內撥付符合規定的醫保費用。
第三十一條有條件的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可以按國家規定向定點醫療機構預付一部分醫保資金,緩解其資金運行壓力。在突發疫情等緊急情況時,可以按國家規定預撥專項資金。
第三十二條定點醫療機構違規申報費用,經審查核實的,經辦機構不予支付。
第三十三條經辦機構應當依法依規支付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為參保人員提供醫保政策咨詢。除急診和搶救外,參保人員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費用醫療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四條經辦機構向社會公開醫保信息系統數據集和接口標準。定點醫療機構自主選擇與醫保對接的有關信息系統的運行和維護供應商。經辦機構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任何費用及指定供應商。
第三十五條經辦機構應遵守數據安全有關制度,保護參保人員隱私,確保醫療保障基金安全。
第三十六條經辦機構或其委托符合規定的第三方機構,對定點醫療機構開展績效考核,建立動態管理機制。考核結果與年終清算、質量保證金退還、協議續簽等掛鉤。績效考核辦法由國家醫療保障部門制定,省級醫療保障部門可制定具體考核細則,經辦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十七條對于定點醫療機構結算周期內未超過總額控制指標的醫療費用,經辦機構應根據協議按時足額撥付。對定點醫療機構因參保人員就醫數量大幅增加等形成的合理超支給予適當補償。
第三十八條經辦機構發現定點醫療機構存在違反協議約定情形的,可按協議約定相應采取以下處理方式:
(一)約談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
(二)暫停或不予撥付費用;
(三)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醫保費用;
(四)要求定點醫療機構按照協議約定支付違約金;
(五)中止相關責任人員或者所在部門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療服務;
(六)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
第三十九條經辦機構違反醫保協議的,定點醫療機構有權要求糾正或者提請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經辦機構存在違反醫保協議的,可視情節相應采取以下處理方式:約談主要負責人、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經辦機構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五章定點醫療機構的動態管理
第四十條定點醫療機構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注冊地址、銀行賬戶、診療科目、機構規模、機構性質、等級和類別等重大信息變更時,應自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提出變更申請。其他一般信息變更應及時書面告知。
第四十一條續簽應由定點醫療機構于醫保協議期滿前3個月向經辦機構提出申請或由經辦機構統一組織。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就醫保協議續簽事宜進行協商談判,雙方根據醫保協議履行情況和績效考核情況等決定是否續簽。協商一致的,可續簽醫保協議;未達成一致的,醫保協議到期后自動終止。
對于績效考核結果好的定點醫療機構可以采取固定醫保協議和年度醫保協議相結合的方式,固定醫保協議相對不變,年度醫保協議每年根據具體情況調整,簡化簽約手續。
第四十二條醫保協議中止是指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暫停履行醫保協議約定,中止期間發生的醫保費用不予結算。中止期結束,未超過醫保協議有效期的,醫保協議可繼續履行;超過醫保協議有效期的,醫保協議終止。
定點醫療機構可提出中止醫保協議申請,經經辦機構同意,可以中止醫保協議但中止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180日,定點醫療機構在醫保協議中止超過180日仍未提出繼續履行醫保協議申請的,原則上醫保協議自動終止。定點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辦機構應中止醫保協議:
(一)根據日常檢查和績效考核,發現對醫療保障基金安全和參保人員權益可能造成重大風險的;
(二)未按規定向經辦機構及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提供有關數據或提供數據不真實的;
(三)根據醫保協議約定應當中止醫保協議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應當中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醫保協議解除是指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之間的醫保協議解除,協議關系不再存續,協議解除后產生的醫藥費用,醫療保障基金不再結算。定點醫療機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辦機構應解除醫保協議,并向社會公布解除醫保協議的醫療機構名單:
(一)醫保協議有效期內累計2次及以上被中止醫保協議或中止醫保協議期間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二)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取得定點的;
(三)經醫療保障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查實有欺詐騙保行為的;
(四)為非定點醫療機構或處于中止醫保協議期間的醫療機構提供醫保費用結算的;
(五)拒絕、阻撓或不配合醫療保障部門開展智能審核、績效考核、監督檢查等,情節惡劣的;
(六)被發現重大信息發生變更但未辦理重大信息變更的;
(七)定點醫療機構停業或歇業后未按規定向經辦機構報告的;
(八)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在行政執法中,發現定點醫療機構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且可能造成醫療保障基金重大損失的;
(九)被吊銷、注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中醫診所備案證的;
(十)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不能履行醫保協議約定,或有違法失信行為的;
(十一)未依法履行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
(十二)定點醫療機構主動提出解除醫保協議且經辦機構同意的;
(十三)根據醫保協議約定應當解除醫保協議的;
(十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應當解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定點醫療機構請求中止、解除醫保協議或不再續簽醫保協議的,應提前3個月向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公立醫療機構不得主動提出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
醫療機構所在地的地市級及以上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該醫療機構在其他統籌區的醫保協議也同時中止或解除。
第四十五條定點醫療機構的部分人員或科室有違反協議管理要求的,可對該人員或科室中止或終止醫保結算。
第四十六條醫療機構與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就醫保協議簽訂、履行、變更和解除發生爭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解決或者請求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第六章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督
第四十七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對定點申請、申請受理、專業評估、協議訂立、協議履行和解除等進行監督,對經辦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建設、醫保費用的審核和撥付等進行指導和監督。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法依規通過實地檢查、抽查、智能監控、大數據分析等方式對定點醫療機構的協議履行情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情況、醫療服務行為、購買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第三方服務等進行監督。
第四十八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應拓寬監督途徑、創新監督方式,通過滿意度調查、第三方評價、聘請社會監督員等方式對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社會監督,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及時發現問題并進行處理。
第四十九條經辦機構發現違約行為,應當及時按照協議處理。
經辦機構作出中止相關責任人員或者所在部門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藥服務、中止和解除醫保協議等處理時,要及時報告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定點醫療機構存在違約情形的,應當及時責令經辦機構按照醫保協議處理,經辦機構應當及時按照醫保協議處理。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時,認為經辦機構移交相關違法線索事實不清的,可組織補充調查或要求經辦機構補充材料。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醫療救助、居民大病保險等醫療保障定點管理工作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中的經辦機構是具有法定授權,實施醫療保障管理服務的職能機構,是醫療保障經辦的主體。
定點醫療機構是指自愿與統籌地區經辦機構簽訂醫保協議,為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
醫保協議是指由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經協商談判而簽訂的,用于規范醫療服務行為以及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及責任等內容的協議。
第五十二條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作并定期修訂醫保協議范本,國家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制定經辦規程并指導各地加強和完善醫保協議管理。地市級及以上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及經辦機構在此基礎上,可根據實際情況分別細化制定本地區的醫保協議范本及經辦規程。醫保協議內容應與法律、法規、規章和醫療保障政策調整變化相一致,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調整醫保協議內容時,應征求相關定點醫療機構意見。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由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藥店管理制度6
連鎖藥店衛生和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一、門店店堂前的招牌應完好、整潔。店堂內地面、墻壁、頂棚無積塵,無污染物,無蜘蛛網,無碎屑剝落。店堂內的清潔應按時打掃,并隨時保持貨柜、貨架、各類商品和各種用具的清潔和衛生。
二、藥品貨柜上安裝的柜門應完好,取用商品后應及時關好,以防止異物、灰塵、老鼠或其它動物進入造成藥品和其它商品污染。
三、門店所有人員要注意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注意個人衛生,做到勤洗澡、勤理發、勤修指甲、勤洗手,工作服應勤洗勤換,保持整潔。
四、門店直接接觸藥品的人員每年必須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健康檢查資料要保管兩年以上,留存備查。
五、凡發現員工患有傳染病、皮膚病、精神病以及其它可能污染藥品的.疾病,應及時調離接觸藥品的崗位。
藥店管理制度7
一、門店在銷售藥品過程中要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規定的制度,向顧客正確介紹藥品的功能、用途、使用方法、禁忌等內容,給予合理用藥指導,不得采用虛假和夸大的方式誤導顧客。
二、藥品不得采用有獎銷售、附贈藥品或禮品等方式進行銷售。
三、過期失效、破損、污染、裂片或花斑、泛糖泛油、霉爛變質、風化潮解、蟲蛀鼠咬等不合格藥品嚴禁上柜銷售。
四、處方藥須憑醫師處方調配或銷售。審方員應對處方內容進行審核,處方審核完畢審方員應在處方上簽字。處方調配或銷售完畢,調配或銷售人員應在處方上簽字,并向顧客交代服用方法、用藥禁忌和注意事項等內容。處方調配程序一般分審方、計價、調配、復核和給藥。
五、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對有配伍禁忌或超劑量處方審方員應當拒絕調配或銷售。如顧客確需,須經原處方醫師更改或重新簽字后方可調配或銷售。
六、銷售處方藥應收集處方并分月或季裝訂成冊,顧客不愿留存處方,應按要求作好處方藥銷售記錄。收集留存的處方和處方藥銷售記錄保存不得少于兩年。
七、藥品銷售應按規定出具銷售憑證。
八、藥品在拆零前,銷售人員應仔細查看藥品的包裝、合格證明和其他標示以及藥品標簽或說明書上必須注明的內容,并檢查藥品質量是否符合規定,嚴禁將不合格藥品拆零出售。拆零藥品保留原包裝和原標簽,嚴禁拆零藥品用其它無標示的'容器盛裝。
九、拆零藥品應陳列在拆零藥品專柜,按貯存要求擺放整齊,瓶蓋要隨時旋緊,以防受潮變質。拆零藥品專柜應有明顯的標識。
十、拆零藥品銷售使用的工具、包裝袋應清潔衛生。分零使用的藥匙(至少兩支)應裝入防塵、防污染的容器中。拆零用具應整齊擺放。
十一、藥品拆零裝袋,不得用手直接觸摸藥片或其它劑型藥品,應使用藥匙取藥裝入藥袋,并在服藥袋上標明品名、規格、服法、每日、每次劑量和藥品有效期等,以保證病患者用藥安全。
十二、拆零銷售的藥品應做好名稱、規格、生產廠家、批號、效期、拆零日期和最后銷售完日期記錄,經辦人應簽字或蓋章。
藥店管理制度8
藥店藥品管理制度是確保藥店運營規范、藥品安全、患者權益的重要框架,它涵蓋了藥品的采購、存儲、銷售、退貨、過期處理等多個環節。具體來說,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藥品采購管理:規定藥品來源的合法性,質量保證措施,以及采購流程。
2.庫存管理:涉及藥品的儲存條件,盤點機制,以及防止過期和損壞的策略。
3.銷售管理:包括藥品銷售的記錄,處方藥的銷售規定,以及對消費者的用藥指導。
4.藥品信息管理:確保藥品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便于查詢。
5.應急處理:制定應對突發事件如藥品召回、醫療事故的預案。
內容概述:
1.法規遵守:確保所有操作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如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等。
2.人員培訓:定期對員工進行藥品知識和管理制度的培訓,提升其專業素養。
3.記錄與報告:建立完整的藥品進出庫記錄,定期向相關部門報告藥品銷售情況。
4.安全保障:確保藥品儲存環境的安全,預防盜竊、火災等風險。
5.顧客服務:提供專業的用藥咨詢,保護消費者隱私,處理客戶投訴。
藥店管理制度9
藥店藥品管理制度的重要性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保證藥品安全:通過規范化的管理,降低藥品質量問題,保障公眾用藥安全。
2. 遵守法規:符合國家藥品管理法規,避免因違規操作導致的法律風險。
3. 提升服務質量:通過標準化的'服務流程,提高客戶滿意度,增強藥店信譽。
4. 控制成本:有效庫存管理能減少藥品過期浪費,降低運營成本。
5. 防止錯誤:清晰的職責劃分和操作規程,減少人為錯誤,提高工作效率。
藥店管理制度10
為了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職工的基本醫療需求,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以下簡稱《決定》),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貫徹意見。
一、改革的任務和原則
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務是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即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根據財政、企業和個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職工基本醫療需求的社會醫療保險制度。
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原則是:基本醫療保險的水平要與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負擔;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建立醫、患雙方有效的制約監督機制,實現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克服浪費。
二、實施范圍
(一)城鎮所有用人單位,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具體包括: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
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是否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范圍,由各地(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確定。
鄉鎮企業及其職工是否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調查研究后確定。
(二)基本醫療保險以地(市)級為統籌單位,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參加所在統籌地區的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統一籌集、使用和管理。個別地(市)確因所屬各縣(市)經濟發展水平和醫療消費水平差異較大,可以實行“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總量平衡、適當調劑”的辦法,具體辦法由各地(市)確定。
省屬、中央屬駐榕機關、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原則上執行福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統一政策,由省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直接管理。根據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關于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征收的要求,養老保險已由省社保局經辦的中央屬駐榕企業及其職工,其基本醫療保險也由省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經辦。鐵路、電力、遠洋運輸等跨地區、生產流動性較大的企業及其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另行確定。
三、基金的籌集
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合理分擔。
(一)單位繳費。用人單位按其職工工資總額的6%-7%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確需超過7%的,報經省政府批準,但最高不超過8%。
工資總額的構成以國家統計局規定的為準。
(二)職工個人的繳費。職工個人以其月工資額的2%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按用人單位繳費率和職工個人繳費率之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職工退休后個人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三)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基數,不得低于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最高不超過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
(四)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的資金來源按現行醫療費開支渠道列支。
(五)隨著經濟發展和職工工資水平的提高,各地(市)人民政府可對本統籌地區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的繳費率作相應調整,但應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六)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征繳管理、監督檢查及處罰辦法等,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及省人民政府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七)用人單位因宣告破產、撤銷、解散或者其它原因終止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清償其所欠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及其利息。同時應按用人單位實際退休人數、統籌地(市)上年度職工年人均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為基數預留10年。
四、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的建立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構成。
(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依照國家技術監督局的社會保障號碼,為每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建立一個終身不變的.個人帳戶。
(二)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記入個人帳戶。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一部分用于建立統籌基金,一部分記入參保職工的個人帳戶。劃入個人帳戶的比例為用人單位繳費的30%左右。分40周歲以下、41周歲至法定退休年齡、退休人員三個年齡段,按不同的比例分別記入其個人帳戶;職工年齡越大,記入個人帳戶的比例越高,退休人員個人帳戶的計入金額要給予適當照顧,具體辦法由各地(市)人民政府確定。
(三)參保職工個人帳戶只能用于支付本人的醫療費用,不得提取現金和挪作他用。職工變動工作單位,其個人帳戶隨之轉移。
五、基金的支付
(一)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要劃定各自的支付范圍,分別核算,不得互相擠占。
參保職工的門診醫療費原則上由個人帳戶支付或個人自付。參保職工門診醫療費用,屬于規定范圍內特殊病種的醫療費用,達到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上的部分,可由統籌基金支付一定比例。特殊病種具體項目由省衛生、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共同制定。
參保職工的住院醫療費原則上由統籌基金支付。統籌基金起付標準原則上控制在當地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控制在當地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左右。起付標準以下的醫療費用,從個人帳戶中支付或個人自付。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主要從統籌基金中支付,個人也要負擔一定比例;超過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通過商業醫療保險等途徑解決。具體標準和辦法,由各地(市)人民政府根據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
(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省衛生、財政行政部門負責制訂《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門診特殊病種治療用藥范圍》及相應的管理辦法。凡是符合以上管理辦法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可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計劃生育手術及經鑒定認定的計劃生育手術后遺癥等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全額支付。
(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未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或經批準緩交期滿仍未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暫停享受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保險待遇。
(四)發生嚴重自然災害等意外風險時所發生的直接醫療費用,由同級人民政府撥付專款解決。
(五)企業職工的工傷和生育的醫療費用,分別按工傷和生育保險規定執行;機關、事業等單位職工的工傷、生育醫療費用由原渠道開支。
六、醫療服務的管理
(一)實行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的資格認定和考核年檢制度。
1.凡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經批準開業的醫療機構和藥店,均可向所在地(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藥店的資格。
2.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省衛生、財政、藥政、工商行政部門共同制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的資格審定辦法,各地(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本著中西醫并舉,基層、專科和綜合醫療機構兼顧,方便職工就醫和有利管理監督的原則,確定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并與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3.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應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用藥,接受參保職工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監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執行基本醫療保險政策、醫療服務質量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年度考核。
4.建立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競爭機制。參保職工可選擇若干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購藥,也可持處方在若干定點藥店購藥。省藥品監督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定點藥店購藥藥事事故處理具體辦法。
(二)各地要認真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決定》(中發〔1997〕3號)精神,積極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廣泛開展疾病預防工作,以較少的經費投入,使人民群眾得到良好的醫療服務,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的健康發展。
1.建立醫藥分開核算、分別管理的制度,形成醫療服務和藥品流通的競爭機制,合理控制醫療費用水平。具體辦法由省衛生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等行政部門制定。
2.理順醫療服務價格,降低藥品收入占醫療總收入的比重,合理提高醫療技術勞務價格。具體辦法由省衛生、財政、物價、勞動保障等部門制定。
3.加強醫療機構和藥店的內部管理,規范醫藥服務行為,減員增效,降低醫藥成本。要加強業務技術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提高醫藥服務人員的素質和服務質量。
4.合理調整醫療機構布局,優化衛生資源配置,積極發展社區衛生服務,將社區衛生服務中的基本醫療服務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范圍,逐步形成功能合理、方便群眾的醫療衛生服務網絡。企業自辦的醫療機構要隨著醫療保險制度改革進行分離,并納入當地衛生事業發展的統一規劃。具體辦法按省政府閩政〔1997〕文193號執行。
七、基金的管理和監督
(一)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
(二)各級社會保險基金征繳機構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統一籌集,各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管理和支付,并建立健全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事業經費不得從基金中提取,由同級財政預算解決。
(三)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銀行計息辦法:當年籌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上年結轉的基金本息,按3個月期整存整取銀行存款利率計息;存入社會保障財政專戶的沉淀資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儲蓄存款利率計息,并不低于該檔次利率水平。
(四)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及利息收入免征各種稅費,基本醫療保險利息收入并入基金。個人帳戶的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可以結轉和繼承。
(五)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行政部門,要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審計部門要定期對醫療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各級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要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監督。
八、妥善解決有關人員的醫療待遇
(一)離休人員、老紅軍的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支付確有困難的,由同級人民政府幫助解決。離休人員、老紅軍的醫療管理仍按現行辦法執行。
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單獨列帳管理。醫療費支付不足部分,由當地人民政府幫助解決。
上述人員在保證醫療待遇不變的同時,要加強管理克服浪費,具體辦法由省財政、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二)要嚴格退休審批制度。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對退休人員個人帳戶的計入金額和個人負擔醫療費的比例應給予適當照顧。
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職工和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從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繳費達不到規定年限的,可以補交后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具體辦法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三)國家公務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享受醫療補助政策。具體辦法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人事、衛生等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另行制定,報省政府批準后實施。
(四)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包括用人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均由再就業服務中心按照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繳納。
九、補充醫療保險和商業醫療保險
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允許建立用人單位補充醫療保險,也可以建立商業醫療保險,鼓勵用人單位建立互助醫療保險,提高職工的醫療水平。
用人單位補充醫療保險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從職工福利費中開支,也可從工資結余和公益金中開支,企業福利費、工資結余和公益金不足列支部分,經同級財政行政部門核準后列入成本。
超過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可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通過統一辦理商業醫療保險辦法解決。
補充醫療保險和商業醫療保險的具體辦法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十、組織領導和實施步驟
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政策性強,涉及面廣,關系到廣大職工的切身利益,關系到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做好宣傳工作和政治思想工作,使廣大職工和社會各方面都積極支持和參與這項改革。各地要按照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原則和要求,要盡快建立健全醫療保險工作機構,充實加強力量,精心組織實施,確保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工作的順利進行。
(一)各地(市)人民政府要根據國務院《決定》和本意見精神,制定本地(市)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方案。
(二)各地(市)要在1999年6月底前完成實施方案的制定工作,并經當地黨委、政府審定后,報省政府審批。
藥店管理制度11
為了規范藥械質量管理,減少藥械質量事故發生,保證患者用藥安全有效。健全藥品質量信息特制定本制度。
1、藥房設立不合格區,對過期、失效、變質、破損等不合格藥械應集中存放在不合格區內。
2、不合格區應有獨立容器或區域,并有紅色標識。
3、對驗收中發現的假藥、劣藥、無注冊證醫療器械的,應就地封存,并于24小時內報告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處理。
4、對不合格藥械應登記不合格藥械臺帳,并定期進行銷毀報損處理。
5、由于對藥械管理不善,致使不合格藥械仍舊使用,造成危害事故的,應在24小時內報告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6、對造成事故的責任人給予經濟處罰,并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后果特別嚴重的'負法律責任。
7、發生事故后應認真分析,采取預防改正措施,嚴防事故的再次發生。
8、本制度由驗收員、養護員、保管員、調配人員負責執行。
藥店管理制度1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
為驗證本公司安健環(安全生產、職業健康、環境保護)體系各項規章制度、管理措施的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保證安健環體系持續改進,確保安全生產、職業健康及環境保護目標的全面實現,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依據
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程規范。
參考《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gbt 33000-20xx)
本企業標準化建設要求,持續改進要求。
第三條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各二級單位參照執行。
二級單位:分公司、子公司、辦事處、納入一體化管理的控股參股公司等。
第二章 機構及職責
第三條 安委會主任全面負責績效評定的工作。主持安健環體系績效評定會議,批準績效評定計劃和評定報告。
第四條 安委會辦公室(簡稱安委辦)負責報告安健環體系運行情況、安全生產工作目標完成情況,負責績效評定工作的實施、落實、組織、協調。
第五條 安委辦負責績效評定計劃的擬定、收集并提供績效評定所需的資料,負責對績效評定的糾正、預防和改進措施進行跟蹤和驗證。
第六條 公司各相關部門負責提供定期安健環體系運行情況小結及改進建議,并負責組織和實施績效評定整改措施計劃中提出與本部門有直接相關的各項整改措施。
第三章 管理內容與要求
第七條 績效評定頻次和周期
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績效評定,相鄰兩次績效評定的間隔時間不超過 12 個月。當發生下列變化時,應增加評定頻次:
(一) 公司組織機構發生重大變化;
(二) 社會及相關方有強烈安全生產投訴時;
(三) 發生工傷重傷及以上事故時;
(四) 新、擴、改建工程項目時。
第八條 績效評定輸入
(一)安委辦負責收集日常評定考核的結果,糾正、預防措施的跟蹤驗證方面的信息,各部門負責向安委辦提交相關資料。
(二)安委辦收集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標準執行,安全生產目標完成情況的信息,各部門負責向安委辦提交相關資料。
(三)各部門向安委辦提交上次績效評定提出的糾正、預防措施實施情況報告,安委辦匯總跟蹤情況。
(四)人力資源部負責提供職業健康、勞動保護、工傷保險管理等方面的信息。
(六)其他相關部門收集相關標準、制度實施、安健環目標完成情況的信息。
第九條 績效評定準備
(一)安委辦制定績效評定計劃,明確績效評定時間及相關要求,提交安委會主任審定后發布。
(二)各部門按照績效評定計劃要求,向安委辦提交相關資料信息(上次評定會議提出的糾正、預防措施實施情況,安健環體系在本部門的運行情況,本部門安全目標實現情況等)。
(三)安委辦整理相關資料信息,初步形成績效評定報告(安健環體系運行、安全目標實現情況),提交安委會主任審核,作為上會報告材料。
第十條 績效評定實施
(一)安委會主任主持績效評定會議。
(二)安委辦主任匯報安健環體系運行、安健環目標完成情況和上次評定會議提出的糾正、預防措施實施情況。
(三)各相關部門就績效評定內容進行匯報并提出改進、變更或糾正、預防措施建議交會議討論,并納入下一周期的安健環工作實施計劃中。
第十一條 績效評定內容
(一)組織機構的.適合性,包括人員和其他資源。
(二)公司內各種規章制度的符合性、執行的有效性。
(三)需要進行改進、變更的范圍。
(四)未完成的工作。
(五)上次評定結論的處理情況。
(六)評定結果要明確下列事項:
1.系統運行效果;
2.系統運行中存在的問題和缺陷,所采取的改進措施;
3.績效監測系統的適宜性以及結果的準確性。
第十二條 績效評定輸出
(一)安委辦主任對績效評定會議討論情況作出結論。就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各項規章制度對安全生產標準化的適宜性、充分性、有效性作出正式評價,分清和落實存在問題的責任部門,確定改進、變更或糾正、預防措施。
(二)安委辦根據績效評定會議記錄編寫評定報告,安委辦主任審核、批準后,按文件發放形式發放至各部門。
第十三條 評定結果運用
(一)責任部門根據績效評定報告上的要求,負責實施改進、變更或糾正、預防措施。
(二)責任部門應將整改措施落實情況及時報告安委辦,重要或緊急情況應立即開始整改,并及時反饋。
第十四條 績效評定結果跟蹤、驗證
(一)安委辦負責對改進、變更或糾正、預防措施的實施情況跟蹤、檢查、驗證、記錄,并負責在安委會會議上報告。
(二)與績效評定有關的記錄由安委辦整理、歸檔保存。
第十五條.持續改進
(一)針對存在的問題,制定合理的績效改進計劃,并確保其能夠有效地實施,如個性化的培訓等。
(二)根據評定結果和安全評價及預警,對安健環目標與指標、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應急預案等進行修改完善,制定完善安健環體系的工作計劃和措施,實施計劃、執行、檢查、改進,不斷提高安健環績效。
第十六條 績效評定報告、改進計劃、驗證情況等記錄,應在記錄文件形成后7天內報送股份公司安委辦存檔備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制度由公司安委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藥店管理制度13
一、加快推進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建設(責任單位: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衛生局、市民政局、市中醫管理局、市人口和計生委、市教育局、市國資委)
(一)總體要求。
建立和完善以基本醫療保障為主體的職工醫療保險、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以其他多種形式的補充醫療保險和商業健康保險為補充,覆蓋城鄉居民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
(二)工作目標。
1.擴大基本醫療保障覆蓋面。到20xx年,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城鎮職工醫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城鎮居民醫保)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覆蓋城鄉全體居民,參保率均提高到90%以上(牽頭單位: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衛生局)。
20xx年工作目標:一是城鎮職工醫保和城鎮居民醫保參保人數達到應參保人數的90%以上,并做好城鎮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從業人員、大學生、靈活就業人員和農民工參保工作;二是穩妥推進關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和困難企業職工的參保工作;三是新農合參保率穩定在90%以上;四是靈活就業人員自愿選擇參加城鎮職工醫保或城鎮居民醫保,參加城鎮職工醫保有困難的農民工可自愿選擇參加城鎮居民醫保或戶籍所在地的新農合。
2.提高基本醫療保障水平。到20xx年,各級財提高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的補助標準,城鎮居民醫保財政補助達到120元/人/年,新農合財政補助達到110元/人/年;逐步擴大和提高門診報銷范圍和比例;逐步提高城鎮職工醫保、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的最高支付限額;將符合條件的中醫診療項目、中藥品種和醫療機構中藥制劑納入報銷范圍(牽頭單位: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衛生局、市財政局)。
20xx年工作目標:一是全面落實政府對新農合和城鎮居民醫保規定的補助政策;二是城鎮職工醫保、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的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分別提高到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居民可支配收入和農民人均純收入的6倍左右;三是城鎮職工醫保、城鎮居民醫保報銷比例比20xx年提高5%,新農合住院實際報銷比例達到45%;四是所有縣區開展城鎮居民醫保門診統籌試點,所有縣區新農合實行門診統籌。
3.規范基本醫療保障基金管理。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到20xx年,城鎮職工醫保和城鎮居民醫保基本實現市級統籌(牽頭單位: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衛生局、市財政局)。
20xx年工作目標:一是合理控制城鎮職工醫保統籌基金、城鎮居民醫保基金的年度結余和累計結余;二是統籌地區城鎮職工醫保統籌基金除一次性預繳基本醫療保險費外,累計結余原則上應控制在6-9個月平均支付水平;三是新農合統籌基金當年結余原則上控制在當年統籌基金收入的15%以內,累計結余不超過當年統籌基金的25%;四是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風險調劑金制度,完善基金監督管理和內控制度,提高基金使用透明度。
4.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到20xx年,基本建立資金來源穩定,管理運行規范,救助效果明顯,為困難群眾能夠提供方便、快捷服務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城鄉醫療救助水平進一步提高。(牽頭單位:市民政局、市財政局)
20xx年工作目標:一是全面落實城鄉低保對象、五保戶、重度一、二級傷殘人員、60歲低收入老人的.資助參合或幫助參保工作,使其享受國家基本醫療保障待遇;二是改革農村醫療救助資金申請和支付方式,全面建立農村醫療救助與新農合補償“一站式服務”機制,實現農村醫療救助與新農合補償同步結算;三是探索建立城市醫療救助一站式服務機制,實現城鄉協調發展,達到便民、利民、惠民;四是鼓勵工會等社會團體開展多種形式的醫療救助和幫扶救助活動,發展社會慈善醫療救助;五是加大救助力度,加強信息化建設,提高救助資金使用效率,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當年結余控制在15%以內。
5.提高基本醫療保障管理服務水平。到20xx年,做好城鎮職工醫保、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和城鄉醫療救助之間的銜接;探索建立城鄉一體化的基本醫療保障管理制度,整合基本醫療保險經辦管理資源,初步建立統一的醫療保險信息標準和數據交換平臺;各縣區基本實現醫保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直接結算;實行復合型付費方式和基本醫療保障購買醫療服務的談判機制;在確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監管的前提下,積極提倡以政府購買醫療保障服務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資質的商業保險機構經辦各類醫療保障管理服務(牽頭單位: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衛生局)。
20xx年工作目標:一是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逐步整合基本醫療保障經辦管理資源,加大全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一管理軟件的推廣使用,探索委托具有資質的商業保險機構經辦各類醫療保障管理服務,推動商業健康保險“醫保通”系統建設和發展;二是探索醫療保險異地就醫管理服務辦法,參加新農合的農民在統籌區域內自主選擇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簡化到縣域外就醫的轉診手續。
二、認真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完善建立相關配套辦法和措施(責任單位:市衛生局、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市中醫管理局、市財政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工商局、市國資委、市經委、市物價局)。
(一)總體要求。
建立比較完整的基本藥物遴選、生產供應、使用醫療險報銷的體系,保障基本藥物的可及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二)工作目標。
執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到20xx年,保障群眾基本用藥的可及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減輕群眾基本用藥費用負擔。執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使用的基本藥物由省政府指定機構公開招標采購,并由招標選擇的配送企業統一配送;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按購進價格實行零差率銷售;所有零售藥店和醫療機構均配備和銷售基本藥物;基本藥物全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推動藥品生產流通企業兼并重組,鼓勵零售藥店發展連鎖經營;制定不同層次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使用率;完善基本藥物的儲備制度(牽頭單位: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市衛生局、市經委)。
20xx年工作目標:一是執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20xx版)和國家公布的基本藥物零售指導價格;二是20xx年12月底前在劍閣縣和利州區的8個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開展基本藥物制度試點,并執行省上集中網上公開招標采購、統一配送,全部配備使用基本藥物并實行零差率銷售,執行基本藥物招標采購價格,基本藥物采購和配送政策;三是基本藥物全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鼓勵中醫藥服務的提供和使用,基本藥物報銷比例明顯高于非基本藥物;四是執行國家出臺的臨床基本藥物應用指南和基本藥物處方集,定期抽檢藥品質量并向社會公布;五是完善執業藥師制度。
三、健全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衛生局、市人事局、市編辦、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教育局)
(一)總體要求。
加快農村三級醫療衛生服務網絡和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建設,發揮縣級醫院的龍頭作用,建成比較完善的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
(二)工作目標。
1.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建設。到20xx年,完成7個以上縣級醫院(含中醫院)建設,使每個縣至少有1所縣級醫院基本達到標準化水平;完善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建設標準,在全面完成規劃的鄉鎮衛生院建設基礎上,每個縣再完成1-3個鄉鎮衛生院改擴建;實現全市每個行政村都有村衛生室;新建、改造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25個,使每個街道辦事處均有1個基本達到標準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建設社區衛生服務站24個;對社會力量舉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提供的公共衛生服務采取政府購買等方式給予補償,對其提供的基本醫療服務通過簽訂醫療保險定點合同等方式由基本醫療保障基金等渠道補償;大力加強綜合醫院、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中醫科室建設,積極推進社區衛生服務站、村衛生室提供中醫藥服務;鼓勵有資質人員開辦診所或個體行醫(牽頭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衛生局)。
20xx年工作目標:一是全面完成303個災后重建項目和411個村衛生室、37個拉動內需項目建設;二是執行國家基本醫療衛生機構建設標準,做好農村衛生服務體系二期建設相關工作;三是通過積極爭取國家、省支持,各級政府配套以及社會捐贈等方式多渠道籌集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建設資金。
2.加強基層醫療衛生隊伍建設。到20xx年,全市分別培訓一定數量的鄉鎮衛生院、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村衛生室醫療衛生人員(牽頭單位:市衛生局)。
20xx年工作目標:一是執行以全科醫生為重點的基層醫療衛生隊伍建設規劃;二是完成鄉鎮衛生院招聘執業醫師任務,做好在崗培訓鄉鎮衛生人員、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人員工作;三是全市實現三級醫院與縣級醫院,市、縣二級醫院與3所以上的鄉鎮衛生院建立長期對口協作關系;四是啟動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制度試點工作,采取到城市大醫院進修、參加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等方式,提高縣級醫院醫生水平;五是實施西部衛生人才培養、“萬名醫師支援農村衛生工程”;六是落實好城市醫院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生晉升中高級職稱前到農村服務1年以上的政策,對志愿去鄉鎮衛生院工作3年以上的高校畢業生,由政府按其所交學費給予獎勵和代償助學貸款。
3.改革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機制。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運行成本通過服務收費和政府補助補償,到20xx年,逐步建立基本完善的全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運行成本補償機制;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價格按扣除政府補助后的成本制定;實行藥品零差率銷售后,藥品收入不再作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經費的補償渠道;醫務人員工資水平與當地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平均工資水平相銜接(牽頭單位:市財政局、市衛生局)。
20xx年工作目標:一是全面落實政府辦城鄉基層醫療衛生服務機構補償機制,落實財政補助政策,并與藥品零差率銷售政策銜接一致,在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公共衛生事業單位同步實施),探索實行政府購買服務等補助方式;二是按國家、省部署,落實對鄉村醫生承擔的公共衛生服務等任務的補助政策。
4.轉變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運行機制。到20xx年,通過轉變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運行機制和服務模式,提高服務能力,為群眾提供安全有效和低成本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牽頭單位:市衛生局)。
20xx年工作目標:一是積極推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崗位設置、全員聘用、收入分配、績效考核、分級診療、雙向轉診和鄉村巡回醫療等運行機制改革,加強村醫巡回醫療,開展社區首診試點,完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運行機制;二是使用適宜技術、適宜設備和基本藥物,大力推廣中醫藥(包括民族醫藥)。
四、促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逐步均等化(責任單位:市衛生局、市財政局、市發改委、市人口計生委、市中醫管理局)
(一)總體要求。
按照國家和省的要求,向城鄉居民統一提供疾病預防控制、婦幼保健、健康教育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推廣和應用中醫藥預防保健方法和技術,促進基本公共服務逐步均等化。
(二)工作目標。
1.基本公共服務覆蓋城鄉居民。到20xx年,落實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公平地為城鄉居民免費提供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建立統一的居民健康檔案并規范管理(牽頭單位:市衛生局)。
20xx年工作目標:一是啟動建立居民健康檔案、健康教育、免疫規劃、傳染病防治、兒童保健、孕產婦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等9類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城市居民健康檔案規范化建檔率達到30%左右,農村居民試點建檔率達到5%;二是定期開展為65歲以上老年人做健康檢查,為3歲以下嬰幼兒做生長發育檢查,為孕產婦做產前檢查和產訪視工作,為高血壓、糖尿病、精神疾病、艾滋病、結核病等人群提供防治指導服務;三是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免費開展9類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
2.實施國家重大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繼續實施結核病、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控和國家免疫規劃、農村婦女住院分娩等重大公共衛生項目。到20xx年,為15歲以下人群補種乙肝疫苗;全面消除燃煤型氟中毒危害;為全市農村婦女孕前和孕早期免費補服葉酸,實施出生缺陷干預工程;開展好貧困白內障患者復明手術工作;農村衛生廁所普及率達到53.4%(牽頭單位:市衛生局)。
20xx年工作目標:一是對15歲以下的人群補種乙肝疫苗,接種28.1萬人,占應接種人群的98%;二是啟動35-59歲農村婦女常見病檢查項目,完成省上下達的宮頸癌檢查任務,為全市農村生育婦女免費補服葉酸,對全市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給予補助;三是為貧困白內障患者開展復明手術;四是完成燃煤污染型氟中毒病區改爐改灶任務;五是建設農村無害化衛生廁所(以上五項任務按國家計劃下達規定時間執行);六是為適齡兒童提供卡介苗等11種疫苗接種,對重點人群進行應急接種;七是開展對貧困人群癲癇、重型精神病免費治療項目試點。
3.加強公共衛生服務能力建設。到20xx年,健全城鄉公共衛生服務體系,進一步增強重大疾病防治以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測預警和處置能力(牽頭單位:市發改委)。
20xx年工作目標:一是改善全市精神衛生、計劃生育等專業公共衛生機構的實施條件;二是落實傳染病醫院、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從事高風險崗位工作人員的待遇政策。4.保障公共衛生服務所需經費。到20xx年,人均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標準不低于20元;政府預算全額安排專業公共衛生機構人員經費、發展建設經費、公用經費和業務經費,按照規定取得的服務性收入上繳財政專戶或納入預算管理(牽頭單位:市財政局)。
20xx年工作目標:人均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不低于15元,為城鄉居民免費提供9類公共衛生服務工作。
五、推進公立醫院改革試點(責任單位:市衛生局、市財政局、市發改委、市人事局、市編辦、市國資委、*食品藥品監管局、市教育局、市地稅局、市中醫管理局)
(一)總體要求。
通過改革管理機制、補償機制、運行和監管機制,規范醫療服務行為,調動醫務人員積極性,提高醫療服務效率和質量,使公立醫院切實履行醫療衛生服務職能,提升其社會效益。公立醫院改革按照先行試點、逐步推開的原則進行。
(二)工作目標。
1.改革公立醫院管理體制、運行機制和監管機制。探索界定公立醫院所有者和管理者的責權;強化醫療服務質量管理,初步建立公立醫院質量監管和評價制度;探索注冊醫師多點執業的方法和形式;堅持政事分開、管辦分開、醫藥分開、營利性和非營利性分開,公立醫院改革20xx年開始試點,20xx年逐步推開(牽頭單位:市衛生局)。
20xx年工作目標:一是探索政事分開、管辦分開的有效形式,完善醫院法人治理結構,推進人事制度改革;二是加強公立醫院運行管理,建立以公益性為核心的公立醫院監管制度,嚴格醫院預算和收支管理,加強成本核算與控制,規范公立醫院臨床檢查、診斷、治療、使用藥物和植(介)入類醫療器械行為,優先使用基本藥物和適宜技術,推行同級醫療機構檢查結果互認;三是在三級醫院推行電子病歷和100種常見疾病臨床路徑;四是全面推行醫院信息公開制度,接受社會監督。
2.推進公立醫院補償機制改革。對中醫院、傳染病醫院、精神病醫院、婦幼保健院等在投入政策上予以傾斜,鼓勵探索建立醫療服務定價由利益相關方參與協商的機制,到20xx年,逐步將公立醫院補償由服務收費、藥品加成收入和財政補助三個渠道轉變為服務收費和財政補助兩個渠道,公立醫院提供特需服務的比例不超過全部醫療服務的10%,公立醫院補償機制基本完善(牽頭單位:市財政局)。
20xx年工作目標:一是研究擬定推進醫藥分開、逐步取消藥品加成、增設藥事服務費、調整醫療服務價格的政策,使試點公立醫院逐步實現由服務收費和財政補助進行補償;二是嚴格執行國家公立醫院建設標準,控制醫院貸款行為;三是定期開展醫療服務成本測算,科學考評醫療服務效率。
藥店管理制度14
一、藥劑科應建立由專業技術人員組成的藥品質量及工作質量考評小組。負責對全院藥品的.質量管理及藥劑人員的工作質量進行監督檢查、考核評定。
二、考評小組負責定期到藥庫及各調劑室檢查藥品質量。藥品入庫驗收合格率(驗收合格藥品)應達到100%;中西藥房藥品包裝完整,入庫登記項目(品名、廠家、注冊商標、批準文號、生產日期、有效期等)齊備;有效期藥品及管理藥品應達到100%;庫房、調劑室重要飲片應無蟲蛀、霉爛、變質現象,炮制質量合格;發現問題應立即停用,辦理退庫、保損手續。藥庫、藥房的中西藥品報損率應符合規定要求。認真做好檢查記錄。
三、考評小組負責定期到各調劑室檢查麻醉用品的管理使用情況,要求使用合理規范,帳物相符率100%;并定期檢查病房各科室搶救柜中儲備藥品質量、麻醉用品使用及管理隋況,發現問題及時與臨床溝通解決。
四、考評小組負責對各調劑室工作質量進行考核。西成藥調劑室主要查看調配處方及發藥是否按操作規程進行;中藥調劑室抽查調配處方質量,每劑稱量誤差不超過±5%;審方、調劑、復核、發藥是否簽字,是否向病人交待用法、注意事項;有無竄斗、錯斗等現象等;認真做好檢查記錄。
五、考評小組應將每次考查向藥劑科匯報備案。
藥店管理制度15
1、門診西藥房負責門診處方調配發藥,為醫護和病人帶給藥物咨詢服務,檢查并協助門診科室做好搶救藥品的保管和使用工作。
2、收方后應對處方資料,包括病員姓名、年齡、住址、藥品名稱、劑量、劑型、服用方法、禁忌等,詳加審查后方能調配。遇有缺藥、藥品用量用法不妥或有配伍禁忌等問題時,應與開方醫師聯系更正。
3、配方時,應細心、迅速、準確、遵守調配技術常規和藥劑科規定的操作規程,不得估計取藥,禁止用手直接接觸藥品。
4、嚴格遵守核對制度。調劑室有二人以上工作時,處方配好后應經另一人核對發出,處方調配人及核對人均須在處方上簽名;若只有一人配方應自行核對,交班時由他人對處方復審后補簽名。
5、發藥時應將藥袋上的資料填寫清楚,發出整瓶、整盒的藥品要貼上用法標簽,并向病人交待用法和注意事項。急診處方隨到隨配。
6、門診西藥房負責人定期組織檢查藥品質量,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防止發出過期、失效、霉變藥品。凡是有效期在一年以內的'藥品要在警示牌上登記。
7、往儲藥瓶補充藥品時,務必細心核對,不一樣片型、顏色不可混放,藥瓶儲藥不得超過九成滿。
8、內含麻醉、醫療用毒性藥品、貴重藥品的處方調配,按相應管理辦法執行。
9、調劑室的衡器、量具要按照計量規定,定期檢查,做好記錄。
10、定期檢查門診科室儲備藥品的質量、使用和管理狀況,發現問題及時報告。
11、工作人員要衣帽整齊、佩戴胸卡,持續室內衛生,物品擺放有序,遵守勞動紀律,堅守工作崗位。
12、其他人員非公事不得進入藥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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